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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GIMI TECH CO., LTD. Capital/Financing Update 2022

Dec 7, 20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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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apital/Financing Updat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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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688696 证券简称:极米科技 公告编号:2022-071

极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新开立募集资金专户并签署募集资金专户存储 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同意成都极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 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1]200 号),极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 下简称“公司”)获准向社会公众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 股)股票 1,250 万股, 发行价为每股人民币 133.73 元,本次发行募集资金总额为 167,162.50 万元;扣 除发行费用后,募集资金净额为 156,243.17 万元。信永中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 普通合伙)对公司本次公开发行新股的资金到位情况进行了审验,并于 2021 年 2 月 25 日出具了 XYZH/2021CDAA90051 号《验资报告》。经其审验,上述募集 资金已全部到位。公司对募集资金进行了专户存储,并与保荐机构、存放募集资 金的商业银行签署了《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

二、新增募集资金专户开立情况

公司于 2022 年 10 月 27 日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和第二届监事会第 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新增募集资金账户的议案》,同意公司新增募集资 金专用账户。为确保募集资金规范管理和使用,董事会同意新增开设募集资金专 户,并与新增募集资金存放银行、保荐机构签订《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 议》。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 2022 年 10 月 28 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 (http://www.sse.com.cn)披露的《关于增加募集资金专用账户的公告》(公告编 号:2022-057)。

近日,公司在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分行开立募集资金专户,公司、中 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与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分行签署了《募集资金专 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协议内容与上海证券交易所制订的《募集资金专户存储

三方监管协议(范本)》不存在重大差异。具体账户开立情况如下:

开户人 开户人 开户银行 募集资金专户账号 专户用途
公司 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分行 43117010010025886
6
/
三、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的主要内容
项目 《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
签约
甲方:极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乙方: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分行
丙方: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
主要
内容
一、甲方已在乙方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
账号为431170100100258866,截至__202212_月_5_日,专户余
额为
0.00___万元。该专户仅用于甲方 补充流动资金 等募集资金投
向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甲方以存单方式存放的募集资金/万元(若有),开户日期为/年/
月/日,期限/个月。甲方承诺上述存单到期后将及时转入本协议约定的
募集资金专户进行管理或者以存单方式续存,并通知丙方。甲方存单
不得质押。
二、甲乙双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
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三、丙方作为甲方的保荐人,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
或其他工作人员对甲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丙方承诺按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
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2020年12月修订)》《上海证券交易所
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以及甲方制订的
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对甲方募集资金的管理和使用履行保荐职责,进行
持续督导工作。
丙方可以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和
乙方应当配合丙方的调查与查询。丙方每半年度对甲方现场调查时应
当同时检查专户存储情况。
四、甲方授权丙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赵言、朱力可以随时到乙方

查询、复印甲方专户的资料;乙方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 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 身份证明;丙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 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五、乙方按月(每月 20 日前)向甲方出具真实、准确、完整的专 户对账单,并抄送给丙方。

六、甲方 1 次或 12 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支取的金额超过 5000 万 元且达到发行募集资金总额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净额(以下简称“募集资 金净额”)的 20%的,甲方应当及时以传真方式通知丙方,同时提供专 户的支出清单。

七、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丙方更换保 荐代表人的,应当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乙方,同时按本协议第十 三条的要求书面通知更换后保荐代表人的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 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八、乙方三次未及时向甲方或丙方出具对账单,以及存在未配合 丙方调查专户情形的,甲方可以主动或在丙方的要求下单方面终止本 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 九、丙方发现甲方、乙方未按约定履行本协议的,应当在知悉有

  • 关事实后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书面报告。任何一方未履行本协议项 下义务的,应当依法承担违约责任。

特此公告。

极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2 年 12 月 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