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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GIMI TECH CO., LTD. — Capital/Financing Update 2021
Aug 25, 2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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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apital/Financing Updat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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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 688696 证券简称:极米科技
成都极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股票期权及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草案)
成都极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二零二一年八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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声 明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 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本公司所有激励对象承诺,公司因信息披露文件中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 重大遗漏,导致不符合授予权益或权益行权 / 归属安排的,激励对象应当自相关信息披 露文件被确认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后,将由本激励计划所获得的 全部利益返还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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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别提示
一、 本激励计划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科创板上市 公司信息披露业务指南第 4 号 —— 股权激励信息披露》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 文件,以及《成都极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制订。
二、 本激励计划采取的激励工具包括股票期权及限制性股票(第二类限制性股票) 两个部分。股票来源为成都极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 公司 ” 或 “ 本公司 ” )向激励对象 定向发行公司 A 股普通股股票。
符合本激励计划授予条件的激励对象,在满足相应行权、归属条件后,以授予价 格分次获得公司增发的 A 股普通股股票,该等股票将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上海 分公司进行登记。激励对象获授的股票期权在行权前、限制性股票在归属前,不享有 公司股东权利,并且该股票期权及限制性股票不得转让、用于担保或偿还债务等。
三、 本计划拟向激励对象授予权益总计 3,200,000 份,占本计划公告时公司股本总 额 5,000 万股的 6.40% 。其中,首次授予 2,885,500 份,占本计划公告时公司总股本的 5.77% ; 预留 314,500 份,占本计划授予权益总数的 9.83% ,占本计划公告时公司总股本的 0.63% 。其 中:
股票期权:公司拟向激励对象授予总计 3,000,000 份股票期权,占本计划公告时公 司股本总额 5,000 万股的 6.00% 。其中,首次授予 2,725,500 份,占本计划公告时公司总 股本的 5.45% ;预留 274,500 份,占本计划授予股票期权总数的 9.15% ,占本计划公告 时公司总股本的 0.55% 。
限制性股票:公司拟向激励对象授予总计 200,000 股第二类限制性股票,占本计划 公告时公司股本总额 5,000 万股的 0.4% 。其中,首次授予 160,000 股,占本计划公告时 公司总股本的 0.32% ;预留 40,000 股,占本计划授予限制性股票总数的 20% ,占本计划 公告时公司总股本的 0.08% 。
截至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日,公司全部有效期内的股权激励计划所涉及的标的股 票总数累计未超过本激励计划提交股东大会时公司股本总额的 20.00% 。公司董事长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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波先生、董事及总经理肖适先生通过本次股权激励计划获授的公司股票数量超过公司 总股本的 1% ,需经公司股东大会特别决议审议通过之后方可实施。除此之外,其他本 激励计划中任何一名激励对象通过全部有效期内的股权激励计划获授的公司股票数量 累计未超过公司股本总额的 1.00% 。
四、 本计划首次授予部分股票期权的行权价格为 557.19 元 / 股,行权价格不低于股 票票面金额,也不低于下列价格较高者:
-
1 、 激励计划公告前 1 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前 1 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额 / 前 1 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量),即每股 557.19 元;
-
2 、 激励计划公告前 20 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前 20 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额 / 前 20 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量),即每股 557.10 元。
预留部分股票期权的行权价格按不低于股票票面金额,也不低于下列价格较高者 确定:
-
1 、 授予该部分股票期权的董事会决议公告日前 1 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
-
2 、 授予该部分股票期权的董事会决议公告日前 20 个交易日、 60 个交易日或者 120 个 交易日的公司股票交易均价之一。
预留部分股票期权在授予前须召开董事会审议通过相关议案,并披露授予情况。 五、 公司本次限制性股票为自主定价,本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限制性股票的价格 为 180 元 / 股。
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同首次授予部分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一致,为 每股 180 元。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在授予前须召开董事会审议通过相关议案,并披露 授予情况。
六、 本激励计划授予的激励对象总人数为 152 人,占公司全部职工人数的 6.7% (截至 2021 年 7 月 31 日)。包括公司公告本激励计划时在本公司(含子公司,下同)任职 的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中层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人员及业务骨干。
预留激励对象指本计划获得股东大会批准时尚未确定但在本计划存续期间纳入激 励计划的激励对象,由本计划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 12 个月内确定。预留激励对象的 确定标准参照首次授予的标准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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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 本激励计划股票期权计划的有效期为自股票期权授予之日起至所有股票期权行 权或注销之日止,最长不超过 72 个月;限制性股票计划的有效期为自限制性股票授予之日起 至所有限制性股票全部归属或作废失效之日止,最长不超过 72 个月。
八、 公司不存在《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第七条规定的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下列情形:
(一)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 意见的审计报告;
(二)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 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三)上市后最近 36 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利润分 配的情形;
(四)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 (五)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九、 参与本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不包括公司监事、独立董事。激励对象符合《上市 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第八条的规定,不存在不得成为激励对象的下列情形:
(一)最近 12 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
(二)最近 12 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
(三)最近 12 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
-
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四)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
(五)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
(六)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十、 公司承诺不为激励对象依本激励计划获取有关股票期权及限制性股票提供贷款 以及其他任何形式的财务资助,包括为其贷款提供担保。
十一、 本激励计划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方可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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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十二、 本激励计划的实施不会导致股权分布不符合上市条件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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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 录
| 目 录 | |
|---|---|
| 声 明 |
............................................................................................................................................... 2 |
| 特别提示............................................................................................................................................ 3 | |
| 第一章 | 释义.................................................................................................................................... 8 |
| 第二章 | 本激励计划的目的与原则................................................................................................. 10 |
| 第三章 | 本激励计划的管理机构.................................................................................................... 11 |
| 第四章 | 激励对象的确定依据和范围............................................................................................. 12 |
| 第五章 | 本激励计划的具体内容.................................................................................................... 14 |
| 第六章 | 本激励计划的实施、授予及激励对象行权/解除限售程序................................................ 37 |
| 第七章 | 公司/激励对象各自的权利义务........................................................................................ 40 |
| 第八章 | 公司/激励对象发生异动的处理........................................................................................ 42 |
| 第九章 | 附则.................................................................................................................................. 4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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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释义
以下词语如无特殊说明,在本文中具有如下含义:
| 极米科技、本公司、公 司、上市公司 |
指 | 成都极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
| 本激励计划、本计划 | 指 | 成都极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股票期权及限制性股票激 励计划 |
| 限制性股票、第二类限 制性股票 |
指 | 符合本激励计划授予条件的激励对象,在满足相应归属条件后 分次获得并登记的本公司股票。 |
| 股票期权 | 指 | 符合本激励计划授予条件的激励对象,在未来一定期限内以预先 确定的条件购买本公司一定数量股票的权利 |
| 激励对象 | 指 | 按照本激励计划规定,获得股票期权或限制性股票的公司(含子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核心员工 |
| 授予日 | 指 | 公司向激励对象授予股票期权、限制性股票的日期,授予日必须 为交易日 |
| 有效期 | 指 | 自股票期权首次授权之日和限制性股票首次授予之日起至激励 对象获授的所有股票期权行权或注销和限制性股票全部归属或 作废失效之日止 |
| 授予价格 | 指 | 公司授予激励对象每一股限制性股票的价格 |
| 归属 | 指 | 限制性股票激励对象满足获益条件后,上市公司将股票登记至 激励对象账户的行为 |
| 归属条件 | 指 | 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所设立的,激励对象为获得激励股票所需 满足的获益条件 |
| 归属日 | 指 | 限制性股票激励对象满足获益条件后,获授股票完成登记的日 期,必须为交易日 |
| 等待期 | 指 | 股票期权授权完成登记之日至股票期权可行权日之间的时间段 |
| 可行权日 | 指 | 激励对象可以开始行权的日期,可行权日必须为交易日 |
| 行权价格 | 指 | 公司向激励对象授予股票期权时所确定的、激励对象购买公司股 份的价格 |
| 行权条件 | 指 | 根据本计划激励对象行使股票期权所必需满足的条件 |
| 《公司法》 | 指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
| 《证券法》 | 指 |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
| 《管理办法》 | 指 | 《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 |
| 《上市规则》 | 指 | 《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 |
| 《披露指南》 | 指 | 《科创板上市公司信息披露业务指南第4号——股权激励信息 披露》 |
| 《公司章程》 | 指 | 《成都极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
| 中国证监会 | 指 |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
| 证券交易所 | 指 | 上海证券交易所 |
| 登记结算公司 | 指 |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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元、万元 指 人民币元、人民币万元
注: 1 .本草案所引用的财务数据和财务指标,如无特殊说明指合并报表口径的财务数据和根据该类财务数据计算的财 务指标。
- 本草案中部分合计数与各明细数直接相加之和在尾数上如有差异,是由于四舍五入所造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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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本激励计划的目的与原则
为了进一步建立、健全公司长效激励机制,持续吸引优秀人才,充分调动公司核 心团队的积极性,有效地将股东利益、公司利益和核心团队个人利益结合在一起,使 各方共同关注公司的长远发展,在充分保障股东利益的前提下,按照激励与约束对等的 原则,依据《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上市规则》、《披露指南》和有关法 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制定本激励计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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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本激励计划的管理机构
一、 股东大会作为公司的最高权力机构,负责审议批准本激励计划的实施、变更和 终止。股东大会可以在其权限范围内将与本激励计划相关的部分事宜授权董事会办理。
二、 董事会是本激励计划的执行管理机构,负责本激励计划的实施。董事会下设薪 酬与考核委员会(以下简称 “ 薪酬委员会 ” ),负责拟订和修订本激励计划并报董事会审议, 董事会审议通过本激励计划后,报股东大会审议。董事会可以在股东大会授权范围内办理本 激励计划的其他相关事宜。
三、 监事会及独立董事是本激励计划的监督机构,应当就本激励计划是否有利于公 司的持续发展,是否存在明显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发表意见。监事会对本激励计 划的实施是否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进行监督,并且负责 审核激励对象的名单。独立董事将就本激励计划向所有股东征集委托投票权。
公司在股东大会审议通过股权激励方案之前对其进行变更的,独立董事、监事会 应当就变更后的方案是否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是否存在明显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 利益的情形发表独立意见。
公司在向激励对象授出权益前,独立董事、监事会应当就股权激励计划设定的激 励对象获授权益的条件发表明确意见。若公司向激励对象授出权益与本激励计划安排 存在差异,独立董事、监事会(当激励对象发生变化时)应当同时发表明确意见。
激励对象获授的股票期权在可行权前、限制性股票在归属前,独立董事、监事会 应当就股权激励计划设定的激励对象可行权条件及归属条件是否成就发表明确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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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激励对象的确定依据和范围
一、 激励对象的确定依据
1 、激励对象确定的法律依据
本激励计划激励对象系依据《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上市规 则》、《披露指南》和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 结合公司实际情况而确定。
- 2 、激励对象确定的职务依据
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为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中层管理人员、核心 技术人员、业务骨干人员。激励对象不包括独立董事、监事。
此外,公司还将预留部分股份以激励未来员工。
对符合本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范围的人员,由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拟定名单,并经 公司监事会核实确定。
二、 激励对象的范围
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涉及的激励对象共计 152 人,占公司全部职工人数的 6.7% (截至 2021 年 7 月 31 日),包括:
1 、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 2 、 中层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人员及业务骨干人员。
以上激励对象中,所有激励对象必须在公司授予限制性股票或股票期权时和本激 励计划的规定的考核期内与公司或其分、子公司存在聘用或劳动关系。
本计划授予激励对象包括公司实际控制人钟波先生。公司实际控制人钟波先生作 为公司董事长,全面主持公司经营管理工作,对公司产品的研发、生产和销售以及公 司战略方针和经营决策的制定、重大经营管理事项等发挥显著地积极的作用,公司将 其纳入本激励计划符合公司发展需要,符合《上市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具 有必要性与合理性。
以上激励对象包含部分外籍员工,公司将其纳入本激励计划的原因在于:公司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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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展成为积极创新影响世界的杰出科技公司为中长期发展目标,境外业务是公司未来 持续发展中的重要一环。而公司行业人才竞争比较激烈,因此吸引和稳定国际技术人 才对公司的发展非常重要;激励对象中的外籍员工在公司的技术研发、业务拓展等方 面起到不可忽视的重要作用;股权激励是境外公司常用的激励手段,通过本次激励计 划将更加促进公司核心人才队伍的建设和稳定,从而有助于公司的长远发展。
预留授予部分的激励对象由本激励计划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 12 个月内确定,经 董事会提出、独立董事及监事会发表明确意见、律师发表专业意见并出具法律意见书 后,公司在指定网站按要求及时准确披露当次激励对象相关信息。超过 12 个月未明确 激励对象的,预留权益失效。预留激励对象的确定标准参照首次授予的标准确定。
三、 激励对象的核实
-
1 、 本激励计划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公司将在内部公示激励对象的姓名和职务, 公示期不少于 10 天。
-
2 、 公司监事会将对激励对象名单进行审核,充分听取公示意见,并在公司股东大 会审议本激励计划前 5 日披露监事会对激励对象名单审核及公示情况的说明。经 公司董事会调整的激励对象名单亦应经公司监事会核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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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 本激励计划的具体内容
本激励计划包括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和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两部分。 本激励计划拟 授予激励对象权益总计 3,200,000 份,涉及的标的股票种类为人民币 A 股普通股,约占 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日公司股本总额 5,000 万股的 6.40% ,其中,首次授予权益总数为 2,885,500 份,占本激励计划拟授出权益总数的 90.17% ,约占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日 公司股本总额 5,000 万股的 5.77% ;预留 314,500 份,占本激励计划拟授出权益总数的 9.83% ,约占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日公司股本总额 5,000 万股的 0.63% 。
一、 股票期权激励计划
(一) 股票来源
股票期权计划涉及的标的股票来源为公司向激励对象定向发行公司 A 股普通股股 票。
(二) 标的股票的数量
股票期权计划拟向激励对象授予 3,000,000 份股票期权,约占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 时公司股本总额 5,000 万股的 6.00% 。其中首次授予 2,725,500 份,占本激励计划公布 时公司股本的 5.45% ,首次授予占本次授予股票期权总额的 90.85% ;预留 274,500 份, 占本激励计划公布时公司股本的 0.55% ,预留部分占本次授予股票期权总额的 9.15% 。
(三) 激励对象获授的股票期权分配情况
股票期权计划对象为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中层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人员、 业务骨干人员。本激励计划授予的股票期权在各激励对象间的分配情况如下表所示:
| 占本激励计划 | ||||||
|---|---|---|---|---|---|---|
| 激励对象姓 | 获授股票期 | 占授予股票期 | ||||
| 序号 | 国籍 | 激励对象职务 | 公告日股本总 | |||
| 名 | 权数量(份) | 权总数比例 | ||||
| 额比例 | ||||||
| 一、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 ||||||
| 1 | 钟波 | 中国 | 董事长 | 1,000,000 | 33.33% | 2.00% |
| 2 | 肖适 | 中国 | 董事、总经理 | 1,000,000 | 33.33% | 2.00% |
| 3 | 尹蕾 | 中国 | 董事、副总经理 | 60,000 | 2.00% | 0.12% |
| 4 | 罗廷 | 中国 | 副总经理 | 60,000 | 2.00% | 0.12% |
| 5 | 沈毅 | 中国 | 副总经理 | 60,000 | 2.00% | 0.1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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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 | 王鑫 | 中国 | 副总经理 | 60,000 | 2.00% | 0.12% |
|---|---|---|---|---|---|---|
| 7 | 刘帅 | 中国 | 董事 | 30,000 | 1.00% | 0.06% |
| 8 | 郭雪晴 | 中国 | 品牌公关总监 | 20,000 | 0.67% | 0.04% |
| 合计 | 2,290,000 | 76.33% | 4.58% | |||
| 二、其他董事会认为需要激励的人员 | ||||||
| 中层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人员及业务骨干人员 (合计58人) |
435,500 | 14.52% | 0.87% | |||
| 首次授予股票期权数量合计 | 2,725,500 | 90.85% | 5.45% | |||
| 三、预留部分 | 274,500 | 9.15% | 0.55% | |||
| 合计 | 3,000,000 | 100% | 6.00% |
注:
-
1 、本激励计划拟授予公司董事长钟波先生 100.00 万份股票期权,约占本激励计划公告日公司股本总额的 2.00% ,授予 公司董事、总经理肖适先生 100.00 万份股票期权,约占本激励计划公告日公司股本总额的 2.00% 。根据《管理办法》的 规定,向钟波先生和肖适先生授予的股票期权将经公司股东大会特别决议审议通过之后方可实施。除钟波先生、肖适 先生外的其他任何一名激励对象通过全部有效期内的股权激励计划获授的公司股票数量累计未超过公司股本总额的 1.00% 。
-
2 、本计划激励对象不包括独立董事、监事 。
-
3 、公司全部在有效期内的激励计划所涉及的标的股票总数累计不超过股权激励计划提交股东大会时公司股本总额的 20% 。
-
4 、预留权益比例未超过本激励计划拟授予权益数量的 20.00% 。预留部分的激励对象由本激励计划经股东大会审议通 过后 12 个月内确定,经董事会提出、独立董事及监事会发表明确意见、律师发表专业意见并出具法律意见书后,公 司在指定网站按要求及时准确披露激励对象相关信息。董事会审议本激励计划时,关联董事回避表决。
(四) 股票期权的有效期、授予日、等待期、可行权日和禁售期
1 、 股票期权计划的有效期
股票期权计划有效期自股票期权授予之日起至激励对象获授的股票期权全部归属 或作废失效之日止,最长不超过 72 个月。
- 2 、 股票期权计划的授予日
授予日在本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由董事会确定。
3 、 股票期权计划的等待期
股票期权计划的等待期分别为 36 个月、 48 个月,等待期均自授予之日起计。激励 对象根据本激励计划获授的股票期权在等待期内不得转让、用于担保或偿还债务。
- 4 、 本激励计划的可行权日
自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授权日 36 个月后,满足行权条件的激励对象可以行权。可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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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日必须为计划有效期内的交易日,但下列期间不得行权:
-
1) 公司定期报告公告前三十日内,因特殊原因推迟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公 告日期的,自原预约公告日前三十日起算,至公告前一日;
-
2) 公司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公告前十日内;
-
3) 自可能对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发生 之日或者进入决策程序之日,至依法披露后二个交易日内;
-
4) 中国证监会及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期间。
上述 “ 重大事件 ” 为公司依据《上市规则》的规定应当披露的交易或其他重大事项。
(五) 股票期权计划的行权安排
自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授权日起 36 个月后,满足行权条件的激励对象可以分两期申 请行权。具体行权安排如下表所示:
| 行权期 | 行权时间 | 可行权比例 |
|---|---|---|
| 首次授予股票期权 的第一个行权期 |
自首次授予日起满36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至 首次授予日起48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止 |
50% |
| 首次授予股票期权 的第二个行权期 |
自首次授予日起满48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至 首次授予日起60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止 |
50% |
本计划预留授予的股票期权的行权期限和行权比例安排均与首次授予一致。
在上述约定期间因行权条件未成就的股票期权,不得行权或递延至下期行权,并 由公司按本激励计划规定的原则注销激励对象相应的股票期权。在股票期权各行权期 结束后,激励对象未行权的当期股票期权应当终止行权,公司将予以注销。在满足股 票期权行权条件后,公司将为激励对象办理满足行权条件的股票期权行权事宜。
(六) 股票期权计划禁售期
股票期权计划的禁售规定按照《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董监 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 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具体内容如下:
- 1 、 激励对象为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其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 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 25% ,在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
-16-
司股份。
-
2 、 激励对象为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将其持有的本公司股票在买入后 6 个 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 6 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本公司所有,本公 司董事会将收回其所得收益。
-
3 、 股票期权计划有效期内,如果《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董 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 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 程》中对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持有股份转让的有关规定发生了变化,则这 部分激励对象转让其所持有的公司股票应当在转让时符合修改后的相关规定。
-
(七) 股票期权的行权价格及确定方法
-
1 、 首次授予股票期权的行权价格
本激励计划股票期权(不含预留部分)的行权价格为每股 557.19 元。即满足行权 条件后,激励对象获授的每份股票期权拥有在有效期内以每股 557.19 元的价格购买 1 股 公司股票的权利。
- 2 、 首次授予股票期权行权价格的确定方法
股票期权行权价格不低于股票票面金额,且不低于下列价格较高者:
-
1) 本激励计划公告前 1 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为每股 557.19 元;
-
2) 本激励计划公告前 20 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为每股 557.10 元。
-
3 、 预留部分股票期权行权价格的确定方法
预留部分股票期权的行权价格按不低于股票票面金额,也不低于下列价格较高者 确定:
-
1) 授予该部分股票期权的董事会决议公告日前 1 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
-
2) 授予该部分股票期权的董事会决议公告日前 20 个交易日、 60 个交易日或者 120 个交易日的公司股票交易均价之一。
预留部分股票期权在授予前须召开董事会审议通过相关议案,并披露授予情况。
- (八) 股票期权的授予与行权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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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股票期权的授予条件
同时满足下列授予条件时,公司向激励对象授予股票期权,反之,若下列任一授 予条件未达成的,则不能向激励对象授予股票期权。
-
1) 公司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
a) 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 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
b) 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 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
c) 上市后最近 36 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利 润分配的情形;
-
d) 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
e) 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
2) 激励对象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
a) 最近 12 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
b) 最近 12 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
c) 最近 12 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 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
d) 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
e) 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
f) 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2 、 股票期权的行权条件
激励对象获授的股票期权需同时满足以下条件方可分批次办理行权事宜:
-
1) 公司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
a) 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 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18-
-
b) 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 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
c) 上市后最近 36 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利 润分配的情形;
-
d) 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
e) 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
2) 激励对象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
a) 最近 12 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
b) 最近 12 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
c) 最近 12 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 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
d) 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
e) 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
f) 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公司发生上述第 1 )条规定情形之一的,所有激励对象根据本激励计划已获授但尚 未到可行权期的股票期权应当由公司注销;若激励对象发生上述第 2 )条规定情形之一 的,该激励对象根据本激励计划已获授但尚未到可行权期的股票期权应当由公司注销。 3 、 满足公司层面业绩考核要求
本激励计划股票期权分两期行权,行权考核年度为 2023 年、 2024 年;公司将对激 励对象分年度进行绩效考核,每个会计年度考核一次,以达到业绩考核目标作为激励 对象的行权条件。预留的股票期权与首次授予的股权票期权行权考核期一致。
| 行权安排 | 对应考核年度 | 业绩考核目标 |
| 第一个行权期 | 2023 | 2023年较2020年的营业收入增长率不低于70% |
| 第二个行权期 | 2024 | 2024年较2020年的营业收入增长率不低于100% |
-19-
若公司未满足上述业绩考核目标,所有参与本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对应考核当年 计划可行权的股票期权全部失效并注销。
4 、 满足激励对象个人层面绩效考核要求
激励对象的个人层面绩效考核按照公司制定的《 2021 年股票期权及限制性股票激 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规定组织实施,并依照激励对象的考核结果确定其实际可 行权额度。激励对象的绩效考核结果划分为五个档次,届时根据以下考核评级表中对 应的个人层面可行权比例确定激励对象的实际可行权的股票期权数量:
| 考核评级 | C | ||||
|---|---|---|---|---|---|
| A | B+ | B | B- | ||
| 个人层面可行 权比例 |
100% | 100% | 90% | 70% | 0% |
激励对象当年实际可行权的股票期权数量 = 个人当年计划行权额度 × 个人层面可行 权比例。
激励对象当期计划行权的股票期权因考核原因不能行权或不能完全行权的,相应 数量的股票期权由公司注销,不可递延至下一年度行权。在股票期权各行权期结束后, 激励对象未行权的当期股票期权应当终止行权,公司将予以注销。
公司 / 公司股票因经济形势、市场行情等因素发生变化,继续执行激励计划难以达 到激励目的的,经公司董事会及 / 或股东大会审议确认,可决定对本激励计划的尚未行 权的某一批次 / 多个批次的股票期权取消行权或终止本激励计划。
5 、 考核指标的科学性和合理性说明
公司以研发创新为本,始终坚持对产品研发、技术创新的持续投入。公司以发展 成为积极创新影响世界的杰出科技公司为中长期发展目标,而人才是实现公司中长期 发展目标的关键。
为实现公司战略目标及保持现有竞争力,本次股权激励计划考核指标分为两个层 面,分别为公司层面业绩考核、个人层面绩效考核。
营业收入增长率指标能够真实反映公司的经营情况、盈利能力和成长性,是预测 企业经营业务拓展趋势和成长性的有效性指标,该指标有利于公司在面对行业竞争时 能够稳健发展,吸引和留住优秀人才,有利于调动激励对象的工作热情和积极性,促 使公司战略目标的实现 , 为股东带来更高效、更持久的回报。
-20-
除公司层面的业绩考核外,公司对个人还设置了严密的绩效考核体系,能够对激 励对象的工作绩效作出较为准确、全面的综合评价。公司将根据激励对象前一年度绩 效考评结果,确定激励对象个人是否达到可行权的条件。股票期权激励计划主要覆盖 公司高管及中高层员工,公司层面业绩考核目标较以覆盖中基层核心骨干的限制性股 票计划设置更高,以期调动公司高管及中高层员工积极性推动公司实现更快更好发展。
综上,公司本次激励计划的考核体系具有全面性、综合性及可操作性,考核指标 设定具有良好的科学性和合理性,同时对激励对象具有约束效果,能够达到本次激励 计划的考核目的。
(九) 股票期权数量的调整方法
1 、 股票期权数量的调整方法
若在本激励计划公告当日至激励对象完成股票期权股份登记前,公司有资本公积 金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票拆细、缩股或配股等事项,应对股票期权数量进行 相应的调整。调整方法如下:
- 1) 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票拆细
Q = Q0× ( 1 + n )
其中: Q0 为调整前的股票期权数量; n 为每股的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派送股票 红利、股票拆细的比率(即每股股票经转增、送股或拆细后增加的股票数量); Q 为 调整后的股票期权数量。
2) 配股
Q = Q0×P1× ( 1 + n ) ÷ ( P1 + P2×n )
其中: Q0 为调整前的股票期权数量; P1 为股权登记日当日收盘价; P2 为配股价 格; n 为配股的比例(即配股的股数与配股前公司总股本的比例); Q 为调整后的股票 期权数量。
3) 缩股
Q = Q0×n
其中: Q0 为调整前的股票期权数量; n 为缩股比例(即 1 股公司股票缩为 n 股股
-21-
票); Q 为调整后的股票期权数量。
- 4) 派息 、增发
公司在发生派息、增发新股的情况下,股票期权数量不做调整。
2 、 股票期权行权价格的调整方法
若在本激励计划公告当日至激励对象完成股票期权股份登记前公司有资本公积金 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票拆细、缩股、派息或配股等事项,应对股票期权的行 权价格进行相应的调整。调整方法如下:
- 1) 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份拆细
==> picture [90 x 10] intentionally omitted <==
其中: P0 为调整前的行权价格; n 为每股的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 股票拆细的比率; P 为调整后的行权价格。
- 2) 配股
P = P0× ( P1 + P2×n ) ÷[P1× ( 1 + n ) ]
其中: P0 为调整前的行权价格; P1 为股权登记日当日收盘价; P2 为配股价格; n 为配股的比例(即配股的股数与配股前公司总股本的比例); P 为调整后的股票 期权 行权价格。
- 3) 缩股
==> picture [51 x 10] intentionally omitted <==
其中: P0 为调整前的行权价格; n 为缩股比例; P 为调整后的行权价格。
- 4) 派息
P = P0
其中: P0 为调整前的行权价格; V 为每股的派息额; P 为调整后的行权价格。
- 5) 增发
公司在增发新股的情况下,股票期权的行权价格不做调整。
3 、 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调整的程序
公司股东大会授权公司董事会依据上述已列明的原因调整股票期权数量或行权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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格。董事会根据上述规定调整行权价格或股票期权数量后,将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公告 并通知激励对象,并履行信息披露程序。公司应当聘请律师就上述调整是否符合《管 理办法》及《公司章程》和本激励计划的规定向董事会出具专业意见。
(十) 股票期权的会计处理
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 11 号 —— 股份支付》和《企业会计准则第 22 号 —— 金融工 具确认和计量》的规定,公司将在等待期内的每个资产负债表日,根据最新取得的可 行权的人数变动、业绩指标完成情况等后续信息,修正预计可行权的股票期权数量, 并按照股票期权授予日的公允价值,将当期取得的服务计入相关成本或费用和资本公 积。
1 、 会计处理方法
1) 授予日
由于授予日股票期权尚不能行权,因此不需要进行相关会计处理。公司将在授权 日采用布莱克 — 斯科尔期权定价模型( Black-Scholes Model )确定股票期权在授权日 的公允价值。
2) 等待期
公司在等待期的每个资产负债表日,以对可行权股票期权数量的最佳估算为基础, 按照股票期权在授权日的公允价值,将当期取得的服务计入相关资产成本或当期费用, 同时计入 “ 资本公积 - 其他资本公积 ” 。
3) 可行权日之后会计处理
不再对已确认的成本费用和所有者权益总额进行调整。
4) 行权日
在行权日,如果达到行权条件,可以行权,结转行权日前每个资产负债表日确认 “ - ” 的 资本公积 其他资本公积 ;如果全部或部分股票期权未被行权而失效或作废,按照 会计准则及相关规定处理。
2 、 股票期权公允价值及确定方法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 11 号 — 股份支付》和《企业会计准则第 22 号 — 金融工具确 认和计量》的相关规定,公司以布莱克 — 斯科尔期权定价模型( Black-Scholes Model ) 作为定价模型,公司运用该模型以 2021 年 8 月 25 日为计算的基准日,对首次授予的股
-23-
票期权的公允价值进行了预测算(授予时进行正式测算),具体参数选取如下:
-
1) 标的股价: 557.50 元 / 股( 2021 年 8 月 25 日收盘价为 557.50 元 / 股,假设授权 日公司收盘价为 557.50 元 / 股)
-
2) 有效期分别为: 3 年、 4 年(授权日至每个行权期首个可行权日的期限)
-
3) 历史波动率: 18.94% 、 18.13% (分别采用上证指数最近 3 年、 4 年的波动 率)
-
4) 无风险利率: 2.75% 、 2.75% (分别采用中国人民银行制定的金融机构 3 年 期、 4 年期存款基准利率)
-
5) 股息收益率: 2.54% 、 2.37% (分别采用家用电器行业 —— 指数代码: 930697.CSI 最近 3 年、 4 年股息率)
3 、 预计股票期权实施对各期经营业绩的影响
公司按照相关估值工具确定授权日股票期权的公允价值,并最终确认本激励计划 股票期权的股份支付费用,该等费用将在本激励计划的实施过程中按行权比例摊销。 由本激励计划产生的激励成本将在经常性损益中列支。根据会计准则的规定,具体金 额应以实际授权日计算的股份公允价值为准,假设公司 2021 年 10 月首次授予股票期权, 且授予的全部激励对象均符合本计划规定的行权条件且在各行权期内全部行权,则 2021 年至 2025 年首次授予的股票期权成本摊销情况如下 :
| 首次授 | ||||||
|---|---|---|---|---|---|---|
| 予股票 | 股票期权 | |||||
| 2021年 | 2022年 | 2023年 | 2024年 | 2025年 | ||
| 期权数 | 总成本 | |||||
| (万元/年) | (万元/年) | (万元/年) | (万元/年) | (万元/年) | ||
| 量(万 | (万元) | |||||
| 份) | ||||||
| 272.55 | 19,793.04 | 1,432.48 |
5,729.92 |
5,729.92 |
4,948.26 | 1,952.47 |
注:
-
1 、上述费用为预测成本,实际成本与授予价格、授予日、授予日收盘价、授予数量及对可解
-
锁权益工具数量的最佳估计相关;
-
2 、提请股东注意上述股份支付费用可能产生的摊薄影响;
-
3 、上述摊销费用预测对公司经营业绩的最终影响以会计师所出的审计报告为准;
-
4 、上表中合计数与各明细数相加之和在尾数上如有差异,系四舍五入所致。
股票期权计划的成本将在成本费用中列支。公司以目前信息估计,在不考虑本激
-24-
励计划对公司业绩的正向作用情况下,本激励计划成本费用的摊销对有效期内各年净 利润有所影响。考虑到本激励计划对公司经营发展产生的正向作用,由此激发管理、 业务团队的积极性,提高经营效率,降低经营成本,本激励计划带来的公司业绩提升 将高于因其带来的费用增加。股票期权授予后,公司将在年度报告中公告经审计的股 票期权激励成本和各年度确认的成本费用金额。
二、 限制性股票计划
(一) 限制性股票计划的激励方式及股票来源
限制性股票计划采用的激励工具为第二类限制性股票,涉及的标的股票来源为公 司向激励对象定向发行公司 A 股普通股股票。
(二) 授出限制性股票的数量
限制性股票计划拟授予的限制性股票数量为 200,000 股,占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时 公司股本总额 5,000 万股的 0.4% 。其中,首次授予 160,000 股,占本计划公告时公司 总股本的 0.32% ,首次授予占本次授予限制性股票总额的80%;预留 40,000 股,占本计 划公告时公司总股本的 0.08% ,预留部分占本次授予限制性股票总数的 20% 。
(三) 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分配情况
本次激励计划对象为中层管理人员及业务骨干人员。本激励计划授予的限制性股 票在各激励对象间的分配情况如下表所示:
| 占本激励计 | |||||
|---|---|---|---|---|---|
| 获授限制性 | 占授予限制性 | ||||
| 序号 | 激励对象姓名 | 激励对象职务 | 划公告日股 | ||
| 股票数量(股) | 股票总数比例 |
||||
| 本总额比例 | |||||
| 一、董事会认为需要激励的人员 | |||||
| 中层管理人员及业务骨干人员(合计96人) | 160,000 | 80.00% | 0.32% | ||
| 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数量合计 | 160,000 | 80.00% | 0.32% | ||
| 二、预留部分 | 40,000 | 20.00% | 0.08% | ||
| 合计 | 200,000 | 100.00% | 0.40% |
注:
1 、上述任何一名激励对象通过全部在有效期内的股权激励计划获授的本公司股票均未超过公司总股本的 1% 。 公司全部在有效期内的激励计划所涉及的标的股票总数累计不超过股权激励计划提交股东大会时公司股本总额的 20% 。
-
2 、本限制性股票计划激励对象不包括独立董事、监事、单独或合计持有上市公司 5% 以上股份的股东、上市公
-
司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3 、预留权益比例未超过本激励计划拟授予权益数量的 20.00% 。预留部分的激励对象由本激励计划经股东大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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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议通过后 12 个月内确定,经董事会提出、独立董事及监事会发表明确意见、律师发表专业意见并出具法律意见书 后,公司在指定网站按要求及时准确披露激励对象相关信息。董事会审议本激励计划时,关联董事回避表决。
(四) 限制性股票计划的有效期、授予日、归属安排和禁售期
- 1 、 限制性股票计划的有效期
限制性股票计划有效期自限制性股票授予之日起至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全 部归属或作废失效之日止,最长不超过 72 个月。
- 2 、 限制性股票计划的授予日
授予日在本激励计划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由董事会确定,授予日必须为交 易日。
- 3 、 限制性股票计划的归属安排
限制性股票计划授予的限制性股票在激励对象满足相应归属条件后将按约定比例 分次归属,归属日必须为交易日,但下列期间不得归属:
-
1) 公司定期报告公告前 30 日内,因特殊原因推迟定期报告公告日期的,自
-
原预约公告日前 30 日起算,至公告前 1 日;
-
2) 公司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公告前 10 日内;
-
3) 自可能对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发生 之日或者进入决策程序之日,至依法披露后 2 个交易日内;
-
4) 中国证监会及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期间。
上述 “ 重大事件 ” 为公司依据《上市规则》的规定应当披露的交易或其他重大事项。 如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对不得归属的期间另有规定的,以相关规定为
准。
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归属期限和归属安排如下表:
| 首次授予的限 | 归属时间 | 归属权益数量占 |
|---|---|---|
| 授予权益总量的 | ||
| 制性股票归属 | ||
| 比例 | ||
| 安排 | ||
| 第一个归属期 | 自首次授予之日起24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至首次授予之日 起36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止 |
50% |
| 第二个归属期 | 自首次授予之日起36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至首次授予之日起 48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止 |
2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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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首次授予之日起 48 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至首次授予之日起 第三个归属期 25% 60 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止
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归属期限和归属安排如下表:
| 预留授予的限 | 归属时间 | 归属权益数量占 |
|---|---|---|
| 授予权益总量的 | ||
| 制性股票归属 | ||
| 比例 | ||
| 安排 | ||
| 第一个归属期 | 自首次授予之日起36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至首次授予之日 起48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止 |
50% |
| 第二个归属期 | 自首次授予之日起48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至首次授予之日 起60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止 |
50% |
激励对象根据本激励计划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在归属前不得转让、用于担保或偿还 债务。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由于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送股等情 形增加的股份同时受归属条件约束,且归属之前不得转让、用于担保或偿还债务,若 届时限制性股票不得归属的,则因前述原因获得的股份同样不得归属,作废失效。
4 、 限制性股票计划禁售期
禁售期是指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归属后其售出限制的时间段。本次限制性 股票激励计划的限售规定按照《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 持股份的若干规定》、《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具 体内容如下:
-
1) 激励对象为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其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 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 25% ,在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 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
2) 激励对象为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将其持有的本公司股票在买入后 6 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 6 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本公司所 有,本公司董事会将收回其所得收益。
-
3) 在本激励计划有效期内,如果《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股 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 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 文件和《公司章程》中对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持有股份转让的有关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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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发生了变化,则这部分激励对象转让其所持有的公司股票应当在转让时 符合修改后的相关规定。
(五) 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及授予价格的确定方法
1 、 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
本次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为每股 180 元,即满足授予条件和归属条件后, 激励 对象可以每股 180 元的价格购买公司向激励对象增发的公司 A 股普通股股票。
2 、 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的确定方法
1) 定价方法
本激励计划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采取自主定价方式,确定为 180 元 / 股。
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布前 1 个交易日交易均价为每股 557.19 元,本次授予价格占前 1 个交易日交易均价的 32.30% ;
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布前 20 个交易日交易均价为每股 557.10 元,本次授予价格占前 20 个交易日交易均价的 32.31% ;
2) 定价依据
本次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采取自主定价方式,以自主定价方式确定授予价格的 目的是为了促进公司发展、维护股东权益,为公司长远稳健发展提供人才保障。
公司属于人才和技术导向型企业,股权激励是稳定核心人才、促进企业健康稳定 发展的有效方法,是对公司薪酬福利制度的重要补充,有利于公司在不同经营环境下 获得行业竞争优势。此外,本着激励与约束对等的原则,本次激励计划设置了较长的 锁定期及归属期,激发受激励对象的长期工作积极性,将员工的个人收益与公司的业 绩增长紧密挂钩。因此本次激励计划将为公司未来持续发展经营和股东权益带来积极 影响。
综合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的激励目标,公司决定将本次限制性 股票的授予价格确定为 180 元 / 股。本次激励计划的实施将有助于进一步稳定核心团队, 实现员工利益与股东利益的深度绑定。
3) 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的确定方法
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同首次授予部分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一致,为 每股 180 元。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在授予前须召开董事会审议通过相关议案,并披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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授予情况。
公司聘请的独立财务顾问对本计划的可行性、相关定价依据和定价方法的合理性、 是否有利于公司持续发展、是否损害股东利益等发表意见如下:
极米科技 2021 年股票期权及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已经公司第一届董事会第二十五 次会议通过,独立董事亦发表了独立意见,激励计划的制定及执行符合相关法律法规 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极米科技 2021 年股票期权及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授予价格符 合《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及《上市规则》第十章之第 10.6 条规定,相关定价依据和 定价方法合理、可行,有利于激励计划的顺利实施,有利于公司现有核心团队的稳定 和优秀高端人才的引进,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不存在损害上市公司及全体股东利 益的情形。
(六) 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与归属条件
1 、 限制性股票的授予条件
同时满足下列授予条件时,公司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反之,若下列任一 授予条件未达成的,则不能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
-
1) 公司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
a) 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 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
b) 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 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
c) 上市后最近 36 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 利润分配的情形;
-
d) 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
e) 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
2) 激励对象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
a) 最近 12 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
b) 最近 12 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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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c) 最近 12 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 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
d) 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
e) 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
f) 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2 、 限制性股票的归属条件
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需同时满足以下归属条件方可分批次办理归属事宜:
-
1) 公司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
a) 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 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
b) 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 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
c) 上市后最近 36 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 利润分配的情形;
-
d) 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
e) 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
-
2) 激励对象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
a) 最近 12 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
b) 最近 12 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
c) 最近 12 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 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
d) 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
e) 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
f) 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
-
公司发生上述第 1 )条规定情形之一的,所有激励对象根据本激励计划已获授但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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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取消归属,并作废失效;若激励对象发生上述第 2 )条规定情形之 一的,该激励对象根据本激励计划已获授但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取消归属,并作废 失效。
3 、 公司层面业绩考核要求
限制性股票计划考核年度为 2022-2024 年 3 个会计年度,分年度对公司财务业绩指 标进行考核,每个会计年度考核一次,以达到公司财务业绩考核目标作为激励对象对 应年度的归属条件,业绩考核目标如下:
| 归属安排 | 对应考核年度 | 业绩考核目标 |
|---|---|---|
| 第一个归属期 | 2022 | 2022年较2020年的营业收入增长率不低于20% |
| 第二个归属期 | 2023 | 2023年较2020年的营业收入增长率不低于30% |
| 第三个归属期 | 2024 | 2024年较2020年的营业收入增长率不低于40% |
注:上述指标均以公司年度审计报告所载公司合并报表数据为准。
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对应业绩考核目标如下:
| 归属安排 | 对应考核年度 | 业绩考核目标 |
|---|---|---|
| 第一个归属期 | 2023 | 2023年较2020年的营业收入增长率不低于30% |
| 第二个归属期 | 2024 | 2024年较2020年的营业收入增长率不低于40% |
若公司未满足上述业绩考核目标,所有参与限制性股票计划的激励对象对应考核当年 计划归属的限制性股票全部取消归属,并作废失效。
4 、 满足激励对象个人层面绩效考核要求
激励对象的个人层面绩效考核按照公司制定的《 2021 年股票期权及限制性股票激 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规定组织实施,并依照激励对象的考核结果确定其实际归 属的股份数量。激励对象的绩效考核结果划分为五个档次,届时根据以下考核评级表 中对应的个人层面归属比例确定激励对象的实际归属的股份数量:
| 考核评级 | C | ||||
|---|---|---|---|---|---|
| A | B+ | B | B- | ||
| 个人层面归属 比例 |
100% | 100% | 90% | 70% | 0% |
激励对象当年实际归属的限制性股票数量 = 个人当年计划归属的数量 × 个人层面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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属比例。
激励对象当期计划归属的限制性股票因考核原因不能归属或不能完全归属的,作 废失效,不可递延至下一年度。
公司 / 公司股票因经济形势、市场行情等因素发生变化,继续执行激励计划难以达 到激励目的的,经公司董事会及 / 或股东大会审议确认,可决定对限制性股票计划的尚 未归属的某一批次 / 多个批次的限制性股票取消归属或终止本限制性股票计划。
5 、 考核指标的科学性和合理性说明
公司以研发创新为本,始终坚持对产品研发、技术创新的持续投入,近年来始终 保持国内投影设备市场占有率第一,公司以发展成为智能投影领域的领军企业为中长 期发展目标,而人才是实现公司中长期发展目标的关键。
为实现公司战略目标及保持现有竞争力,本次股权激励计划考核指标分为两个层 面,分别为公司层面业绩考核、个人层面绩效考核。
营业收入增长率指标能够真实反映公司的经营情况、盈利能力和成长性,是预测 企业经营业务拓展趋势和成长性的有效性指标,该指标有利于公司在面对行业竞争时 能够稳健发展,吸引和留住优秀人才,有利于调动激励对象的工作热情和积极性,促 使公司战略目标的实现 , 为股东带来更高效、更持久的回报。
除公司层面的业绩考核外,公司对个人还设置了严密的绩效考核体系,能够对激 励对象的工作绩效作出较为准确、全面的综合评价。公司将根据激励对象前一年度绩 效考评结果,确定激励对象个人是否达到可行权的条件。
综上,公司本次激励计划的考核体系具有全面性、综合性及可操作性,考核指标 设定具有良好的科学性和合理性,同时对激励对象具有约束效果,能够达到本次激励 计划的考核目的。
(七) 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调整方法和程序
1 、 限制性股票授予数量及归属数量的调整方法
本激励计划公告日至激励对象获授限制性股票前,以及激励对象获授限制性股票 后至归属前,公司有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份拆细、配股、缩股等事 项,应对限制性股票授予 / 归属数量进行相应的调整。调整方法如下:
- 1) 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份拆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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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 = Q0× ( 1 + n )
其中: Q0 为调整前的限制性股票授予 / 归属数量; n 为每股的资本公积转增股本、 派送股票红利、股份拆细的比率(即每股股票经转增、送股或拆细后增加的股票数 量); Q 为调整后的限制性股票授予 / 归属数量。
2) 配股
Q = Q0×P 1× ( 1 + n ) ÷ ( P1 + P2×n )
其中: Q0 为调整前的限制性股票授予 / 归属数量; P1 为股权登记日当日收盘价; P2 为配股价格; n 为配股的比例(即配股的股数与配股前公司总股本的比例); Q 为 调整后的限制性股票授予 / 归属数量。
- 3) 缩股
==> picture [54 x 11] intentionally omitted <==
其中: Q0 为调整前的限制性股票授予 / 归属数量; n 为缩股比例(即 1 股公司股票 缩为 n 股股票); Q 为调整后的限制性股票授予 / 归属数量。
4) 增发、派息
公司在发生增发新股、派息的情况下,限制性股票授予 / 归属数量不做调整
2 、 限制性股票授予 / 归属价格的调整方法
本激励计划公告日至激励对象获授限制性股票前,以及激励对象获授限制性股票 后至归属前,公司有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份拆细、配股、缩股或派 息等事项,应对限制性股票的授予 / 归属价格进行相应的调整。调整方法如下:
1) 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份拆细
P = P0÷ ( 1 + n )
其中: P0 为调整前的授予 / 归属价格; n 为每股的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 利、股份拆细的比率; P 为调整后的授予 / 归属价格。
- 2) 配股
P = P0× ( P1 + P2×n ) ÷[P1× ( 1 + n ) ]
其中: P0 为调整前的授予 / 归属价格; P1 为股权登记日当日收盘价; P2 为配股价 格; n 为配股的比例(即配股的股数与配股前股份公司总股本的比例); P 为调整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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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授予 / 归属价格。
3) 缩股
P = P0÷n
其中: P0 为调整前的授予 / 归属价格; n 为缩股比例; P 为调整后的授予 / 归属价格。 4) 派息
P = P0-V
其中: P0 为调整前的授予 / 归属价格; V 为每股的派息额; P 为调整后的授予 / 归 属价格。经派息调整后, P 仍须大于 1 。
5) 增发
公司在发生增发新股的情况下,限制性股票的授予 / 归属价格不做调整
3 、 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调整的程序
当出现上述情况时,应由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关于调整限制性股票授予 / 归属数量、 授予 / 归属价格的议案(因上述情形以外的事项需调整限制性股票授予 / 归属数量和价格 的,除董事会审议相关议案外,必须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公司应聘请律师就上 述调整是否符合《管理办法》、《公司章程》和本激励计划的规定向公司董事会出具 专业意见。调整议案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公司应当及时披露董事会决议公告,同时 公告法律意见书。
(八) 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会计处理
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 11 号 —— 股份支付》和《企业会计准则第 22 号 —— 金融工 具确认和计量》的规定,公司将在授予日至归属日期间的每个资产负债表日,根据最 新取得的可归属的人数变动、业绩指标完成情况等后续信息,修正预计可归属的限制 性股票数量,并按照限制性股票授予日的公允价值,将当期取得的服务计入相关成本 或费用和资本公积。
1 、 会计处理方法
1 ) 授予日
由于授予日第二类限制性股票尚不能归属,因此不需要进行相关会计处理。公司 将在授予日采用布莱克—斯科尔期权定价模型( Black-Scholes Model )确定限制性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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票在授予日的公允价值。
2 ) 归属日前
公司在归属日前的每个资产负债表日,以对可归属的第二类限制性股票数量的最 佳估算为基础,按照授予日权益工具的公允价值和第二类限制性股票各期的归属比例 - 将取得员工提供的服务计入成本费用,同时确认所有者权益“资本公积 其他资本公 积”,不确认其后续公允价值变动。
3 ) 可归属日之后会计处理
不再对已确认的成本费用和所有者权益总额进行调整。
4 ) 归属日
在归属日,如果达到归属条件,可以归属,结转归属日前每个资产负债表日确认 - 的“资本公积 其他资本公积”;如果全部或部分股票未被归属而失效或作废,则由公 司进行注销,并减少所有者权益。
2 、 第二类限制性股票公允价值的确定方法及涉及估值模型重要参数取值合理性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 11 号—股份支付》和《企业会计准则第 22 号—金融工具确 认和计量》的相关规定,公司以 Black-Scholes 模型( B-S 模型)作为定价模型,公司 运用该模型以 2021 年 8 月 25 日为计算的基准日,对授予的第二类限制性股票的公允价 值进行了预测算(授予时进行正式测算),具体参数选取如下:
-
1) 标的股价: 557.50 元 / 股( 2021 年 8 月 25 日收盘价为 557.50 元 / 股,假设授权 日公司收盘价为 557.50 元 / 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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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有效期分别为: 2 年、 3 年、 4 年(授权日至每个行权期首个可行权日的期 限)
-
3) 历史波动率: 17.63% 、 18.94% 、 18.13% (分别采用上证指数最近 2 年、 3 年、 4 年的波动率)
-
4) 无风险利率: 2.10% 、 2.75% 、 2.75% (分别采用中国人民银行制定的金融 机构 2 年、 3 年期、 4 年期存款基准利率)
-
5) 股息收益率: 2.39% 、 2.54% 、 2.37% (分别采用家用电器行业 —— 指数代 码: 930697.CSI 最近 2 年、 3 年、 4 年股息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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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 11 号 —— 股份支付》和《企业会计准则第 22 号 —— 金融 工具确认和计量》的规定,公司将在授予日至归属日期间的每个资产负债表日,根据 最新取得的可归属的人数变动、业绩指标完成情况等后续信息,修正预计可归属限制 性股票的数量,并按照限制性股票授予日的公允价值,将当期取得的服务计入相关成 本或费用和资本公积。
3 、 预计限制性股票实施对各期经营业绩的影响
公司按照会计准则的规定确定授予日限制性股票的公允价值,并最终确认本激励 计划的股份支付费用,该等费用将在本激励计划的实施过程中按归属安排的比例摊销。 由本激励计划产生的激励成本将在经常性损益中列支。
根据会计准则要求,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对各期会计成本的影响如下 表所示(假设授予日为 2021 年 10 月):
| 首次授予限制 | 限制性股票 | 2021年 | 2024年 | 2025年 | ||
|---|---|---|---|---|---|---|
| 2022年 | 2023年 | |||||
| 性股票额度 | 总成本 | (万元/ | (万元/ | (万元/ | ||
| (/年) | (/年) | |||||
| (万股) | (万元) | 年) | 万元 | 万元 | 年) | 年) |
| 16 | 5,657.34 | 562.24 | 2,248.95 | 1,890.11 | 696.65 | 259.38 |
-
注: 1 、上述费用为预测成本,实际成本与授予价格、授予日、授予日收盘价、授予数量及对
-
可解锁权益工具数量的最佳估计相关;
-
2 、提请股东注意上述股份支付费用可能产生的摊薄影响;
-
3 、上述摊销费用预测对公司经营业绩的最终影响以会计师所出的审计报告为准;
-
4 、上表中合计数与各明细数相加之和在尾数上如有差异,系四舍五入所致。
限制性股票计划的成本将在成本费用中列支。公司以目前信息估计,在不考虑本 激励计划对公司业绩的正向作用情况下,本激励计划成本费用的摊销对有效期内各年 净利润有所影响。考虑到本激励计划对公司经营发展产生的正向作用,由此激发管理、 业务团队的积极性,提高经营效率,降低经营成本,本激励计划带来的公司业绩提升 将高于因其带来的费用增加。限制性股票授予后,公司将在年度报告中公告经审计的 股票期权激励成本和各年度确认的成本费用金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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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章 本激励计划的实施、授予及激励对象行权 / 解除限售程序
-
一、 本激励计划的生效程序
-
(一) 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负责拟定本激励计划草案及摘要。
-
(二) 公司董事会应当依法对本激励计划作出决议。董事会审议本激励计划时, 作为激励对象的董事或与其存在关联关系的董事应当回避表决。董事会应当在 审议通过本激励计划并履行公示、公告程序后,将本激励计划提交股东大会审 议;同时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负责实施股票期权及限制性股票的授予、归属 (登记)、作废失效、办理有关登记等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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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独立董事及监事会应当就本激励计划是否有利于公司持续发展,是否存 在明显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发表意见。公司将聘请独立财务顾问对 本激励计划的可行性、是否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是否损害公司利益以及对 股东利益的影响发表专业意见。公司聘请的律师对本激励计划出具法律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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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 本激励计划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方可实施。公司应当在召开股东 大会前,通过公司网站或者其他途径,在公司内部公示激励对象的姓名和职务 (公示期不少于 10 天)。监事会应当对股权激励名单进行审核,充分听取公 示意见。公司应当在股东大会审议本激励计划前 5 日披露监事会对激励名单审 核及公示情况的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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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 公司股东大会在对本次股票期权及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进行投票表决时, 独立董事应当就本次股票期权及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向所有的股东征集委托投 票权。股东大会应当对《管理办法》第九条规定的股权激励计划内容进行表决, 并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 2/3 以上通过,单独统计并披露除公司董事、 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 5% 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 东的投票情况。公司股东大会审议股权激励计划时,作为激励对象的股东或者 与激励对象存在关联关系的股东,应当回避表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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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 本激励计划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且达到本激励计划规定的授予条 件时,公司在规定时间内向激励对象授予股票期权或限制性股票。经股东大会 授权后,董事会负责实施股票期权及限制性股票的授予和归属事宜。
-
二、 本激励计划的授予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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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本激励计划且董事会通过向激励对象授予权益的决议 后,公司与激励对象签署《股权激励授予协议书》,以约定双方的权利义务关 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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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公司在向激励对象授出权益前,董事会应当就股权激励计划设定的激励 对象获授权益的条件是否成就进行审议并公告。独立董事及监事会应当同时发 表明确意见。律师事务所应当对激励对象获授权益的条件是否成就出具法律意 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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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公司监事会应当对股票期权可行权日、限制性股票授予日及激励对象名 单进行核实并发表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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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 公司向激励对象授出权益与股权激励计划的安排存在差异时,独立董事、 监事会(当激励对象发生变化时)、律师事务所应当同时发表明确意见。
-
(五) 股权激励计划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公司应当在 60 日内授予激励对象 股票期权及限制性股票并完成公告。若公司未能在 60 日内完成授予公告的, 本激励计划终止实施,董事会应当及时披露未完成的原因且 3 个月内不得再次 审议股权激励计划(根据《管理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上市公司不得授出 股票期权或限制性股票的期间不计算在 60 日内)。
-
(六) 预留权益的授予对象应当在本激励计划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 12 个月内 明确,超过 12 个月未明确激励对象的,预留权益失效。
三、 本激励计划的行权 / 归属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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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公司董事会应当在股票期权可行权前、限制性股票归属前,就股权激励 计划设定的激励对象可行权条件、归属条件是否成就进行审议,独立董事及监 事会应当同时发表明确意见,律师事务所应当对激励对象行使权益的条件是否 成就出具法律意见。对于满足可行权条件、归属条件的激励对象,由公司统一 办理行权或归属事宜(可分多批次),对于未满足可行权条件或归属条件的激 励对象,当批次对应的股票期权或限制性股票应当注销或取消归属并作废失效。 上市公司应当在激励对象行权或归属后及时披露董事会决议公告,同时公告独 立董事、监事会、律师事务所意见及相关实施情况的公告。
-
(二) 公司统一办理股票期权的行权事宜或限制性股票的归属事宜前,应当向 -38-
证券交易所提出申请,经证券交易所确认后,由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办理行权或 股份归属涉及的登记结算事宜。
四、 本激励计划的变更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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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公司在股东大会审议本激励计划之前拟变更本激励计划的,需经董事会 审议通过。
-
(二) 公司在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本激励计划之后变更本激励计划的,应当由股 东大会审议决定,且不得包括下列情形:
-
1 、 导致加速行权或提前归属的情形;
-
2 、 降低行权价格或授予价格的情形(因资本公积转增股份、派送股票红利、 配股等原因导致降低授予价格情形除外)。
-
(三) 公司独立董事、监事会应当就变更后的方案是否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 是否存在明显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发表独立意见。律师事务所应当 就变更后的方案是否符合《管理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是否存在明显 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发表专业意见。
五、 本激励计划的终止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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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公司在股东大会审议本激励计划之前拟终止实施本激励计划的,需经董 事会审议通过。
-
(二) 公司在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本激励计划之后终止实施本激励计划的,应当 由股东大会审议决定。
-
(三) 律师事务所应当就公司终止实施激励是否符合本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 规定、是否存在明显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发表专业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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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章 公司 / 激励对象各自的权利义务
一、 公司的权利与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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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公司具有对本激励计划的解释和执行权,并按本激励计划规定对激励对 象进行绩效考核,若激励对象未达到本激励计划所确定的行权 / 归属条件,公 司将按本激励计划规定的原则,对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取 消归属并作废失效、已获授但尚未行权的股票期权取消行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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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公司承诺不为激励对象依本激励计划获取有关股票期权或限制性股票提 供贷款以及其他任何形式的财务资助,包括为其贷款提供担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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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公司应及时按照有关规定履行股权激励计划申报、信息披露等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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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 公司应当根据本激励计划及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中国证券登 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等的有关规定,积极配合满足行权 / 归属条件的激励对象 按规定进行股票期权的行权及限制性股票的归属操作。但若因中国证监会、上 海证券交易所、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原因造成激励对象未能行权 / 归属并给激励对象造成损失的,公司不承担责任。
-
(五) 若激励对象因触犯法律、违反职业道德、泄露公司机密、失职或渎职等 行为严重损害公司利益或声誉,经董事会薪酬委员会审议并报公司董事会批准, 公司可以对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行权的股票期权注销、已获授但尚未归属的 限制性股票取消归属并作废失效。情节严重的,公司还可就公司因此遭受的损 失按照有关法律的规定进行追偿。
二、 激励对象的权利与义务
-
(一) 激励对象应当按公司所聘岗位的要求,勤勉尽责、恪守职业道德,为公 司的发展做出应有贡献。
-
(二) 激励对象的资金来源为激励对象自筹资金。
-
(三) 激励对象获授的股票期权在行权前、限制性股票在归属前不得转让、担 保或用于偿还债务。股票期权在行权前、限制性股票在归属前激励对象不享受 投票权和表决权,同时也不参与股票红利、股息的分配。
-
(四) 激励对象因激励计划获得的收益,应按国家税收法规交纳个人所得税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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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它税费。
-
(五) 激励对象承诺,若公司因信息披露文件中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 重大遗漏,导致不符合授予权益或行权 / 归属安排的,激励对象应当自相关信 息披露文件被确认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后,将由股权激励 计划所获得的全部利益返还公司。
-
(六) 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本激励计划且董事会通过向激励对象授予权益的决议 后,公司应与激励对象签署《股权激励授予协议书》,以约定双方的权利义务 及其他相关事项。
-
(七) 法律、法规及本激励计划规定的其他相关权利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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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章 公司 / 激励对象发生异动的处理
一、 公司发生异动的处理
- (一) 公司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本激励计划终止实施,对激励对象已获授但 未行权的股票期权不得行权,由公司注销;已获授但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取 消归属,并作废失效:
1 、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 的审计报告;
2 、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 意见的审计报告;
3 、上市后最近 36 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利润分 配的情形;
-
4 、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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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需要终止激励计划的情形。
-
(二) 公司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本计划不做变更:
1 、公司控制权发生变更,但未触发重大资产重组;
-
2 、公司出现合并、分立的情形,公司仍然存续。
-
(三) 公司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公司股东大会决定本计划是否作出相应变 更或调整
1 、公司控制权发生变更且触发重大资产重组;
- 2 、公司出现合并、分立的情形,且公司不再存续。
(四)公司因信息披露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导致不符合 授予条件或行权 / 归属条件的,未行权的股票期权由公司统一注销,激励对象已获授但 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不得归属;激励对象获授期权已行权的、获授限制性股票已归 属的,所有激励对象应当返还其已获授权益。董事会应当按照前款规定收回激励对象 所得收益。若激励对象对上述事宜不负有责任且因返还权益而遭受损失的,激励对象 可向公司或负有责任的对象进行追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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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激励对象个人情况发生变化
(一)激励对象发生职务变更,但仍在公司或在公司下属子公司内任职的,其获 授的股票期权及 / 或限制性股票将按照职务变更前本激励计划规定的程序办理行权或归 属。但是,激励对象因不能胜任岗位工作、触犯法律、违反执业道德、泄露公司机密、 失职或渎职、严重违反公司制度等行为损害公司利益或声誉而导致的职务变更,或因 前列原因导致公司或其子公司解除与激励对象劳动关系的,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行 权的股票期权不得行权,由公司注销;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不得 归属,并作废失效。激励对象离职前需要向公司支付完毕已归属限制性股票及已行权 股票期权所涉及的个人所得税。
(二)激励对象离职的,包括主动辞职、因公司裁员而离职、合同到期不再续约、 因个人过错公司解聘、协商解除劳动合同或聘用协议、因丧失劳动能力离职等情形, 自离职之日起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行权的股票期权不得行权,由公司注销;已获授 但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不得归属,并作废失效。激励对象离职前需要向公司支付完 毕已归属限制性股票及已行权股票期权所涉及的个人所得税。个人过错包括但不限于 以下行为:违反了与公司或其关联公司签订的雇佣合同、保密协议、竞业禁止协议或 任何其他类似协议;违反了居住国家的法律,导致刑事犯罪或其他影响履职的恶劣情 况等。
(三)激励对象按照国家法规及公司规定正常退休,应分以下两种情况处理:
1 、退休后返聘到公司任职或以其他形式继续为公司提供劳动服务的,其获授的股 票期权及 / 或限制性股票继续有效并仍按照本激励计划规定的程序办理行权及 / 或归属。 发生本款所述情形后,激励对象无个人绩效考核的,其个人绩效考核条件不再纳入归 属条件;有个人绩效考核的,其个人绩效考核仍为股票期权行权条件或限制性股票归 属条件之一。
2 、退休后不再在公司继续任职或以其他形式继续为公司提供劳动服务的,激励对 象已获授但尚未行权的股票期权不得行权,由公司注销;已获授但尚未归属的限制性 股票不得归属,并作废失效。激励对象退休前需要向公司支付完毕已归属限制性股票 及已行权股票期权所涉及的个人所得税。
(四)激励对象因伤因病丧失劳动能力的,应分以下两种情况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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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当激励对象因执行职务丧失劳动能力而离职时,其获授的股票期权及 / 或限制 性股票可按照丧失劳动能力前本激励计划规定的程序办理行权及 / 或归属,且公司董事 会可以决定其个人绩效考核条件不再纳入行权 / 归属条件,其他行权 / 归属条件仍然有效。 激励对象离职前需要向公司支付完毕及已行权股票期权及 / 或已归属限制性股票所涉及 的个人所得税。
2 、当激励对象非因执行职务丧失劳动能力而离职时,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行权 的股票期权不得行权,由公司注销;已获授但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不得归属,并作 废失效。激励对象退休前需要向公司支付完毕已行权股票期权及 / 或已归属限制性股票 所涉及的个人所得税。
(五)激励对象身故,应分以下两种情况处理:
1 、激励对象若因工伤身故的,其获授的股票期权及 / 或限制性股票将由其指定的 财产继承人或法定继承人代为持有,并按照激励对象身故前本计划规定的程序办理行 权及 / 或归属;公司董事会可以决定其个人绩效考核条件不再纳入行权及 / 或归属条件, 继承人在继承前需向公司支付完毕已行权股票期权及 / 或已归属限制性股票所涉及的个 人所得税。
2 、激励对象非因工伤身故的,在情况发生之日,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行权的股 票期权不得行权,由公司注销;已获授但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不得归属,并作废失 效。公司有权要求激励对象继承人以激励对象遗产向公司支付完毕已行权股票期权及 / 或已归属限制性股票所涉及的个人所得税。
(六)本激励计划未规定的其它情况由公司董事会认定,并确定其处理方式。
三、 公司与激励对象之间争议或纠纷的解决机制
公司与激励对象之间因执行本激励计划及 / 或双方签订的《股权激励授予协议书》 所发生的或与本激励计划及 / 或《股权激励授予协议书》相关的争议或纠纷,双方应通 过协商、沟通解决,或通过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调解解决。若自争议或纠纷 发生之日起 60 日内双方未能通过上述方式解决相关争议或纠纷,任何一方均有权向公 司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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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章 附则
一、
本激励计划在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生效。
二、 本激励计划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成都极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1 年 8 月 2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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