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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GIMI TECH CO., LTD. — Board/Management Information 2022
Oct 27, 20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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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oard/Management Inform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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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极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第二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 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以 下简称“《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以下简称“《规范运作》”)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 及《成都极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我 们作为成都极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对公司第二 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审议的相关议案进行了审阅,基于独立客观的立场,本着负 责审慎的态度,对相关事项发表以下独立意见:
一、《关于新增募集资金账户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我们审阅了《关于新增募集资金账户的议案》,发表意见如下:
公司本次仅新增开立募集资金专用账户,未改变募集资金的投资方向,不存 在改变或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的情形,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不 会对募投项目的实施造成不利影响,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 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 《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等相关法 律法规、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二、《关于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我们审阅了《关于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发表意见如下:
信永中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在证券业务资格等方面均符合中国 证监会的有关要求。我们认为信永中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具备为公 司提供审计服务的经验与能力,具备足够的独立性、专业胜任能力、投资者保护 能力,能满足公司 2022 年度审计工作的质量要求,续聘信永中和会计师事务所 (特殊普通合伙)有利于保障或提高公司审计工作的质量,有利于保护公司及全 体股东利益、尤其是中小股东利益;公司续聘信永中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 合伙)担任公司 2022 年度审计机构的决策程序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成都极米
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 益的情形;为保持公司审计工作的连续性,我们同意续聘信永中和会计师事务所 (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 2022 年度财务报表和内部控制的审计机构,本次聘任 审议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我们同意将该事项提交公司 2022 年第 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
三、《关于 2023 年度对外担保额度预计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我们审阅了《关于 2023 年度对外担保额度预计的议案》,发表意见如下: 公司根据日常经营和业务发展的需要,保证其业务顺利开展,拟在全资子公 及孙公司申请信贷业务及日常经营需要时为其提供担保,担保额度预计不超过人 民币(或等值外币)9 亿元。公司为全资子公司及孙公司提供担保,满足公司各 业务板块日常经营需求。公司全资子公司及孙公司目前生产经营稳定,无逾期担 保事项,担保风险可控;担保额度符合公司业务规模。本次担保议案,符合《中 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法律规定及证监会关于对外担 保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我们一致同意本议案。
四、《关于公司 2023 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计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我们审阅了《关于公司 2023 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计的议案》,发表意见如 下:
2023 年度内公司预计将与部分关联方发生日常关联交易,该日常关联交易 均为公司开展日常经营活动所需,预计总额度为人民币 19,020.00 万元。这些关 联交易基于互惠互利目的,交易价格皆遵循公平、公开、公正原则,以市场价格 为依据,由双方协商确定,不存在利益输送的情形,不会对公司独立性产生影响, 同时公司与相关关联方前次同类关联交易执行情况良好。本议案决策程序履行了 必要的程序,关联董事回避此议案表决,符合《公司章程》及相关法律、法规、 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我们一致同意本议案并提交公司 2022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 会审议。
独立董事:干胜道、芮斌、朱晓蕊
2022 年 10 月 2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