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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GIMI TECH CO., LTD. Capital/Financing Update 2021

Dec 28, 2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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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apital/Financing Updat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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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688696 证券简称:极米科技 公告编号:2021-057

成都极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增加部分募投项目实施主体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 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成都极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极米科技”)于 2021 年 12 月 28 日召开第一届董事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和第一届监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审 议通过了《关于增加部分募投项目实施主体的议案》,同意公司新增全资子公司 宜宾市极米光电有限公司(简称“宜宾极米”)为智能投影与激光电视系列产品 研发升级及产业化项目的实施主体。公司独立董事、监事会发表了明确同意的意 见,保荐机构出具了明确同意的核查意见。现将具体情况公告如下:

一、 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同意成都极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 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1]200 号),公司获准向社会公众公开发 行人民币普通股(A 股)股票 1,250 万股,发行价为每股人民币 133.73 元,本次 发行募集资金总额为 167,162.50 万元;扣除发行费用后,募集资金净额为 156,243.17 万元。信永中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对公司本次公开发行 新股的资金到位情况进行了审验,并于 2021 年 2 月 25 日出具了 XYZH/2021CDAA90051 号《验资报告》。经其审验,上述募集资金已全部到位。 公司对募集资金进行了专户存储,并与保荐机构、存放募集资金的商业银行签署 了《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

二、 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情况

根据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招股说明书》及《关于增加部 分募投项目实施主体的公告》(公告编号:2021-021),公司本次公开发行新股

的募集资金总额扣除发行费用后将用于投资下列项目:

单位:万元

单位:万
序号 项目名称 项目实施主体 项目总投资 募集资金投资额
1 智能投影与激光电视系列产品
研发升级及产业化项目
极米科技 81,573.33 81,573.33
2 光机研发中心建设项目 极米科技、宜宾
极米
19,595.64 19,595.64
3 企业信息化系统建设项目 极米科技、宜宾
极米
4,837.37 4,837.37
4 补充流动资金 极米科技 14,000.00 14,000.00
合计 120,006.34 120,006.34

三、 本次新增募投项目实施主体情况

为了满足募投项目的实际开展需要,提高募集资金的使用效率,保障募投 项目的实施进度,公司拟新增全资子公司宜宾极米为“智能投影与激光电视系 列产品研发升级及产业化项目”的实施主体,公司将与宜宾极米共同实施上述 募投项目,募投项目其他内容均不发生变化。

新增募投项目实施主体的具体情况如下:


项目名称 原实施主体 增加后实施主体
1 智能投影与激光电视系列产品研
发升级及产业化项目
极米科技 极米科技、宜宾极米

本次新增募投项目实施主体的基本情况如下:

名称 主要生产经营地 成立时间 注册资本 实收资本 股权结构 主营业务
宜宾极米 宜宾市翠屏区智能
终端产业园A3
2018-11-06 人民币
2000万元
人民币
2000万元
极米科技持有
100%股权
整机产品核心器件及
整机的研发试产及生
产组装职能

本次新增实施主体后,公司将及时安排新增开设募集资金专户,并与宜宾极 米、新增募集资金存放银行、保荐机构签订《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 在前述事项范围内,董事会授权公司财务负责人行使该项事宜的决策权,并办理 上述开立募集资金专户、签署监管协议等事项,具体事项由公司财务部负责组织

实施。除前述新增的实施主体,公司募投项目的投资总额、募集资金投入额、投 资内容等其他内容不存在变化。募集资金将严格按照规定存放于董事会批准设立 的专项账户集中管理和使用。公司将根据有关事项进展情况,严格按照有关法律 的规定和要求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四、 本次新增募投项目实施主体的影响及风险

本次部分募投项目新增宜宾极米为实施主体是公司根据项目实施的实际情 况做出的审慎决定,未改变募投项目的投资总额、募集资金投入额、建设内容等, 募集资金用途未发生变更,不会对公司的正常经营产生重大不利影响,不存在变 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形,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 —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 自律监管规则适用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等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 定,及《成都极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相关规定。募投项目 所面临的风险与《成都极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 招股说明书》中提示风险仍然保持相同。

五、 审议程序及专项意见

公司于 2021 年 12 月 28 日召开第一届董事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和第一届监事 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增加部分募投项目实施主体的议案》,同意 新增宜宾极米为智能投影与激光电视系列产品研发升级及产业化项目的实施主 体。除新增前述子公司作为实施主体外,募投项目其他内容均不发生变更。本事 项在董事会审批权限范围内,无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一) 独立董事意见

经核查,公司独立董事认为:公司本次仅新增部分募投项目的实施主体,未 改变募集资金的投资方向,不存在改变或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的情形,不存在 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不会对募投项目的实施造成不利影响,符合《上市 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 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规 则适用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的规

定。

公司独立董事同意公司增加智能投影与激光电视系列产品研发升级及产业 化项目的实施主体。

(二) 监事会意见

经审议,公司监事会认为:公司本次仅新增部分募投项目的实施主体,不影 响公司募投项目的正常实施,不会对公司的正常经营产生重大不利影响,也不存 在改变或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和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本次履行的审议 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公司监事会同意公司增加募投项目的实施主体。

(三) 保荐机构核查意见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公司本次增加募投项目实施主体符合公司发展规划 及实际生产经营需要,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形。上 述事项已经过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审议通过,独立董事发表了明确同意的独立意 见,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 求》、《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规则适用指引第 1 号——规范 运作》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规定。保荐机构对公司本次增加募投项 目实施主体事项无异议。

特此公告。

成都极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1 年 12 月 2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