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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INYA ELECTRONIC CO., LTD — Board/Management Information 2022
Dec 21, 20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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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oard/Management Inform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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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事会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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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亚电子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
关于公司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的核查意见
新亚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监事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 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 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和《新 亚电子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对公司《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以下简称“《激励计划(草案)》”)进行了 核查,发表核查意见如下:
1、公司不存在《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禁止实施 股权激励计划的情形,公司具备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主体资格。
2、公司本次激励计划所确定的激励对象均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管 理办法》《公司章程》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任职资格。所确定的激 励对象为全资子公司广东中德电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德电缆”)及其下属 公司任职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核心骨干人员,不含新亚电子独立董事、监事、 单独或合计持股5.00%以上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激励对 象不存在下列情形:(1)最近12 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2) 最近12 个月内被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 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3)最近12 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 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 担任公司董事、髙级管理人员的情形;(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 激励的;(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激励对象均符合《管理办法》规定的 激励对象条件,符合公司《激励计划(草案)》规定的激励对象范围,其作为公 司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公司《2022 年 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内容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等有 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对各激励对象的授予安排、解除限售安排(包 括授予额度、授予日期、授予条件、授予价格、限售期、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 条件等事项)未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未侵犯公司及全体股 东的利益。
监事会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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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公司《激励计划(草案)》的制定、审议流程和内容符合《公司法》《证 券法》《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
4、公司不存在向激励对象提供贷款以及其他任何形式的财务资助,包括 为其贷款提供担保。
5、公司实施股权激励计划有利于进一步完善公司治理结构,健全公司激 励机制,吸引和留住全资子公司中德电缆及其下属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核 心骨干人员,充分调动其积极性和创造性,有效提升核心团队凝聚力和企业核心 竞争力,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不会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
综上,监事会同意公司实施本次激励计划,同时鉴于此次股权激励计划的 设计并不涉及专业事项,我们认为公司可以不聘请独立财务顾问对本次股权激励 计划发表意见。
新亚电子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
2022 年12 月2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