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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ondershare Technology — Governance Information 2025
Aug 28, 20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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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overnance Inform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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万兴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管理制度(草案)
( H 股发行上市后适用)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提高万兴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信息披 露工作质量,规范信息披露程序及公司对外信息披露行为,确保公司对外信息披 露工作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保护公司和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 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 司规范运作》以及《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证券上市规则》(以下简称“《香 港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管部门和 证券交易所(以下统称“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管机构”)有关监管规则(以下 统称“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管规则”)和《万兴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规范性文件、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管规则的规定,及时、公平地披露所有对公 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可能产生较大影响的信息(以下简称“重大信息”), 并保证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简明清晰、通俗易懂,不得有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重大信息是指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可能或 已经产生较大影响的信息,包括但不限于下列信息:
(一)公司依法公开对外发布的定期报告,包括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年度 报告;
(二)公司依法公开对外发布的临时报告,包括股东会决议公告、董事会决 议公告、收购和出售资产公告、关联交易公告、补充公告、整改公告和其他重大 事项公告等,以及交易所认为需要披露的其他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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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公司刊登的招股说明书、募集说明书、股票上市公告书和收购报告书
等;
(四)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 监管规则其他相关规定,在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管机构指定媒体上公告的信 息。
第四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纳入公司合并报表范围的控股子公司。
第五条 本制度所称信息披露义务人是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发 布的规范性文件以及交易所的相关规则确定的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公司及其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实际控制人,收购人、重大资产重组、再融资、重 大交易有关各方等自然人、单位及其相关人员,破产管理人及其成员,以及法律、 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承担信息披露义务的主体。
第六条 公司董事会办公室为公司的信息披露事务部门,公司指定董事会秘 书具体负责公司信息披露工作。
第二章 信息披露的基本原则
第七条 信息披露的原则:
(一)根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股票上市地证 券监管规则发布的业务规则和通知等相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二)及时、公平地披露所有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可能产生较 大影响的信息;
(三)确保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简明清晰、通俗易懂,没有 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四)在内幕信息依法披露前,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和非法获取内幕信息的人 不得公开或者泄露该信息,不得利用该信息进行内幕交易。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 非法要求信息披露义务人提供依法需要披露但尚未披露的信息;
(五)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同时在境内境外公开发行、交易的,其信息披露义 务人在境外市场披露的信息,应当同时在境内市场披露。
第八条 公司披露的信息应当便于理解,应当使用事实描述性语言,简明扼 要、通俗易懂地说明事件真实情况,信息披露文件中不得含有宣传、广告、恭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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或者诋毁等性质的词句,不得有误导性陈述。
第九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除依法需要披露信息外,可以自愿披露 与投资者作出价值判断和投资决策有关的信息。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进行自愿性信息披露的,应当遵守公平信息披露 原则,保持信息披露的完整性、持续性和一致性,不得进行选择性信息披露,不 得与依法披露的信息相冲突,不得误导投资者。已披露的信息发生重大变化,有 可能影响投资决策的,应当及时披露进展公告,直至该事项完全结束。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按照前款规定披露信息的,在发生类似事件时, 应当按照同一标准予以披露。
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得利用自愿披露的信息不当影响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 交易价格,不得利用自愿性信息披露从事市场操纵等违法违规行为。
第十条 公司至少指定一种法定信息披露报刊为刊登公司公告和其他需要披 露信息的媒体,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交易网站、巨潮资讯网为刊登公司公告和其 他需要披露信息的网站。其他公共传媒披露信息不得先于指定报刊和信息披露网 站。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得以新闻发布或答记者问等形式代替信息披露 或者泄露未公开重大信息,不得以定期报告形式代替应当履行的临时报告义务。 依据《香港上市规则》,公司于香港联交所网站披露的所有公告、通告及其他文 件同时在公司官方网站上登载。
第十一条 公司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有确实充分的证据证明拟披露的信息 涉及国家秘密或者其他因披露可能导致违反国家保密规定、管理要求的事项(以 下统称“国家秘密”),依法豁免披露。
第十二条 公司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有保守国家秘密的义务,不得通过信 息披露、投资者互动问答、新闻发布、接受采访等任何形式泄露国家秘密,不得 以信息涉密为名进行业务宣传。
公司的董事长、董事会秘书应当增强保守国家秘密的法律意识,保证所披露 的信息不违反国家保密规定。
第十三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拟披露的信息涉及商业秘密或者保密 商务信息(以下统称“商业秘密”),符合下列情形之一,且尚未公开或者泄露 的,可以暂缓或者豁免披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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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属于核心技术信息等,披露后可能引致不正当竞争的;
(二)属于客户、供应商等他人经营信息,披露后可能侵犯他人商业秘密或 者严重损害他人利益的;
-
(三)披露后可能导致公司或者他人受到较大国际政治经济形势影响的;
-
(四)披露后可能严重损害公司、他人利益的其他情形。
第十四条 公司决定对特定信息作暂缓、豁免披露处理的,应当由公司董事 会秘书负责登记,并经公司董事长签字确认后,妥善归档保管。
第十五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暂缓、豁免披露商业秘密后,出现下 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及时披露,并说明该信息认定为商业秘密的主要理由、内部 审核程序以及未披露期间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公司股票情况等:
(一)暂缓、豁免披露原因已消除;
(二)有关信息难以保密;
- (三)有关信息已经泄露或者市场出现传闻。
第三章 信息披露的内容及披露标准
第一节定期报告
第十六条 公司应当根据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管机构规定的相关内容与格 式要求编制定期报告。
第十七条 公司应当在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以及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 监管规则规定的期限内编制并披露定期报告,包括年度报告、中期报告、季度报 告。
年度报告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4 个月内,中期报告应当在每个会 计年度的上半年结束之日起2 个月内,季度报告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的前三个 月、前九个月结束后的1 个月内编制完成并披露。鉴于公司同时在境内 A 股和 香港 H 股证券市场上市,如果香港 H 股市场对定期报告的编制和披露要求与境 内 A 股市场的相关规定不同,应当遵循报告内容从多不从少、报告要求从严不 从宽的原则,并应当在同一日公布定期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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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预计不能在规定期限内披露定期报告的,应当及时向交易所报告,并公 告不能按期披露的原因、解决方案及延期披露的最后期限。
第十八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确保公司定期报告按时披露,定期报告未经董事 会审议、董事会审议未通过或者因故无法形成有关定期报告的董事会决议的,公 司应当披露具体原因和存在的风险、董事会的专项说明。
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应当经审计委员会审核,由审计委员会全体委员过半 数同意后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公司不得披露未经董事会审议通过的定期报告。
第十九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依法对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 说明董事会对定期报告的编制和审议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股票上 市地证券监管机构的规定,报告的内容是否能够真实、准确、完整地反映公司的 实际情况。
董事无法保证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或者有异议的,应当 在董事会审议定期报告时投反对票或者弃权票。
审计委员会成员无法保证定期报告中财务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或 者有异议的,应当在审计委员会审核定期报告时投反对票或者弃权票。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无法保证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或者 有异议的,应当在书面确认意见中发表意见并陈述理由,公司应当披露。公司不 予披露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可以直接申请披露。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按照前款规定发表意见,应当遵循审慎原则,其保证定 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的责任不仅因发表意见而当然免除。
第二十条 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对公司定期报告 签署书面意见,影响定期报告的按时披露。
第二十一条 公司在定期报告披露前向国家有关机关报送未公开的定期财务 数据预计无法保密的以及出现业绩泄漏,或者因业绩传闻导致公司股票及其衍生 品种交易异常波动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业绩快报。
第二节临时报告
第二十二条 临时报告是指公司按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 件、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管规则及其他规定发布的除定期报告以外的公告,包 括但不限于重大事件公告、董事会决议、股东会决议、应披露的交易、关联(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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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易、其他应披露的重大事项等。
第二十三条 临时报告披露的内容同时涉及董事会、股东会决议事项、应披 露的交易、关联(连)交易以及其他重大事件的,其披露要求和相关审议程序应 当同时符合相关规定。
第二十四条 发生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 大事件,投资者尚未得知时,公司应当立即披露,说明事件的起因、目前的状态 和可能产生的影响。前款所称重大事件包括:
(一)《证券法》第八十条第二款规定的重大事件;
-
(二)公司发生大额赔偿责任;
-
(三)公司计提大额资产减值准备;
-
(四)公司出现股东权益为负值;
-
(五)公司主要债务人出现资不抵债或者进入破产程序,公司对相应债权未
提取足额坏账准备;
-
(六)新公布的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行业政策可能对公司产生重大影响;
-
(七)公司开展股权激励、回购股份、重大资产重组、资产分拆上市或者挂
牌;
(八)法院裁决禁止控股股东转让其所持股份;任一股东所持公司百分之五 以上股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拍卖、托管、设定信托或者被依法限制表决权等, 或者出现被强制过户风险;
-
(九)主要资产被查封、扣押或者冻结;主要银行账户被冻结;
-
(十)公司预计经营业绩发生亏损或者发生大幅变动;
-
(十一)主要或者全部业务陷入停顿;
-
(十二)获得对当期损益产生重大影响的额外收益,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
债、权益或者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
(十三)聘任或者解聘为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
(十四)会计政策、会计估计重大自主变更;
-
(十五)因前期已披露的信息存在差错、未按规定披露或者虚假记载,被有
关机关责令改正或者经董事会决定进行更正;
- (十六)公司或者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受到刑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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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涉嫌违法违规被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管机构立案调查或者受到公司股票 上市地证券监管机构行政处罚,或者受到其他有权机关重大行政处罚;
(十七)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严重违纪 违法或者职务犯罪被纪检监察机关采取留置措施且影响其履行职责;
(十八)除董事长或者总经理外的公司其他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因身体、工 作安排等原因无法正常履行职责达到或者预计达到三个月以上,或者因涉嫌违法 违规被有权机关采取强制措施且影响其履行职责;
(十九)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管机构规定的其他事项。
公司的控股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对重大事件的发生、进展产生较大影响的, 应当及时将其知悉的有关情况书面告知公司,并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二十五条 公司应当在最先发生的以下任一时点,及时履行重大事件的信 息披露义务:
(一)董事会就该重大事件做出决议时;
- (二)有关各方就该重大事件签署意向书或者协议时;
(三)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知悉或者应当知悉该重大事件发生时;
在前款规定的时点之前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相关事项的
现状、可能影响事件进展的风险因素:
(一)该重大事件难以保密;
-
(二)该重大事件已经泄露或者市场出现传闻;
-
(三)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出现异常交易情况;
-
(四)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管规则规定的其他情形。
公司披露重大事件后,已披露的重大事件出现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 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进展或者变化的,应当及时披露进展或者变化情况、可 能产生的影响。
第二十六条 在非交易时段,公司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确有需要的,可以 对外发布重大信息,但应当在下一交易时段开始前披露相关公告。
第二十七条 公司应当关注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异常交易情况及媒体 关于本公司的报道。
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发生异常交易或者在媒体中出现的消息可能对公司股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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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产生重大影响时,公司应当及时向相关各方了解真实情况, 必要时应当以书面方式问询,并予以公开澄清。
第二十八条 公司控股子公司发生本制度所述重大事件,可能对公司证券及 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公司应当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公司参股公司发生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 事件的,公司应当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二十九条 董事会会议
(一)公司召开董事会会议,应当在会议结束后及时将董事会决议(包括所 有提案均被否决的董事会决议)报送交易所备案。董事会决议应当经与会董事签 字确认并加盖董事会印章。交易所要求提供董事会会议记录的,公司应当按要求 提供。
(二)董事会决议涉及须经股东会表决的事项或者重大事件的,公司应当及 时披露;董事会决议涉及交易所认为有必要披露的其他事项的,公司也应当及时 披露。
第三十条 股东会会议
(一)公司应当在年度股东会召开二十日前或者临时股东会召开十五日前, 以公告方式向股东发出股东会通知。股东会通知中应当列明会议召开的时间、地 点、方式以及会议召集人和股权登记日等事项,并充分、完整地披露所有提案的 具体内容。公司还应当同时在交易所指定网站上披露有助于股东对拟讨论的事项 作出合理判断所必需的其他资料。
(二)公司发出股东会的通知后,无正当理由不得延期或取消股东会,通知 中列明的提案不得取消。股东会因故延期或者取消的,公司应当在原定召开日期 的至少二个交易日之前发布通知,说明延期或取消的具体原因。延期召开股东会 的,公司应当在通知中公布延期后的召开日期。
(三)股东会召开前股东提出临时提案的,公司应当在规定时间内发出股东 会补充通知,披露提出临时提案的股东姓名或名称、持股比例和新增提案的内容。
(四)股东自行召集股东会的,应当在发出股东会通知前书面通知公司董事 会并将有关文件报送交易所备案。
在公告召开股东会决议前,召集股东持股比例不得低于公司总股份的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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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在股东会上不得披露、泄漏未公开重大信息。
第四章 信息披露的程序
第三十一条 定期报告披露程序如下:
-
(一)报告期结束后,相关人员根据规定编制定期报告;
-
(二)董事会秘书在董事会召开前将定期报告送达公司董事审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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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审计委员会审核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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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董事长召集和主持董事会审议定期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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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董事会秘书组织定期报告的披露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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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积极关注定期报告的编制、审议和披露进展情况,出
现可能影响定期报告按期披露的情形应立即向公司董事会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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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二条 临时报告披露程序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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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信息披露义务人在了解或知悉本制度所述须以临时报告披露的事项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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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时间内向公司董事会秘书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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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涉及收购、出售资产、关联(连)交易等需由董事会、股东会审议的
-
重大事项,分别提交上述会议审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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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董事会秘书组织协调相关各方编写临时报告初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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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董事会秘书对临时报告初稿进行审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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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董事会秘书按照相关规定进行信息披露。
第三十三条 公司有关部门研究、决定涉及信息披露事项时,应通知董事会 秘书列席会议,并向其提供信息披露所需要的资料。
第三十四条 公司有关部门对于涉及信息事项是否披露有疑问时,应及时向 董事会秘书或通过董事会秘书向交易所咨询。
第三十五条 公司发现已披露的信息(包括公司发布的公告和媒体上转载的 有关公司的信息)有错误、遗漏或误导时,应及时发布更正公告、补充公告或澄 清公告。
第五章 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第三十六条 公司信息披露工作由董事会统一领导和管理。董事长是公司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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息披露的第一责任人;董事会秘书是信息披露的主要责任人,负责管理公司信息 披露事务;证券事务代表协助董事会秘书工作。
第三十七条 董事会办公室是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的日常工作部门,在董事会 秘书直接领导下,统一负责公司的信息披露事务。
第三十八条 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和协调公司信息披露事务,汇集公司应予 披露的信息并报告董事会,持续关注媒体对公司的报道并主动求证报道的真实情 况。董事会秘书有权参加股东会、董事会会议、审计委员会会议和高级管理人员 相关会议,有权了解公司的财务和经营情况,查阅涉及信息披露事宜的所有文件。 公司应当为董事会秘书履行职责提供便利条件,财务总监应当配合董事会秘书在 财务信息披露方面的相关工作。
第三十九条 董事会秘书负责办理公司信息对外公布等相关事宜。公司应当 保证董事会秘书能够及时、畅通地获取相关信息,除董事会秘书外的其他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人员,非经董事会书面授权并遵守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管 规则等有关规定,不得对外发布任何公司未公开重大信息。
第四十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应根据公司实际情况,定期或不定期地对负有重 大信息报告义务的有关人员进行有关公司治理及信息披露等方面的沟通和培训, 以保证公司内部重大信息报告的及时和准确。
第四十一条 公司应当加强宣传性文件的内部管理,防止在宣传性文件中泄 漏公司重大信息,公司宣传文件对外发布前应当经董事会秘书同意。
第四十二条 董事应当了解并持续关注公司生产经营情况、财务状况和公司 已经发生的或者可能发生的重大事件及其影响,主动调查、获取决策所需要的资 料。公司董事会应当定期对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的实施情况进行自查,发现问 题的,应当及时改正。
第四十三条 审计委员会应当对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履行信息披露职责 的行为进行监督;关注公司信息披露情况,发现信息披露存在违法违规问题的, 应当进行调查并提出处理建议。
第四十四条 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及时向董事会报告有关公司经营或者财务方 面出现的重大事件、已披露的事件的进展或者变化情况及其他相关信息。 第四十五条 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公司关联人和公司实际控制人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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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一致行动人对其已完成或正在发生的涉及本公司股份变动及依照相关法律法 规或规章要求应披露的事项,应及时告知公司董事会,并协助公司完成相关信息 披露。
第六章 信息披露档案的管理
第四十六条 董事会办公室负责信息披露相关文件、资料的档案管理,董事 会办公室应当指派专人负责信息披露相关文件、资料档案管理事务。
第四十七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履行职责时签署的文件、会议记录及各部 门和子公司履行信息披露职责的相关文件、资料等,由董事会办公室负责保存, 保存期限不少于10 年。
第四十八条 公司信息披露文件及公告由董事会办公室保存,保存期限不少 于10 年。
第四十九条 以公司名义对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管机构等单位进行正式行 文时,相关文件由董事会办公室存档保管。
第五十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或其他部门的员工需要查阅或借阅信息 披露文件的,应到董事会办公室办理相关查阅及借阅手续,并及时归还所借文件。 借阅人因保管不善致使文件遗失的应承担相应责任,公司应根据实际情况给予处 罚。
第七章 信息保密制度
第五十一条 公司董事长、总经理为公司保密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副总经理 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为分管业务范围保密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各部门和子公司负 责人为各部门、子公司保密工作第一责任人。公司董事会应与各层次的保密工作 第一责任人签署责任书。
第五十二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可能涉及内幕信息的人员不得泄 漏内幕信息,不得进行内幕交易或配合他人操纵证券交易价格。
第五十三条 公司在信息公开披露前,应将信息的知情者控制在最小范围内。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或其他人员不得以任何形式代表公司或董事会向股东和 媒体发布、披露公司未曾公开过的信息。公司预定披露的信息如出现提前泄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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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场传闻或证券交易异常,公司应当立即披露预定披露的信息。
第五十四条 公司与特定对象进行直接沟通前,应当要求特定对象签署承诺 书,承诺书至少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不故意打探公司未公开重大信息,未经公司许可,不与公司指定人员 以外的人员进行沟通或问询;
(二)不泄露无意中获取的未公开重大信息,不利用所获取的未公开重大信 息买卖或建议他人买卖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
(三)在投资价值分析报告等研究报告、新闻稿等文件中不使用未公开重大 信息,除非公司同时披露该信息;
(四)在投资价值分析报告等研究报告中涉及盈利预测和股价预测的,注明 资料来源,不使用主观臆断、缺乏事实根据的资料;
(五)在投资价值分析报告等研究报告、新闻稿等文件在对外发布或使用前 知会公司;
(六)明确违反承诺的责任。
第五十五条 公司应当要求特定对象将基于交流沟通形成的投资价值分析报 告等研究报告、新闻稿等文件,在发布或者使用前知会公司。公司应当认真核查 特定对象知会的投资价值分析报告、新闻稿等文件。公司在核查过程中发现其存 在错误、误导性记载的,应当要求其改正;拒不改正的,公司应当及时发出澄清 公告进行说明。发现其中涉及未公开重大信息的,应当立即向交易所报告并公告, 同时要求特定对象在公司正式公告前不得对外泄露该信息,并明确告知其在此期 间不得买卖或建议他人买卖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
第八章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的内部控制及监督机制
第五十六条 公司财务信息披露前,应执行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等内部控制 制度,确保财务信息的真实、准确,防止财务信息的泄漏。
第五十七条 公司实行内部审计制度,配备专职审计人员,对公司财务管理 和会计核算进行内部审计监督。公司内部审计制度和审计人员的职责,应当经董 事会批准后实施。公司审计部向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负责并报告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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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章责任追究机制
第五十八条 由于有关人员的失职,导致信息披露违规,给公司造成严重影 响或损失的,公司应给予相关责任人相应的批评、警告、直至解除其职务等处分, 并且可以向其提出适当的赔偿要求。
第五十九条 公司各部门、各子公司发生需要进行信息披露的事项而未及时 报告,或报告内容不准确,或泄漏重大信息,造成公司信息披露不及时、疏漏、 误导,给公司或投资者造成重大损失或影响的,公司董事会秘书有权建议董事会 对相关责任人给予处罚。
第六十条 公司出现信息披露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公司股 票上市地证券监管机构、交易所公开谴责、批评或处罚的,公司董事会应及时对 信息披露管理制度及其实施情况进行检查,采取相应的更正措施,并对相关责任 人及时进行纪律处分。
第六十一条 信息披露过程中涉嫌违法的,按《证券法》以及公司股票上市 地证券监管规则的相关规定进行处罚。公司对上述违反信息披露规定人员的责任 追究、处分、处罚情况及时向证监局和交易所报告。
第十章 附 则
第六十二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或与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公司股票上 市地证券监管规则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不一致的,按有关法律、 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管规则及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 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六十三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六十四条 本制度经股东会审议通过,自公司发行 H 股股票并在香港联合 交易所有限公司挂牌上市之日起后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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