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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iscom System Co., Ltd. — Board/Management Information 2013
Apr 1, 2013
54148_rns_2013-04-01_f17d1545-3c44-4a5b-aa04-3dedf1b68952.PDF
Board/Management Inform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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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金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公司首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股权激 励有关备忘录1、2、3 号》、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中小企业板上 市公司董事行为指引》以及《江苏金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作 为江苏金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对公司第四届 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的《江苏金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期股票期权激 励计划(草案)》,在审阅有关文件及尽职调查后,基于独立判断立场,发表意见 如下:
1、公司不存在《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试行)》等法律、法规规定的 禁止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情形,公司具备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主体资格。
2、公司《首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中确定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 公司认为应当激励的经营管理骨干和核心技术(业务)员工均符合《中华人民共 和国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有关任职资格的规定;同时,激励对 象不存在《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试行)》规定的禁止获授股权激励的情 形,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3、公司《首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的内容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 管理办法(试行)》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对各激励对象股票期权的授予安排、 行权安排(包括授予额度、授权日期、授权条件、行权日期、行权条件、行权价 格等事项)未违反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未侵犯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
4、公司不存在为激励对象提供贷款、贷款担保或其他任何形式财务资助的 计划或安排。
5、公司实施首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有利于健全公司中长期激励与约束机制, 倡导公司与员工共同持续发展的理念和文化,激励长期价值的创造,促进公司长 期可持续发展。
- 6、公司实施首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不会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 (本页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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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页无正文,为江苏金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公司首期股票期权激 励计划(草案)的独立意见之签署页。)
独立董事: 吴应宇
陈 枫
张洪发
签署时间: 2013 年3 月3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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