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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INYA ELECTRONIC CO., LTD Audit Report / Information 2023

Mar 7, 20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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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udit Report / Inform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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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江证券承销保荐有限公司

关于新亚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持续督导现场检查报告

上海证券交易所: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核准新亚电子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 股票的批复》(证监许可〔2020〕2446 号)核准,新亚电子向社会首次公开发行 人民币普通股(A 股)3,336.00 万股,发行价格为每股人民币 16.95 元,募集资 金总额为人民币 565,452,000.00 元,扣除发行费用人民币 42,838,851.66 元后实际 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 522,613,148.34 元。公司股票已于 2021 年 1 月 6 日在上 海证券交易所上市。

长江证券承销保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长江保荐”或“保荐机构”)作为新亚 电子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保荐机构,负责对新亚电子的持续督导工作。根 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 第 1 号——规范运作》、《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1 号——持 续督导》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长江保荐对新亚电子上市以来 的规范运作情况进行了现场检查,现将本次检查的情况报告如下:

一、本次现场检查的基本情况

保荐机构于 2023 年 3 月 1 日通过与新亚电子高管等有关人员访谈、考察经 营场所、查阅相关资料等方式对新亚电子进行了现场检查,现场检查人员为王珏、 王书晗,现场检查内容包括:公司治理和内部控制情况;信息披露情况;公司的 独立性以及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资金往来情况;募集资金使用 情况;关联交易、对外担保、重大对外投资情况;经营状况等。

二、对现场检查事项逐项发表的意见

(一)公司治理和内部控制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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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场检查人员查阅了公司的公司章程、三会议事规则、内部控制制度等,并 收集和查阅了公司的三会会议资料、信息披露文件等,重点关注了公司内控制度 执行情况,以及三会召开的方式、程序、表决等是否合法合规以及相关事项的回 避表决制度是否落实。

保荐机构认为:持续督导期间,公司建立了完善的公司治理制度,公司章程、 三会议事规则、内部控制度等均得到了贯彻执行,公司治理机制能够有效发挥作 用,风险控制有效。

(二)信息披露情况

现场检查人员查阅了公司信息披露制度、三会会议文件、信息披露文件及备 查文件等,并与交易所指定网站披露的相关信息、公司实际情况的一致性进行核 查,并就己披露事项的进展情况进行了解。

保荐机构认为:持续督导期间,公司信息披露制度完善并得到了有效执行, 公司信息披露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和重大遗漏,符合上市公司信息披露 相关法规的规定。

(三)公司独立性以及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资金往来情 况

现场检查人员查阅了公司与公司主要股东、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及其 他关联方的资金往来情况,以及公司内部控制制度、三会会议资料、关联交易资 料、信息披露文件等,对公司相关人员进行访谈。

保荐机构认为:持续督导期间,公司资产完整,在人员、机构、业务、财务 等方面能够独立有效运行,不存在关联方违规占用公司资金的情形。

(四)募集资金使用情况

现场检查人员查阅了公司募集资金专户资料、募集资金账户明细账、对账单、 募集资金使用相关的凭证、披露文件,并对公司相关负责人进行了访谈,对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了检查。

保荐机构认为:公司募集资金存放和使用符合《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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则》和《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等法规及 规则的规定,对募集资金进行了专户存储和专项使用,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 用途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况,公司募集资金使用履行了必要的审批程序和信息披 露程序,不存在违规使用募集资金的情形。

(五)关联交易、对外担保、重大对外投资情况

现场检查人员查阅了公司与关联交易、对外担保、重大对外投资相关的协议、 三会决议及信息披露文件,并与公司管理层沟通,核查公司在决策和执行中是否 存在违法违规的情况。

保荐机构认为:持续督导期间,公司不存在未披露的关联交易、对外担保、 重大对外投资情况,公司日常关联交易定价合理、公允,不影响公司的独立性。 公司已经针对关联交易、对外担保、对外投资建立了完善的内部控制制度,不存 在违法违规情况。

(六)经营状况

现场检查人员查阅了公司财务资料及定期财务报告、同行业上市公司的定期 报告并与公司管理层及相关部门进行沟通,了解公司的生产经营情况及公司主营 业务所处市场环境变化情况。

保荐机构认为:公司经营模式未发生重大变化,公司主营业务的市场前景、 经营环境未发生重大不利变化。公司经营状况良好,业务运转正常。

(七)保荐人认为应予以现场检查的其他事项

无。

三、提请上市公司注意的事项及建议

无。

四、是否存在《保荐办法》及本所相关规则规定应向中国证监会和本所报 告的事项

本次现场检查未发现新亚电子存在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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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则规定应向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的事项。

五、上市公司及其他中介机构的配合情况

在本次现场检查工作中,公司领导和相关部门人员给予了积极的配合,为本 次现场检查提供了必要的支持。本次现场检查为保荐机构独立进行,未安排其他 中介机构配合工作。

六、本次现场检查的结论

经现场检查,保荐机构认为:上市以来,新亚电子在公司治理、内部控制等 方面已建立了合法合规的相关制度并有效执行;公司信息披露情况符合上海证券 交易所的相关规定;公司在资产、业务、财务、人员、机构等方面都保持了独立 性,不存在被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违规占用资金的情形;不存在违 规存放或违规使用募集资金的情况;在关联交易、对外担保、重大对外投资等方 面不存在违法违规现象;公司经营模式、业务结构未发生重大不利变化,经营状 况正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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