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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ingyun Technology Co.,Ltd Governance Information 2012

Jun 1, 20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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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overnance Inform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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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泽信息产业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培训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天泽信息产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 公司治理结构,不断提高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规范治理意识,推动公 司规范运作,加强对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培训管理,依据《中华人 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培训 工作指引》、《上市公司董事长、总经理培训实施细则》、《上市公司董事、监 事培训实施细则》、《上市公司独立董事培训实施细则》、《上市公司财务总监 培训实施细则》和《上市公司董事会秘书培训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 件的规定,结合本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培训制度旨在规范公司董事、监事 和高级管理人员执业行为,强化自律意识,提高公司规范运作水平。

第三条 本制度所指的培训对象为公司董事长、董事、监事及《公司章程》 规定的公司高级管理人员。

第二章 培训内容及要求

第四条 公司董事长、总经理、副总经理培训内容主要包括国内外资本市场 基本状况、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基本要求、公司治理的基本原则、董事长和总经理 的基本权利、义务和法律责任以及境内外证券市场融资和并购等最新政策法规, 以及监管部门发布的细则、指引、通知、办法、备忘录等规范性重要内容以及上 市公司违规案例等。培训要求为系统了解证券法律法规内容,熟悉证券市场知识, 强化规范运作意识,避免企业不合规性风险。

第五条 公司董事(独立董事除外)、监事培训内容主要包括上市公司运作 法律框架、上市公司董事、监事的权利、义务和法律责任、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基 本要求、公司治理的基本原则、以及上市公司关联交易、收购兼并、再融资政策。 培训要求为强化行为规范、勤勉尽责,树立为投资者服务的理念。

第六条 公司独立董事培训内容主要包括境内外证券市场最新法律法规及政 策、最新会计准则以及上市公司运作的法律框架,独立董事的权利、义务和法律 责任。培训要求为系统了解证券法律法规内容,熟悉证券市场知识,勤勉尽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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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示上市公司重大决策风险,阻止违规决策,树立为中小投资者服务的理念。

第七条 公司财务总监培训内容主要包括上市公司运作法律框架,最新会计 准则,上市公司关联交易、收购兼并、再融资政策,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 露编报规则。培训要求为提高业务水平,树立风险意识和规范运作意识。

第八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培训内容主要包括上市公司运作法律框架,董事会 秘书的权利、义务和法律责任、上市公司信息披露规范以及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的 实务操作,上市公司再融资和并购重组政策,上市公司业务创新的实施规则与操 作要点。培训要求为提高执业水准,强化勤勉尽责、规范运作的意识。

第三章 培训组织与管理

第九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培训包括外部培训和内部培训。 第十条 外部培训是指中国证监会组织实施的上市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岗位 培训。培训工作由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监管部统一进行指导、协调,中国证监会 上市公司监管部、派出机构、深圳证券交易所分工合作,分层次组织实施。

第十一条 内部培训由公司董事会办公室不定期组织,由公司董事会秘书及 其他外部邀请的专业人士授课。

第十二条 在中国证监会及派出机构或深圳证券交易所发布有关培训通知 后,公司董事会办公室负责确定培训人员名单,及时办理报名手续,按照通知有 关规定组织培训对象参加培训。

第十三条 董事会办公室负责建立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培训档案, 记录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参加证券监管部门组织培训的情况,负责做 好内部培训考勤记录,将培训考勤记录计入档案。

第十四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参加完相关外部培训后,须将培 训结果及时告知董事会办公室,并将培训取得的资格证书或结业证书复印提交公 司董事会办公室存档。

第十五条 公司独立董事上岗前必须参加证券监管机构组织的集中授课,获 得资格证书,任职两年内至少参加一次后续培训。

第十六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应当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组织的董事会秘书资格 考试,并取得该所颁发的董事会秘书资格证书,每两年应至少参加一次由该所举 办的董事会秘书后续培训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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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七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积极参加证券监管机构组织的 各项资格培训和公司内部培训。对于连续两年未按规定参加证券监管机构组织的 有关培训或考试不合格经补考仍不合格者,证券监管机构将视情况建议公司将其 列为不适当人选。

第四章 附则

第十八条 本培训制度由董事会负责制定、修改和解释。

第十九条 本培训制度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等 有关规定执行;本培训制度如与国家颁布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或经合法程序修 订后的《公司章程》等相抵触时,按国家法律、法规和修订后的《公司章程》等 有关规定执行,并据以修订,报董事会审议通过。

第二十条 本培训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并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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