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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INYA ELECTRONIC CO., LTD — Governance Information 2022
Mar 28, 20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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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overnance Inform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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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605277 证券简称:新亚电子 公告编号:2022—018
新亚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 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新亚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2 年3 月28 日召开第二 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该议案尚需经 股东大会审议。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章程指引》(2022 年 修订)、《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2 年1 月修订)等规范性文件 要求及最新修订内容,新亚电子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对《新亚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公司章程”)中的相关内容修订如下:
| 序号 | 修订前 | 修订后 |
|---|---|---|
| 1 | 新增 第十二条 (条款序号相应顺延) |
第十二条 公司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设立共产党组织、 开展党的活动。公司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 |
| 2 | 第二十三条公司在下列情况下,可以依照法律、 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的规定,收购本公司 的股份。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其他公司合并; (三)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者股权激励;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 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的; (五)将股份用于转换公司发行的可转换为股票的 公司债券; (六)公司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所必需。 除上述情形外,公司不进行买卖本公司股份的情 形。 |
第二十四条公司不得收购本公司股份。但是,有下列情形之 一的除外: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其他公司合并; (三)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者股权激励;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 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的; (五)将股份用于转换公司发行的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 (六)公司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所必需。 |
| 3 | 第二十四条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可以通过公开 的集中交易方式,或者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认可 的其他方式进行。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三)项、第(五)项、 |
第二十五条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可以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 方式,或者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方式进行。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四条第(三)项、第(五)项、第(六) 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 |
| 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通 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进行。 |
式进行。 | |
|---|---|---|
| 4 | 第二十九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 有本公司股份 5%以上的股东,将其持有的本公司 股票在买入后6 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 6 个 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本公司所有,本公司 董事会将收回其所得收益。但是,证券公司因包销 购入售后剩余股票而持有5%以上股份的,卖出该 股票不受 6 个月时间限制。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前款规定执行的,股东有权要求 董事会在 30 日内执行。 公司董事会未在上述期限内执行的,股东有权为了 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 讼。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第一款的规定执行的,负有责任 的董事依法承担连带责任。 |
第二十九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本公司股 份5%以上的股东,将其持有的本公司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 质的证券在买入后六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六个月内又买 入,由此所得收益归本公司所有,本公司董事会将收回其所得 收益。但是,证券公司因包销购入售后剩余股票而持有百分之 五以上股份的,以及有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的除外。 前款所称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自然人股东持有的股票 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包括其配偶、父母、子女持有 的及利用他人账户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本条第一款规定执行的,股东有权要求董事 会在30 日内执行。公司董事会未在上述期限内执行的,股东有 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本条第一款的规定执行的,负有责任的董事 依法承担连带责任。 |
| 5 | 第四十条 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法行使 下列职权: ··· (十二)审议批准后条规定的担保事项; (十三)审议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超 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资产总额30%的事项; (十四)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途事项; (十五)审议股权激励计划; (十六)审议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一)项、 第(二)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事项; (十七)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 规定应当由股东大会决定的其他事项。 上述股东大会的职权不得通过授权的形式由董事 会或其他机构和个人代为行使。 |
第四十一条 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 (十二)审议批准本章程第四十二条规定的担保事项; (十三)审议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最近 一期经审计资产总额百分之三十的事项; (十四)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途事项; (十五)审议股权激励计划和员工持股计划; (十六)审议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四条第(一)项、第(二) 项规定的情形 收购本公司股份的事项; (十七)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规定应当由 股东大会决定 的其他事项。 上述股东大会的职权不得通过授权的形式由董事会或其他机构 和个人代为行使。 |
| 6 | 第四十一条 公司下列对外担保行为,须经股东大 会审议通过: (一)按照担保金额连续 12 个月内累计计算原 则,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50%,且绝 对金额超过 5000 万元以上; (二)按照担保金额连续 12 个月内累计计算原 则,达到或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30%的担 保; (三)为资产负债率超过70%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 保; (四)单笔担保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10%的担保; (五)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超过 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 保; (六)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担保。 股东大会审议前款第(二)项担保,应当经出 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股东大会在审议为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 方提供的担保议案时,该股东或受该实际控制人支 配的股东,不得参与该项表决,该项表决由出席股 东大会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半数以上通过。 |
第四十二条 公司下列对外担保行为,须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一)按照担保金额连续12 个月内累计计算原则,超过公司最 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百分之三十的担保; (二)为资产负债率超过百分之七十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 (三)单笔担保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百分之十 的担保; (四)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超过公司最近一 期经审计净资产百分之五十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五)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对外提供的担保总额,超过公司最 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百分之三十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六)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担保。 股东大会审议前款第(一)项担保时,应当经出席会议 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股东大会在审议为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 担保议案时,该股东或受该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不得参与 该项表决,该项表决由出席股东大会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 半数以上通过。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审慎对待和严格控制对外担 保产生的债务风险,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对外担保的 审批权限和审议程序的,致使公司受到损失时,负有责任的董 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对违规或失当的对对外担保行为所产生的 损失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公司监事会或符合条件的股东可以依 本章程的规定提起诉讼。 |
| 7 | 第四十二条 公司下列关联交易行为,应当由股东 大会审议通过: |
第四十三条 公司为关联人提供担保的,除应当经全体非关联董 事的过半数审议通过外,还应当经出席董事会会议的非关联董 |
| (一)审议公司与关联人发生的交易(上市公司提 供担保、受赠现金资产、单纯减免上市公司义务的 债务除外)金额在 3,000 万元人民币以上,且占 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 5%以上的关联 交易; (二)审议公司与关联人达成的没有具体交易金额 的关联交易; (三)审议公司与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及其配偶发生的关联交易。 公司股东大会审议关联交易事项时,关联股东应当 回避表决。 |
事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审议同意并作出决议,并提交股东大会 审议。公司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提供担保的,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应当提供反担保。 除本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况外,审议公司与关联人发生的交 易金额(包括承担的债务和费用)在3,000 万元以上,且占公 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5%以上的,应当由股东大会审 议通过。 公司与关联人共同出资设立公司,公司出资额达到本条第 二款规定的标准,如果所有出资方均全部以现金出资,且按照 出资额比例确定各方在所设立公司的股权比例的,可以豁免适 用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的规定。 公司股东大会审议关联交易事项时,关联股东应当回避表 决。 |
|
|---|---|---|
| 8 | 第四十三条 公司发生的交易(提供担保、受赠现 金资产、单纯减免上市公 司义务的债务除外)达 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应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 (五)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 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 润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 万元。 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 计算。 |
第四十四条 公司发生的交易(除本章程第四十二条及第四十五 条规定的情形外)应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 (五)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 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50%以上,且绝对金 额超过 500 万元。 (六)交易标的(如股权)涉及的资产净额(同时存在 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高者为准)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 产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0 万元。 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 公司发生下列情形之一交易的,可以免于按照本条第一 款的规定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一)公司发生受赠现金资产、获得债务减免等不涉及 对价支付、不附有任何义务的交易; (二)公司发生的交易仅达到本条第一款第(三)项或 者第(五)项标准,且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每股收益的绝对 值低于0.05 元的。 |
| 9 | 新增 第四十五条 | 第四十五条 公司发生的财务资助事项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应 当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一)单笔财务资助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10%; (二)被资助对象最近一期财务报表数据显示资产负债率超过 70%; (三)最近12 个月内财务资助金额累计计算超过公司最近一期 经审计净资产的10%; (四)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资助对象为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内的控股子公司,且该控股 子公司其他股东中不包含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 联人的,可以免于适用前两款规定。 |
| 10 | 第五十三条 ··· 监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在收到 请求5 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 提案的变更,应当征得相关股东的同意。 ··· |
五十三条 ··· 监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在收到请求5 日内 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提案的变更,应当征得 相关股东的同意。 ··· |
| 11 | 第五十三条 监事会或股东决定自行召集股东大会 的,须书面通知董事会,同时向公司所在地中国证 监会派出机构和证券交易所备案。 在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前,召集股东持股比例 不得低于10%。 召集股东应在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及股东大 会决议公告时,向公司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 和证券交易所提交有关证明材料。 |
第五十四条 监事会或股东决定自行召集股东大会的,须书面通 知董事会,同时向证券交易所备案。 在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前,召集股东持股比例不得低于百 分之十。 监事会或召集股东应在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及股东大会决议 公告时,向证券交易所提交有关证明材料。 对于监事会或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董事会和董事会 秘书将予配合。董事会应当提供股权登记日的股东名册。 |
|---|---|---|
| 12 | 第六十条 股东大会的通知包括以下内容: ··· (五)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电话号码。 股东大会通知和补充通知中应当充分、完整披 露所有提案的全部具体内容。拟讨论的事项需要独 立董事发表意见的,发布股东大会通知或补充通知 时将同时披露独立董事的意见及理由。 股东大会采用网络投票方式的,应当在股东大 会通知中明确载明网络投票方式的表决时间及表 决程序。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的开始时间,不得早于 现场股东大会召开前一日下午 3:00,并不得迟于 现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上午 9:30,其结束时间不 得早于现场股东大会结束当日下午 3:00。 股权登记日与会议日期之间的间隔应当不多 于7个工作日。股权登记日一旦确认,不得变更。 |
第六十条 股东大会的通知包括以下内容: ··· (五)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电话号码。 (六)网络或其他方式的表决时间及表决程序。 股东大会通知和补充通知中应当充分、完整披露所有提案 的全部具体内容。拟讨论的事项需要独立董事发表意见的,发 布股东大会通知或补充通知时将同时披露独立董事的意见及理 由。 股东大会网络或其他方式投票的开始时间,不得早于现场 股东大会召开前一日下午 3:00,并不得迟于现场股东大会召开 当日上午 9:30,其结束时间不得早于现场股东大会结束当日下 午 3:00。 股权登记日与会议日期之间的间隔应当不多于七个工作 日。股权登记日一旦确认,不得变更。 |
| 13 | 第七十九条 股东大会决议分为普通决议和特别决 议。 股东大会作出普通决议,应当由出席股东大会 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1/2以 上通过。 股东大会作出特别决议,应当由出席股东大会 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2/3以 上通过。 |
第七十九条 股东大会决议分为普通决议和特别决议。 股东大会作出普通决议,应当由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 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以上通过。 股东大会作出特别决议,应当由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 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
| 14 | 第八十一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以特别决议通 过: (一)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 (二)公司的分立、合并、解散和清算; (三)本章程的修改; (四)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或者担保 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的; (五)股权激励计划; ··· |
第八十一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以特别决议通过: (一)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 (二)公司的分立、分拆、合并、解散和清算; (三)本章程的修改; (四)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或者担保金额超过公 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百分之三十的; (五)股权激励计划; ··· |
| 15 | 第八十二条 ···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没有表决权,且该部分 股份不计入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
第八十二条 ···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没有表决权,且该部分股份不计入 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
| 董事会、独立董事和符合相关规定条件的股东 可以征集股东投票权。征集股东投票权应当向被征 集人充分披露具体投票意向等信息。禁止以有偿或 者变相有偿的方式征集股东投票权。公司不得对征 集投票权提出最低持股比例限制。 |
股东买入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违反《证券法》第六十三条 第一款、第二款规定的,该超过规定比例部分的股份在买入后 的三十六个月内不得行使表决权,且不计入出席股东大会有表 决权的股份总数。 公司董事会、独立董事、持有百分之一以上有表决权股份 的股东或者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或者中国证监会的规定设立的 投资者保护机构和符合相关规定条件的股东可以公开征集股东 投票权。征集股东投票权应当向被征集人充分披露具体投票意 向等信息。禁止以有偿或者变相有偿的方式征集股东投票权。 除法定条件外,公司不得对征集投票权提出最低持股比例限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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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6 | 第八十三条 ··· (四)股东大会对关联交易事项作出的决议必须经 出席股东大会的非关联东所持表决权的二分之一 以上通过方为有效。但是,该关联交易事项涉及本 章程规定的特别决议事项时,股东大会决议必须经 出席股东大会的非关联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 二以上通过方为有效。 |
第八十三条 ··· (四)股东大会对关联交易事项作出的决议必须经出席股东大 会的非关联东所持表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通过方为有效。但是, 该关联交易事项涉及本章程规定的特别决议事项时,股东大会 决议必须经出席股东大会的非关联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 以上通过方为有效。 前款所称关联股东包括下列股东或者具有下列情形之一 的股东: (一)为交易对方; (二)拥有交易对方直接或者间接控制权的; (三)被交易对方直接或者间接控制; (四)与交易对方受同一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或者自然人 直接或者间接控制; (五)在交易对方任职,或者在能直接或间接控制该交 易对方的法人或其他组织、该交易对方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法 人或其他组织任职; (六)为交易对方或者其直接或者间接控制人的关系密 切的家庭成员; (七)因与交易对方或者其关联人存在尚未履行完毕的 股权转让协议或者其他协议而使其表决权受到限制和影响的股 东; (八)其他可能造成公司利益对其倾斜的股东。 |
| 17 | 第八十六条 董事、监事候选人名单以提案的方式 提请股东大会表决。 股东大会就选举董事、非由职工代表担任之监事进 行表决时,根据本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大会的决 议,可以实行累积投票制。 |
第八十六条 董事、监事候选人名单以提案的方式提请股东大会 表决。 股东大会就选举董事、非由职工代表担任之监事进行表决时, 根据本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大会的决议,应当实行累积投票制。 累积投票实施细则,由董事会制定并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实 施。 |
| 18 | 第九十一条 股东大会对提案进行表决前,应当推 举两名股东代表参加计票和监票。审议事项与股东 有利害关系的,相关股东及代理人不得参加计票、 监票。 |
第九十一条 股东大会对提案进行表决前,应当推举两名股东代 表参加计票和监票。审议事项与股东有关联关系的,相关股东 及代理人不得参加计票、监票。 |
| 19 | 第一百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能担任公司的董 事: ··· |
第一百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能担任公司的董事: ··· |
| (六)最近三年内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 (七)被中国证监会采取证券市场禁入措施尚在禁 入期的; (八)因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涉嫌违 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尚未有明确结论意 见; (九)最近三年内受到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三次 以上通报批评; (十)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上市公 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 |
(六)最近三十六个月内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 (七)被中国证监会采取证券市场禁入措施,期限未满的; (八)因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涉嫌违法违规被中 国证监会立案调查,尚未有明确结论意见; (九)最近三十六个月内受到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2 次以上 通报批评; (十)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监 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期限尚未届满;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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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 | 第一百〇二条董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 章程,对公司负有下列忠实义务: ··· (八)不得擅自披露公司秘密; (九)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 (十)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本章程规定的 其他忠实义务。 董事违反本条规定所得的收入,应当归公司所有; 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
第一百条董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对公司负有 下列忠实义务: ··· (八)保守商业秘密,不得泄露公司尚未披露的重大信息,不 得利用内幕消息获取不当利益,离职后应当履行与公司约定的 竞业禁止义务; (九)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 (十)保护公司资产的安全、完整,不得利用职权之便为公司 实际控制人、股东、员工、本人或者其他第三方的利益而损害 公司利益; (十一)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本章程规定的其他忠实 义务。 |
| 21 | 第一百〇三条 董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 章程,对公司负有下列勤勉义务: ··· (四)应当对公司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 (五)应当如实向监事会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不 得妨碍监事会或者监事行使职权; (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本章程规定的 其他勤勉义务。 |
第一百〇一条董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对公司 负有下列勤勉义务: ··· (四)应当对公司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保证公司所披 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 (五)应当如实向监事会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不得妨碍监事 会或者监事行使职权; (六)保证有足够的时间和精力参与公司事务,原则上应当亲 自出席董事会,因故不能亲自出席董事会的,应当审慎地选择 受托人,授权事项和决策意向应当具体明确,不得全权委托; (七)审慎判断公司董事会审议事项可能产生的风险和收益, 对所议事项表达明确意见;在公司董事会投反对票或者弃权票 的,应当明确披露投票意向的原因、依据、改进建议或者措施; (八)关注公司是否存在被关联人或者潜在关联人占用资金等 侵占公司利益的问题,如发现异常情况,及时向董事会报告并 采取相应措施; (九)认真阅读公司财务会计报告,关注财务会计报告是否存 在重大编制错误或者遗漏,主要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是否发生 大幅波动及波动原因的解释是否合理;对财务会计报告有疑问 的,应当主动调查或者要求董事会补充提供所需的资料或者信 息; (十)积极推动公司规范运行,督促公司依法依规履行信息披 露义务,及时纠正和报告公司的违规行为,支持公司履行社会 |
| 责任; (十一)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本章程规定的其他勤勉 义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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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2 | 第一百〇五条 董事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提出辞 职。董事辞职应向董事会提 交书面辞职报告。董 事会将在 2 日内披露有关情况。 如因董事的辞职导致公司董事会低于法定最 低人数时,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 前,原董事仍应 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规定, 履行董事职务。 除前款所列情形外,董事辞职自辞职报告送达 董事会时生效。 |
第一百〇三条董事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提出辞职。董事辞职应 向董事会提 交书面辞职报告。董事会将在 2 日内披露有关情 况。 如因董事的辞职导致公司董事会低于法定最低人数,或独 立董事辞职导致独立董事人数少于董事会成员的三分之一或者 独立董事中没有会计专业人士时,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原 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规定,履 行董事职务。 除前款所列情形外,董事辞职自辞职报告送达董事会时生 效。 |
| 23 | 第一百〇九条 独立董事应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及 部门规章的有关规定执行 |
第一百〇九条 独立董事应按照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和 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执行 |
| 24 | 第一百一十二条 董事会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 (七)拟订公司重大收购、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条 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 份或者合并、分立、变更公司形式和解散方案; (八)决定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三)项、 第(五)项、第(六)项 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 股份的事项。 (九)在股东大会授权范围内,决定公司对外投资、 收购出售(含处置)资 产、资产抵押、对外担保 事项、委托理财、关联交易等事项。 (十)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十一) 聘任或者解聘公司总经理、董事会秘书;根据总经 理的提名,聘任 或者解聘公司副总经理、财务总 监等高级管理人员,并决定其报酬事项和奖惩事 项; ···上述第一百一十三条第一款第(八)项需经三 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的董事会 决议 |
第一百一十二条 董事会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 (七)拟订公司重大收购、收购本公司股份或者合并、分立、 变更公司形式和解散方案; (八)决定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四条第(三)项、第(五)项、 第(六)项 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事项。 (九)在股东大会授权范围内,决定公司对外投资、收购出售 (含处置)资 产、资产抵押、对外担保事项、委托理财、关联 交易、对外捐赠等事项。 (十)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十一)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总经理、董事会秘书及其他高 级管理人员,并决定其报酬事项和奖惩事项;根据总经理的提 名,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总经理、财务总监等高级管理人 员,并决定其报酬事项和奖惩事项; ···上述第一百一十二条第一款第(八)项需经三分之二以上 董事出席的董事会 决议 |
| 25 | 第一百一十五条董事会应当在确定对外投资、收 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 对外担保事项、委托理 财、关联交易的权限,建立严格的审查和决策程序; 重大 投资项目应当组织有关专家、专业人员进行 评审,并报股东大会批准 |
第一百一十四条董事会应当确定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 产抵押、 对外担保事项、委托理财、关联交易、对外捐赠的权 限,建立严格的审查和决策程序;重大 投资项目应当组织有关 专家、专业人员进行评审,并报股东大会批准 |
| 26 | 第一百一十六条 除股东大会审议决议的交易外, 公司发生的交易(提供担保除外)达到下列标准之 一的,应当提交董事会决定: ··· (五)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 关的净利润占上市公司最 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 净利润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 万元。 上述指标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绝对值计算。 |
第一百一十六条 除股东大会审议决议的交易外,公司发生的交 易(本章程第一百一十八条及第一百一十九条规定的情形除外) 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应当提交董事会决定: ··· (五)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 占上市公司最 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10%以上,且绝 对金额超过 100 万元。 (六)交易标的(如股权)涉及的资产净额(同时存在账面值 和评估值的,以高者为准)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0% 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0 万元。 |
| 上述指标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绝对值计算。 | ||
|---|---|---|
| 27 | 第一百一十七条 除股东大会审议决议的关联交易 外,公司发生的关联交易, 达到下述标准之一的, 应当提交董事会决定 : 1、公司与关联法人发生的交易金额在 300 万元以 上,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 审计净资产绝对值 0.5% 以上的关联交易(公司提供担保除外); 2、公司与关联自然人达成的总额高于 30 万元的 关联交易(公司提供担保除 外)。 公司不得直接或者通过子公司向董事、监事和高 级管理人员提供借款。 |
第一百一十七条 除股东大会审议决议的关联交易外,公司发生 的关联交易, 达到下述标准之一的,应当提交董事会决定 : 1、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交易金额(包括承担的债务和费用)在 30 万元以上的交易; 2、与关联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发生的交易金额(包括承担的 债务和费用)在300 万元以上,且占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 净资产绝对值0.5%以上的交易。 公司不得直接或者通过子公司向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提 供借款。 |
| 28 | 第一百一十八条 新增 |
第一百一十六条 前款所称关联董事包括下列董事或者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董 事: (一)为交易对方; (二)拥有交易对方直接或者间接控制权的; (三)在交易对方任职,或者在能直接或间接控制该交易对方 的法人或其他组织、该交易对方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法人或其 他组织任职; (四)为交易对方或者其直接或者间接控制人的关系密切的家 庭成员; (五)为交易对方或者其直接或者间接控制人的董事、监事或 高级管理人员的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 (六)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或者公司基于实质重于形 式原则认定的其独立商业判断可能受到影响的董事。 |
| 29 | 新增 | 第一百一十七条 公司发生“财务资助”交易事项,除应当经全 体董事的过半数审议通过外,还应当经出席董事会会议的三分 之二以上董事审议通过。 |
| 30 | 新增 | 第一百一十八条 公司发生“提供担保”交易事项,除应当经全 体董事的过半数审议通过外,还应当经出席董事会会议的三分 之二以上董事审议通过,并及时披露。 |
| 31 | 新增 | 第一百一十九条 公司签署日常交易相关合同,达到下列标准之 一的,应当经董事会审议通过: (一)涉及“购买原材料、燃料和动力;接受劳务”事项的, 合同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50%以上,且绝对金额 超过5 亿元; (二)涉及“出售产品、商品;提供劳务;工程承包”事项的, 合同金额占上市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主营业务收入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 亿元; (三)公司认为可能对公司财务状况、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 的其他合同。 |
| 32 | 第一百二十一条 公司可以视需要设立副董事长, 公司副董事长协助董事长 工作,董事长不能履行 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副董事长履行职务;副 董事长 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 以上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履行职务。 |
第一百二十一条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 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履行职务。 |
| 33 | 第一百二十三条 代表 1/10 以上表决权的股东、 1/3 以上董事、监事会、董事长、总经理提议召开 或证券监管部门要求召开时,董事长应当自接到提 议或要 求后 10 日内,召集和主持董事会会议。 |
第一百二十三条 代表 1/10 以上表决权的股东、1/3 以上董 事、监事会提议召开时,董事长应当自接到提议或要求后 10 日 内,召集和主持董事会会议。 |
|---|---|---|
| 34 | 第一百二十九条 ··· 一名董事不得在一次董事会会议上接受超过两名 以上董事的委托代为出席会议。 |
第一百二十九条 ··· 一名董事不得在一次董事会会议上接受超过两名以上董事 的委托代为出席会议。 独立董事不得委托非独立董事代为出席会议。涉及表决 事项的,委托人应当在委托书中明确对每一事项发表同意、反 对或者弃权的意见。董事不得作出或者接受无表决意向的委托、 全权委托或者授权范围不明确的委托。 在审议关联交易事项时,非关联董事不得委托关联董事 代为出席会议。 |
| 35 | 第一百三十六条 在公司控股股东单位担任除董 事、监事以外其他行政职务 的人员,不得担任公 司的高级管理人员。 |
第一百三十六条 在公司控股股东单位担任除董事、监事以外其 他行政职务 的人员,不得担任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公司高级 管理人员仅在公司领薪,不由控股股东代发薪水。 |
| 新增 | 第一百四十五条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忠实履行职务,维护公 司和全体股东的最大利益。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因未能忠实履行 职务或违背诚信义务,给公司和社会公众股股东的利益造成损 害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
|
| 36 | 第一百四十八条 监事应当保证公司披露的信息真 实、准确、完整。 |
第一百四十八条 监事应当保证公司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 整,并对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 |
| 37 | 第一百五十四条 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 (九)本章程规定或股东大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监事可以列席董事会会议。 |
第一百五十四条 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 (九)本章程规定或股东大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
| 38 | 第一百六十四条公司在每一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 4 个月内向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报送年度财 务会计报告,在每一会计年度前 6 个月结束之日 起2 个月内向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报送和半 年度财务会计报告,在每一会计年度 前 3 个月和 前 9 个月结束之日起的 1 个月内向中国证监会和 证券交易所报送季度 财务会计报告。 上述财务会 计报告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及部门规章的规定 进行编制。 |
第一百六十六条公司在每一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四个月内向 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报送并披露年度报告,在每一会计年 度上半年结束之日起两个月内向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报送 并披露中期报告。。 上述年度报告、中期报告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 会及证券交易所的规定进行编制。 |
| 39 | 第一百八十六条 公司聘用取得“从事证券期货相 关业务资”的会计师事务 所进行会计报表审计、 净资产验证及其他相关的咨询服务等业务,聘期 1 年,可 以续聘。 |
第一百八十八条公司聘用符合《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 所进行会计报表审计、净资产验证及其他相关的咨询服务等业 务,聘期1 年,可以续聘。 |
| 40 | 第二百二十三条释义 新增 |
第二百二十五条释义 (四)交易,包括除公司日常经营活动之外发生的下列 类型的事项: 1、购买或者出售资产; |
| 2、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对子公司投资等); 3、提供财务资助(含有息或者无息借款、委托贷款等); 4、提供担保(含对控股子公司担保等); 5、租入或者租出资产; 6、委托或者受托管理资产和业务; 7、赠与或者受赠资产; 8、债权、债务重组; 9、签订许可协议; 10、转让或者受让研究与开发项目; 11、放弃权利(含放弃优先购买权、优先认缴出资权等); 12、上海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交易。 (五)关联交易,是指公司、控股子公司及控制的其他 主体与公司关联人之间发生的转移资源或者义务的事项,包括: 1、本条第(四)项规定的交易事项; 2、购买原材料、燃料、动力; 3、销售产品、商品; 4、提供或者接受劳务; 5、委托或者受托销售; 6、存贷款业务; 7、与关联人共同投资; 8、其他通过约定可能引致资源或者义务转移的事项。 (六)日常交易,是指公司发生与日常经营相关的以下 类型的交易: 1、购买原材料、燃料和动力; 2、接受劳务; 3、出售产品、商品; 4、提供劳务; 5、工程承包; 6、与日常经营相关的其他交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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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41 | 第二百二十五条 本章程以中文书写,其他任何语 种或不同版本的章程与本章程有歧义时,以在工商 行政管理部门最近一次核准登记后的中文版章程 为准。 |
第二百二十七条 本章程以中文书写,其他任何语种或不同版本 的章程与本章程有歧义时,以在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局最近一 次核准登记后的中文版章程为准。 |
| 42 | 第二百二十三条 本章程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并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后生效实施。 |
第二百二十三条 本章程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生效实施。 |
公司章程其他条款不变。公司将于股东大会通过后及时向工商登记机关办理 变更登记和备案,相关内容最终以市场监督管理局核准为准。
修改后的《新亚电子股份有限公司章程》将于同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 (www.sse.com.cn)予以披露。
特此公告。
新亚电子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2 年3 月2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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