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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ondershare Technology Governance Information 2021

Oct 28, 2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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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overnance Inform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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万兴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工作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强化万兴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会决 策功能,确保董事会对经营层的有效监督,进一步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中 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万兴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规定,公司特设立董事会审计 委员会,并制定本工作细则。

第二条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是董事会设立的专门工作机构,主要负责公司 内、外部审计的沟通、监督和核查工作。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三条 审计委员会委员由三名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占多数,委员中至 少有一名独立董事为会计专业人士。

第四条 审计委员会委员(以下简称“委员”)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五条 审计委员会设主任委员(召集人)一名,由独立董事担任,负责主

持委员会工作;主任委员应由会计专业人士担任,由全体委员过半数选举产生。

第六条 审计委员会委员任期与董事会任期一致,委员任期届满,连选可以 连任。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并由董事会根 据《公司章程》及本工作细则增补新的委员。

第七条 审计委员会日常工作的联络、会议组织和决议落实等事宜由证券部 门负责。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八条 审计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权限:

(一)监督及评估外部审计工作,提议聘请或者更换外部审计机构;

  • (二)监督及评估公司的内部审计工作;

(三)负责内部审计与外部审计的协调;

  • (四)审核公司的财务信息及其披露;

  • (五)监督及评估公司的内部控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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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负责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和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项。

第九条 审计委员会在指导和监督内部审计部门工作时,应当履行下列主要 职责:

(一)指导和监督内部审计制度的建立和实施;

(二)至少每季度召开一次会议,审议内部审计部门提交的工作计划和报告 等;

(三)至少每季度向董事会报告一次,内容包括内部审计工作进度、质量以 及发现的重大问题等;

(四)协调内部审计部门与会计师事务所、国家审计机构等外部审计单位之 间的关系。

第十条 审计委员会应当督导内部审计部门至少每半年对下列事项进行一 次检查,出具检查报告并提交审计委员会。检查发现上市公司存在违法违规、运 作不规范等情形的,应当及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并督促上市公司对外披露:

(一)公司募集资金使用、提供担保、关联交易、证券投资与衍生品交易等 高风险投资、提供财务资助、购买或者出售资产、对外投资等重大事件的实施情 况;

(二)公司大额资金往来以及与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控股股东、实 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资金往来情况。

第十一条 审计委员会应当根据内部审计部门提交的内部审计报告及相关 资料,对公司内部控制有效性出具书面评估意见,并向董事会报告。

第十二条 审计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委员会的提案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 审计委员会应配合监事会的监事审计活动。

第四章 决策程序

第十三条 公司内部审计和财务相关部门负责人向审计委员会提供公司有关 方面的书面资料:

(一)公司相关财务制度;

  • (二)内部重大审计报告及外部审计报告;

  • (三)外部审计机构的合同、专项审核及相关审核报告;

  • (四)公司季度、中期和年度财务报告及相关临时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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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公司重大关联交易审核报告;

(六)其他相关事宜。

第十四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对内部审计提供的报告进行评议,并将相关书 面决议材料呈报董事会讨论:

  • (一)外部审计机构工作评价,外部审计机构的聘请及更换;

(二)公司内部审计制度是否已得到有效实施,公司财务报告是否全面真实;

  • (三)公司对外披露的财务报告等信息是否客观真实,公司重大的关联交易

  • 是 否合乎相关法律法规;

    • (四)公司审计部门包括其负责人的工作评价;

    • (五)法律法规规章制度、公司章程及董事会授权的其他相关事宜。

第五章 议事规则

第十五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根据工作需要召开,召开会议前三天通知全体委 员,至少于会议召开前两日发出通知。情况紧急,需要尽快召开审计委员会会议 的,可以随时通过电话或者其他口头方式发出会议通知,但召开人应当在会议上 作出说明。会议由主任委员主持,主任委员不能出席时可以委托其他一名委员(独 立董事)主持。

第十六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应由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出席方可举行;每一名 委员有一票表决权;会议做出的决议,必须经全体委员的过半数通过。

第十七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表决方式为举手表决或投票表决;经全体委员同 意,可以采取通讯表决的方式召开。

第十八条 审计委员会可要求公司相关部门负责人列席会议;审计委员会认 为必要时,可以邀请公司董事、监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会议。

第十九条 如有必要,审计委员会可以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中 介机构为其决策提供专业意见,费用由公司支付。

第二十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的召开程序、表决方式和会议通过的议案必须遵 循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本工作细则的规定。

第二十一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应当有记录,出席会议的委员应当在会议记录 上签名;会议记录由公司董事会秘书保存。

第二十二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及表决结果,应以书面形式报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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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事会。

第二十三条 出席会议的委员均对会议所议事项有保密义务,不得擅自披露

有关信息。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本工作细则所称“以上”含本数,“过”不含本数。

第二十五条 本工作细则未尽事宜或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行政法规、规 范性文件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不一致时,按国家有关法律、行政 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六条 本工作细则由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二十七条 本工作细则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执行。

万兴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1 年10 月2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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