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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iscom System Co., Ltd. Regulatory Filings 2013

May 3, 20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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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gulatory Filing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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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 002090 证券简称:金智科技 公告编号: 2013-030

江苏金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2009-2010 年度委托贷款事项的补充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2009 年11 月17 日,经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审议批准,公司与 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中央门支行(以下简称“民生银行”)签署了委 托贷款协议,公司以自有资金4,300 万元通过民生银行贷款给南京金厦实业有限 公司(以下简称“金厦实业”),贷款期限4 个月,年利率19.44%;2010 年3 月19 日,公司全额收到上述委托贷款本金4,300 万元及利息278.64 万元,合计 4,578.64 万元。关于本次委托贷款事项,公司于2009 年11 月19 日发布了《第 三届董事会第十六次董事会决议公告》、《委托贷款公告》,于2010 年3 月22 日 发布了《关于收回委托贷款的公告》。

为了让投资者全面了解本次委托贷款事项,根据监管部门要求,经公司核查, 现就该委托贷款事项进行补充说明如下:

1、关于本次委托贷款背景情况介绍

因金厦实业资金需求,经北京利亚保险代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北京利 亚”)介绍,由本公司、本公司控股股东南京金智创业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金智投资”)分别以自有资金对金厦实业进行委托贷款。其中公司向金厦实业 提供委托贷款4,300 万元,金智投资向金厦实业提供委托贷款9,700 万元。公司 向金厦实业提供委托贷款与金智投资向金厦实业提供委托贷款,决策程序、法律 手续均相互独立,不构成关联交易。公司发放委托贷款时,公司与金厦实业、北 京利亚之间也不存在关联关系。

2、关于委托贷款相关补充协议的签署

为控制本次委托贷款风险,公司、民生银行与金厦实业约定以金厦实业拥有 的江苏南京江宁开发区康厚街 10 号 276 亩商品房开发用地使用权进行抵押。 在 2009 年 11 月 19 日公司公告后,为进一步控制风险,公司要求北京利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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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 002090 证券简称:金智科技 公告编号: 2013-030

金厦实业法定代表人吴剑元共同为本次委托贷款提供保证。经协商一致,公司与 金厦实业、北京利亚、吴剑元四方于2009 年11 月20 日同时签署了《<公司委托 贷款合同>之补充协议》(以下简称“《补充协议》”)及《<公司委托贷款合同>之 保证协议》(以下简称“《保证协议》”)。

《补充协议》及《保证协议》旨在进一步加强公司本次对外委托贷款的风险 控制,增加的风险控制主要内容有:①北京利亚、吴剑元对《委托贷款合同》的 履行承担连带保证责任;②北京利亚提供3,000 万元保证金;③公司有权将金厦 实业逾期未归还的贷款本金及利息作价对金厦实业增资入股。

3、关于保证人代为还款

2010 年3 月18 日,公司委托贷款即将到期,保证人北京利亚向公司发来《通 知》,表示自愿根据2009 年11 月20 日的《保证协议》履行担保义务。2010 年3 月18 日,北京利亚向公司支付4,578.64 万元贷款本息,公司对金厦实业的委托 贷款债权全部实现。2010 年3 月18 日,公司与北京利亚、金厦实业签署了《备 忘录》,确认该事项。

为配合北京利亚作为代为清偿人行使对金厦实业的债务追偿权,应北京利亚 要求,公司于2010 年3 月18 日与金厦实业、北京利亚签署了《债权债务转让协 议》,北京利亚受让公司依《公司委托贷款合同》享有的全部债权。

4、关于金智投资对金厦实业增资

2010 年4 月7 日,金智投资完成对金厦实业的增资并办妥工商变更登记手 续,持有金厦实业72.14%的股权。金智投资增资金厦实业过程中不存在占用上 市公司资金的情形。

5、关于金厦实业汇款及公司退还该款项

由于《委托贷款》合同是由公司、金厦实业、民生银行三方签署,而民生银 行不是《补充协议》的签署方,保证人北京利亚并未通过民生银行委贷系统归还 借款本息,而是直接将委托贷款本息支付给本公司银行账户。

2010 年4 月15 日,为完成民生银行上述委托贷款流程,金厦实业通过民生 银行又将与委托贷款本息等额的款项4,578.64 万元汇入公司账户,委托贷款程 序结束。因公司前期已收到北京利亚代金厦实业所还委托贷款本息,因此,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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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 002090 证券简称:金智科技 公告编号: 2013-030 又将金厦实业汇入的4,578.64 万元退回至金厦实业在民生银行的账户。

公司在委托贷款过程中,从维护上市公司利益出发,在原有土地使用权抵押 的基础上增设了相关风险控制措施,该风险控制措施在收回委托贷款本息中发挥 了积极作用,保证了公司资产安全。风险控制措施的增设和执行,因公司对信息 披露规则的理解不到位,未予全面公告。由此给投资者带来的不便,公司深表歉 意。

今后,公司将进一步加强对信息披露规则的学习,不断规范和加强公司信息 披露内部控制,切实做好信息披露工作。

特此公告。

江苏金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3 年5 月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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