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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INYA ELECTRONIC CO., LTD Audit Report / Information 2023

Apr 26, 20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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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udit Report / Inform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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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江证券承销保荐有限公司关于新亚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持续督导年度报告书

2023 年持续督导年度 报告书
保荐机构 长江证券承销保荐有限公司 上市公司简称 新亚电子
保荐代表人 王珏、方雪亭 上市公司代码 605277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核准新亚电子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 股票的批复》(证监许可〔2020〕2446 号)核准,新亚电子向社会首次公开发行 人民币普通股(A 股)3,336.00 万股,发行价格为每股人民币 16.95 元,募集资 金总额为人民币 565,452,000.00 元,扣除发行费用人民币 42,838,851.66 元后实际 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 522,613,148.34 元,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于 2020 年 12 月 29 日出具了《验资报告》(天健验字〔2020〕667 号)。

长江证券承销保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长江保荐”或“保荐机构”)作为 新亚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亚电子”或“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 并上市的保荐机构,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 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等有关规定,对新亚电子进行持续督 导。长江保荐通过日常沟通、定期回访、现场检查、尽职调查等方式进行持续督 导,现就 2023 年度持续督导工作报告如下:

一、 2023 年度持续督导工作情况

2023 年度持续督导工作情况
序号 工作内容 实施情况
1 建立健全并有效执行持续督导工作制度,并针对
具体的持续督导工作制定相应的工作计划。
长江保荐已建立健全并有效
执行了持续督导制度,已根据
公司的具体情况制定了相应
的工作计划。
2 根据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在持续督导工作开始
前,与上市公司或相关当事人签署持续督导协议,
明确双方在持续督导期间的权利义务,并报上海
证券交易所备案。
长江保荐已与新亚电子签订
《股票公开发行上市保荐协
议书》,该协议已明确了双方
在持续督导期的权利和义务,
并报上海证券交易所备案。
3 通过日常沟通、定期回访等方式开展持续督导工
作。
2023年持续督导期间,长江保
荐通过日常沟通、定期或不定
期回访、现场检查等方式,对
公司开展了持续督导工作。

1

4 持续督导期间,按照有关规定对上市公司违法违
规事项公开发表声明的,应于披露前向上海证券
交易所报告,并经上海证券交易所审核后在指定
媒体上公告。
经核查,2023年度持续督导期
间,未发生须按有关规定公开
发表声明的违法违规事项。
5 持续督导期间,上市公司或相关当事人出现违法
违规、违背承诺等事项的,应自发现或应当发现之
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
经核查,2023年度持续督导期
间,公司或相关当事人未发生
须按有关规定公开发表声明
的违法违规、违背承诺等事
项。
6 督导上市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遵守
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和上海证券交易所发布的业
务规则及其他规范性文件,并切实履行其所做出
的各项承诺。
经核查,2023年度持续督导期
间,未发生须按有关规定公开
发表声明的违法违规事项。
7 督导上市公司建立健全并有效执行公司治理制度
包括但不限于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议事规则
以及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规范等。
长江保荐已督导公司依照最
新要求健全完善公司治理制
度,并严格执行公司治理制
度。
8 督导上市公司建立健全并有效执行内控制度,包
括但不限于财务管理制度、会计核算制度和内部
审计制度,以及募集资金使用、关联交易、对外担
保、对外投资、衍生品交易、对子公司的控制等重
大经营决策的程序与规则等。
长江保荐已督导公司建立健
全并严格执行内控制度。
9 督导上市公司建立健全并有效执行信息披露制度
审阅信息披露文件及其他相关文件,并有充分理
由确信上市公司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提交的文件不
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长江保荐督促公司严格执行
信息披露制度,审阅信息披露
文件及其他相关文件,详见
“二、信息披露及其审阅情
况”。
10 对上市公司的信息披露文件及向中国证监会、上
海证券交易所提交的其他文件进行事前审阅,对
存在问题的信息披露文件应及时督促上市公司予
以更正或补充,上市公司不予更正或补充的,应及
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
长江保荐对公司的信息披露
文件及向中国证监会、上海证
券交易所提交的其他文件及
时进行事前审阅,详见“二、信
息披露及其审阅情况”。
11 对上市公司的信息披露文件未进行事前审阅的,
应在上市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后五个交易日
内,完成对有关文件的审阅工作,对存在问题的信
息披露文件应及时督促上市公司更正或补充,上
市公司不予更正或补充的,应及时向上海证券交
易所报告。
详见“二、信息披露及其审阅
情况”。
12 关注上市公司或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
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上
海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或者被上海证券交易所出
具监管关注函的情况,并督促其完善内部控制制
度,采取措施予以纠正。
经核查,2023 年持续督导期
间,新亚电子及相关主体未出
现该等事项。

2

13 持续关注上市公司及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等履
行承诺的情况,上市公司及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等未履行承诺事项的,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
告。
经核查,2023年度持续督导期
间,公司及控股股东、实际控
制人等不存在应向上海证券
交易所上报的未履行承诺的
事项发生。
14 关注公共传媒关于上市公司的报道,及时针对市
场传闻进行核查。经核查后发现上市公司存在应
披露未披露的重大事项或与披露的信息与事实不
符的,应及时督促上市公司如实披露或予以澄清;
上市公司不予披露或澄清的,应及时向上海证券
交易所报告。
2023年持续督导期间,新亚电
子未出现该等事项。
15 发现以下情形之一的,保荐人应督促上市公司做
出说明并限期改正,同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
(一)上市公司涉嫌违反《上市规则》等上海证券
交易所相关业务规则;(二)证券服务机构及其签
名人员出具的专业意见可能存在虚假记载、误导
性陈述或重大遗漏等违法违规情形或其他不当情
形;(三)上市公司出现《保荐办法》第七十一条、
第七十二条规定的情形;(四)上市公司不配合保
荐人持续督导工作;(五)上海证券交易所或保荐
人认为需要报告的其他情形。
2023年持续督导期间,新亚电
子及相关主体未出现该等事
项。
16 制定对上市公司的现场检查工作计划,明确现场
检查工作要求,确保现场检查工作质量。
在对公司进行现场检查时,长
江保荐制定了现场检查的相
关工作计划,明确了现场检查
工作要求,确保了检查工作质
量。
17 上市公司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应自知道或应当
知道之日起十五日内或上海证券交易所要求的期
限内,对上市公司进行专项现场检查:(一)控股
股东、实际控制人或其他关联方非经营性占用上
市公司资金;(二)违规为他人提供担保;(三)
违规使用募集资金;(四)违规进行证券投资、套
期保值业务等;(五)关联交易显失公允或未履行
审批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六)业绩出现亏损或
营业利润比上年同期下降50%以上;(七)上海证
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情形。
经核查,2023 年持续督导期
间,新亚电子及相关主体未出
现该等事项。
18 持续关注发行人募集资金的专户存储、投资项目
的实施等承诺事项。
持续督导期间保荐机构对募
集资金的存放和使用进行了
督导和关注,并进行了专项核
查。

3

二、信息披露及其审阅情况

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和《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 监管指引第 11 号-持续督导》等相关规定,保荐代表人审阅了新亚电子 2023 年 持续督导期间的公开信息披露文件,包括董事会决议及公告、监事会决议及公告、 股东大会会议决议及公告、年报、半年报、季度报告等文件。公司已披露的公告 与实际情况一致,其内容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和重 大遗漏,格式符合相关规定。

长江保荐对新亚电子 2023 年度持续督导期间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公告的信息 披露文件进行了事前或事后审阅,对信息披露文件的内容及格式、履行的相关程 序进行了检查,认为公司已披露的公告与实际情况相一致,披露的内容完整,信 息披露档案资料完整,不存在应予以披露而未披露的事项,不存在虚假记载、误 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公司重大信息的传递、披露流程、保密情况等符合公司 《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的相关规定。

三、是否存在《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规 则的规定应向中国证监会和交易所报告的事项

经保荐机构核查,新亚电子在 2023 年持续督导期间不存在《证券发行上市 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1 号—持 续督导》等相关规定应向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的事项。

4

(本页无正文,为《长江证券承销保荐有限公司关于新亚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度持续督导年度报告书》之签字盖章页)

保荐代表人:

王 珏 方雪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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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江证券承销保荐有限公司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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