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kip to main content

AI assistant

Sign in to chat with this filing

The assistant answers questions, extracts KPIs, and summarises risk factors directly from the filing text.

XGIMI TECH CO., LTD. Board/Management Information 2023

Jan 9, 2023

58594_rns_2023-01-09_4f7d8fe0-e871-4429-b882-3a1310adc225.PDF

Board/Management Information

Open in viewer

Opens in your device viewer

极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第二届董事第四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 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 的指导意见》、《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 《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等相关 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及《极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 程》”)的规定,我们作为极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 董事,对公司第二届董事第四次会议审议的相关议案进行了审阅,基于独立客观 的立场,本着负责审慎的态度,对相关事项发表以下独立意见:

一、《极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3 年股票期权及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 案)及摘要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1、公司《极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3 年股票期权及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 案)及摘要的议案》(以下简称“《激励计划》”)的拟定、审议流程符合《公 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和《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 的规定。

2、公司不存在《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禁止实施股 权激励的情形,公司具备实施本次股票激励计划的主体资格。

3、公司《激励计划》所确定的激励对象具备《公司法》《证券法》和《管 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任职资格;不存在最近12 个月内被 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的情形;不存在最近12 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 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的情形;不存在最近12 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 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的情形;不存在具有 《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情形;不存在具有法 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情形。该名单人员均符合《管理办法》

和《上市规则》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符合公司《激励计划》规定的激励对象范 围,其作为公司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4、公司《激励计划》的内容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上 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对各激励对象的授予安排、归 属安排(包括授予数量、授予日期、授予条件、授予价格、归属条件、归属日等 事项)未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未侵犯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 益。

5、公司不存在向激励对象提供贷款、贷款担保或任何其他财务资助的计划 或安排。

6、公司本次实施激励计划有利于进一步完善公司的激励、约束机制,将股 东利益、公司利益、个人利益紧密结合,充分调动公司员工的积极性和创造性, 形成激励员工的长效机制,实现公司人才队伍的长期稳定。

综上所述,我们认为公司实施本次激励计划有利于健全公司激励机制,推动 公司的持续健康发展,不会损害公司与全体股东的利益。我们同意公司实行本次 激励计划,并将相关议案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二、《极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3 年股票期权及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 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本次激励计划的考核指标的设立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基本规定。 考核指标分为两个层次,分别为公司层面业绩考核和个人层面绩效考核。公司层 面业绩指标为营业收入,该指标能够真实反映公司的经营情况、盈利能力和成长 性,是衡量公司经营效益的主要指标,能综合反映公司的市场竞争力或获利能力。

经过合理评估预测,兼顾本激励计划的激励作用,公司为本次激励计划考虑 了当前经营状况及未来战略发展规划等综合因素,设置了科学、合理的业绩考核 目标。

除公司层面的业绩考核外,公司对个人还设置了严密的绩效考核体系,能够 对激励对象的工作绩效作出较为准确、全面的综合评价。公司将根据激励对象考 核年度的绩效考评结果,确定激励对象个人是否达到行权/归属的条件。

综上,公司本次激励计划的考核体系具有全面性、综合性及可操作性,考核 指标设定具有良好的科学性和合理性,同时对激励对象具有约束效果,能够达到 本次激励计划的考核目的。我们一致同意公司通过相关考核管理办法,并同意将 本议案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三、《关于拟向公司董事长钟波先生、董事兼总经理肖适先生授予股票期 权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本激励计划拟授予公司董事长钟波先生30.00 万份股票期权,约占本激励计 划公告日公司股本总额的0.43%。公司第一届董事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 《关于拟向公司董事长钟波先生、董事兼总经理肖适先生授予股票期权的议案》, 向公司董事长钟波先生授予100.00 万份股票期权,按照公司《关于2021 年年度 利润分配及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方案的议案》实施结果调整后的授予数量为 140.00 万份股票期权,钟波先生全部有效期内的股权激励计划获授股票数量累 计约占本激励计划公告日公司股本总额的2.00%;本激励计划拟授予公司董事兼 总经理肖适先生30.00 万份股票期权,约占本激励计划公告日公司股本总额的 0.43%。公司第一届董事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拟向公司董事长钟波 先生、董事兼总经理肖适先生授予股票期权的议案》,向公司董事兼总经理肖适 先生授予100.00 万份股票期权,按照公司《关于2021 年年度利润分配及资本公 积金转增股本方案的议案》实施结果调整后的授予数量为140.00 万份股票期权, 肖适先生全部有效期内的股权激励计划获授股票数量累计约占本激励计划公告 日公司股本总额的2.00%。公司实际控制人钟波先生作为公司董事长、肖适先生 作为公司总经理,全面主持公司经营管理工作,对公司产品的研发、生产和销售 以及公司战略方针和经营决策的制定、重大经营管理事项等发挥显著地积极的作 用,公司将其纳入本激励计划符合公司发展需要,符合《上市规则》等相关法律 法规的规定,具有合理性。我们一致同意该议案,并同意将本议案提交公司股东 大会审议。

独立董事:干胜道、芮斌、朱晓蕊

2023 年1 月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