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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ingyun Technology Co.,Ltd — AGM Information 2013
Apr 24, 20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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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GM Inform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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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广发律师事务所
关于天泽信息产业股份有限公司
2012 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致:天泽信息产业股份有限公司
天泽信息产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12 年度股东大会于2013 年4 月24 日在南京市建邺区召开。上海市广发律师事务所经公司聘请,委派许 平文律师、陈晓敏律师出席现场会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 称“《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规则》”) 等法律法规以及《天泽信息产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 的规定,就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召集人及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会 议议案、表决方式和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和会议决议等出具法律意见。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对本次股东大会所涉及的有关事项进行了审 查,查阅了相关会议文件,并对有关问题进行了必要的核查和验证。
公司已向本所保证和承诺,公司向本所律师所提供的文件和所作的陈述和说 明是完整的、真实的和有效的,有关原件及其上面的签字和印章是真实的,且一 切足以影响本法律意见书的事实和文件均已向本所披露,而无任何隐瞒、疏漏之 处。
在本法律意见书中,本所律师根据《股东大会规则》的要求,仅就本次股东 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是否合法及是否符合《公司章程》、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和 会议召集人资格的合法有效性、会议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的合法有效性发表意 见,而不对本次股东大会所审议的议案内容和该等议案中所表述的事实或数据的 真实性和准确性发表意见。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本次股东大会之目的使用,不得被任何人用于其他任何目 的。本所同意,公司可以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公告材料,随其 他需公告的信息一起向公众披露,本所依法对发表的法律意见承担责任。
本所律师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 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发表意见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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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
本次股东大会是由公司董事会根据2013年3月28日召开的第二届董事会第四 次会议决议召集。公司已于2013年4月1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指定信息披露网站上 刊登了《关于召开2012年度股东大会通知公告》,并决定于2013年4月22日上午 9:30在南京市建邺区云龙山路80号公司7楼703会议室召开2012年度股东大会。鉴 于单独持有公司3%以上股份的股东陈进于2013年4月12日向董事会提交临时提案 《关于使用部分超募资金永久性补充流动资金的议案》,根据《上市公司监管指 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的规定,上述议案应当 经上市公司股东大会审议批准并提供网络投票表决方式,因此公司2012年度股东 大会改为采用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同时根据《股东大会规则》 的规定,董事会于2013年4月15日在相关信息披露网站上刊登了《关于调整2012 年度股东大会通知相关事项的公告》,决定将2012年度股东大会召开时间延期至 2013年4月24日下午14:30。
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于2013 年4 月24 日下午14:30 在南京市建邺区云龙 山路80 号公司7 楼703 会议室召开;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 票的具体时间为:2013 年4 月24 日上午9:30-11:30,下午13:00-15:00;通过 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3 年4 月23 日15:00 至 2013 年4 月24 日15:00 期间的任意时间。
公司已将本次股东大会召开的时间、地点、审议事项、出席会议人员资格等 公告告知全体股东,并确定股权登记日为2013 年4 月17 日。
本所认为,本次股东大会召集、召开的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 等相关法律法规、其他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本次股东大会会议召集人和出席人员的资格
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参与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的股东及股东代表 (包括代理人)6 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为120,002,602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75.0016%。其中,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包括代理人)5 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为120,000,502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75.0003%;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包括代理人)1 人,代表有表决权 的股份为2,100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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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本所律师的核查,出席现场会议的自然人股东持有本人居民身份证和股 东账户卡,出席会议的法人股股东代表已获得股东单位出具的授权委托书,股东 的代理人持有股东出具的合法有效的授权委托书及其身份证明。该等股东均于 2013 年4 月17 日即公司公告的股权登记日持有公司股票,并于会议召开前进行 了登记。
根据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信息公司”)在本次股东大会网络 投票结束后提供给公司的网络投票统计结果,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的股东 及股东代表(包括代理人)共1 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为2,100 股,占公司有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13%。通过网络投票参加表决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包括代 理人)的资格,其身份已由信息公司验证。
会议由公司董事长陈进主持。公司部分董事、董事会秘书、监事出席了本次 会议,公司部分高级管理人员和公司聘任的律师列席了本次会议。
本所认为,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和出席人员的资格均符合《公司法》、《股东 大会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其他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议案
根据公司董事会2013 年4 月1 日公告的会议通知以及2013 年4 月15 日公 告的补充通知,公司董事会已于法定时间内公布了本次股东大会的议案,具体如 下:1、《2012 年年度报告及其摘要》;2、《2012 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3、《2012 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4、《2012 年度财务决算报告》;5、《关于对天泽信息产 业股份有限公司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占用资金情况的专项审计说明》;6、《2012 年度利润分配预案》;7、《关于续聘审计机构的议案》;8、《关于使用部分超募资 金永久性补充流动资金的议案》。其中第8 项议案系由单独持有公司3%以上股份 的股东陈进于2013 年4 月12 日向董事会提交的临时提案,董事会于2013 年4 月15 日在相关信息披露网站上公告了《关于增加2012 年度股东大会临时提案的 公告》以及临时提案内容。
根据本所律师的核查,本次股东大会所审议的事项与公告中列明的事项相 符,本次股东大会不存在对原有议案进行修改或提出新提案的情况,不存在对本 次股东大会通知的公告中未列明的事项进行表决的情形。
四、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方式和表决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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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采取了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出席本次股 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以书面记名投票方式对公告中列明的事项进行了表决。参 加网络投票的股东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或互联网投票系统对公告中列 明的事项进行了表决。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中,关联股东孙伯荣、无锡中住 集团有限公司在审议《关于对天泽信息产业股份有限公司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 占用资金情况的专项审计说明》议案中回避表决。
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议案的表决按《公司章程》及公告规定的程序由本所 律师、监事、股东代表等共同进行了计票、监票工作。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结 果由信息公司在投票结束后统计。
本所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方式和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 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其他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合法有效。 五、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结果及决议
根据现场出席会议股东的表决结果以及信息公司统计的网络投票结果,本次 股东大会作出决议,审议通过了会议通知公告所列明的《2012 年年度报告及其 摘要》等8 项议案,该等议案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有效表决通过;会议记 录及决议均由出席会议的公司董事签署。
本所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结果及通过的决议符合《公司法》、《股东大 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其他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 六、结论
本所认为,公司2012 年度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 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会议召集 人及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合法有效,会议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三份。
上海市广发律师事务所
经办律师: 许平文、陈晓敏
二〇一三年四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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