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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PG Governance Information 2019

Jul 3, 20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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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overnance Inform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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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聯大投資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資金貸與他人作業程序

股東會通過日期 :108 6 28

一
第條:目的及法令依據
本公司以資金貸放與其他人,均應依照本作業程序之規定辦理。本作業程序如有
未盡事宜,悉依相關法令規定辦理。
第二條:資金貸與對象與評估標準
本公司資金貸與之對象,應限於:
  • 一、與本公司有業務往來之公司;所稱「業務往來」係指與本公司有進貨或銷貨 行為者。或
二、有短期融通資金必要之公司。所稱短期,係指一年之期間。
本公司資金貸與有業務往來關係之公司時,以該公司因營運週轉需要為限;本公
司資金貸與有短期融通資金必要之公司,僅限於本公司直接或間接持股超過百分
之五十之子公司。

第二條之一:本公司自民國 102 1 1 日起採用國際財務報導準則編製財務報告,故本程 序所稱淨值,係指依證券發行人財務報告編製準則規定之資產負債表歸屬於母公 司業主權益項目。

第三條:資金貸與總額及個別對象之限額
本公司資金貸與之總額不得超過本公司淨值百分之四十。對於個別貸與之限額如
下:
  • 一、與本公司有業務往來之公司,個別貸與之金額不得超過雙方間最近一年度之 業務往來總金額。所稱業務往來金額,係指雙方間進貨或銷貨金額孰高者;

  • 二、有短期融通資金必要之公司,個別貸與之金額不得超過本公司淨值百分之十。

  • 第三條之一:本公司直接及間接持有表決權股份百分之百之國外公司間,或本公司直接及間 接持有表決權股份百分之百之國外公司對本公司,因融通資金必要從事資金貸 與,不受第二條及第三條有關短期及資金貸與限額之限制。但仍應依法令規定 訂定資金貸與之限額及期限。

第三條之二:決策及授權層級
本公司資金貸與他人前,應提董事會決議後辦理,除依本作業程序規定外,不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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授權其他人決定。
本公司與子公司間,或依第三條之一所定子公司間之資金貸與,得於董事會決議
後,授權董事長對同一貸與對象於董事會決議之一定額度及不超過一年之期間內
分次撥貸或循環動用。
前項所稱一定額度,除符合第三條之一規定者外,本公司或子公司對單一企業之
資金貸與之授權額度不得超過本公司最近期財務報表淨值百分之十。

第 四 條:資金貸與期限及計息方式

  • 一、每次資金貸與期限自放款日起,以不超過一年為原則,惟資金貸與有業務往 。

  • 來關係公司者,經董事會決議通過者,得延期一次 ( 一年 )

  • 二、貸放資金之利息計算,係採按日計息,以每日放款餘額之和 ( 即總積數 ) 先乘 其年利率,再除以 365 為利息金額。年利率不得低於本公司平均之銀行短期 借款利率為原則。

三、 ( 刪除 )

  • 第 五 條:辦理及審查程序

  • 一、申請程序

借款人向本公司申請貸款,應提供基本資料及財務資料,並填具申請書,敘
述資金用途,借款期間及金額等資料。
  • 二、徵信調查

  • ( ) 初次借款者,借款人應提供基本資料及財務資料,以便辦理徵信工作。

  • ( ) 若屬繼續借款者,原則上於提出續借時重新辦理徵信調查,如為重大或緊 急事件,則視實際需要隨時辦理。

  • ( ) 若借款人財務狀況良好,且年度財務報表已委請會計師辦妥融資簽證,則 得沿用尚未超過一年之調查報告,併同該期之會計師查核簽證報告,以作 為貸放之參考。

三、評估與審核程序

  • ( ) 本公司經辦人員應針對前款取得之資料,就資金貸與之必要性及合理 性、貸與對象之徵信及風險評估、對本公司之營運風險、財務狀況及股 東權益之影響及應否取得擔保品及擔保品之評估價值等詳細審查。若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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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貸與有業務往來關係之公司,應評估貸與金額與業務往來金額是否相
當。
  • ( ) 本公司資金貸與他人前,應審慎評估是否符合證券主管機關所訂相關處 理準則及本作業程序之規定,依第三條之二所定核決權限辦理。前述提 董事會決議前,應依相關規定經審計委員會同意。
四、擔保品價值評估及權利設定
  • ( ) 借款人依規定申請貸款時,若經評估需提供擔保品者,應提供同額之本 票、擔保品及 / 或其他本公司要求之擔保。

  • ( ) 借款人依前款規定應提供擔保品者,本公司亦需評估擔保品價值,並得 視需求,考量擔保品適足性,要求辦理質權及 / 或抵押權設定手續或另覓 保證人,以確保本公司債權。

  • 五、保險

擔保品中除土地及有價證券外,均應投保火險及其他必要保險,保險金額需
能適足保障本件擔保,以不低於擔保品重置成本價值或質押金額為原則。保
單上所載標的物名稱,數量、存放地點、保險條件、保險批單等應與本公司
原核貸條件相符。
六、撥款

貸放條件經核准並經借款人簽妥合約或借據,辦妥擔保品質 ( ) 押設定登記 等,全部手續核對無誤後,即可撥款。

第六條:還款
貸款撥放後,應於放款到期一個月前,通知借款人屆期清償本息。
  • 一、借款人於貸款到期償還借款時,應先計算應付之利息,連同本金一併清償後,

    • 始得將本票、借據等償債憑證註銷發還借款人。
  • 二、如借款人申請塗銷抵押權時,應先查明有無借款餘額後,以決定是否同意辦 理抵押塗銷。

  • 第 七 條:已貸與金額之後續控管措施、逾期債權處理程序

  • 一、信用監控

貸款撥放後,應經常注意借款人及保證人之財務、業務以及信用狀況等,如
有提供擔保品者,並應注意其擔保價值有無變動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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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展期

若資金貸與有業務往來關係公司者,借款人於貸款期間到期前,如有需要,
應於借款到期日前一個月申請展期續約,並比照申請貸款程序,提交核決。
三、案件之登記與保管
  • ( ) 本公司辦理資金貸與事項,應建立備查簿,並就資金貸與之對象、金額、 董事會通過日期、資金貸放日期及依本作業程序應審慎評估等依相關法 令之規定記載相關事宜。

  • ( ) 若有取具擔保品,應列冊管理並妥善保管。

四、逾期債權處理

借款人於貸款到期時,應即還清本息。如到期未能償還且經催討仍無法收回
之債權時,本公司應對債務人採取進一步追索行動,以確保本公司權益。
  • 五、內部稽核
本公司內部稽核人員應至少每季稽核資金貸與他人作業程序及其執行情形,
並作成書面紀錄,如發現重大違規情事,應即以書面通知審計委員會。
六、情事變更
本公司因情事變更,致貸與對象不符規定或餘額超限時,應訂定改善計畫,
將相關改善計畫送審計委員會,並依計畫時程完成改善。
  • 第 八 條:對子公司資金貸與他人之控管程序

  • 一、本公司之子公司擬將資金貸與他人時,本公司應命子公司依規定訂定資金貸 與他人作業程序,並依相關法律規定送其董事會及 / 或股東會決議後實施。

  • 二、本公司稽核人員依年度稽核計劃至子公司進行查核時,應一併了解子公司資 金貸與他人作業程序執行情形,若發現有缺失事項應持續追蹤其改善情形, 並作成追蹤報告呈報本公司。

  • 三、本公司之子公司若擬將資金貸與他人,應提供相關資料予本公司備查。

  • 第 九 條:資訊公開

  • 一、有關資金貸與事項,凡依規定應向主管機關申報或公告者,本公司均應依相 關規定辦理之。本公司之子公司非屬國內公開發行公司者,依規定有應公告 申報之事項,由本公司代為公告申報之。

  • 二、本公司應評估資金貸與情形並提列適足之備抵壞帳,且於財務報告中適當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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露有關資訊,並提供相關資料予簽證會計師執行必要之查核程序。

第 十 條:罰則

本公司經理人及主辦人員於辦理資金貸與相關事宜時,應遵循本作業程序之規
定,使本公司免於遭受作業不當之損失。如有違反相關法令或本作業程序規定之
情事,其懲戒悉依本公司相關人事規章之規定辦理。
第十一條:實施與修訂
本作業程序之制定與修訂應經審計委員會同意,再由董事會決議通過,並應提報
股東會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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