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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GIMI TECH CO., LTD. — Capital/Financing Update 2022
Mar 24, 20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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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apital/Financing Updat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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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688696 证券简称:极米科技 公告编号:2022-010
成都极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新开立募集资金专户并签署募集资金专户存储 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同意成都极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 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1]200 号),成都极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公司”)获准向社会公众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 股)股票 1,250 万股,发行价为每股人民币 133.73 元,本次发行募集资金总额为 167,162.50 万 元;扣除发行费用后,募集资金净额为 156,243.17 万元。信永中和会计师事务所 (特殊普通合伙)对公司本次公开发行新股的资金到位情况进行了审验,并于 2021 年 2 月 25 日出具了 XYZH/2021CDAA90051 号《验资报告》。经其审验, 上述募集资金已全部到位。公司对募集资金进行了专户存储,并与保荐机构、存 放募集资金的商业银行签署了《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
二、新增募集资金专户开立情况
公司于 2021 年 12 月 28 日召开第一届董事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和第一届监事 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增加部分募投项目实施主体的议案》,同意 公司新增全资子公司宜宾市极米光电有限公司(简称“宜宾极米”)为智能投影与 激光电视系列产品研发升级及产业化项目的实施主体。为确保募集资金规范管理 和使用,董事会同意新增开设募集资金专户,并与宜宾极米、新增募集资金存放 银行、保荐机构签订《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 2021 年 12 月 29 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sse.com.cn)披露的《关于增加 部分募投项目实施主体的公告》(公告编号:2021-057)。
近日,宜宾极米在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分行开立募集资金专户, 公司、宜宾极米、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与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 分行签署了《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协议内容与上海证券交易所制 订的《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范本)》不存在重大差异。具体账户开 立情况如下:
| 开户人 | 开户银行 | 募集资金专户账号 | 专户用途 |
|---|---|---|---|
| 宜宾极米 | 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 公司成都青羊支行 |
634231933 | 智能投影与激 光电视系列产 品研发升级及 产业化项目 |
三、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的主要内容
| 项目 | 《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 |
|---|---|
| 签约 方 |
甲方:成都极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宜宾市极米光电有限公司 乙方: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分行 丙方: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 |
| 主要 内容 |
一、甲方已在乙方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 账号为634231933。上述专户仅用于甲方智能投影与激光电视系列产 品研发升级及产业化项目募集资金投向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 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甲方以存单方式存放的募集资金\万元(若有),开户日期为\ 年\月\日,期限\个月。甲方承诺上述存单到期后将及时转入 本协议规定的募集资金专户进行管理或以存单方式续存,并通知丙 方。甲方存单不得质押。 二、甲乙双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 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 章。 三、丙方作为甲方的保荐人,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 或其他工作人员对甲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丙方承诺按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海证券 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以及甲方 |
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对甲方募集资金管理事项履行保荐职责,进 行持续督导工作。
丙方可以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和 乙方应当配合丙方的调查与查询。丙方每半年度对甲方现场调查时应 当同时检查专户存储情况。
四、甲方授权丙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赵言、朱力可以随时到乙方 查询、复印甲方专户的资料;乙方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 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 身份证明;丙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 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五、乙方按月(每月 10 日前)向甲方出具真实、准确、完整的专 户对账单,并抄送给丙方。
六、甲方 1 次或 12 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支取的金额超过 5000 万 元且达到发行募集资金总额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净额(以下简称“募集资 金净额”)的 20%的,甲方应当及时以传真方式通知丙方,同时提供专 户的支出清单。
七、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丙方更换保 荐代表人的,应当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乙方,同时按本协议第十 二条的要求书面通知更换后保荐代表人的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 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八、乙方连续三次未及时向甲方或丙方出具对账单,以及存在未 配合丙方调查专户情形的,甲方可以主动或在丙方的要求下单方面终 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九、丙方发现甲方、乙方未按约定履行本协议的,应当在知悉有 关事实后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书面报告。任何一方未按约定履行本 协议的,应当依法承担违约责任。
十、本协议自甲、乙、丙三方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其授权代 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并 依法销户之日起失效。
十一、本协议一式六份,甲、乙、丙三方各持一份,向上海证券
交易所、中国证监会四川监管局各报备一份,其余留甲方备用。
特此公告。
成都极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2 年 3 月 2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