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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iscom System Co., Ltd. — Declaration of Voting Results & Voting Rights Announcements 2016
Dec 5, 20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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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eclaration of Voting Results & Voting Rights Announcement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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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
证券简称:金智科技 公告编号:2016-116
江苏金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6 年第七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 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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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本次股东大会无增加、变更、否决议案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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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本次股东大会不涉及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情况。
一、会议召开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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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召开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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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现场会议时间:2016 年12 月5 日下午14: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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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网络投票时间:2016 年12 月4 日—2016 年12 月5 日,其中,通过深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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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6 年12 月5 日9:30—11:30,
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16 年12 月4 日15:00 至2016 年12 月5 日15:00 的任意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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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召开地点:南京市江宁开发区将军大道100 号公司会议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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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召开方式: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4、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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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主持人:董事长徐兵先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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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会议召开的合法、合规性:本次股东大会会议召开符合《公司法》、《上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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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 的规定。
二、会议出席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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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表 14 名,代表有表决权股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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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9,865,575股,占公司有表决权总股份235,884,884股的42.3366%(因公司股权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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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002090 证券简称:金智科技 公告编号:2016-116
励计划处于自主行权期,公司股权登记日的总股本为235,884,884股),其中:出 席现场投票的股东及股东代表 14 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 99,865,575 股, 占公司总股本的 42.3366 %;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 0 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 0 股,占公司总股本的 0.00 %。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中,中小投资者(除董事、监事、 高级管理人员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上市公司5%以上股份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共 5 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 3,440,200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1.4584 %。
2、公司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
3、公司聘请的见证律师列席了本次股东大会。
三、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以现场记名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审议批 准了以下议案:
1、审议批准了《江苏金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为控股子公司承接达茂旗(满 都拉、飓能、宁风、高传)198MW风电场及送出工程EPC总承包申请融资租赁业务提 供担保相关事项变更的议案》,表决结果为:
同意股数 99,830,575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650% ;反对股数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 ; 弃权股数 35,0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350% 。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 3,440,2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 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00 %;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 % ;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 0.00 % 。
本议案为股东大会特别表决事项,已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东所持表 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2、审议批准了《江苏金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公司章程修正案》,表决结果为: 同意股数99,865,575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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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002090 证券简称:金智科技 公告编号:2016-116
反对股数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 ;弃权股数 0 股, 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 。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 3,440,2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 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00 %;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 % ;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 0.00 % 。
本议案为股东大会特别表决事项,已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东所持表 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四、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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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律师事务所名称:江苏致邦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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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负责人:孙文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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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见证律师:胡伏霖、黄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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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结论性意见:公司本次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法规、《上市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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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本次大会召集人和出席会议人员均具 有合法资格,本次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五、会议备查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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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经出席会议董事签字确认的公司2016 年第七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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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江苏致邦律师事务所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江苏金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6 年 12 月 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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