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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iscom System Co., Ltd. Governance Information 2008

Apr 22, 20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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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overnance Inform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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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金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公司首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 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董事行为指引》以及《江苏金智科技股份有限公 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作为江苏金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 独立董事,对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的《江苏金智科技股份有限 公司首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在审阅有关文件及尽职调查后,基于独 立判断立场,发表意见如下:

1、公司不存在《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试行)》等法律、法规规定的 禁止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情形,公司具备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主体资格。

2、公司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中确定的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包 括由董事兼任的高级管理人员)、骨干技术(业务)人员均符合《中华人民共和 国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有关任职资格的规定;同时,激励对象 不存在《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试行)》规定的禁止获授股权激励的情形, 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3、公司首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的内容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 管理办法(试行)》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对各激励对象限制性股票的授予、认 购、锁定安排未违反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未侵犯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

4、公司不存在为激励对象提供贷款、贷款担保或其他任何形式财务资助的 计划或安排。

5、公司实施股权激励计划有利于健全公司中长期激励与约束机制,倡导公 司与员工共同持续发展的理念和文化,激励长期价值的创造,促进公司长期可持 续发展。

公司实施股权激励计划不会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

(本页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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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页无正文,为江苏金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公司首期限制性股票 激励计划(草案)的独立意见之签署页。)

独立董事: 徐 航 缪昌文

吴应宇 刘丹萍

签署时间: 2008 年4 月2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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