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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ingyun Technology Co.,Ltd — Major Shareholding Notification 2025
Mar 14, 20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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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ajor Shareholding Notific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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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棵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上市公司名称: 有棵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股票上市地点 :深圳证券交易所
股票简称: *ST 有树
股票代码 :300209
信息披露义务人: 肖四清
住所: 湖南省汉寿县龙潭桥乡居委会****
通讯地址: 深圳市龙岗区平湖华南城 1 号交易馆 6 楼 A 区
一致行动人: 无锡中住集团有限公司
住所: 无锡市永乐路 29 号新天地休闲广场 1-1301 通讯地址: 无锡市永乐路 29 号新天地休闲广场 1-1301
股份变动性质: 持股比例被动稀释
签署日期: 2025 年 3 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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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披露义务人声明
一、本报告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 法》(以下简称“《收购管理办法》”)、《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 格式准则第 15 号—权益变动报告书》(以下简称“《准则第 15 号》”)及其他相 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编写。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及一致行动人签署本报告书已获得必要的授权和批准。
三、依据《公司法》、《证券法》、《收购管理办法》及《准则第 15 号》的 规定,本报告书已全面披露了信息披露义务人及一致行动人在有棵树科技股份有限 公司(以下简称“有棵树”)拥有权益的股份变动情况。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除本报告书披露的信息外,上述信息披露义务人及一致 行动人没有通过其他方式增加或减少其在有棵树中拥有权益的股份。
四、本次权益变动是根据本报告书所载明的资料进行的。除本信息披露义务人 及一致行动人外,没有委托或者授权其他任何人提供未在本报告书中列载的信息和 对本报告书做出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五、信息披露义务人及一致行动人承诺本报告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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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 录
第一节 释义……………………………………………………………………………4 第二节 信息披露义务人………………………………………………………………5 第三节 权益变动目的…………………………………………………………………6 第四节 权益变动方式…………………………………………………………………7 第五节 前 6 个月内买卖上市交易股份的情况………………………………………9 第六节 其他重大事项…………………………………………………………………10 第七节 信息披露义务人声明…………………………………………………………11 第八节 备查文件………………………………………………………………………12 附表: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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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释 义
除非上下文意另有所指,本报告中下列用语具有如下含义:
| 报告书/本报告书 | 指 | 本《有棵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简式权益变动 报告书》 |
|---|---|---|
| 有棵树、公司、本公司、上 市公司 |
指 | 有棵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 信息披露义务人 | 指 | 肖四清 |
| 一致行动人 | 指 | 无锡中住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住集 团”) |
| 《重整计划》 | 指 | 《有棵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重整计划》 |
| 长沙中院、法院 | 指 | 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 |
| 本次权益变动 | 指 | 因执行《重整计划》,肖四清先生的直接持 股比例,及其与一致行动人中住集团的合计 持股比例均被动稀释至5%以下 |
| 交易所、深交所 | 指 | 深圳证券交易所 |
| 元、万元 | 指 | 人民币元、人民币万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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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信息披露义务人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及一致行动人基本情况
1、肖四清基本情况
| 姓名 | 肖四清 |
|---|---|
| 性别 | 男 |
| 国籍 | 中国 |
| 身份证号 | 43052419840206**** |
| 住所 | 湖南省汉寿县龙潭桥乡居委会**** |
| 通讯地址 | 深圳市龙岗区平湖华南城1号交易馆5楼A区 |
| 是否取得其他国家或者地区的居留权 | 否 |
2、中住集团基本情况
| 2、中住集团基本情况 | |
|---|---|
| 公司名称 | 无锡中住集团有限公司 |
| 公司类型 | 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 |
| 法定代表人 | 金薇 |
| 注册资本/实缴资本 | 10,000万人民币 |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320200703510402X |
| 成立日期 | 1999年4月21日 |
| 营业期限 | 长期 |
| 注册地址 | 无锡市永乐路29号新天地休闲广场1-1301 |
| 经营范围 | 计算机软硬件、电子产品、遥感设备的技术开发、技术服务 和销售;金属材料、仪器仪表、专用设备的销售;道路普通 货物运输;国内贸易(不含专项许可项目)。(依法须经批 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
| 股权结构 | 孙伯荣先生持股65%、金薇女士(孙伯荣先生之配偶)持股 35% |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在境内、境外其他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或超过该 公司已发行股份 5% 的情况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一致行动人没有在境内、境外其他 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或超过该公司已发行股份 5%以上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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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节 权益变动目的
一、本次权益变动目的
本次权益变动系公司执行《重整计划》,使得公司的总股本增加。肖四清先生 及其一致行动人合计持股数量不因公司的总股本增加而发生变化,故肖四清先生的 直接持股比例由 7.22%被动稀释至 3.28%,肖四清先生及其一致行动人的合计持股 比例由 7.24%被动稀释至 3.29%。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是否拟在未来 12 个月内减少或增持其在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 的股份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尚未有其他明确计划、 协议或安排在未来 12 个月内调整其在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若发生相关权 益变动事项,将严格按照相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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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节 权益变动方式
一、权益变动的方式
本次权益变动系公司执行《重整计划》,使得公司的总股本增加,导致肖四清 先生及其一致行动人的持股比例被动稀释。
二、本次权益变动的基本情况
本次权益变动前,肖四清先生持有公司股份30,463,315股,占公司总股本的 7.22%;肖四清先生及其一致行动人合计持有公司股份30,548,240股,占公司总股 本的7.24%。由于公司执行《重整计划》,使得公司的总股本增加。本次权益变动 后,肖四清先生及其一致行动人合计持股数量不因公司的总股本增加而发生变化, 其持股比例被动稀释。
(一)本次权益变动的具体情况
2024 年 9 月 30 日,公司收到长沙中院送达的《民事裁定书》((2024)湘 01 破申 19 号),长沙中院裁定受理申请人对公司的重整申请。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 2024 年 9 月 30 日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创业板信息披露网站上刊登的《关于法院裁 定受理公司重整的公告》(2024-073)。
2024 年 12 月 6 日,公司收到长沙中院送达的《民事裁定书》((2024)湘 01 破 61 号),法院裁定批准《有棵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重整计划》,并终止公司的 重整程序。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 2024 年 12 月 7 日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创业板信息 披露网站上刊登的《关于公司重整计划获得法院裁定批准的公告》(2024-103)。
2024 年 12 月 25 日,公司收到长沙中院送达的《民事裁定书》((2024)湘 01 破 61 号之二),法院裁定确认有棵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重整计划执行完毕并终 结公司重整程序。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 2024 年 12 月 26 日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创 业板信息披露网站上刊登的《关于公司重整计划执行完毕的公告》(2024-115)。
(二)权益变动前后持股情况
| 股东名称 | 本次权益变动前 | 本次权益变动前 | 本次权益变动后 | 本次权益变动后 |
|---|---|---|---|---|
| 持股数量(股) | 持股比例 | 持股数量(股) | 持股比例 |
|
| 肖四清 | 30,463,315 | 7.22% | 30,463,315 | 3.28% |
7
| 股东名称 | 本次权益变动前 | 本次权益变动前 | 本次权益变动后 | 本次权益变动后 |
|---|---|---|---|---|
| 持股数量(股) | 持股比例 | 持股数量(股) | 持股比例 | |
| 中住集团 | 84,925 | 0.02% | 84,925 | 0.01% |
| 合计 | 30,548,240 | 7.24% | 30,548,240 | 3.29% |
注 1:本报告书所有数值保留至小数点后两位数,若出现总数与各分项数值之和尾数不符 的情况,均为四舍五入原因造成。
三、所持股份权利受限情况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肖四清先生持有无限售条件股份 7,615,829 股,持有有无限售条件股份(高管锁定股)22,847,486 股;一致行动人中 住集团所持股份均为无限售条件股份。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一致行动人所持股份质
押、冻结等受限情况如下:
| 股东名称 | 持股数量 (股) |
占现有总 股本比例 |
股份质押情况 | 股份质押情况 | 股份质押情况 | 股份被冻结情况1 | 股份被冻结情况1 | 股份被冻结情况1 |
|---|---|---|---|---|---|---|---|---|
| 累计质押股 数(股) |
占其所 持股份 比例 |
占现有 总股本 比例 |
累计被冻结 股数(股) |
占其所 持股份 比例 |
占现有 总股本 比例 |
|||
| 肖四清 | 30,463,315 | 3.28% | 10,114,250 | 33.20% | 1.09% | 30,463,315 | 100.00% | 3.28% |
| 中住集团 | 84,925 | 0.01% | 0 | 0.00% | 0.00% | 84,925 | 100.00% | 0.01% |
| 合计 | 30,548,240 | 3.29% | 10,114,250 | 33.11% | 1.09% | 30,548,240 | 100.00% | 3.29% |
1 此处被冻结情况包括司法标记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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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节 前 6 个月内买卖上市交易股份的情况
经信息披露义务人自查,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在本次权益变动事实 发生之日前 6 个月内没有买卖上市公司股份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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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节 其他重大事项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及一致行动人已按照有关规定对本次权 益变动的相关信息进行了如实披露,不存在根据法律适用以及为避免对本报告书内 容产生误解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重大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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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节 信息披露义务人声明
本公司/本人承诺本报告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 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信息披露义务人:肖四清(签字)________
肖四清
一致行动人:无锡中住集团有限公司(盖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 金 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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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节 备查文件
一、备查文件
-
1、信息披露义务人的身份证复印件;
-
2、一致行动人的营业执照复印件;
-
3、本报告的文本。
二、备查文件置备地点及联系方式
-
1、有棵树董事会办公室
-
2、地址:长沙市开福区中山路 491 号万达广场写字楼 A 座 39001 室 3、联系人:董事会办公室
-
4、联系电话:0755-848261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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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 :
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 基本情况 | 基本情况 | 基本情况 | 基本情况 | |
|---|---|---|---|---|
| 上市公司名称 | 有棵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上市公司所在地 | 湖南省长沙市开福区青 竹湖街道湘江北路一段 369号5栋1层105号房 (中部进出口商品展示 交易中心) |
|
| 股票简称 | *ST有树 | 股票代码 | 300209 | |
| 信息披露义务 人名称 |
肖四清(一致行动人中住集 团) |
信息披露义务人 联系地址 |
深圳市龙岗区平湖华南 城1号交易馆5楼A区、 无锡市永乐路29 号新天 地休闲广场1-1301 |
|
| 拥有权益的股 份数量变化 |
增加□ 减少□ 不变 ☑(股份数量不变,但持 股比例被动稀释) |
有无一致行动人 | 有□√ 无□ | |
| 信息披露义务 人是否为上市 公司第一大股 东 |
是 ☑(本次权益变动前,肖四 清先生为第一大股东) 否□ |
信息披露义务人 是否为上市公司 实际控制人 |
是 ☑(本次权益变动前, 肖四清先生为上市公司实 际控制人) 否□ |
|
| 权益变动方式 (可多选) |
通过证券交易所的集中交易□协议转让□ 国有股行政划转或变更□ 间接方式转让□ 取得上市公司发行的新股 □ 执行法院裁定□ 继承□ 赠与□ 其他□√ (因公司重整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导致的持股比例被动稀释) |
|||
| 信息披露义务 人披露前拥有 权益的股份数 量及占上市公 司已发行股份 比例 |
1、肖四清 股票种类:境内上市人民币普通股(A股) 持股数量(股):30,463,315 持股比例:7.22% 2、无锡中住集团有限公司 股票种类:境内上市人民币普通股(A股) 持股数量(股):84,925 持股比例:0.02% 合计持股数量为30,548,240股,持股比例为7.24% |
|||
| 本次权益变动 后,信息披露义 务人拥有权益 的股份数量及 变动比例 |
1、肖四清 股票种类:境内上市人民币普通股(A股) 持股数量(股):30,463,315 持股比例:3.28% 2、无锡中住集团有限公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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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票种类:境内上市人民币普通股(A 股) 持股数量(股):84,925 持股比例:0.01% 合计持股数量为 30,548,240 股,持股比例为 3.29% 在上市公司中 2024 年 12 月 5 日,法院裁定批准《重整计划》。根据《重整计划》,转 拥有权益的股 增完成后,公司总股本由 422,107,330 股增加至 928,636,126 股。 份变动的时间 因公司执行《重整计划》使得公司总股本增加,导致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 及方式 一致行动人持股比例被动稀释。 是否已充分披 不适用 露资金来源 信息披露义务 人是否拟于未 是 □ 否 来 12 个月内继 续增持 信息披露义务 人在此前 6 个 是 否 □√ 月是否在二级 市场买卖该上 市公司股票
涉及上市公司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减持股份的,信息披露义务人还应当就以下内容予以 说明:(不适用) 控股股东或实 际控制人减持 时是否存在侵 是□ 否□ 害上市公司和 股东权益的问 题 控股股东或实 际控制人减持 时是否存在未 是□ 否□ 清偿其对公司 的负债,未解除 公司为其负债 提供的担保,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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者损害公司利 益的其他情形 本次权益变动 是否需取得批 是□ 否 □ 准 是否已得到批 是□ 否 □ 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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