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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iscom System Co., Ltd. — Governance Information 2008
Jul 18, 20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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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overnance Inform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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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金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第三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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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金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章程修正案
根据公司经营需要及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进一步规范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买卖本公司股票行为的通知》(深证上〔2008〕49 号)的要求,江苏金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修改如下:
一、原第二条
第二条 公司系依照《公司法》和其他有关规定成立的股份有限公司(以下 简称“公司”)。
公司经中华人民共和国江苏省人民政府苏政复[2000]232 号文批准,以发起 设立方式设立,在江苏省工商行政管理局注册登记,取得营业执照,营业执照号: 3200001102816。
修改为:
第二条 公司系依照《公司法》和其他有关规定成立的股份有限公司(以下 简称“公司”)。
公司经中华人民共和国江苏省人民政府苏政复[2000]232 号文批准,以发起 设立方式设立,在江苏省工商行政管理局注册登记,取得营业执照,营业执照号: 320000000008380。
二、原第五条:
第五条 公司住所:南京市江宁经济技术开发区胜太路 88 号 邮政编码:211100
修改为:
第五条 公司住所:南京市江宁经济技术开发区将军大道 100 号 邮政编码:211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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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金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第三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文件
三、原第二十八条:
第二十八条 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1 年内不得转 让。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 起1 年内不得转让。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司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及其 变动情况,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 25%;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1 年内不得转让。上述人员离 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修改为:
第二十八条 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1 年内不得转 让。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 起1 年内不得转让。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司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及其 变动情况,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 25%;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1 年内不得转让。上述人员离 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申报离任六个月后的十二月内通过证券交 易所挂牌交易出售本公司股票数量占其所持有本公司股票总数的比例不得超过 50%。
江苏金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08 年7 月1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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