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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GIMI TECH CO., LTD. Board/Management Information 2021

Aug 25, 2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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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oard/Management Inform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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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极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第一届董事会第二十五次会议

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 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 的指导意见》、《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 《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等相关 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及《成都极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 司章程》”)的规定,我们作为成都极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的独立董事,对公司第一届董事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审议的相关议案进行了审阅, 基于独立客观的立场,本着负责审慎的态度,对相关事项发表以下独立意见:

一、《成都极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1 年股票期权及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草案)及摘要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1、公司《成都极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1 年股票期权及限制性股票激励计 划(草案)及摘要的议案》(以下简称“《激励计划》”)的拟定、审议流程符 合《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和《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 性文件的规定。

2、公司不存在《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禁止实施股 权激励的情形,公司具备实施本次股票激励计划的主体资格。

3、公司《激励计划》所确定的激励对象具备《公司法》《证券法》和《管 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任职资格;不存在最近12 个月内被 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的情形;不存在最近12 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 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的情形;不存在最近12 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 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的情形;不存在具有 《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情形;不存在具有法 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情形。该名单人员均符合《管理办法》

和《上市规则》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符合公司《激励计划》规定的激励对象范 围,其作为公司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4、公司《激励计划》的内容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上 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对各激励对象的授予安排、归 属安排(包括授予数量、授予日期、授予条件、授予价格、归属条件、归属日等 事项)未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未侵犯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 益。

5、公司不存在向激励对象提供贷款、贷款担保或任何其他财务资助的计划 或安排。

6、公司本次实施激励计划有利于进一步完善公司的激励、约束机制,将股 东利益、公司利益、个人利益紧密结合,充分调动公司员工的积极性和创造性, 形成激励员工的长效机制,实现公司人才队伍的长期稳定。

综上所述,我们认为公司实施本次激励计划有利于健全公司激励机制,推动 公司的持续健康发展,不会损害公司与全体股东的利益。我们同意公司实行本次 激励计划,并将相关议案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二、《<成都极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1 年股票期权及限制性股票激励计 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本次激励计划的考核指标的设立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基本规定。 考核指标分为两个层次,分别为公司层面业绩考核和个人层面绩效考核。公司层 面业绩指标为营业收入增长率,该指标能够真实反映公司的经营情况、盈利能力 和成长性,是衡量公司经营效益的主要指标,能综合反映公司的市场竞争力或获 利能力。

经过合理评估预测,兼顾本激励计划的激励作用,公司为本次激励计划考虑 了当前经营状况及未来战略发展规划等综合因素,设置了科学、合理的业绩考核 目标。

除公司层面的业绩考核外,公司对个人还设置了严密的绩效考核体系,能够 对激励对象的工作绩效作出较为准确、全面的综合评价。公司将根据激励对象考 核年度绩效考评结果,确定激励对象个人是否达到行权/归属的条件。

综上,公司本次激励计划的考核体系具有全面性、综合性及可操作性,考核 指标设定具有良好的科学性和合理性,同时对激励对象具有约束效果,能够达到 本次激励计划的考核目的。我们一致同意公司通过相关考核管理办法,并同意将 本议案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三、《关于拟向公司董事长钟波先生、董事兼总经理肖适先生授予股票期 权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本次激励计划拟授予公司董事长钟波先生100.00 万份股票期权,约占本激 励计划公告日公司股本总额的2.00%,授予公司董事兼总经理肖适先生100.00 万份股票期权,约占本激励计划公告日公司股本总额的2.00%。公司实际控制人 钟波先生作为公司董事长、肖适先生作为公司总经理,全面主持公司经营管理工 作,对公司产品的研发、生产和销售以及公司战略方针和经营决策的制定、重大 经营管理事项等发挥显著地积极的作用,公司将其纳入本激励计划符合公司发展 需要,符合《上市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具有合理性。我们一致同意该 议案,并同意将本议案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四、《关于聘任高级管理人员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本次聘任田峰先生、杨朔先生为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其教育背景、任职经历、 专业能力和职业素养符合拟担任的职位要求,未发现被聘任人员存在相关法律、 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管理制度规定的不得担任高级管理人员的情 况,以及被中国证监会确定为市场禁入者并且禁入尚未解除的情况。田峰先生、 杨朔先生已经公司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审查通过,公司董事会对本次聘任高级管理 人员的提名、审议、表决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公 司管理制度的有关规定。我们同意公司董事会聘任田峰先生、杨朔先生为公司高 级管理人员。

五、《关于聘任董事会秘书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本次聘任薛晓良先生为公司董事会秘书,经审阅薛晓良先生个人履历,不存 在《公司法》、《公司章程》规定的禁止任职情况,以及被中国证监会确定为市 场禁入者并且尚未解除的情形,符合《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市规则》和《公 司章程》等规定的任职资格,且提名、审议程序合法有效。我们一致同意聘任薛 晓良先生为公司董事会秘书。

独立董事:干胜道、芮斌、朱晓蕊

2021 年8 月2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