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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ondershare Technology Governance Information 2023

Aug 29, 20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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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overnance Inform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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万兴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工作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促进万兴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规范运 作,维护公司整体利益,保障全体股东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根据《中华人民共 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等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和《万 兴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并参照《深 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上 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独立董事是指不在公司担任除董事外的其他职务,并与公司及其主 要股东不存在可能妨碍其进行独立客观判断的关系的董事。

第三条 独立董事对公司及全体股东负有诚信与勤勉义务。独立董事应当按 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要求,认真履行职责,维护公 司整体利益,尤其要关注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

独立董事应当独立履行职责,不受公司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他与公 司存在利害关系的单位或个人的影响。

第四条 独立董事原则上最多在 3 家境内上市公司担任独立董事,并应确保 有足够的时间和精力有效地履行独立董事的职责。

第五条 公司独立董事占董事会成员的比例不得低于三分之一,且至少包括 一名会计专业人士。

公司应当在董事会中设置审计委员会。审计委员会成员应当为不在公司担任 高级管理人员的董事,其中独立董事应当过半数,并由独立董事中会计专业人士 担任召集人。

第六条 独立董事出现不符合独立性条件或其他不适宜履行独立董事职责 的情形,由此造成公司独立董事达不到法定人数时,公司应当在上述情形出现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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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六十日按规定补足独立董事人数。

第七条 独立董事应当持续加强证券法律法规及规则的学习,不断提高履职 能力。独立董事及拟担任独立董事的人士可以按照有关主管部门的要求,参加其 组织的培训。

第二章 独立董事的任职条件

第八条 担任公司独立董事的人士应当具备与其行使职权相适应的任职条 件:

(一)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及其他有关规定,具备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的资格; (二)具有本制度第十条所述之独立性;

(三)具备上市公司运作的基本知识,熟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及规则;

(四)具有五年以上履行独立董事职责所必需的法律、会计或者经济等工作 经验;

(五)具有良好的个人品德,不存在重大失信等不良记录;

(六)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和公司章程 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三章 独立董事的独立性

第九条 独立董事必须具有独立性,下列人员不得担任独立董事:

(一)在直接或者间接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 5%以上的股东或者在公司前五 名股东任职的人员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二)直接或者间接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 1%以上或者是公司前十名股东中 的自然人股东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三)在直接或者间接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 5%以上的股东或者在公司前五 名股东任职的人员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四)在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及其配偶、父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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子女;

(五)与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各自的附属企业有重大业务 往来的人员,或者在有重大业务往来的单位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任职的人 员。

(六)为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各自附属企业提供财务、法 律、咨询、保荐等服务的人员,包括但不限于提供服务的中介机构的项目组全体 人员、各级复核人员、在报告上签字的人员、合伙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主 要负责人;

(七)最近十二个月内曾经具有第一项至第六项所列举情形的人员;

(八)最近十二个月内,独立董事候选人、其任职及曾任职的单位存在其他 影响其独立性情形的人员;

(九)被中国证监会采取证券市场禁入措施,且仍处于禁入期的;

(十)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和公司章程 规定的不具备独立性的其他人员。

前款第(四)项至第(六)项中的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附属企业, 不包括与公司受同一国有资产管理机构控制且按照相关规定未与公司构成关联 关系的企业。

独立董事应当每年对独立性情况进行自查,并将自查情况提交董事会。董事 会应当每年对在任独立董事独立性情况进行评估并出具专项意见,与年度报告同 时披露。

第四章 独立董事的提名、选举和更换

第十条 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 1%以上 的股东可以提出独立董事候选人,并经股东大会选举决定。

依法设立的投资者保护机构可以公开请求股东委托其代为行使提名独立董 事的权利。

上述规定的提名人不得提名与其存在利害关系的人员或者有其他可能影响 独立履职情形的关系密切人员作为独立董事候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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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条 独立董事的提名人在提名前应当征得被提名人的同意。提名人应 当充分了解被提名人职业、学历、职称、详细工作经历、全部兼职等情况,并对 其担任独立董事的资格和独立性发表意见,被提名人应当就其本人与公司之间不 存在任何影响其独立客观判断的关系发表公开声明。

第十二条 公司在董事会中设置提名委员会的,提名委员会应当对被提名人 任职资格进行审查,并形成明确的审查意见。

在选举独立董事的股东大会召开前,按照第十一条规定披露相关内容,并将 所有独立董事候选人的有关材料报送证券交易所,相关报送材料应当真实、准确、 完整。

公司董事会对被提名人的有关情况有异议的,应向股东大会说明董事会的书 面意见。

第十三条 公司选举两名以上独立董事的,应当实行累积投票制。中小股东 表决情况应当单独计票并披露。

第十四条 独立董事每届任期与公司其他董事任期相同,任期届满,可以连 选连任,但是连续任职不得超过六年。

第十五条 独立董事任期届满前,公司可以依照法定程序解除其职务。提前 解除独立董事职务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具体理由和依据。独立董事有异议的, 公司应当及时予以披露。

独立董事不符合本制度第八条第(一)项或者第(二)项规定的,应当立即 停止履职并辞去职务。未提出辞职的,董事会知悉或者应当知悉该事实发生后应 当立即按规定解除其职务。

独立董事因触及前款规定情形提出辞职或者被解除职务导致董事会或者其 专门委员会中独立董事所占的比例不符合本制度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独立 董事中欠缺会计专业人士的,公司应当自前述事实发生之日起六十日内完成补选。

第十六条 独立董事在任期届满前可以提出辞职。独立董事辞职应当向董事 会提交书面辞职报告,对任何与其辞职有关或者其认为有必要引起公司股东和债 权人注意的情况进行说明。公司应当对独立董事辞职的原因及关注事项予以披露。

独立董事辞职将导致董事会或者其专门委员会中独立董事所占的比例不符 合本制度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独立董事中欠缺会计专业人士的,拟辞职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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独立董事应当继续履行职责至新任独立董事产生之日。公司应当自独立董事提出 辞职之日起六十日内完成补选。

第五章 独立董事的特别职权与义务

第十七条 独立董事除具有《公司法》和其他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及公司章 程赋予董事的职权外,独立董事行使下列特别职权:

(一)独立聘请中介机构,对公司具体事项进行审计、咨询或核查;

(二)向董事会提请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 (三)提议召开董事会;

(四)依法公开向股东征集股东权利;

  • (五)对可能损害公司或者中小股东权益的事项发表独立意见;

(六)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独立董事行使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所列职权的,应当经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 同意。

独立董事行使第一款所列职权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上述职权不能正常行 使的,公司应当披露具体情况和理由。

第十八条 独立董事应当亲自出席董事会会议。因故不能亲自出席会议的, 独立董事应当事先审阅会议材料,形成明确的意见,并书面委托其他独立董事代 为出席。

独立董事连续两次未亲自出席董事会会议,也不委托其他独立董事代为出席 的,董事会应当在该事实发生之日起三十日内提议召开股东大会解除该独立董事 职务。

第十九条 独立董事对董事会议案投反对票或者弃权票的,应当说明具体理 由及依据、议案所涉事项的合法合规性、可能存在的风险以及对公司和中小股东 权益的影响等。公司在披露董事会决议时,应当同时披露独立董事的异议意见, 并在董事会决议和会议记录中载明。

第二十条 下列事项应当经公司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 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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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应当披露的关联交易;

(二)公司及相关方变更或者豁免承诺的方案;

(三)被收购公司董事会针对收购所作出的决策及采取的措施;

(四)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一条 独立董事发表独立意见的,所发表的意见应当明确、清晰,且 至少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重大事项的基本情况;

(二)发表意见的依据,包括所履行的程序、核查的文件、现场检查的内容 等;

(三)重大事项的合法合规性;

(四)对公司和中小股东权益的影响、可能存在的风险以及公司采取的措施 是否有效;

(五)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对重大事项提出保留意见、反对意见或者无法发 表意见的,相关独立董事应当明确说明理由。

独立董事应当对出具的独立意见签字确认,并将上述意见及时报告董事会, 与公司相关公告同时披露。

第二十二条 公司应当定期或者不定期召开全部由独立董事参加的会议(以 下简称独立董事专门会议)。本制度第十七条所列事项,应当经独立董事专门会 议审议。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可以根据需要研究讨论公司其他事项。独立董事专门 会议应当由过半数独立董事共同推举一名独立董事召集和主持;召集人不履职或 者不能履职时,两名及以上独立董事可以自行召集并推举一名代表主持。公司应 当为独立董事专门会议的召开提供便利和支持。

第二十三条 独立董事每年在公司的现场工作时间应当不少于十五日。

除按规定出席股东大会、董事会及其专门委员会、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外,独 立董事可以通过定期获取公司运营情况等资料、听取管理层汇报、与内部审计机 构负责人和承办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沟通、实地考察、与中 小股东沟通等多种方式履行职责。

第二十四条 独立董事行使职权的,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等相关人员应 当予以配合,不得拒绝、阻碍或者隐瞒相关信息,不得干预其独立行使职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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独立董事依法行使职权遭遇阻碍的,可以向董事会说明情况,要求董事、高 级管理人员等相关人员予以配合,并将受到阻碍的具体情形和解决状况记入工作 记录;仍不能消除阻碍的,可以向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报告。

独立董事履职事项涉及应披露信息的,公司应当及时办理披露事宜;公司不 予披露的,独立董事可以直接申请披露,或者向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报告。

第二十五条 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独立董事应当向证券交易所报告: (一)被公司免职,本人认为免职理由不当的;

(二)由于公司存在妨碍独立董事依法行使职权的情形,致使独立董事辞职

的;

(三)董事会会议材料不充分,两名以上独立董事书面要求延期召开董事会 会议或延期审议相关事项的提议未被采纳的;

(四)对公司涉嫌违法违规行为向董事会报告后,董事会未采取有效措施的; (五)严重妨碍独立董事履行职责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六条 独立董事应当向公司年度股东大会提交述职报告并报证券交 易所备案。述职报告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出席董事会次数、方式及投票情况,出席股东大会次数;

(二)参与董事会专门委员会、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工作情况;

(三)对《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六条、第二十 七条、第二十八条所列事项进行审议和行使本制度第十八条第一款所列独立董事 特别职权的情况;

(四)与内部审计机构及承办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就公司财务、业 务状况进行沟通的重大事项、方式及结果等情况;

(五)与中小股东的沟通交流情况;

  • (六)在公司现场工作的时间、内容等情况;

  • (七)履行职责的其他情况。

独立董事年度述职报告最迟应当在公司发出年度股东大会通知时披露。

第六章 公司为独立董事提供必要的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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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七条 为了保证独立董事有效行使职权,公司应当为独立董事提供必 要的条件。

(一)独立董事享有与其他董事同等的知情权。凡须经董事会决策的重大事 项,公司必须按法定的时间提前通知独立董事并同时提供足够的资料,独立董事 认为资料不充分的,可以要求补充。当半数以上独立董事认为资料不充分或论证 不明确时,可联名书面向董事会提出延期召开董事会或延期审议该事项,董事会 应予以采纳。公司向独立董事提供的资料及独立董事工作记录,公司及独立董事 本人应当至少保存 10 年。

(二)公司应提供独立董事履行职责所必需的工作条件。董事会秘书应积极 为独立董事履行职责提供协助,如介绍情况、提供材料等。独立董事发表的独立 意见、提案及书面说明应当公告的,董事会秘书应及时到证券交易所办理公告事 宜。

(三)独立董事行使职权时,公司有关人员应当积极配合,不得拒绝、阻碍 或隐瞒,不得干预其独立行使职权。

(四)独立董事聘请中介机构的费用及其他行使职权时所需的费用由公司承 担。

(五)公司给予独立董事适当的津贴。津贴的标准应当由董事会制订预案, 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并在公司年报中进行披露。除上述津贴外,独立董事不应从 公司及公司主要股东或有利害关系的机构和人员取得额外的其他利益。

(六)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应当按规定制作会议记录,独立董事的意见应当在 会议记录中载明。独立董事应当对会议记录签字确认。独立董事应当制作工作记 录,详细记录履行职责的情况。独立董事履行职责过程中获取的资料、相关会议 记录、与公司及中介机构工作人员的通讯记录等,构成工作记录的组成部分。对 于工作记录中的重要内容,独立董事可以要求董事会秘书等相关人员签字确认, 公司及相关人员应当予以配合。

第二十八条 公司可以建立必要的独立董事责任保险制度,以降低独立董事 正常履行职责可能引致的风险。

第二十九条 公司独立董事应当按时出席董事会会议,了解公司的生产经营 和运作情况,主动调查,获取做出决策所需要的情况和资料,独立董事应当向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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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股东大会提交年度述职报告,对其履行职责的情况进行说明。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公司应当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 ” “ ” “ ” 第三十一条 本制度所称 以上 都含本数; 超过 、 高于 不含本数。

第三十二条 本制度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修改时亦同。 第三十三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万兴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3 年 8 月 3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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