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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GIMI TECH CO., LTD. Major Shareholding Notification 2022

Nov 3, 20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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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ajor Shareholding Notific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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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金杜(成都)律师事务所 关于成都极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控股股东增持公司股份的专项核查意见

致:成都极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金杜(成都)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受成都极米科技股份有 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委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 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收 购管理办法》(以下简称《收购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上 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8 号 -- 股份变动管理》(以下简称《监管 指引第 8 号》)等相关规定,就公司控股股东钟波(以下简称增持人)通过上海 证券交易所(以上简称上交所)交易系统增持公司股份事宜(以下简称本次增持), 出具本专项核查意见。

本所依据本专项核查意见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存在的事实和中华人民共 和国境内(为本专项核查意见之目的,不包括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 台湾地区)现行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和《成都极米科技 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发表核查意见。

本专项核查意见的出具已得到公司如下承诺:

1 .公司和增持人向本所提供的所有文件资料及所作出的所有陈述和说明均 是真实、准确、完整和有效的,且一切足以影响本专项核查意见的事实和文件均 已向本所披露,而无任何隐瞒或重大遗漏。

2 .公司和增持人提供的文件资料中的所有签字及印章均是真实的,文件的 副本、复印件或扫描件均与原件相符。

本所及经办律师依据《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 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及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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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 查验证,保证本专项核查意见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 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 责任。为出具本专项核查意见,本所及经办律师对与法律相关的业务事项已履行 法律专业人士特别的注意义务,对其他业务事项已履行普通人一般的注意义务。

为出具本专项核查意见,本所依据《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 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 下简称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编制了查验计划,查阅了《律师事务所从事证 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规定需 要查阅的文件以及本所认为必须查阅的文件,并合理、充分地运用了包括但不限 于面谈、书面审查、实地调查和查询等方式进行了查验。

本专项核查意见仅供公司为本次增持向上交所报备和公开披露之目的使用, 不得被任何人用于其他任何目的。

本所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 勤勉尽责精神,出具专项核查意见如下:

一、增持人的主体资格

本次增持的增持人为钟波,性别男,身份证号 5103211980******** 。

根据钟波的说明并经本所律师在百度搜索引擎( https://www.baidu.com/ )、 中国裁判文书网( http://wenshu.court.gov.cn/ )、中国证监会 ( http://www.csrc.gov.cn/ )、上海证券交易所( http://www.sse.com.cn/ )、深 交所( http://www.szse.cn/ )、证券期货市场失信记录查询平台 ( http://neris.csrc.gov.cn/shixinchaxun/ )等公开网站查询,钟波不存在以下情 况,符合《收购管理办法》第六条第二款之规定:

  • 1 、负有数额较大债务,到期未清偿,且处于持续状态;

  • 2 、最近三年有重大违法行为或涉嫌有重大违法行为;

  • 3 、最近三年有严重的证券市场失信行为;

  • 4 、《公司法》第一百四十六条规定情形;

5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不得收购上市公司的其他情 形。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截至本专项核查意见出具之日,增持人钟波系具有完 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不存在根据《收购管理办法》规定不得收购上市公司 的情形,具备实施本次增持的主体资格。

二、本次增持的具体情况

(一)本次增持前增持人持股情况

根据公司《 2021 年第三季度报告》《 2021 年年度报告》《 2022 年第三季 度报告》,本次增持前,增持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合计持有公司 24,329,451 股股 份,占公司总股本的 34.76% 。

(二)本次增持情况

2022 年 11 月 3 日,钟波向公司发出通知,其于 2022 年 11 月 2 日通过上 交所交易系统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增持公司 20,000 股股票,占公司总股本的 0.03% 。

根据公司披露的公告、增持人的说明,并经本所律师核查增持人于本次增持 前 12 个月内( 2021 年 11 月 3 日至 2022 年 11 月 2 日)的股票账户交易记录, 钟波及其一致行动人于本次增持前 12 个月内( 2021 年 11 月 3 日至 2022 年 11 月 2 日)增持公司股份的具体情况如下:

增持人 增持方式 增持时间 增持数量(股) 增持比例(%
钟波 集中竞价交易 2022-11-02 20,000 0.03

三、增持人免于发出要约的法律依据

根据《收购管理办法》第六十三条第(四)项规定,投资者在一个上市公司 中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或者超过该公司已发行股份的 30% 的,自上述事实发生 之日起一年后,每 12 个月内增持不超过该公司已发行的 2% 的股份,可以免于 发出要约。

本次增持前,增持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合计持有公司 24,329,451 股股份,占 公司总股本的 34.76% 。本次增持前 12 个月内( 2021 年 11 月 3 日至 2022 年 11 月 2 日),增持人累计增持公司股份 20,000 股,占公司总股本的 0.03% ,未 超过公司总股本的 2% 。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本次增持属于《收购管理办法》规定的可以免于发出 要约的情形。

四、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增持人具备实施本次增持的主体资格;本次增持 属于《收购管理办法》规定的可以免于发出要约的情形;增持人及公司尚需就本 次增持履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

本专项核查意见正本一式四份。

(以下无正文,为签字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