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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INYA ELECTRONIC CO., LTD — AGM Information 2023
May 30, 20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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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GM Inform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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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关于新亚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年度股东大会之法律意见书
致:新亚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新亚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22 年年度股东大会于 2023 年 5 月 30 日召开。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经公司聘请,委 派律师出席现场会议,见证公司 2022 年年度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 会”)。
本所律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 下简称“《证券法》”)等法律、法规及《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和《新亚电 子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就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 召开程序、出席大会人员资格、会议表决程序等事宜发表法律意见。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审查了公司提供的 有关本次大会各项议程及相关文件,听取了公司董事会就有关事项所作的说明。
在审查有关文件的过程中,公司向本所律师保证并承诺,其向本所提供的 文件和所作的说明是真实的,有关副本材料或复印件与原件一致。
公司向本所律师保证并承诺,公司已将全部事实向本所披露,无任何隐瞒、 遗漏、虚假或误导之处。
本法律意见书仅用于公司 2022 年年度股东大会见证之目的。本所律师同意 公司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本次股东大会的法定文件,随其他文件一并报送上海 证券交易所审查并予以公告。
本所律师根据《证券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 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本次股东大会的议案已经公司于 2023 年 4 月 26 日召开的第二届董事会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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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并由公司董事会于 2023 年 4 月 27 日在指定披露媒体上 刊登《关于召开 2022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公 司发布的《通知》载明了会议的时间、地点、会议召开方式、会议审议事项、 会议出席对象、股权登记日、投票方式、登记方法等事项。
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于 2023 年 5 月 30 日 14:00 如期在新亚电子股份有限 公司会议室召开,召开的时间、地点和方式与公告内容一致。
本次股东大会提供网络投票方式,其中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络投票系统 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的交易时间段,即 2023 年 5 月 30 日 9:15-9:25,9:30-11:30,13:00-15:00;通过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投票的具体 时间为 2023 年 5 月 30 日的 9:15-15:00。
经验证,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 程》的规定。
二、本次股东大会出席人员的资格、召集人的资格
1、出席会议的股东及委托代理人
根据公司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签名、授权委托书及上证所信息网络有限公 司提供的网络投票数据,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计 12 名,出 席会议的股东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为 108,978,071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比例为 56.4463%。
经验证,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参加会议的资格均合法有效。 以网络投票方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资格由网络投票系统提供机构上证所 信息网络有限公司验证其身份。
- 2、出席及列席现场会议的其他人员
经验证,出席及列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其他人员为公司董事、监事、 高级管理人员、公司聘任律师,该等人员的资格符合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 的规定。
3、召集人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召集人资格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 《公司章程》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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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验证,本次股东大会出席及列席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符合法律、法 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
本次股东大会审议了以下议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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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关于公司 2022 年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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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关于公司 2022 年财务决算报告的议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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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关于公司 2023 年财务预算报告的议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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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关于审议《新亚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年度报告》及其摘要的议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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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关于公司 2022 年利润分配及公积金转增股本预案的议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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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关于续聘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及支付 2022 年度审计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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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的议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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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关于确认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2022 薪酬和预计 2023 薪酬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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划的议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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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关于开展以套期保值为目的的外汇衍生品交易的议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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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关于 2023 年度银行综合授信 20 亿元的议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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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关于公司对外担保额度预计的议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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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关于公司 2022 年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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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验证,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以书面投票方式对前述议案进行了表 决,并按《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进行监票,并于网络投票截止后当场公布表 决结果。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未对现场投票的表决结果提出异议。 本次股东大会对前述议案以现场投票、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了表决, 按照《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进行了计票、监票,并于网络投票截止后公布表 决结果,同时对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进行了单独统计。
综合现场投票、网络投票的投票结果,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结果如下: 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获得通过。
经验证,本次股东大会对所有议案的表决程序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 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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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结论意见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 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 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均合法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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