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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iscom System Co., Ltd. Governance Information 2009

Mar 23, 20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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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overnance Inform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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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金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章程修正案

本次提交公司2008年度股东大会审议的《公司章程修正案》包括两部分内容: 一、经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的《公司章程修正案》,内容 如下:

根据公司经营需要及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进一步规范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买卖本公司股票行为的通知》(深证上〔2008〕49 号)的要求,江苏金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修改如下:

1 、原第二条

第二条 公司系依照《公司法》和其他有关规定成立的股份有限公司(以下 简称“公司”)。

公司经中华人民共和国江苏省人民政府苏政复[2000]232 号文批准,以发起 设立方式设立,在江苏省工商行政管理局注册登记,取得营业执照,营业执照号: 3200001102816。

修改为:

第二条 公司系依照《公司法》和其他有关规定成立的股份有限公司(以下 简称“公司”)。

公司经中华人民共和国江苏省人民政府苏政复[2000]232 号文批准,以发起 设立方式设立,在江苏省工商行政管理局注册登记,取得营业执照,营业执照号: 320000000008380。

2 、原第五条:

第五条 公司住所:南京市江宁经济技术开发区胜太路 88 号 邮政编码:211100

修改为:

第五条 公司住所:南京市江宁经济技术开发区将军大道 100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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邮政编码:211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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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 页

3 、原第二十八条:

第二十八条 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1 年内不得转 让。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 起1 年内不得转让。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司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及其 变动情况,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 25%;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1 年内不得转让。上述人员离 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修改为:

第二十八条 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1 年内不得转 让。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 起1 年内不得转让。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司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及其 变动情况,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 25%;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1 年内不得转让。上述人员离 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申报离任六个月后的十二月内通过证券交 易所挂牌交易出售本公司股票数量占其所持有本公司股票总数的比例不得超过 50%。

二、经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的《公司章程修正案》,内 容如下: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修改上市公司现金分红若干规定的决 定》(【第 57 号令】),对公司的章程作出如下修正:

原“第一百五十三条 公司应当重视对投资者特别是中小投资者的合理投 资回报,制定持续、稳定的利润分配政策。

公司利润分配不得超过累计可分配利润的范围。

公司分配当年税后利润时,应当提取利润的10%列入公司法定公积金。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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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公积金累计额为公司注册资本的50%以上的,可以不再提取。

公司的法定公积金不足以弥补以前年度亏损的,在依照前款规定提取法定 公积金之前,应当先用当年利润弥补亏损。

公司从税后利润中提取法定公积金后,经股东大会决议,还可以从税后利 润中提取任意公积金。

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公积金后所余税后利润,按照股东持有的股份比例分 配,但本章程规定不按持股比例分配的除外。

股东大会违反前款规定,在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法定公积金之前向股东分 配利润的,股东必须将违反规定分配的利润退还公司。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不参与分配利润。”

修改为:

“第一百五十三条 公司实行持续、稳定的利润分配政策。公司采取现金 或者股票方式分配股利,最近三年以现金累计分配的利润不少于最近三年实现的 年均可分配利润的百分之三十。公司可以进行中期现金分红。

公司利润分配不得超过累计可分配利润的范围。

公司分配当年税后利润时,应当提取利润的10%列入公司法定公积金。公司 法定公积金累计额为公司注册资本的50%以上的,可以不再提取。

公司的法定公积金不足以弥补以前年度亏损的,在依照前款规定提取法定 公积金之前,应当先用当年利润弥补亏损。

公司从税后利润中提取法定公积金后,经股东大会决议,还可以从税后利 润中提取任意公积金。

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公积金后所余税后利润,按照股东持有的股份比例分 配,但本章程规定不按持股比例分配的除外。

股东大会违反前款规定,在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法定公积金之前向股东分 配利润的,股东必须将违反规定分配的利润退还公司。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不参与分配利润。”

江苏金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09 年 3 月 2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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