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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ingyun Technology Co.,Ltd Governance Information 2012

Jan 12, 20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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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overnance Inform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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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泽信息产业股份有限公司

外派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完善天泽信息产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法人治理结构,加强公司治理,规范公司对外投资行为,切实保障公司作为法人 股东的各项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 及《天泽信息产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 定,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的“外派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是由公司按本 办法规定的程序向公司全资、控股子公司、参股公司或者其它实体(以下简称“派 驻单位”)委派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经理、副经理、财务负责人和派驻 单位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外派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代表 公司行使《公司法》、《公司章程》、本办法赋予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 各项职责和权力,必须勤勉尽责,维护公司利益。

第三条 公司各职能部门应按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管理文件的相关规定,将 其管理职能延伸至控股子公司和控股的其它实体。董事会办公室负责外派董事、 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日常管理工作,检查监督公司外派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 人员活动的规范性、合法性,并负责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公司财务管理部负责收 集整理对外投资企业须公开披露的财务信息,具体实施对外投资企业的财务监 督、对控股子公司和控股的其它实体的财务审计。

第二章 外派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资格

第四条 外派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必须具备下列任职条件:

1、自觉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诚实守信,勤勉尽责,切实维护 公司利益,具有高度责任感和敬业精神;

2、熟悉公司或派驻单位经营业务,具有相应经济管理、法律、技术、财务 等专业技术中级以上职称,并在公司中层以上管理岗位任职满三年以上;经经营 决策团队特许批准的外派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本款条件可以适当放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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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3、身体健康,有足够的精力和能力来履行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职责;

  • 4、经营决策团队认为担任外派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必须具备的其它

  • 条件。

第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员,不得担任外派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 1、有《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七条规定不得担任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 情形;

2、有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规定不得担任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情 形;

  • 3、与派驻单位存在关联关系,有妨碍其独立履行职责情形;

  • 4、经营决策团队认为不宜担任外派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其它情形。

第三章 外派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任免程序

第六条 向全资、控股子公司或参股公司外派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包 括新任、连任、继任、改任),候选人的提名、审核、批准,由董事长提名,经 经营决策团队批准后委派。

第七条 公司除了按上述程序提名外派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候选人外, 还可以采用公开竞聘、招聘、选聘方式,择优产生外派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 员候选人。

第八条 经营决策团队批准外派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后,由董事会办 公室代表公司与被委派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签定《外派董事、监事及高级 管理人员承诺书》,书面确定对公司负责的第一责任人、其他责任人,明确外派 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责任、权利和义务,并由董事会办公室负责草拟委 派文件,由董事长签发,作为推荐委派凭证发往派驻单位。派驻单位依据《公司 法》、派驻单位章程的有关规定,将公司推荐委派的董事、监事候选人提交股东 会(股东大会)选举,高级管理人员提交董事会聘任。

第九条 依据《公司法》、《公司章程》的规定,公司外派董事、监事及高 级管理人员任期未满,派驻单位股东会(股东大会)、董事会不得无故罢免其职 务。但当被委派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本人提出辞呈,或被委派董事、监事 及高级管理人员因工作调动,或到退休年龄,或公司对其进行考核后认为其不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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胜任的,或该委派人违反《外派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承诺书》并对公司利 益造成损失时,公司应及时向派驻单位董事会、监事会出具要求变更董事、监事 或高级管理人员的公函。

第十条 变更外派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程序如下:

1、被委派人本人提出辞呈的,其书面辞呈应递交公司董事长,由董事长提 交经营决策团队审议其辞职理由的充分与否,决定是否准许其辞职;

2、被委派人因工作调动,或到退休年龄的,由董事长根据其身体及任职状 况,提交经营决策团队审议决定是否准许其卸任外派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 职务;

3、被委派人经公司经营决策团队考核后认为其不能胜任的,根据相应的考 核意见按本办法第六条规定,作出撤销委派其职务或劝其辞职的决定;

4、被委派人违反《外派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承诺书》并对公司利益 造成损失的,由董事长提交经营决策团队审议决定其违约行为及其行为对公司造 成的损失,并按本办法第六条规定,作出撤销委派其职务或劝其辞职的决定。

第四章 外派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责任、权利和义务

第十一条 外派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责任如下:

1、忠实地执行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涉及派驻单位的各项决议;

2、谨慎、认真、勤勉地行使派驻单位章程赋予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 的各项职权;在行使职权过程中,以公司利益最大化为行为准则,坚决维护公司 的利益;

  • 3、按派驻单位章程相关规定,出席该派驻单位股东会(股东大会)、董事

  • 会及监事会;

4、认真阅读派驻单位的财务报告和其它工作报告,及时了解派驻单位业务 经营管理状况;负责向公司经营决策团队报告派驻单位的经营状况,以及本人履 行职务情况;

5、对公司投入派驻单位的资产保值增值负责;

6、外派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每年需向公司经营决策团队提交书面履 职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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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二条 外派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权利如下:

  • 1、有权获取为履行职务所需的派驻单位经营分析报告、财务报告及其它相

  • 关资料;

    • 2、有权对派驻单位的经营发展及投资计划提出建议;
  • 3、有权就增加或减少公司对派驻单位的投资、聘任、罢免派驻单位高级管

  • 理人员等重大事项提出决策建议;

    • 4、享受派驻单位股东会(股东大会)或其它有权机构确定的薪酬、待遇; 5、行使公司经营决策团队赋予的其它职权;

    • 第十三条 外派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必须履行如下义务:

    • 1、在职责及授权范围内行使职权,不得越权;

  • 2、除经公司经营决策团队和派驻单位股东会(股东大会)的批准,不得与

  • 派驻单位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

    • 3、不得利用内幕信息为自己或他人谋取利益;
  • 4、不得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派驻单位相同的业务,不得从事损害公司利

  • 益的活动;

5、外派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提出辞职或者任期届满,其对公司和股 东负有的义务在其辞职报告尚未生效或者生效后的合理期间内,以及任期结束后 的合理期间内并不当然解除,其对公司商业秘密保密的义务在其任职结束后仍然 有效,直至该秘密成为公开信息。其他义务的持续期间应当根据公司利益最大化 原则决定,视事件发生与离任之间时间的长短,以及与公司的关系在何种情况和 条件下结束而定;

6、外派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在任职期间必须竭尽全力保护派驻单位 的知识产权,卸任后,不得以任何方式私自带走涉及派驻单位知识产权范畴内的 任何资料,由此造成派驻单位利益受损的,个人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7、任职尚未结束的外派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对因其擅自离职使公 司利益造成的损失,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8、派驻单位如因违反法律法规致使公司利益受损的,参与决策的外派董事、 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须向公司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四条 外派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须协助公司财务管理部,负责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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促派驻单位定期向公司提供财务月报和年报。

第十五条 外派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须协助公司内部审计机构,对派 驻单位进行内部审计。

第十六条 外派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在接到派驻单位召开股东会(股 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通知后,凡会议涉及审议下列重大事项时,须由第一 责任人在2个工作日之内书面报告公司经营决策团队:

  • 1、派驻单位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

  • 2、派驻单位发行股票、债券;

  • 3、派驻单位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 4、派驻单位对外投资、对外担保、委托理财等事项;

  • 5、派驻单位聘任、罢免总经理等高级管理人员或决定其报酬事项;

  • 6、派驻单位收购或出售资产;资产或债务重组;前十大股东股权转让;派

驻单位合并或分立;变更派驻单位形式或派驻单位清算解散等事项;

  • 7、超出派驻单位最近一期财务报告净资产10%以上(含10%)的交易;

  • 8、修改派驻单位《章程》;

  • 9、公司经营决策团队认定的其他重要事项;

  • 10、外派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认为应当向公司经营决策团队报告的事

项。

紧急情况下,应立即用电话方式就上述事项向经营决策团队进行报告。 第十七条 派驻单位股东会(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审议涉及上述第 十六条规定的重大事项时,外派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必须依据公司股东大 会、董事会、监事会决议或者经营决策团队的决定行使表决权,不得擅自越权表 决。

第十八条 除上述第十六条规定的重大事项外,外派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 人员必须根据公司利益最大化的原则,行使表决权;并在事后5个工作日向公司 经营决策团队汇报自己的表决情况。

第十九条 外派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有责任和义务在参加完派驻单位 股东会(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会议后,在5个工作日之内,向公司经营 管理团队报告表决情况及审议结果,并将会议审议议案及其会议决议交公司董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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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办公室备案,由董事会办公室负责汇总统一归档。

第二十条 公司外派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须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 的30 日内,向经营决策团队提交本人在上一年度履行职务情况报告,报告中应 如实反映派驻单位上一年度的经营状况、本人出席派驻单位股东会(股东大会)、 董事会、监事会情况、对该公司下一步发展的建议等。

第五章 外派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考核

第二十一条 公司经营决策团队负责对外派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进行 考核,考核依据如下:

  • 1、外派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按上述第二十条规定撰写的《外派董事、

  • 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履职情况报告》;

2、由财务管理部、内部审计机构负责收集的《财务报告》(该财务报告可 以未经审计)、《内部审计报告》(如有);

3、由董事会办公室负责提供的《外派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履行承诺 情况报告》;

4、经营决策团队认为需要提供的其他考核依据。

第二十二条 前款规定的考核依据由董事会办公室汇总并报告经营决策团 队,由经营决策团队决定考核会议召开日期,董事会办公室负责会议各项准备工 作。

第二十三条 对外派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考核评价分为优良、良好、 合格、不合格四个等级,具体考核标准及考核规则由经营决策团队制订。

第二十四条 对获得“优良”、“良好”评价的外派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 人员,可以适当进行奖励,具体奖励办法由经营决策团队提出;对获得“合格” 评价的外派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一般不进行奖励与处罚;对获得“不合 格”评价的外派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则按本办法第十条第3款之规定撤 销委派或劝其辞职。本人拒绝辞职的,除执行撤销委派外,还要给予其它纪律处 分。

第六章 外派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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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五条 公司外派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是否在派驻单位领取报酬, 原则上由派驻单位股东会(股东大会)或有权机构决定。公司经营决策团队也可 以视情决定外派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是否在派驻单位领取报酬。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 章程》等相关规定执行;本办法如与今后颁布的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或 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 和《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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