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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iscom System Co., Ltd. — Legal Proceedings Report 2016
Nov 18, 20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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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egal Proceedings Repor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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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致邦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江苏致邦律师事务所
关于江苏金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签署重大合同的
法律意见书
江苏致邦律师事务所
中国·南京·鼓楼区石头城6 号05 幢 邮编210013 中国·南京·东南大学逸夫建筑馆9 楼 邮编210096
电话:025-83680347 传真:025-836800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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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致邦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江苏致邦律师事务所
关于江苏金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签署重大合同的
法律意见书
苏致非字(2016)第133号
致:江苏金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江苏致邦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江苏金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 下简称“公司”)之委托,指派律师见证贵公司之控股子公司北京乾华科技发展有限 公司(以下简称“乾华科技”)及乾华科技全资子公司北京金智乾华电力科技有限公 司(以下简称“乾华电力”)组成联合体作为承包方与达茂旗宁源风力发电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宁源风力”)、达茂旗宁翔风力发电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宁翔风力”)、 达茂旗宁风风力发电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宁风风力”)、达茂旗南传风力发电有 限公司(以下简称“南传风力”)共同签订《达茂旗(满都拉、飓能、宁风、高传) 198MW 风电场及送出项目工程EPC 总承包合同补充协议》(以下简称“《EPC 总承包 合同补充协议》”)以及乾华电力与中国金融租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金租赁”)、 宁翔风力、宁风风力、南传风力、宁源风力共同签订《买卖合同》(编号: 【ZJZ-2016-034-ZZ(M1)】)、乾华科技与中金租赁、宁翔风力、宁风风力、南传风 力、宁源风力共同签订《买卖合同》(编号:【ZJZ-2016-034-ZZ(M2)】)进行了必 要的审验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 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下简称“《合同法》”)等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 文件的规定,本所律师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交易对手方的基本情况
1、宁源风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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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致邦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宁源风力在包头市达茂旗注册成立,注册地址为包头市达茂旗政府大楼达茂旗 风电办公室433 室。法定代表人为崔峰,企业类型为有限责任公司。营业期限为2013 年4 月17 日至2033 年4 月16 日。截至本意见书出具之日,宁源风力为合法存续状 态。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宁源风力是依法设立并合法存续的有限责任公司,其 基本情况真实有效。
2、宁翔风力
宁翔风力在包头市达茂旗注册成立,注册地址为包头市达茂旗政府大楼达茂旗 风电办公室433 室。法定代表人为崔峰,企业类型为有限责任公司。营业期限为2013 年4 月17 日至2033 年4 月16 日。截至本意见书出具之日,宁翔风力为合法存续状 态。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宁翔风力是依法设立并合法存续的有限责任公司,其 基本情况真实有效。
3、宁风风力
宁风风力在包头市达茂旗注册成立,注册地址为包头市达茂旗政府大楼达茂旗 风电办公室433 室。法定代表人为崔峰,企业类型为有限责任公司。营业期限为2013 年4 月17 日至2033 年4 月16 日。截至本意见书出具之日,宁风风力为合法存续状 态。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宁风风力是依法设立并合法存续的有限责任公司,其 基本情况真实有效。
4、南传风力
南传风力在包头市达茂旗注册成立,注册地址为包头市达茂旗政府大楼达茂旗 风电办公室433 室。法定代表人为崔峰,企业类型为有限责任公司。营业期限为2013 年4 月17 日至2033 年4 月16 日。截至本意见书出具之日,南传风力为合法存续状 态。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南传风力是依法设立并合法存续的有限责任公司,其 基本情况真实有效。
5、中金租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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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致邦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中金租赁在天津市注册成立,注册地址为天津市滨海新区中心商务区新港二号 路金利大厦七层。法定代表人为李波,企业类型为有限责任公司。营业期限为2013 年6 月6 日至长期。截至本意见书出具之日,中金租赁为合法存续状态。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中金租赁是依法设立并合法存续的有限责任公司,其 基本情况真实有效。
二、关于交易对手方签署合同的合法资格
根据《公司法》、《合同法》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宁源风力、宁翔风力、宁 风风力、南传风力作为合法存续的有限责任公司,分别具有签署《EPC 总承包合同 补充协议》的合法资格,中金租赁作为合法存续的有限责任公司,其具有签署《买 卖合同》的资格。
三、合同签署和合同内容的合法性、真实性和有效性
乾华科技、乾华电力与宁源风力、宁翔风力、宁风风力、南传风力共同签订的 《EPC 总承包合同补充协议》及乾华电力、乾华科技分别与中金租赁、宁源风力、 宁翔风力、宁风风力、南传风力签订的《买卖合同》由各自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公 章,经本所律师审查,合同内容合法有效。
本所律师认为,上述《EPC 总承包合同补充协议》及《买卖合同》的签署及内 容均真实、合法、有效。
四、结论性意见
本所律师认为,宁源风力、宁翔风力、宁风风力、南传风力基本情况真实,分 别具有签署《EPC 总承包合同补充协议》的合法资格;中金租赁基本情况真实,具 有签署《买卖合同》的合法资格。上述《EPC 总承包合同补充协议》及《买卖合同》 的签署及内容均真实、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一式两份(无副本),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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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致邦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本页无正文,为法律意见书之签章页)
江苏致邦律师事务所
负 责 人:
孙文俊
经办律师:
——————————
杭仁春 王新绳
二零一六年十一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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