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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injiang Xuefeng Sci-Tech (Group) Co.,Ltd — Governance Information 2021
Jun 22, 2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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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overnance Inform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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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事会秘书工作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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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雪峰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秘书工作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促进新疆雪峰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公司”)的规范运作,明确董事会秘书的职责权限,充分发挥董事 会秘书的作用,加强董事会秘书工作的管理和监督,根据《中华人民 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 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董事会秘书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范 性文件及《新疆雪峰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 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设董事会秘书1名。董事会秘书为公司的高级管理 人员,对公司和董事会负责。
董事会秘书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公司章程》 的有关规定,承担高级管理人员的有关法律责任,对公司负有诚信和 勤勉义务,不得利用职权为自己或他人谋取利益。
第三条 董事会秘书是公司与上海证券交易所之间的指定联络 人,负责以公司名义办理信息披露、公司治理、股权管理等职责范围 内的事务。公司设证券投资部,负责协助董事会秘书处理相关事务, 并由董事会秘书分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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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选 任
第四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在原任董事会秘书离职后 3 个月内聘 任董事会秘书。
第五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的任职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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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个人品质;
-
(二)具备履行职责所必需的财务、管理、法律等专业知识;
-
(三)具备履行职责所必需的工作经验;
-
(四)取得上海证券交易所颁发的董事会秘书资格证书。
第六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士不得担任公司董事会秘书:
-
(一)《公司法》第一百四十六条规定的任何一种情形;
-
(二)最近3 年曾受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
-
(三)曾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会秘
书;
- (四)最近3 年曾受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者3 次以上通报批评; (五)本公司现任监事;
(六)本所认定不适合担任董事会秘书的其他情形。
第七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由董事长提名,经董事会聘任或解聘。 公司董事或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可以兼任公司董事会秘书。
公司董事兼任董事会秘书的,如果某一行为需由董事、董事会秘 书分别作出时,则该兼任董事及董事会秘书的人员不得以双重身份作 出。
第八条 公司拟召开董事会会议聘任董事会秘书的,应当提前5 个交易日向上海证券交易所备案,并报送以下材料:
(一)董事会推荐书,包括被推荐人(候选人)符合《上海证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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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规定的董事会秘书任职资格的说明、现任职务 和工作表现等内容;
(二)候选人的个人简历和学历证明复印件;
(三)候选人取得的上海证券交易所颁发的董事会秘书培训合格 证书复印件。
上海证券交易所对董事会秘书候选人任职资格未提出异议的,公 司可以召开董事会会议,聘任董事会秘书。
第九条 公司解聘董事会秘书应当具有充分理由,不得无故将其 解聘。
第十条 董事会秘书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自相关事实 发生之日起一个月内将其解聘:
(一)第六条规定的任何一种情形;
(二)连续3年未参加董事会秘书后续培训;
(三)连续3个月以上不能履行职责;
(四)在履行职责时出现重大错误或疏漏,后果严重的;
(五)违反法律法规或其他规范性文件,后果严重的。
董事会秘书被解聘或者辞职时,公司应当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 报告,说明原因并公告。董事会秘书有权就被公司不当解聘或者与辞 职有关的情况,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提交个人陈述报告。
第十一条 公司在聘任董事会秘书时,应当与其签订保密协议, 要求董事会秘书承诺在任职期间以及离任后持续履行保密义务直至 有关信息披露为止,但涉及公司违法违规行为的信息除外。
董事会秘书离任前,应当接受董事会和监事会的离任审查,在监 事会的监督下移交有关档案文件、正在办理的事项以及其他待办理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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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
第十二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空缺期间,董事会应当指定一名董事 或高级管理人员代行董事会秘书的职责,并应报上海证券交易所备案, 同时尽快确定董事会秘书人选。
公司指定代行董事会秘书职责的人员之前,由公司法定代表人代 行董事会秘书职责。董事会秘书空缺期间超过3个月之后,公司法定 代表人应当代行董事会秘书职责,直至公司正式聘任新的董事会秘书。
第三章 履 职
第十三条 董事会秘书负责公司信息披露管理事务,包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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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负责公司信息对外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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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制定并完善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
-
(三)督促公司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遵守信息披露相关规定,协
-
助相关各方及有关人员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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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负责公司未公开重大信息的保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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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负责公司内幕知情人登记报备工作;
(六)关注媒体报道,主动向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求证, 督促董事会及时披露或澄清。
第十四条 董事会秘书应协助公司董事会加强公司治理机制建 设,包括:
(一)组织筹备并列席公司董事会会议及其专门委员会会议、监 事会会议和股东大会会议;
(二)建立健全公司内部控制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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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积极推动公司避免同业竞争,减少并规范关联交易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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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积极推动公司建立健全激励约束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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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积极推动公司承担社会责任。
第十五条 董事会秘书负责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事务,完善公司 投资者的沟通、接待和服务工作机制,协调公司与证券监管机构、投 资者、证券服务机构、媒体等之间的信息沟通。
第十六条 董事会秘书负责公司股权管理事务,包括:
(一)保管公司股东持股资料;
(二)办理公司限售股相关事项;
(三)督促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相关人员遵守 公司股份买卖相关规定;
(四)其他公司股权管理事项。
第十七条 董事会秘书应协助公司董事会制定公司资本市场发 展战略,协助筹划或者实施公司资本市场再融资或者并购重组事务。
第十八条 董事会秘书负责公司规范运作培训事务,组织公司董 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相关人员接受相关法律法规和其他规 范性文件的培训。
第十九条 董事会秘书应提示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履 行忠实、勤勉义务。如知悉前述人员违反相关法律法规、其他规范性 文件或《公司章程》,做出或可能做出相关决策时,应当予以警示, 并立即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
第二十条 董事会秘书应履行《公司法》、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 券交易所要求履行的其他职责。
第二十一条 公司应当为董事会秘书履行职责提供便利条件,董 事、监事、财务负责人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和相关工作人员应当支持、 配合董事会秘书的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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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二条 董事会秘书为履行职责,有权了解公司的财务和经 营情况,参加涉及信息披露的有关会议,查阅涉及信息披露的所有文 件,并要求公司有关部门和人员及时提供相关资料和信息。
第二十三条 公司召开总经理办公会以及其他涉及公司重大事 项的会议,应及时告知董事会秘书列席,并提供会议资料。
第二十四条 董事会秘书在履行职责的过程中受到不当妨碍和 严重阻挠时,可以直接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
第二十五条 公司应当聘任证券事务代表协助董事会秘书履行 职责。董事会秘书不能履行职责或董事会秘书授权时,证券事务代表 应当代为履行职责。在此期间,并不当然免除董事会秘书对公司信息 披露事务所负有的责任。
证券事务代表应当取得上海证券交易所颁发的董事会秘书培训 合格证书。
第四章 培 训
第二十六条 董事会秘书候选人或证券事务代表候选人应参加上 海证券交易所认可的资格培训,培训时间原则上不少于 36 个课时, 并取得董事会秘书资格培训合格证书。
第二十七条 董事会秘书原则上每两年至少参加一次由上海证券 交易所举办的董事会秘书后续培训。
被上海证券交易所通报批评的董事会秘书,应参加上海证券交易 所举办的最近一期董事会秘书后续培训。
第二十八条 董事会秘书的培训内容包括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公 司治理、投资者关系管理、股权管理、董事会秘书权利和义务等主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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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九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 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制度如与颁布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 件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照国家有关法律 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修订后的《公司章程》规定执行。
第三十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三十一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
新疆雪峰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二一年六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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