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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GIMI TECH CO., LTD. Share Issue/Capital Change 2026

May 25, 20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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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688696

证券简称:极米科技

公告编号:2026-033

极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控股子公司引入投资人增资扩股、公司放弃优先认购权暨关联交易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极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极米科技”“公司”)的控股子公司深圳市青睐创新智能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深圳青睐”或“标的公司”)拟通过增资扩股引入投资者,深圳青睐现有股东就本次增资事项放弃优先认购权。中金新兴私募股权投资基金(青岛)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中金新兴基金”)拟以2,500万元人民币取得深圳青睐新增注册资本3.4722万元人民币;本次增资的其他股东(2名非关联股东)拟以3,500万元人民币取得深圳青睐新增注册资本4.8611万元人民币。本次增资完成后,深圳青睐的注册资本由106.9445万元人民币增加至115.2778万元人民币。本次增资完成后,公司对深圳青睐的持股比例由 47.6883% 变更为 44.2411%,深圳青睐仍为公司控股子公司。

  • 公司董事、总经理肖适先生任中金新兴基金投委会委员,公司基于谨慎性原则,认定中金新兴基金为关联方,本次中金新兴基金增资深圳青睐事项构成关联交易;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极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本次交易需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无需股东会审议。

  • 本次交易不构成重大资产重组。


  • 公司放弃控股子公司增资的优先认购权的行为,不属于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以及《极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规定。

  • 过去12个月,公司与中金新兴基金未进行除本次交易以外的其他交易;过去12个月,深圳青睐融资合计5,000万元人民币,合计新增注册资本6.9445万元人民币,公司均放弃优先认购权,公司持有的深圳青睐股权比例由51%变更为47.6883%,增资方均为非关联方,相关放弃优先认购权事项无须董事会审议。

  • 本次控股子公司增资尚未签署协议,各方均在履行内部签约流程,尚未完成实际签署,协议内容以最终签订为准;本次增资存在新引入的投资者未及时支付增资款、相关方未能按照协议约定及时履行相应的权利义务等原因导致增资方案实施进度缓慢或本次交易无法顺利实施的风险,本次交易实施过程仍存在一定的不确定性;本次增资后续尚需办理资金交割、工商变更登记手续,办理结果以有关部门的审批意见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一、关联交易概述

(一)本次交易的基本情况

1、本次交易概况

为进一步增强公司控股子公司深圳青睐的资本实力、促进AI眼镜业务的开展,深圳青睐拟与投资方中金新兴基金及本次增资的其他股东(2名非关联股东)签订《增资协议》《投资协议》《股东协议》等协议文件,深圳青睐拟增资扩股并引入投资者,现有股东放弃对本次增资所享有的优先认购权。根据《增资协议》《投资协议》条款,投资方中金新兴基金、本次增资的其他股东(2名非关联股东)同意按照协议的约定,合计以人民币6,000万元认购交割后深圳青睐 7.2288%


股权,对应深圳青睐新增注册资本人民币8.3333万元。按照6,000万元增资款和认购的注册资本金初步测算,中金新兴基金以人民币2,500万元认购深圳青睐3.0120%股权,对应深圳青睐新增注册资本人民币3.4722万元;本次增资的其他股东合计拟以3,500万元认购深圳青睐4.2168%股权,对应深圳青睐新增注册资本4.8611万元。

本次增资后,深圳青睐的股权结构具体如下:

股东 认缴注册资本(人民币/万元) 股权比例(%)
极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51.0000 44.2411
钟波 20.0000 17.3494
肖适 14.7000 12.7518
成都青睐创新企业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14.3000 12.4048
其他股东 6.9445 6.0241
中金新兴私募股权投资基金(青岛)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3.4722 3.0120
本次增资的其他股东A 3.4722 3.0120
本次增资的其他股东B 1.3889 1.2048
合计 115.2778 100.0000

注1:其他股东的增资事项工商登记尚未完成。
注2:上述股权结构以6,000万增资款增资测算的持股比例,增资协议分两次与引入的新股东签署;其中,中金新兴基金与本次增资的其他股东B合并签署增资协议涉及的增资金额为3,500万元,最终股权比例以工商登记为准。

2、本次交易的交易要素

| 交易事项(可多选) | □出售 □放弃优先受让权 ☑放弃优先认购权
□其他,具体为:________ |
| --- | --- |
| 交易标的类型 | ☑股权资产 □非股权资产 |
| 交易标的名称 | 深圳青睐增资后的7.2288%股权,其中关联方取得3.0120%的股权 |


是否涉及跨境交易 ☐是 ☑否
放弃优先权金额 放弃金额合计 2,861.2980 万元,其中涉及关联交易的放弃金额为 1,192.2075 万元
支付安排 ☑全额一次付清,约定付款时点:《增资协议》规定的对应的交割先决条件得以全部满足或被该投资方以书面形式予以豁免后十(10)个工作日或公司与该投资方另行同意的更长期限内
☐分期付款,约定分期条款:________
是否设置业绩对赌条款 ☐是 ☑否

(二)审议程序

2026年5月25日公司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放弃控股子公司增资优先认购权暨关联交易的议案》,该事项无需提交股东会审议。本次交易构成关联交易,不构成重大资产重组。

(三)截至本次关联交易为止,过去12个月内公司与同一关联人或与不同关联人之间相同交易类别的关联交易未达到3,000万元以上,且未达到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或市值 1%以上。

二、关联人情况介绍

(一)关联方的基本情况

1、交易关联方

关联法人/组织名称 中金新兴私募股权投资基金(青岛)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330206MA2AGFE584
☐ 不适用
成立日期 2017/12/21
注册地址 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胶州湾东路2566号中国广电青岛5G高新视频实验园区B5楼研发创新中心905室
主要办公地址 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胶州湾东路2566号中国广电青岛5G高新视频实验园区B5楼研发创新中心905室
执行事务合伙人 中金资本运营有限公司

认缴资本 103,400万元

主营业务 一般项目:以私募基金从事股权投资、投资管理、资产管理等活动(须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完成登记备案后方可从事经营活动)。(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 香港海发科技创新投资有限公司持有 28.05%的份额;山东省新动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持有 19.34%的份额;极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持有 19.34%的份额;青岛市引导基金投资有限公司持有 9.67%的份额;城发集团(青岛)产业资本管理有限公司持有 9.67%的份额;河北港口集团有限公司持有 9.57%的份额。

关联关系类型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
□董监高及其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及上述主体控制的企业
☑其他(公司董事、总经理肖适先生任中金新兴基金投委会委员,公司基于谨慎性原则,认定中金新兴基金为关联方)

关联方的主要财务数据如下:

单位:万元

披露主要财务数据的主体名称 中金新兴私募股权投资基金(青岛)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相关主体与关联人的关系 ☑交易对方自身
□控股股东/间接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其他,具体为__
项目 2024年度/
2024年12月31日
单位:万元 2025年度/
2025年12月31日
单位:万元
资产总额 9,697.97 11,255.48
负债总额 54.56 1,028.15
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权益 9,643.41 10,227.33
营业收入 38.56 -1,125.97
营业利润 -1,017.39 -2,096.08
净利润 -1,017.39 -2,096.08

中金新兴基金不是失信被执行人。

除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肖适先生在中金新兴基金投委会担任委员以及公司持有中金新兴基金部分的份额外,中金新兴基金与公司之间不存在产权、业务、资产、债权债务、人员等方面的其他关系。


三、关联交易标的基本情况

(一)交易标的概况

1、交易标的具体信息

(1)交易标的基本信息

法人/组织名称 深圳市青睐创新智能技术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440300MAG2HLFQ6E
☐ 不适用
是否为上市公司合并范围内子公司 ☑ 是 ☐ 否
本次交易是否导致上市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变更 ☐ 是 ☑ 否
是否存在为拟出表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委托其理财,以及该拟出表控股子公司占用上市公司资金 担保:☐ 是 ☐ 否 ☑ 不适用
委托其理财:☐ 是 ☐ 否 ☑ 不适用
占用上市公司资金:☐ 是 ☐ 否 ☑ 不适用
成立日期 2025/10/29
注册地址 深圳市南山区粤海街道滨海社区高新南十道81、83、85号深圳市软件产业基地1栋511
主要办公地址 深圳市南山区粤海街道百度国际大厦
法定代表人 张崇洋
注册资本 100万元
主营业务 一般经营项目是:技术服务、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交流、技术转让、技术推广;电子产品销售;通讯设备销售;计算机软硬件及辅助设备零售;软件开发;软件销售;信息技术咨询服务;信息系统集成服务;人工智能应用软件开发;人工智能理论与算法软件开发;人工智能硬件销售;物联网设备销售;可穿戴智能设备销售;智能机器人的研发;智能机器人销售;眼镜销售(不含隐形眼镜);光学仪器销售;电子元器件制造;智能家庭消费设备制造;移动终端设备制造。(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许可经营项目是:无
所属行业 C396 智能消费设备制造

(2)股权结构


本次交易前股权结构:

序号 股东名称 注册资本(万元) 持股比例(%)
1 极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51 47.6883
2 钟波 20 18.7013
3 肖适 14.70 13.7455
4 成都青睐创新企业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14.30 13.3714
5 其他股东 6.9445 6.4935
合计 106.9445 100

本次交易后股权结构:

序号 股东名称 注册资本(万元) 持股比例(%)
1 极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51 44.2411
2 钟波 20 17.3494
3 肖适 14.70 12.7518
4 成都青睐创新企业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14.30 12.4048
5 其他股东 6.9445 6.0241
6 中金新兴私募股权投资基金(青岛)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3.4722 3.0120
7 本次增资的其他股东 A 3.4722 3.0120
8 本次增资的其他股东 B 1.3889 1.2048
合计 115.2778 100

深圳青睐现有股东放弃对深圳青睐本次增资所享有的优先认购权。

经查询,深圳青睐非失信被执行人。

(二)交易标的主要财务信息

1、标的资产

单位:万元

标的资产名称 深圳市青睐创新智能技术有限公司
标的资产类型 股权资产
本次交易股权比例(%) 3.0120
是否经过审计 ☐是 ☑否

注:本次增资方共取得标的公司增资后 7.2288% 的股权,其中关联方取得 3.0120% 的股权,上表中本次交易股权比例按照关联方取得的股权比例列示。


2、标的公司过去12个月增资情况

2025年12月18日,其他自然人股东以合计5,000万元人民币认缴标的公司新增注册资本人民币6.9445万元,标的公司注册资本由人民币100万元增加至人民币106.9445万元。截至本公告日期,该次增资尚待办理工商变更登记。

增资方均为非关联方,相关放弃优先认购权事项无须董事会审议。

标的公司成立时间尚不足一年,暂无财务数据。

四、交易标的评估、定价情况

(一)定价情况及依据

1、本次交易的定价方法和结果。

结合标的公司融资情况和实际经营情况,经各方充分沟通、协商一致确定。

2、标的资产的具体评估、定价情况

(1)标的资产

标的资产名称 深圳市青睐创新智能技术有限公司7.2288%的股权
定价方法 ☑ 协商定价
□ 以评估或估值结果为依据定价
□ 公开挂牌方式确定
□ 其他:____
交易价格 ☑ 已确定,具体金额(万元):6,000万元,其中关联方出资金额为2,500万元,取得标的增资后3.0120%的股权
□ 尚未确定

五、关联交易协议的主要内容

(一)增资协议和股东协议涉及的主体

  1. 深圳市青睐创新智能技术有限公司

  1. 深圳青睐创新科技有限公司
  2. 极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3. 成都青睐创新企业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称“成都青睐”)
  4. 钟波(以下称“实际控制人”)
  5. 肖适
  6. 中金新兴私募股权投资基金(青岛)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7. 其他股东
  8. 本次增资的其他股东 A
  9. 本次增资的其他股东 B

中金新兴基金与本次增资的其他股东 B 合并签署协议,涉及的增资金额为 3,500 万元;1 和 2 以及 1 所控制的主体合称“集团公司”;3、4、5 与 6 合称为“创始股东”;7 和 10 合称“增资方”或“本轮投资方”。

(二)合同的主要内容

1、交易价格

中金新兴基金以人民币 2,500 万元认购标的公司新增注册资本人民币 3,4722 万元,剩余部分计入标的公司的资本公积金,取得交割后标的公司 3.0120%(全面摊薄的基础上)的股权。本次增资的其他股东 B 以人民币 1,000 万元认购标的公司新增注册资本人民币 1,3889 万元,剩余部分计入标的公司的资本公积金,取得交割后标的公司 1.2048%(全面摊薄的基础上)的股权。

2、支付方式和交割安排

在协议规定的该投资方付款义务对应的交割先决条件得以全部满足或被该投资方以书面形式予以豁免后十(10)个工作日或标的公司与该投资方另行同意的更长期限内,各投资方应分别将其根据协议应支付的各自投资款以货币形式汇入标的公司指定的账户(就每一投资方而言,“交割”,其支付各自投资款之日称为该投资方的“交割日”)。

标的公司应在本次增资项下各投资方均完成交割后的二十(20)个工作日内就本次增资相关事宜在主管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完成和本次增资相关的标的公司章程修改、股权结构调整的变更登记或备案手续(“工商变更登记”),并向各投资方提交前述各事项完成的证明材料,以及经标的公司盖章确认与原件一致的新


营业执照正本和副本以及经备案的章程的复印件。尽管有前述约定,如非因承诺人原因导致标的公司未在上述期限内完成工商变更登记手续的,标的公司可进一步享有二十五(25)个工作日的额外期限用于继续办理相关工商变更登记手续直至完成。各投资方应在标的公司办理工商变更登记的过程中提供最大合理限度的配合,包括签署必要的文件和提供必要的信息。

3、支付安排

全额一次付清。

4、过渡期损益安排

各方一致同意并确认,交割日前的标的公司滚存未分配利润(如有)由现有股东及投资方按相应交割日后的持股比例共同享有。

5、回购安排

(1)回购事件

1)标的公司未能在2034年12月31日前完成合格上市;
2)集团公司和/或创始股东严重违反交易文件的约定(包括但不限于违反本协议约定的全职及不竞争义务,或存在严重虚假的声明、保证),或重大违反适用法律法规或构成犯罪,且未在收到本轮投资方书面通知的30日内完成补救或达成解决方案;
3)未经本轮投资方书面事先同意,实际控制人对标的公司不再享有实际控制权(根据协议经批准的整体出售除外);
4)创始股东出现重大诚信问题或欺诈(包括但不限于集团公司出现本轮投资方不知情的账外现金销售收入、由于创始股东的故意而造成的重大内部控制漏洞、标的公司向本轮投资方提供的财务资料等相关信息存在严重虚假或重大遗漏情形等);
5)任一其他股东根据书面约定要求回购(以较早者为准)。

当触发回购事件时,本次增资方(以下称“回购权人”)有权在知悉或应当知悉回购事件发生之日起的十二(12)个月内向集团公司、实际控制人及成都青睐(合称为“回购义务人”)发出回购通知(“回购通知”),要求回购义务人按照协议约定的顺序、价格和条件履行回购义务,即在遵守届时中国适用法律法规的前提下,根据回购通知的要求回购本轮投资方届时所持的标的公司部分


或全部股权(“回购股权”)。为免疑义,回购通知应当载明拟回购股权的数额、回购权人获得该等拟回购股权的相应支付的成本总额。

(2) 回购价格

拟回购股权的回购价格(“回购价格”)应当按照以下公式计算:

$$
\text{回购价格} = I \times (1 + R \times N) + A - D
$$

I 为回购权人为获得拟回购股权实际支付的投资本金;

R 为回购利率,即 6%;

N 是一个分数,其分子为回购权人支付相应投资款之日至回购义务人向回购权人足额支付全部回购价格之日(“回购日”)之间所经过的天数,分母为 365;

A 为回购日之前标的公司已宣布分配但尚未向回购权人实际支付的拟回购股权对应的全部分红或股息。

D 为回购权人持有拟回购股权期间已经实际取得的标的公司现金分红总额。

(3) 回购程序

第一顺位回购:发生约定回购事件后,集团公司作为第一顺位义务人,须在遵守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内部决策前提下,通过定向减资、分红等方式回购投资方股权,并自收到回购通知之日起 120 日内足额支付回购价款。全体股东应提前同意并配合完成定向减资所需的股东会表决、协议签署、工商变更及债权人通知等程序。

第二顺位补充回购:若集团公司未能在前述期限内履行或完全履行回购义务,投资方有权在期限届满后 45 日内要求实际控制人、肖适及成都青睐(以届时直接持有的集团公司股权为限,不涉及个人或家庭其他财产,恶意或欺诈情形除外)承担补充回购责任。补充回购方式包括:(i)处置股权后以净所得清偿;或(ii)以股权作价抵偿(价值按最近一轮外部融资估值或评估报告孰高确定)。第二顺位义务人按上述方式履行完毕即视为补充义务完成,但投资方可继续向集团公司追偿。若实际控制人及肖适存在恶意或欺诈,其回购责任不受前述限制。


按比例支付与违约金:若回购义务人无法足额支付全部回购价款,应按各投资方应得金额的相对比例支付。在未全额支付前,投资方仍享有全部股东权利。逾期未足额支付的,投资方有权要求按每日万分之五计收违约金(总额不超过未支付回购价款的 20%),且回购义务人须继续履行回购义务。投资方还有权要求集团公司通过减资、变卖资产、分红等方式筹集资金。同时触发回购与清算事件时,投资方有权自主选择行使回购权或优先清算权。

6、股权转让限制

在标的公司完成合格上市前,除豁免情形外未经增资方事先书面同意,创始股东不得对其直接或通过任何方式间接持有的标的公司股权采取任何直接或间接的方式进行转让、处置、质押或以其他方式进行处分。

7、优先购买权和共同出售权

(1)创始股东股权转让。在遵守协议创始股东的股权转让限制的前提下,创始股东(“卖方”)欲出售、转让或以其他方式处置其直接或间接在标的公司中拥有的全部或部分股权(“拟出售股权”)的,应首先向本轮投资方(“优先购买权人”)和标的公司发出出售其所持公司股权之通知(“出售通知”)。本轮投资方有权在收到出售通知后十五(15)个工作日内(“购买期限”)向卖方及标的公司发出书面通知,告知其是否行使优先购买权以及拟购买的拟出售股权份额,逾期未通知的,视为放弃优先购买权。各优先购买权人有权优先购买的标的公司股权数量=卖方拟转让的标的公司股权总数量×优先购买比例,优先购买比例=该优先购买权人届时持有的标的公司股权比例÷全体优先购买权人届时合计持有的标的公司股权比例(“优先受让份额”)。

(2)本轮投资方股权转让。本轮投资方有权向本轮投资方关联方转让其所持有的标的公司股权不受任何限制(包括但不限于任何股东的优先购买权或共同出售权的约束)。

(3)共同出售权安排:如果任何优先购买权人未按照协议规定行使优先购买权,未行使优先购买权的本轮投资方(“共同出售权人”)有权但无义务按照上述协议约定的出售通知载明的相同价格和条件参与出售股权。如果共同出售权人决定行使共同出售权,须于收到上述约定的出售通知之日起十五(15)个工作日内向卖方发出参与出售的通知。卖方接到共同出售权人发出的通知后,


应当采取一切合理措施保证共同出售权人共同出售权的实现(包括但不限于缩减卖方出售股权数量)。在共同出售权人实现或放弃其共同出售权之前,卖方不得转让其股权,除非卖方同时以出售通知载明的相同价格和条件购买共同出售权人拟参与共同出售的全部股权。

8、优先清算权

如标的公司发生解散、清算或破产等情形,标的公司财产应依照适用法律的规定优先清偿清算费用、职工工资、社会保险费用、法定补偿金、标的公司所欠税款及标的公司债务等款项。如标的公司财产按前述规定清偿后仍有剩余的(“可分配财产”),则该等可分配财产应按照以下分配方案进行分配:

首先向本轮投资方、本次增资的其他股东A及其他股东(合称“清算权人”)支付以下金额(“优先清算额”):相当于该清算权人的 100% 的投资额加上按照 6% 年单利计算的数额,并扣减清算权人已实际取得的利润分配和股息。如可分配财产不足以支付全部清算权人的优先清算额,则应按照清算权人应当获得的优先清算额之间的相对比例对其进行分配;

在清算权人根据上述的约定获得全部优先清算额后,标的公司剩余财产(如有)应按届时标的公司全体股东的实缴出资比例在包括清算权人在内的全体股东之间进行分配。

如标的公司发生任一整体出售事件,对于标的公司或其股东在该等整体出售事件中获得的全部对价,应当视同可分配财产按照上述约定的分配方案进行分配。

整体出售的事件包括:

(1)标的公司通过合并、增发、兼并、重组或股权交易使标的公司被第三方收购,导致标的公司届时股东于该等交易后在存续公司或实体中拥有或控制的注册资本/股份不超过 50% ,或实际控制人在该等交易完成后在存续实体或继承实体中失去其作为实际控制人的地位;

(2)标的公司全部或实质上全部资产被出售、标的公司全部知识产权或实质上全部知识产权被排他性许可或出售给第三方。

9、合同的生效条件/生效时间


协议自各方签署(其中自然人须经本人签署,法人和其他方须经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其公章)后于协议文首所载日期起生效且对各方具有约束力。

10、违约责任

承诺人(指极米科技及标的公司创始股东)应共同且连带地就承诺人违反协议约定的行为向投资方(“受偿方”)作出赔偿,使受偿方免受损害,已被受偿方以书面形式豁免的情形除外。

无论是否披露,对于受偿方由于下列交割日或交割日之前存在的任一事项而遭受任何损害或损失的(前提是该等损害或损失可量化且金额应超过人民币100万元,以下简称“起赔额”),承诺人应共同且连带地对受偿方的全部实际损失(包括起赔额及超过起赔额的损失金额)向受偿方进行赔偿并使其免受损害:

(1)集团公司未足额缴纳其根据适用法律应在交割日当日或之前应缴纳或应代扣代缴的任何到期税款(包括但不限于与税费相关的任何罚款、附加费、罚金和利息,但不包括因税务机关政策调整、征管口径变化产生的额外税费);

(2)集团公司未按法定最低标准缴纳其在交割日当日或之前应为其雇员缴纳的社会保险和住房公积金;

(3)交割日当日或之前,集团公司业务未能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或经营不合规,或标的公司未能取得合格主管政府部门颁发的所有必备的许可、授权、批准或认可,而受到主管政府部门的任何形式的处罚;

(4)交割日当日或之前,集团公司股权权属纠纷;

(5)交割日当日或之前,集团公司侵犯第三方知识产权,或集团公司知识产权存在任何重大权属纠纷;

(6)因标的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关键员工在标的公司持股或任职导致其违反与第三方的任何约定或承诺(包括但不限于保密、竞业限制或全职工作承诺)或适用法律法规;

(7)因创始股东及/或其关联方交割日前的同业竞争情况而给集团公司造成损失,或在不违反相关法律法规规定且交易价格公允、交易条件公平前提


下,因极米科技集团未将与集团公司主营业务相关的全部业务、资产、合同权利义务转让给集团公司而给集团公司造成的损失。

协议任何一方违反协议规定,则其他方除享有协议项下的其它权利之外,还有权要求违约方实际且全面地履行协议项下的义务。

六、关联交易对上市公司的影响

本公司放弃对深圳青睐本次增资的优先认购权,是基于公司长远发展作出的慎重决策,有利于增厚深圳青睐的资本,为后续标的公司发展提供资金保障;增资完成后,深圳青睐仍为公司控股子公司,本次交易不会对公司财务及经营状况产生不利影响,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七、该关联交易应当履行的审议程序

(一)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审议情况

公司于2026年5月25日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独立董事2026年第一次专门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放弃控股子公司增资优先认购权暨关联交易的议案》,独立董事一致同意并将该事项提交至董事会审议。

(二)董事会审议情况

公司于2026年5月25日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放弃控股子公司增资优先认购权暨关联交易的议案》,关联董事肖适先生已回避表决。

八、风险提示

(一)本次增资尚未签署协议,各方均在履行内部签约流程,尚未完成实际签署,协议内容以最终签订为准;本次增资可能存在新引入的投资方未及时支付增资款、相关方未能按照协议约定及时履行相应的权利义务等原因导致增


资方案实施进度缓慢或无法顺利实施的风险,本次交易实施过程仍存在一定的不确定性。

(二)截至本公告披露日,本次增资的增资款尚未到位,权利义务尚未转移,目前尚无法确定本次增资确认的收益所归属的会计年度。

(三)本次交易因尚需履行工商变更等手续,具体完成时间存在不确定性。公司将持续关注交易进展,并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及监管要求,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确保交易的合规性与透明度。敬请广大投资者谨慎投资,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极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6年5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