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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iscom System Co., Ltd. — Capital/Financing Update 2015
Jul 28, 20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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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apital/Financing Updat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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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
证券简称:金智科技 公告编号:2015-046
江苏金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签订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 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募集资金的基本情况
江苏金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 于核准江苏金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证监许可[2015]1078 号)核准,于2015 年6 月开始实施非公开发行18,440,904 股新股,发行价格为11.93 元/股,实际募集资金总额219,999,984.72 元,扣除发行费用7,908,440.90 元后, 募集资金净额为212,091,543.82 元。公司已于2015 年6 月30 日收到主承销商华泰 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划来的扣除承销保荐佣金后的募集资金金额 217,499,984.72 元。以上募集资金到位情况已由天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于2015 年6 月30 日出具《江苏金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验资报告》(天衡验字 [2015]00083 号)验证确认。本次非公开发行新增股份已于 2015 年7 月13 日在深 圳证券交易所上市。
二、《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签订情况和账户开立情况
为规范公司募集资金管理,保护投资者的权益,根据《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 号 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板上市公 司规范运作指引(2015 年修订)》等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 相关规定,公司对募集资金实行专户存储。截至 2015 年 6 月 30 日,公司募集资金 专户的开立及存储情况如下:
| 专户的开立及存储情况如下: | ||
|---|---|---|
| 募集资金专户开户银行 | 银行帐号 | 金额 |
|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江宁经济开发区支行 | 4301021129100305351 | 人民币57,499,984.72 元 |
|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万达广场分理处 | 32001594167052505002 | 人民币40,000,000.00 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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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002090 证券简称:金智科技 公告编号:2015-046
|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高楼门支行 | 10103301040008763 | 人民币40,000,000.00 元 |
|---|---|---|
|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南昌路支行 | 025900010810888 | 人民币40,000,000.00 元 |
| 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天元支行 | 11014777312005 | 人民币40,000,000.00 元 |
| 合计 | 人民币217,499,984.72元 |
近日,公司会同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华泰联合证券”)分别 与上述银行账户对应的银行分支机构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江宁支行、中 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大行宫支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玄武支 行、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南昌路支行、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分行分别 签订《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
三、《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主要内容
1、公司已分别在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江宁支行、中国建设银行股份 有限公司南京大行宫支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玄武支行、招商银行股 份有限公司南京南昌路支行、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分行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 户(以下简称“专户”),各专户信息及存储金额如“二、《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 签订情况和账户开立情况”中所述。该等专户仅用于公司补充营运资金(即流动资 金)及支付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发行费用项目的募资资金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 他用途。上述专户中以存单方式存放的募集资金情况如下:
公司以存单方式存放在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江宁支行的募集资金共 5740 万元,开户日期为 2015 年 7 月 3 日等,期限 1 个月;
公司以存单方式存放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玄武支行的募集资金 2000 万元,开户日期为 2015 年 7 月 8 日,期限 3 个月;
公司以存单方式存放在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南昌路支行的募集资金 4000 万元,开户日期为 2015 年 7 月 3 日,期限 2 个月;
公司以存单方式存放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万达广场分理处及平安 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天元支行的募集资金为 0 万元。
公司承诺上述存单到期后将及时转入本协议规定的募集资金专户进行管理或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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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002090 证券简称:金智科技
公告编号:2015-046
存单方式续存,并通知华泰联合证券。公司存单不得质押。
2、公司与专户开户行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 《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3、华泰联合证券作为公司的保荐机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者 其他工作人员对公司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华泰联合证券应当依据《深圳证 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15 年修订)》以及公司制订的募集 资金管理制度履行其督导职责,并有权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 权。公司和专户开户行应当配合华泰联合证券的调查与查询。华泰联合证券对公司 现场调查时应同时检查募集资金专户存储情况。
4、公司授权华泰联合证券指定的保荐代表人杨洋、袁成栋可以随时到专户开户 行查询、复印公司专户的资料;专户开户行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 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专户开户行查询公司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 明;华泰联合证券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专户开户行查询公司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 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5、专户开户行按月(每月 10 日之前)向公司出具对账单,并抄送华泰联合证 券。专户开户行应保证对账单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6、公司一次或者十二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 1000 万元(按照 孰低原则在一千万元或募集资金净额的 5%之间确定)的,专户开户行应当及时以 传真方式通知华泰联合证券,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7、华泰联合证券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华泰联合证券更换 保荐代表人的,应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专户开户行,同时按本协议第十一条的 要求向公司、专户开户行书面通知更换后的保荐代表人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 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8、专户开户行连续三次未及时向华泰联合证券出具对账单或者向华泰联合证券 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华泰联合证券调查专户情形的,公司有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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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002090 证券简称:金智科技 公告编号:2015-046
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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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本协议自公司、专户开户行、华泰联合证券三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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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且华泰联合证券督导 期结束(2015 年 12 月 31 日)后失效。
四、备查文件
1、公司与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就各专户存储银行签署的《募集资金三方 监管协议》。
特此公告。
江苏金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5 年 7 月 2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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