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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GIMI TECH CO., LTD. — Governance Information 2022
Apr 21, 20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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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overnance Inform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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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688696 证券简称:极米科技 公告编号:2022-019
成都极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修订《成都极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成都极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为进一步规范公司运作,不 断完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更好地保护广大投资者特别是中小投资者的权益,促 进公司持续健康稳定发展,公司按照现行的《公司法》、《证券法》及《上市公 司章程指引(2022 年修订)》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于 2022 年 4 月 21 日召开第一届董事会第三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 案》。主要修订情况如下:
(注∶加“删除线”表明该条款被删除,“字体加粗标红”表示增加或修改该条款。)
| 修订前 | 修订前 | 修订后 | |
|---|---|---|---|
| 第三条 公司由成都市极米科技有限公司整 体变更、以发起设立方式设立,在成都市~~工~~ ~~商行政管~~理局注册登记,取得《营业执照》。 |
第三条 公司由成都市极米科技有限公司整 体变更、以发起设立方式设立,在成都市市 场监督管理局注册登记,取得《营业执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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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六条 公司住所:成都高新区世纪城路1129 号A区4栋,邮政编码:610041。 |
第六条 公司住所:中国(四川)自由贸易试验 区成都高新区世纪城路1129 号A 区4 栋,邮 政编码:6100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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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第十三条 公司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 设立共产党组织,开展党的活动。公司为党 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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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四条 ~~公司在下列情况下,可以依照法~~ ~~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的规定,~~ ~~收购本公司的股份:~~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票的其他公司合并; (三)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者股权激 励; |
第二十五条 公司不得收购本公司股份。但 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票的其他公司合并; (三)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者股权激 励;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 |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 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 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 (五)将股份用于转换公司发行的可转换为 (五)将股份用于转换 ~~上市公~~ 司发行的可转 股票的公司债券; 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 (六)公司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所必 (六 ~~)上市公~~ 司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 需。 所必需。 ~~除上述情形外,公司不得收购本公司股份。~~ 第二十五条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可以通过~~ 第二十六条 在满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 ~~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或者法律法规和中国~~ 章、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规则和本章程的规 ~~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方式进行。~~ 定前提下,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可以选择 公司因本章 ~~程第二十四条~~ 第一款第(三)项、 下列方式之一进行: 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 (一)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方式; 公司股份的,应当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 (二)要约方式; 进行。 (三)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方式。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依照《证券法》 及公司证券上市地证券监管机构的相关的规 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公司因本章程 第二十 五条 第(三)项、第(五)项和第(六)项 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通过公 开的集中交易方式进行。 一 第二十六条 公司因本章程 ~~第二十四条第~~ 第二十七条 公司因本章程 第二十五条 第一 款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收购 款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收购 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大会决议;公司 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大会决议;公司 因本章程 ~~第二十四条第~~ 一款第(三)项、第 因本章程 第二十五条 第一款第(三)项、第 (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 (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 司股份的, ~~可以依照本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 司股份的, 在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及 ~~大会的授权,经~~ 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的董 上市地证券监管机构的相关规定的前提下, 事会会议决议。 经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的董事会会议决 公司依照 ~~第二十四条第~~ 一款规定收购本公司 议。 股份后,属于第(一)项情形的,应当自收 公司依照 第二十五条 第一款规定收购本公司 购之日起 10 日内注销;属于第(二)项、第 股份后,属于第(一)项情形的,应当自收 (四)项情形的,应当在 6 个月内转让或者 购之日起十日内注销;属于第(二)项、第 注销;属于第(三)项、第(五)项、第(六) (四)项情形的,应当在六个月内转让或者 项情形的,公司合计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数不 注销;属于第(三)项、第(五)项、第(六) 得超过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额的 10%,并应 项情形的,公司合计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数不 当在 3 年内转让或者注销。 得超过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额的 百分之十 , 并应当在 三 年内转让或者注销。 第三十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第三十一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持有本公司股份 5%以上的股东,将其持有的 持有本公司股份 百分之五 以上的股东,将其 本公司股票在买入后 6 个月内卖出,或者在 持有的本公司股票 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 卖出后 6 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本 证券 在买入后六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 公司所有,本公司董事会将收回其所得收益。 六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本公司所 但是,证券公司因包销购入售后剩余股票而 有,本公司董事会将收回其所得收益。但是, 持有 5%以上股份 ~~的,卖出该股票不受 6 个月~~ 证券公司因包销购入售后剩余股票而持有 百
~~时间限制。~~ 分之五 以上股份的 ,以及有中国证监会规定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前款规定执行的,股东有 的其他情形的除外 。 权要求董事会在 30 日内执行。公司董事会未 前款所称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自然 在上述期限内执行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 人股东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 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 证券,包括其配偶、父母、子女持有的及利 讼。 用他人账户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第一款的规定执行的,负 质的证券。 有责任的董事依法承担连带责任。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前款规定执行的,股东有 权要求董事会在 三十 日内执行。公司董事会 未在上述期限内执行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 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 讼。公 司董事会不按照第一款的规定执行的,负有 责任的董事依法承担连带责任。 第四十一条 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 第四十一条 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 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违反前述 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违反前述 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对公司和公司 ~~其~~ 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对公司和公司 社 ~~他股~~ 东负有诚信义务。控股股东应严格依法 会公众股 股东负有诚信义务。控股股东应严 行使出资人的权利,控股股东不得利用利润 格依法行使出资人的权利,控股股东不得利 分配、资产重组、对外投资、资金占用、借 用利润分配、资产重组、对外投资、资金占 款担保等方式损害公司和社会公众股股东的 用、借款担保等方式损害公司和社会公众股 合法权益,不得利用其控制地位损害公司和 股东的合法权益,不得利用其控制地位损害 社会公众股股东的利益。 公司和社会公众股股东的利益。 第四十一条 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 第四十二条 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 法行使下列职权: 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二)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 (二)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 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 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 (三)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三)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四)审议批准监事会报告; (四)审议批准监事会报告; (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 (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 决算方案; 决算方案; (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 (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 亏损方案; 补亏损方案; (七)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 (七)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 议; 议; (八)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八)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九)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 (九)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 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十)修改本章程; (十)修改本章程; (十一)对公司聘用、解聘会计师事务所作 (十一)对公司聘用、解聘会计师事务所作 出决议; 出决议; (十二)审议批准 ~~第四十二条~~ 规定的担保事 (十二)审议批准 第四十三条 规定的担保事
项; (十三)审议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 资产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30%的 事项; (十四)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途事项; (十五)审议股权激励计划; (十六)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 本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大会决定的其他事 项。 第四十二条 公司下列对外担保行为,经董事 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方可实 施: (一)单笔担保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 产10%的担保; (二)公司及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 额, ~~达到或超~~ 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三)为资产负债率超过70%的担保对象提 供的担保; (四 ~~)按照担保金额连续12个月累计计算原 则,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的 担保;~~ (五)为公司的关联人提供担保; (六)上海证券交易所或者本章程规定的其 他担保。 公司为全资子公司提供担保,或者为控股子 公司提供担保且控股子公司其他股东按所享 有的权益提供同等比例担保,不损害公司利 益的,可以豁免适用本条第(一)项至第(三) 项的规定。公司应当在年度报告和半年度报 告中汇总披露前述担保。
第四十九条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 股份的股东有权向董事会请求召开临时股东 大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提出。董 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 定,在收到请求后10 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 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当在作 出董事会决议后的5 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 的通知,通知中对原请求的变更,应当征得 相关股东的同意。
项;
(十三)审议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 资产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百分之 三十 的事项; (十四)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途事项; (十五)审议股权激励计划 和员工持股计划 ; (十六)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 本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大会决定的其他事 项。 第四十三条 公司下列对外担保行为,经董事 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方可实 施: (一)单笔担保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 产 百分之十 的担保; (二)公司及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 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百分之 五十 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三)为资产负债率超过 百分之七十 的担保 对象提供的担保; (四) 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超过最近一期 经审计总资产的百分之三十以后提供的任何 担保 ; (五)公司在 一年内 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 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百分之三十 的担保; (六)对 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 提供 的担保; (七)上海证券交易所或者本章程规定的其 他担保。 公司为全资子公司提供担保,或者为控股子 公司提供担保且控股子公司其他股东按所享 有的权益提供同等比例担保,不损害公司利 益的,可以豁免适用本条第(一)项至第(三) 项的规定。公司应当在年度报告和半年度报 告中汇总披露前述担保。 第五十条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百分之十 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董事会请求召开临时 股东大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提出。 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 规定,在收到请求后 十日 内提出同意或不同 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当在作 出董事会决议后的 五日 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 的通知,通知中对原请求的变更,应当征得 相关股东的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或者在收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或者在收 到请求后10 日内未作出反馈的,单独或者合 到请求后 十日 内未作出反馈的,单独或者合 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监事 计持有公司 百分之十 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 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并应当以书面形 监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并应当以书 式向监事会提出请求。 面形式向监事会提出请求。 监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在收到 监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在收到 请求5 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通知 请求 五日 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通知 中对原 ~~提案的~~ 变更,应当征得相关股东的同 中对原 请求 的变更,应当征得相关股东的同 意。 意。 监事会未在规定期限内发出股东大会通知 监事会未在规定期限内发出股东大会通知 的,视为监事会不召集和主持股东大会,连 的,视为监事会不召集和主持股东大会,连 续90 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 续 九十日 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百分之 股份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十 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股东依法自行召集股东大会的,公司董事会 股东依法自行召集股东大会的,公司董事会 和董事会秘书应当予以配合,并及时履行信 和董事会秘书应当予以配合,并及时履行信 息披露义务。公司应当依据法律法规、公司 息披露义务。公司应当依据法律法规、公司 章程,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及时披露股东决 章程,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及时披露股东决 策所需的其他资料。 策所需的其他资料。 第五十条 监事会或股东决定自行召集股东 第五十一条 监事会或股东决定自行召集股 大会的,须书面通知董事会,同时向 ~~公司所~~ 东大会的,须书面通知董事会,同时向上海 ~~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 上海证券交易所 证券交易所备案。 备案。 在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前,召集股东持股比例 在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前,召集股东持股比例 不得低于 百分之十 。 不得低于10%。 监事会或 召集股东应在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及 召集股东应在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及股东大会 股东大会决议公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提 决议公告时,向 ~~公司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 交有关证明材料。 ~~机构和上~~ 海证券交易所提交有关证明材料。 第五十二条 对于监事会或股东自行召集的 第五十二条 对于监事会或股东自行召集的 股东大会,董事会和董事会秘书将予配合。 股东大会,董事会和董事会秘书将予配合。 董事 ~~会应当提~~ 供股权登记日的股东名册。 董事会 将 提供股权登记日的股东名册。 第五十四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董事会、监 第五十五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董事会、监 事会以及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3%以上股份 事会以及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 百分之三 以 的股东,有权向公司提出提案。 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公司提出提案。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3%以上股份的股东,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百分之三 以上股份的 可以在股东大会召开10日前提出临时提案并 股东,可以在股东大会召开 十日 前提出临时 书面提交召集人。召集人应当在收到提案后2 提案并书面提交召集人。召集人应当在收到 日内发出股东大会补充通知,公告临时提案 提案后 两日 内发出股东大会补充通知,公告 的内容。 临时提案的内容。 除前款规定的情形外,召集人在发出股东大 除前款规定的情形外,召集人在发出股东大 会通知后,不得修改股东大会通知中已列明 会通知后,不得修改股东大会通知中已列明 的提案或增加新的提案。 的提案或增加新的提案。 股东大会通知中未列明或不符合本章程 ~~第五~~ 股东大会通知中未列明或不符合本章程 第五 ~~十三条规~~ 定的提案,股东大会不得进行表决 十四条 规定的提案,股东大会不得进行表决 并作出决议。 并作出决议。
第五十六条股东大会的通知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的时间、地点和会议期限; (二)提交会议审议的事项和提案; (三)以明显的文字说明:全体普通股股东 均有权出席股东大会,并可以书面委托代理 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股东代理人不必 是公司的股东; (四)有权出席股东大会股东的股权登记 日;
第五十七条 股东大会的通知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的时间、地点和会议期限; (二)提交会议审议的事项和提案; (三)以明显的文字说明:全体普通股股东 均有权出席股东大会,并可以书面委托代理 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股东代理人不必 是公司的股东;
(四)有权出席股东大会股东的股权登记日; (五)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电话号码; (六)网络或其他方式的表决时间及程序。 股东大会通知和补充通知中应当充分、完整 披露所有提案的全部具体内容。拟讨论的事 项需要独立董事发表意见的,发布股东大会 通知或补充通知时将同时披露独立董事的意 见及理由。 股东大会网络或其他方式投票的开始时间, 不得早于现场股东大会召开前一日下午 3:00,并不得迟于现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上 午9:30,其结束时间不得早于现场股东大会 结束当日下午3:00。 股权登记日与会议日期之间的间隔应当不多 于 七 个 交易 日。股权登记日一旦确认,不得 变更。
(五)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电话号码。 (六)网络或其他方式的表决时间及程序。 股东大会通知和补充通知中应当充分、完整 股东大会通知和补充通知中应当充分、完整 披露所有提案的全部具体内容。拟讨论的事 披露所有提案的全部具体内容。拟讨论的事 项需要独立董事发表意见的,发布股东大会 项需要独立董事发表意见的,发布股东大会 通知或补充通知时将同时披露独立董事的意 通知或补充通知时将同时披露独立董事的意 见及理由。 见及理由。 ~~股东大会釆用网络或其他方式的,应当在股~~ 股东大会网络或其他方式投票的开始时间, ~~东大会通知中明确载明网络或其他方式的表~~ 不得早于现场股东大会召开前一日下午 ~~决时间及表决程序。股~~ 东大会网络或其他方 3:00,并不得迟于现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上 式投票的开始时间,不得早于现场股东大会 午9:30,其结束时间不得早于现场股东大会 召开前一日下午3:00,并不得迟于现场股东 结束当日下午3:00。 大会召开当日上午9:30,其结束时间不得早 股权登记日与会议日期之间的间隔应当不多 于现场股东大会结束当日下午3:00。 于 七 个 交易 日。股权登记日一旦确认,不得 股权登记日与会议日期之间的间隔应当不多 变更。 于7 ~~个工作日~~ 。股权登记日一旦确认,不得 变更。 第七十八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以特别决 第七十九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以特别决 议通过: 议通过: (一)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 (一)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 (二)公司的分立、合并、解散和清算或者 (二)公司的分立、 分拆、 合并、解散和清 变更公司形式; 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 (三)本章程的修改; (三)本章程的修改; (四)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或 (四)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或 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30%的; 百分之三十的; (五)股权激励计划; (五)股权激励计划; (六)按照担保金额连续12个月累计计算原 (六)按照担保金额连续 十二个月 累计计算 则,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的 原则,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百分 担保; 之三十 的担保; (七)法律、行政法规或本章程规定的,以 (七)法律、行政法规或本章程规定的,以 及股东大会以普通决议认定会对公司产生重 及股东大会以普通决议认定会对公司产生重 大影响的、需要以特别决议通过的其他事项。 大影响的、需要以特别决议通过的其他事项。 第七十九条 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以其所 第八十条 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以其所代 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行使表决权,每 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行使表决权,每一 一股份享有一票表决权。 股份享有一票表决权。
股东大会审议影响中小投资者利益的重大事 股东大会审议影响中小投资者利益的重大事 项时,对中小投资者表决应当单独计票。单 项时,对中小投资者表决应当单独计票。单 独计票结果应当及时公开披露。 独计票结果应当及时公开披露。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没有表决权,且该部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没有表决权,且该部 分股份不计入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的股份 分股份不计入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的股份 总数。 总数。 公司董事会、独立董事 ~~和符合相关规定条件~~ 股东买入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违反《证券法》 ~~的股东可~~ 以公开征集股东投票权。征集股东 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的,该超过 投票权应当向被征集人充分披露具体投票意 规定比例部分的股份在买入后的三十六个月 向等信息。禁止以有偿或者变相有偿的方式 内不得行使表决权,且不计入出席股东大会 征集股东投票权。公司不得对征集投票权提 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出最低持股比例限制。 公司董事会、独立董事 、持有百分之一以上有 表决权股份的股东或者依照法律、行政法规 或者中国证监会的规定设立的投资者保护机 构 可以公开征集股东投票权。征集股东投票 权应当向被征集人充分披露具体投票意 向等信息。禁止以有偿或者变相有偿的方 式征集股东投票权。 除法定条件外, 公司不 得对征集投票权提出最低持股比例限制。 ~~第八十一条 公司应在保证股东大会合法、有~~ / ~~效的前提下,可以通过各种方式和途径,优 先提供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等现代信息技术 手段,为股东参加股东大会提供便利。~~ 第八十三条 董事、监事候选人名单以提案的 第八十三条 董事、监事候选人名单以提案 方式提请股东大会表决。董事、非职工代表 的方式提请股东大会表决。董事、非职工 担任监事候选人的产生,由上一届董事会、 代表担任监事候选人的产生,由上一届董 监事会提名,并经公司股东大会选举产生, 事会、监事会提名,并经公司股东大会选 同时,单独或合并持有公司3%以上股份的股 举产生,同时,单独或合并持有公司 百分之三 东有权提出非独立董事或监事候选人,单独 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提出非独立董事或监 或合并持有公司1%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提出 事候选人,单独或合并持有公司 百分之一 以上 独立董事候选人。 股份的股东有权提出独立董事候选人。 股东大会就选举董事、监事进行表决时,根 股东大会就选举董事、监事进行表决时, 据本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大会的决议,可以 根据本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大会的决议, 实行累积投票制。公司单一股东及其一致行 可以实行累积投票制。公司单一股东及其一致行 动人拥有权益的股份比例在30%及以上的, 动人拥有权益的股份比例在 百分之三十 及以上 应当采用累积投票制。 的,应当采用累积投票制。 前款所称累积投票制是指股东大会选举董事 前款所称累积投票制是指股东大会选举董事 或者监事时,每一股份拥有与应选董事或者 或者监事时,每一股份拥有与应选董事或者 监事人数相同的表决权,股东拥有的表决权 监事人数相同的表决权,股东拥有的表决权 可以集中使用。董事会应当向股东公告候选 可以集中使用, 具体如下: 董事、监事的简历和基本情况。 (一)在公司股东大会选举两名以上(含两 名)的董事时,应当采用累积投票制; (二)与会股东所持的每一表决权股份拥有 与拟选举董事人数相等的投票权,股东既
可以用所有的投票权集中投票选举一位候 选董事,也可以分散投票给数位候选董事, 按得票多少决定当选董事; (三)在选举董事的股东大会上,董事会 秘书应向股东解释累积投票制的具体内容 和投票规则,并告知该次董事选举中每股 拥有的投票权。在执行累积投票制时,投 票股东必须在一张选票上注明其所选举的 所有董事,并在其选举的每名董事后标注 其使用的投票权数。如果选票上该股东使 用的投票权总数超过了该股东所合法拥有 的投票权数,则该选票无效;如果选票上 该股东使用的投票权总数不超过该股东所 合法拥有的投票权数,则该选票有效。在 计算选票时,应计算每名候选董事所获得 的投票权总数,决定当选的董事。 (四)上述董事选举的实施安排可以适用 于非职工监事的选举。在公司股东大会选 举两名以上(含两名)的监事时,应当采用 累积投票制。 董事会应当向股东公告候选董事、监事的简 历和基本情况。 第八十八条 股东大会对提案进行表决前,应 第八十八条 股东大会对提案进行表决前,应 当推举两名股东代表参加计票和监票。审议 当推举两名股东代表参加计票和监票。审议 事项与股东 ~~有利害关~~ 系的,相关股东及代理 事项与股东有 关联 关系的,相关股东及代理 人不得参加计票、监票。股东大会对提案进 人不得参加计票、监票。股东大会对提案进 行表决时,应当由律师、股东代表与监事代 行表决时,应当由律师、股东代表与监事代 表共同负责计票、监票,并当场公布表决结 表共同负责计票、监票,并当场公布表决结 果,决议的表决结果载入会议记录。通过网 果,决议的表决结果载入会议记录。通过网 络或其他方式投票的公司股东或其代理人, 络或其他方式投票的公司股东或其代理人, 有权通过相应的投票系统查验自己的投票结 有权通过相应的投票系统查验自己的投票结 果。 果。 第九十六条 公司董事为自然人,有下列情形 第九十六条 公司董事为自然人,有下列情形 之一的,不能担任公司的董事: 之一的,不能担任公司的董事: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 力; 力; (二)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 (二)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 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被判处刑 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被判处刑罚, 罚,执行期满未逾5 年,或者因犯罪被剥夺 执行期满未逾 五 年,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 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5 年; 权利,执行期满未逾 五 年; (三)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 (三)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 者厂长、总经理,对该公司、企业的破产负 者厂长、总经理,对该公司、企业的破产负 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 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 结之日起未逾3 年; 结之日起未逾 三 年;
(四)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 (四)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 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负有个人 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负有个人 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之 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之 日起未逾3 年; 日起未逾 三 年; (五)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 (五)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 偿; (六)被中国证监会 采取 证券市场禁入 措施 , (六)被中国证监会 ~~处以证~~ 券市场禁入 ~~处~~ 期限未满的; ~~罚,~~ 期限未满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或部门规章规定的其 (七)法律、行政法规或部门规章规定的其 他内容。 他内容。 违反本条规定选举、委派董事的,该选举、 违反本条规定选举、委派董事的,该选举、 委派或者聘任无效。董事在任职期间出现本 委派或者聘任无效。董事在任职期间出现本 条情形的,公司解除其职务。 条情形的,公司解除其职务。 第一百零五条 独立董事应按照法律、行政法 第一百零五条 独立董事应按照法律、行政法 规 ~~、部门规章及~~ 本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 规、 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 及本章程的有 关规定执行。 第一百零八条 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第一百零八条 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股东大会,并向股东大会报告工 (一)召集股东大会,并向股东大会报告工 作; 作; (二)执行股东大会的决议; (二)执行股东大会的决议; (三)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三)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四)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 (四)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 方案; 算方案; (五)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 (五)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 方案; 损方案; (六)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发 (六)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发 行债券或其他证券及上市方案; 行债券或其他证券及上市方案; (七)拟订公司重大收购、收购本公司股票 (七)拟订公司重大收购、收购本公司股票 或者合并、分立、解散及变更公司形式的方 或者合并、分立、解散及变更公司形式的方 案; 案; (八)在股东大会授权范围内,决定公司对 (八)在股东大会授权范围内,决定公司对 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对外担 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对外担 保事项、委托理财、关联交易等事项; 保事项、委托理财、关联交易 、对外捐赠 等 (九)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事项; (十 ~~)聘任或者解聘公司总经理、董事会秘~~ (九)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书;根据总经理的提名,聘任或者解聘公司~~ (十) 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经理、董事会 ~~财务负责人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并决定其~~ 秘书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并决定其报酬事 ~~聘任人员的报酬事项和奖惩事项~~ ; 项和奖惩事项;根据总经理或董事长的提名, (十一)制 ~~定公~~ 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总经理、财务负责 (十二)制订本章程的修改方案; 人等高级管理人员,并决定其报酬事项和奖 (十三)管理公司信息披露事项; 惩事项 ; (十四)向股东大会提请聘请或更换为公司 (十一)制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十二)制订本章程的修改方案; (十五)听取公司总经理的工作汇报并检查 (十三)管理公司信息披露事项;
总经理的工作; (十四)向股东大会提请聘请或更换为公司 (十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 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程授予的其他职权。 (十五)听取公司总经理的工作汇报并检查 公司董事会设立审计委员会,并设立战略与 总经理的工作; 发展委员会、提名委员会、薪酬与考核委员 (十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 会等专门委员会。专门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 程授予的其他职权。 依照本章程和董事会授权履行职责,提案应 公司董事会设立审计委员会,并设立战略与 当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专门委员会成员全 发展委员会、提名委员会、薪酬与考核委员 部由董事组成,其中审计委员会、提名委员 会等专门委员会。专门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 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中独立董事占多数并 依照本章程和董事会授权履行职责,提案应 担任召集人,审计委员会的召集人为会计专 当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专门委员会成员全 业人士。董事会负责制定专门委员会工作制 部由董事组成,其中审计委员会、提名委员 度,规范专门委员会的运作。 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中独立董事占多数并 超过股东大会授权范围的事项,应当提交股 担任召集人,审计委员会的召集人为会计专 东大会审议。 业人士。董事会负责制定专门委员会工作制 度,规范专门委员会的运作。 超过股东大会授权范围的事项,应当提交股 东大会审议。 第一百一十一条 董事会应当确定对外投资、 第一百一十一条 董事会应当确定对外投资、 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对外担保事项、 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对外担保事项、 委托理财、关联交易的权限,建立严格的审 委托理财、关联交易、 对外捐赠等 权限,建 查和决策程序;重大投资项目应当组织有关 立严格的审查和决策程序;重大投资项目应 专家、专业人员进行评审,并报股东大会批 当组织有关专家、专业人员进行评审,并报 准。 股东大会批准。 董事会审批权限具体如下: 董事会审批权限具体如下: (一)公司发生的交易(关联交易、提供担 (一)公司发生的交易(关联交易、提供担 保除外)达到下列标准的,由董事会表决通 保除外)达到下列标准的,由董事会表决通 过后及时披露(须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的交易 过后及时披露(须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的交易 事项应在董事会审议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事项应在董事会审议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1、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 1、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 评估值的,以高者为准)占公司最近一期经 评估值的,以高者为准)占公司最近一期经 审计总资产的10%以上; 审计总资产的10%以上; 2、交易的成交金额占公司市值的10%以上; 2、交易的成交金额占公司市值的10%以上; 3、交易标的(如股权)的最近一个会计年度 3、交易标的(如股权)的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资 资产净额占公司市值的10%以上; 产净额占公司市值的10%以上; 4、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 4、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 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 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 审计营业收入的10%以上,且超过1000 万 审计营业收入的10%以上,且超过1000 万 元; 元; 5、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 5、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 度经审计净利润的10%以上,且超过100 万 经审计净利润的10%以上,且超过100 万元; 元; 6、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 6、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 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 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 计净利润的比例的10%以上,且超过100 万
计净利润的比例的10%以上,且超过100 万 元。公司发生本章程所述交易未达到本条所 列任一标准的,由公司董事会授权总经理决 定。
元。
公司发生本章程所述交易未达到本条所列任 一标准的,由公司董事会授权总经理决定。 (二)除本章程 第四十三条 规定的担保行为 应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外,公司其他担保行为 均由董事会批准。
(二)除本章程 ~~第四十二条~~ 规定的担保行为 应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外,公司其他担保行为 均由董事会批准。对于董事会权限范围内的 担保事项,除应当经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通过 外,还应当经出席董事会会议的三分之二以 上董事同意。
均由董事会批准。对于董事会权限范围内的 对于董事会权限范围内的担保事项,除应当 担保事项,除应当经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通过 经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通过外,还应当经出席 外,还应当经出席董事会会议的三分之二以 董事会会议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同意。 上董事同意。 (三)公司与关联人发生的关联交易(提供 (三)公司与关联人发生的关联交易(提供 担保除外),达到下述标准之一的,应提交 担保除外),达到下述标准之一的,应提交 董事会审议批准并及时披露(须提交股东大 董事会审议批准并及时披露(须提交股东大 会审议的关联交易事项应在董事会审议后提 会审议的关联交易事项应在董事会审议后提 交股东大会审议): 交股东大会审议): 1、公司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成交金额在30 1、公司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成交金额在30 万元以上的交易; 万元以上的交易; 2、与关联法人发生的成交金额占公司最近一 2、与关联法人发生的成交金额占公司最近 期经审计总资产或市值0.1%以上的交易,且 一期经审计总资产或市值0.1%以上的交易, 超过300 万元。 且超过300 万元。 前述关联交易未达到本条所列任一标准的, 前述关联交易未达到本条所列任一标准的, 由公司董事会授权总经理决定。 由公司董事会授权总经理决定。 (四)对外捐赠 1、决定累计金额在80 万元以上300 万元以 内的对外捐赠事项,“累计金额”包含公司 及公司控股子公司在一个自然年度内累计发 生的捐赠金额。 2、超过前述金额的对外捐赠事项,由董事会 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第一百一十七条 董事会召开临时董事会会 议的通知方式为:电话、传真、电邮、电子 邮件或者专人通知;通知时限为:不迟于召 开临时董事会会议5 日前。 第一百二十七条 在公司控股股 ~~东、实际控制 人单~~ 位担任除董事、监事以外其他行政职务 的人员,不得担任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 第一百二十九条 总经理对董事会负责,行使 下列职权: (一)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组织
第一百一十七条 董事会召开临时董事会会 议的通知方式为:电话、传真、电邮、电子 邮件或者专人通知;通知时限为:不迟于召 开临时董事会会议 五日 前。 情况紧急需要尽快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的, 或经全体董事同意的,可以随时通过电话或 者其他口头方式发出会议通知,但召集人应 当在会议上作出说明。 第一百二十七条 在公司控股股东单位担任 除董事、监事以外其他行政职务的人员,不 得担任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仅在公司领薪,不由控股 股东代发薪水。 第一百二十九条 总经理对董事会负责,行使 下列职权: (一)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组织
| 实施董事会决议,并向董事会报告工作; (二)组织实施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 案; (三)拟订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 (四)拟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五)制定公司的具体规章; (六)提请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总经 理、财务负责人等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七)决定聘任或者解聘除应由董事会决定 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负责管理人员; (八)本章程或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总经理列席董事会会议。 |
实施董事会决议,并向董事会报告工作; (二)组织实施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 案; (三)拟订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 (四)拟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五)制定公司的具体规章; (六)提请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总经 理、财务负责人等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七)决定聘任或者解聘除应由董事会决定 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负责管理人员; (八)本章程或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总经理列席董事会会议。 |
实施董事会决议,并向董事会报告工作; (二)组织实施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 案; (三)拟订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 (四)拟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五)制定公司的具体规章; (六)提请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总经 理、财务负责人等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七)决定聘任或者解聘除应由董事会决定 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负责管理人员; (八)决定以下对外捐赠事项: 1、决定公司及公司控股子公司发生的单笔金 额在50 万元以内的对外捐赠事项。 2、决定累计金额在80 万元以内的对外捐赠 事项,“累计金额”包含公司及公司控股子 公司一个自然年度内累计发生的捐赠金额。 3、超过前述金额的对外捐赠事项,提交董事 会审议。 (九)本章程或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总经理列席董事会会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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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一百三十五条 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 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 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 偿责任。 |
第一百三十五条 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 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 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 偿责任。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忠实履行职务,维护 公司和全体股东的最大利益。公司高级管理 人员因未能忠实履行职务或违背诚信义务, 给公司和社会公众股股东的利益造成损害 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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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百四十条 监事应当保证公司披露的信 息真实、准确、完整。 |
第一百四十条 监事应当保证公司披露的信 息真实、准确、完整,并对定期报告签署书 面确认意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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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百五十一条 公司在每一会计年度结束 之日起4 个月内向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 易所~~报送年度财务会计报告~~,在每一会计年 度前6 个月结束之日起2 个月内向中国证监 会派出机构和上海证券交易所~~报送半年度财~~ ~~务会计报告,~~在每一会计年度前3 个月和前9 个月结束之日起的1 个月内向中国证监会派 出机构和上海证券交易所~~报送季度财务会计~~ ~~报告。~~ ~~财务会计报告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及部~~ ~~门规章的规定进行编制。~~ |
第一百五十一条 公司在每一会计年度结束 之日起四个月内向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 易所报送并披露年度报告,在每一会计年度 上半年结束之日起两个月内向中国证监会派 出机构和上海证券交易所报送并披露中期报 告。 上述年度报告、中期报告按照有关法律、行 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的规 定进行编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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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百六十条 公司聘~~用~~ | ~~取得“从事证券相关~~ | 第一百六十条 公司聘用符合《证券法》规定 |
| ~~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会计报表审 计、净资产验证及其他相关的咨询服务等业 务,聘期1 年,可以续聘。 |
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会计报表审计、净资产 验证及其他相关的咨询服务等业务,聘期一 年,可以续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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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一百七十二条 公司指定中国证监会认可 的报刊作为刊登公司公告和其他需要披露信 息的报刊;指定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 (www.sse.com.cn )、~~巨潮资讯网~~ ~~(www.cninfo.com.cn)~~作为刊登公司公告和 其他需要披露信息的网站。 |
第一百七十二条 公司指定中国证监会认可 的报刊作为刊登公司公告和其他需要披露信 息的报刊;指定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 (www.sse.com.cn)和/或其他符合中国证监 会规定条件的媒体范围内确定公司披露信息 的媒体作为刊登公司公告和其他需要披露信 息的网站。 |
|
| 第一百九十六条 本章程以中文书写,其他任 何语种或不同版本的章程与本章程有歧义 时,以在成都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最近一次核 准登记后的中文版章程为准。 |
第一百九十六条 本章程以中文书写,其他任 何语种或不同版本的章程与本章程有歧义 时,以在成都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最近一次核 准登记后的中文版章程为准。 |
|
| 第一百九十八条 本章程由公司董事会负责 解释。 |
第一百九十八条 本章程由公司董事会负责 解释。本章程如与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 范性文件相冲突的,以有关法律、行政法规、 规范性文件为准。 |
修改后的《成都极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于同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 (http://www.sse.com.cn)予以披露。公司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长或董事长授 权的人员在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及时向工商登记机关办理《成都极米科技股份有 限公司章程》的备案登记等相关手续。上述事项尚需提交 2021 年年度股东大会 审议。
特此公告。
成都极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2 年 4 月 2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