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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ondershare Technology — Declaration of Voting Results & Voting Rights Announcements 2021
Jul 23, 2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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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eclaration of Voting Results & Voting Rights Announcement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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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植德律师事务所
关于万兴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致:万兴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 会规则》(以下称“《股东大会规则》”)、《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 (以下称“《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及万兴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称 “万兴科技”)章程的有关规定,北京植德律师事务所(以下称“本所”)指派律 师出席万兴科技2021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称“本次股东大会”),并出 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所律师已经按照《股东大会规则》的要求对本次股东大会的真实性、合法 性进行了核查和验证(以下简称“查验”)并发表法律意见,本法律意见书中不 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及重大遗漏,否则本所律师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本次股东大会之目的使用,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 随本次股东大会其他信息披露资料一并公告,并依法对本法律意见书承担相应的 责任。
本所律师根据《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第二十条和《股东大会规则》第五 条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本次股 东大会的相关文件和有关事实进行了查验,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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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查验,本次股东大会由2021 年7 月7 日召开的万兴科技第三届董事会第 二十九次会议决定召集。2021 年7 月8 日,万兴科技董事会在巨潮资讯网上刊 登了《万兴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21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 (以下简称“会议通知”)。会议通知载明了本次股东大会召开的时间、地点、审 议事项,说明了股东有权亲自或委托代理人出席股东大会并行使表决权,以及会 议的投票方式、有权出席股东的股权登记日、出席会议股东的登记办法、联系地 址及联系人等事项。同时,该通知列明了本次股东大会的审议事项,并对有关议 案进行了披露。
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投票、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现 场会议于2021 年7 月23 日下午15:00 在深圳市南山区海天二路软件产业基地5 栋D 座10 楼会议室召开,会议由董事长吴太兵先生主持。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 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21 年7 月23 日上午9:15—9:25、9:30—11:30, 下午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 为2021 年7 月23 日上午9:15 至15:00 期间的任意时间。
经查验,万兴科技董事会已按照《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相关法律、 行政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万兴科技章程的有关规定召集本次股东大 会,并已对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内容进行了披露,本次股东大会召开的时间、 地点及会议内容与会议通知所载明的相关内容一致。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 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及万兴科技章 程的规定。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
经查验,本次股东大会由万兴科技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决定召集并 发布公告通知,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为万兴科技董事会。
经查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和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及委托代理人共 计26 人,代表股份58,125,273 股,占万兴科技股本总额的44.7300%。其中,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的委托代理人共计6 人,代表股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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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778,560 股,占万兴科技股本总额的19.0682%;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共20 名,代表股份33,346,713 股,占万兴科技股本总额的25.6618%。出席本次股 东大会现场会议的人员还有万兴科技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本所律师。
经查验,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符合相 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万兴科技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经查验,本次股东大会审议及表决的事项为万兴科技已公告的会议通知所列 出的议案。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没有提出新的议案。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 以记名投票的方式进行表决,按照《公司章程》和《股东大会议事规则》进行计 票、监票,当场公布了表决结果。网络投票结束后,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 了网络投票结果,万兴科技合并统计了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的表决结果。
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结果如下:
1、审议通过《关于全资子公司拟投资购买土地使用权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58,102,873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表所持有效表决 权股份的99.9615%;反对22,4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表所持有效表 决权股份的0.0385%;弃权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 股),占出席会议 股东及股东代表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0.0000%。
经查验,该项议案属于特别决议事项,由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 表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因此,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程序及表决方法符合相关法律、行 政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及万兴科技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结论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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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相关法律、 行政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及万兴科技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 人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方法符合相 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及万兴科技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 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一式两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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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页无正文,为《北京植德律师事务所关于万兴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1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的签署页)
北京植德律师事务所
负 责 人 龙海涛
经办律师 黄彦宇 戴林璇 2021 年7 月2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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