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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iscom System Co., Ltd. — Regulatory Filings 2016
May 15, 20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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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gulatory Filing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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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致行动协议
本协议由以下各方于 年 月 日签署于【 上海 】:
甲方:上海龙尊矿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富特东一路 418 号贰层 251 部位 法定代表人:张宏伟
乙方:上海昌颐新能源投资有限公司
住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富特北路211 号302 部位368 室 法定代表人:李玉荣
甲方、乙方任何一方称 一方 ,合称 各方 。
鉴于:
由于甲方、乙方拟认购江苏金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非 公开发行的股票,为维护各方在公司中的投资利益,经本协议各方协商一致,就 各方在公司相关事项中采取一致行动,具体约定如下:
第一条 各方同意,在处理有关公司任何重要事项的决策且根据《公司法》 等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需要由股东行使提案权或作出表决的事 项时应采取一致行动。
第二条 各方同意,根据本协议采取一致行动时,须事先由各方进行充分协 调并达成一致意见;如协调过程中无法达成一致,则双方均应按在公司持股多的 一方的意见投票。
第三条 在本协议有效期内,如任一方拟就有关公司经营发展的重大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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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名董事、监事人选向股东大会提出提案时,须事先由各方对相关提案进行协调 并达成一致意见,以各方联合提名的方式按该一致意见向公司股东大会提出提 案。
第四条 在本协议有效期内,除关联交易需要回避的情形外,在召开股东大 会行使表决权前,须事先由各方对相关议案行使何种表决权达成一致意见,并按 该一致意见在股东大会上行使表决权。参加股东大会时,本协议之一方如不能亲 自出席会议,应委托各方中的其他一方参加会议并行使表决权。
第五条 各方应当遵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本协议的约定行使权利及履 行义务,否则构成违约;对其他方或公司造成的损失,应全额赔偿,其他守约方 有权通过诉讼或其他合法方式追究其违约责任。
第六条 各方共同承诺,采用一致行动时将严格遵守《公司法》等相关法律 法规、监管部门的监管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不损害公司中小股东的合法 利益。
第七条 本协议自签署之日起生效,未经双方一致同意,本协议不得解除。
第八条 本协议未尽事宜,由各方本着本协议之精神共同协商确定,可根据 需要对本协议相关条款予以补充、修订。
(以下无正文,为本协议签署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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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页无正文,为《一致行动协议》之签署页)
甲方:上海龙尊矿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盖章)
法定代表或授权代表(签字):______________
乙方:上海昌颐新能源投资有限公司(盖章)
法定代表或授权代表(签字):______________
签署日期:2016 年【 5 】月【 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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