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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ingyun Technology Co.,Ltd Board/Management Information 2021

Dec 31, 2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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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oard/Management Inform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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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华商(长沙)律师事务所 关于天泽信息产业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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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Start of picture text -----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 End of picture text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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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华商(长沙)律师事务所 关于天泽信息产业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致:天泽信息产业股份有限公司

天泽信息产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21 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 (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于 2021 年 12 月 31 日在深圳市龙岗区平湖街道华南 城一号交易广场 5 楼 A 区会议室召开。广东华商(长沙)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 所”)经公司聘请,委派黄纯安律师、曾雪律师出席现场会议,根据《中华人民共 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 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规则》”) 等法律法规、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天泽信息产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 “《公司章程》”)、《天泽信息产业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以下简 称“《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规定,就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召集 人及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会议议案、表决方式和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和会议决议 等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对本次股东大会所涉及的有关事项进行了审查, 查阅了相关会议文件,并对有关问题进行了必要的核查和验证。

公司已向本所保证和承诺,公司向本所律师提供的文件和所作的陈述和说明是 完整的、真实的和有效的,有关原件及其上面的签字和印章是真实的,且一切足以 影响本法律意见书的事实和文件均已向本所披露,而无任何隐瞒、疏漏之处。

在本法律意见书中,本所律师根据《股东大会规则》的要求,仅就本次股东大 会的召集、召开程序是否合法及是否符合《公司章程》、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和会议 召集人资格的合法有效性、会议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的合法有效性发表意见,而不 对本次股东大会所审议的议案内容和该等议案中所表述的事实或数据的真实性和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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确性发表意见。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本次股东大会之目的使用,不得被任何人用于其他任何目的。 本所同意,公司可以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公告材料,随其他需公 告的信息一起向公众披露,本所依法对发表的法律意见承担责任。

本所律师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 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发表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

本次股东大会是由公司董事会根据 2021 年 12 月 14 日召开的第五届董事会 2021 年第十次临时会议审议通过的《关于召开公司 2021 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议案》 召集。公司已于 2021 年 12 月 14 日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创业板信息披露网站上刊登 了《关于召开 2021 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

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于 2021 年 12 月 31 日 14 时 50 分在深圳市龙岗区平湖街 道华南城一号交易广场 5 楼 A 区会议室召开;网络投票采用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 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21 年 12 月 31 日上午 9:15-9:25 和 9:30-11:30,下午 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 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1 年 12 月 31 日上午 9:15 至下午 15:00 期间的任意时间。

公司已将本次股东大会召开的时间、地点、审议事项、出席会议人员资格等公 告告知全体股东,并确定股权登记日为 2021 年 12 月 24 日。

据此,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召集、召开的程序符合《公司法》、《股 东大会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其他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本次股东大会会议召集人和出席人员的资格

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包括 代理人)8 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为 81,893,712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415,610,360 股(已扣除公司回购股份总数)的 19.7044%。其中,出席现场会议的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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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及股东代表(包括代理人)3 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为 75,254,617 股,占公司有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8.1070%;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包括代理人)5 人, 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为 6,639,095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5974%。参加现 场会议及网络投票的中小投资者股东及股东代表(包括代理人)6 人,代表有表决权 的股份为 8,473,633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0388%。

经核查,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均持有有效的身份证明,股东的代理人持有股东 出具的合法有效的授权委托书和个人有效身份证件。该等股东均于 2021 年 12 月 24 日即公司公告的股权登记日持有公司股票。通过网络投票参加表决的股东及股东代 表(包括代理人)的资格,其身份已由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信息公 司”)验证。

会议由公司董事长肖四清主持。公司董事、董事会秘书、监事出席了本次会议,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和公司聘任的律师列席了本次会议。

据此,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和出席人员的资格均符合《公司法》、 《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其他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采取了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出席本次股东 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以书面记名投票方式对公告中列明的事项进行了表决。参加网 络投票的股东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或互联网投票系统对公告中列明的事项 进行了表决。

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议案的表决按《公司章程》及公告规定的程序由本所律 师、监事代表、股东代表等共同进行了计票、监票工作。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结 果由信息公司在投票结束后统计。

根据现场出席会议股东的表决结果以及信息公司统计的网络投票结果,本次股 东大会审议通过了以下议案,表决情况如下:

(一)《关于补选第五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的议案》

本议案采用累积投票制表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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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选举肖燕女士为非独立董事

表决结果:肖燕女士获得的选举票数为 81,810,823 股,占出席会议的有效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 99.8988%。肖燕女士当选。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为:肖燕女士获得的选举票数为 8,390,744 股,占出 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0218%。

据此,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符合《公司法》、 《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和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会议通过的上述决议合法有效。

四、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 《证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其他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股 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规定,会议召集人及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合法有效,会议的表 决程序、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一式三份,由经办律师签署并加盖本所公章后生效。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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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页无正文,为《广东华商(长沙)律师事务所关于天泽信息产业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之签署页)

广东华商(长沙)律师事务所 (公章) 负责人: 经办律师: 黄纯安 黄纯安 经办律师: 曾 雪 2021 年 12 月 3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