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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iscom System Co., Ltd. — Declaration of Voting Results & Voting Rights Announcements 2016
Mar 29, 20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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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eclaration of Voting Results & Voting Rights Announcement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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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江苏金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5年度股东大会
法 律 意 见 书
江苏致邦师事务所
中国·南京·鼓楼区石头城6 号05 幢 邮编210013 中国·南京·东南大学逸夫建筑馆9 楼 邮编210096
电话:025-83680347 传真:025-836800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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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致邦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江苏致邦律师事务所
关于江苏金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5 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苏致非字(2016)第071号
致:江苏金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江苏致邦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江苏金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 下简称“公司”)董事会之委托,指派杭仁春律师、胡伏霖律师出席公司 2015 年度 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大会”),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 共和国证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及《江苏金 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之有关规定出具法律意见。
本所律师声明事项:
1.本所律师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召集、召开程序是 否合法及是否符合《公司章程》,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的合法有效性和股 东大会表决程序、表决结果的合法有效性发表法律意见。法律意见书中不存在虚假、 严重误导性陈述及重大遗漏,否则愿意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2.公司应当对其向本所律师提供的本次大会会议资料以及其他相关资料的真 实性、完整性和有效性负责;出席本次大会的股东(含股东代理人)应当对办理出 席会议登记手续时向公司出示的身份证明的真实性负责。
-
3.本所律师是根据对事实的了解和对法律的理解发表法律意见,本法律意见书
-
亦是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其他规范性文件的规定而出具。
-
4.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 2015 年度股东大会的必备文件公告,
-
并依法对本所出具的法律意见承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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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致邦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根据《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第五条的要求,本所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 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的精神,对公司 2015 年度股东大会所涉及的法律问题进 行了合理、必要及可能的核查与验证,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七次会议作出召开本次大会的决议,并于 2016 年 3 月 8 日在《证券时报》及公司指定信息披露网站巨潮网(http://www.cninfo.com.cn) 以公告方式通知各股东。公司发布的公告载明了会议时间、会议地点、会议方式、 会议审议事项,会议出席对象和登记办法,说明了有权出席股东的股权登记日及其 可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并参加表决的权利。
根据上述公告,公司董事会已在公告中列明本次股东大会讨论事项,并按有关 规定进行了充分披露。
本次大会于2016 年3 月29 日下午14:00 在南京市江宁经济技术开发区将军大 道100 号公司会议室现场召开。会议同时提供网络投票方式,网络投票时间为:2016 年3 月28 日—2016 年3 月29 日,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 票的具体时间为2016 年3 月29 日9:30—11:30,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 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6 年3 月28 日15:00 至2016 年3 月29 日15:00 的任意时间。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符合通知内容。
经本所律师验证,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法规、《上市 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
二、本次大会召集人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
- 1.本次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召集人的资格合法有效。
2.出席本次大会的股东(含股东代理人)共 26 人,代表股份 146,294,673 股, 占公司有表决权总股份 231,718,904 股的 63.1345 %,其中:出席现场投票的股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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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致邦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14 人 ,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 113,348,800 股,占公司总股本的 48.9165 %;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 12 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 32,945,873 股,占公司总股本的 14.2180 %。在审议第8 项《关于2016 年度与关联方日常关 联交易预计的议案》时,因该事项为关联交易,关联股东须回避表决,实际参加本 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表有表决权人数为 14 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数 33,206,373 股,占公司总股本的 14.3305 %。公司董事会成员、监事会成员、 高级管理人员、见证律师出席和列席了会议。
经本所律师验证,上述出席会议和列席会议人员的资格符合法律、法规、《上市 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
三、本次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1.审议批准了《江苏金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5 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表决 结果为:同意股数 146,280,373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 99.9902 %;反对股数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 0.00 %;弃权股数 14,3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98 %。
公司独立董事李永盛先生代表全体独立董事向大会作了 2015 年度工作的述职 报告。
2.审议批准了《江苏金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5 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表决 结果为:同意股数 146,280,373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 99.9902 %;反对股数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 0.00 %;弃权股数 14,3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98 %。
3.审议批准了《江苏金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5 年度财务决算报告》,表决结 果为:同意股数 146,280,373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99.9902 %;反对股数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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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致邦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的 0.00 %;弃权股数 14,3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98 %。
4.审议批准了《江苏金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15 年度利润分配方案》,表决 结果为:同意股数 135,028,871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 92.2992 %;反对股数 37,2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 0.0254 %;弃权股数 11,228,602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 7.6753 %。
5.审议批准了《江苏金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续聘2016 年度财务审计机构的 议案》,表决结果为:同意股数 146,280,373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902 %;反对股数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 %;弃权股数 14,3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 0.009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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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议批准了《江苏金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15 年年度报告》及其摘要,表 决结果为:同意股数 146,280,373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 99.9902 %;反对股数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 0.00 %;弃权股数 14,3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0.009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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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议批准了《江苏金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为控股子公司向银行申请综合 授信额度提供担保的议案》,表决结果为:同意股数 146,280,373 股,占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902 %;反对股数 0 股,占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 %;弃权股数 14,300 股,占出席 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98 %。
本议案为股东大会特别表决事项,已经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 分之二以上通过。
- 审议批准了《江苏金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16 年度与关联方日常关联交易 预计的议案》,表决结果为:同意股数 33,192,073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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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569 %;反对股数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 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 %;弃权股数 14,300 股,占出席本次 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431 %。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表中,江苏金智集团有限公司等12 名股东为 本议案的关联股东,实施了回避表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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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议批准了《江苏金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以自有闲置资金投资低风险短 期金融产品的议案》,表决结果为:同意股数 146,280,373 股,占出席本 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902 %;反对股数 0 股,占出席本 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 %;弃权股数 14,300 股,占出席本次股 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9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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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议批准了《江苏金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为控股公司承接达茂旗(满 都拉、飓能、宁风、高传)198MW 风电场及送出工程EPC 总承包申请融资租赁提供 担保的议案》,表决结果为:同意股数 144,006,773 股,占出席本次股 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8.4361 %;反对股数 14,300 股,占出席本 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98 %;弃权股数 2,273,600 股,占出席本 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5541 %。
本议案为股东大会特别表决事项,已经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 分之二以上通过。
经本所律师验证,上述议案与公司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公告中列明的议案一致。 本次股东大会议案审议通过的表决票数符合《公司章程》规定,会议记录及决议均 由出席会议的公司董事签名,其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符合法律、法规、《上市公司股 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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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本次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法规、《上 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本次大会召集人和出席会议人 员均具有合法资格,本次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特此致书!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贰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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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致邦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本页无正文,为法律意见书之签章页)
江苏致邦律师事务所
负 责 人:
孙文俊
经办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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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仁春 胡伏霖
二零一六年三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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