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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inmate — Governance Information 2017
May 26, 20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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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overnance Inform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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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融程電訊股份有限公司 | 文件編號 | MR-12 | |
|---|---|---|---|
| 文件名稱 | 取得或處分資產處理程序管理辦法 | 頁 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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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7 |
第一條 目的
為保障資產,落實資訊公開,特訂本處理程序管理辦法。
第二條 法令依據
本處理程序管理辦法係依證券交易法(以下簡稱本法)第三十六條之一及依據行政 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96.01.19 金管證一字第09600014631 號函修正「公開發行 公司取得或處分資產處理準則」等規定辦理。
-
第三條 資產範圍
-
一、有價證券:包括股票、公債、公司債、金融債券、表彰基金之有價證券、存託 憑證、認購(售)權證、受益證券及資產基礎證券等投資。
-
二、不動產(含土地、房屋及建築、投資性不動產、土地使用權、營建業之存貨)及 設備。
-
三、會員證。
-
四、無形資產:包括專利權、著作權、商標權、特許權等無形資產。
-
五、金融機構之債權(含應收款項、買匯貼現及放款、催收款項)。
-
六、衍生性商品。
-
七、依法律合併、分割、收購或股份受讓而取得或處分之資產。
-
八、其他重要資產。
-
第四條 名詞定義
-
一、衍生性商品:指其價值由資產、利率、匯率、指數或其他利益等商品所衍生之 遠期契約、選擇權契約、期貨契約、槓桿保證金契約、交換契約,及上述商品 組合而成之複合式契約等。所稱之遠期契約,不含保險契約、履約契約、售後 服務契約、長期租賃契約及長期進(銷)貨合約。
-
二、依法律合併、分割、收購或股份受讓而取得或處分之資產:指依企業併購法、 金融控股公司法、金融機構合併法或其他法律進行合併、分割或收購而取得或 處分之資產,或依公司法第一百五十六條第六項規定發行新股受讓他公司股份 (以下簡稱股份受讓)者。
-
三、關係人、子公司:應依證券發行人財務報告編製準則規定認定之。
-
四、專業估價者:指不動產估價師或其他依法律得從事不動產、設備估價業務者。
-
五、事實發生日:指交易簽約日、付款日、委託成交日、過戶日、董事會決議日或 其他足資確定交易對象及交易金額之日等日期孰前者。但屬需經主管機關核准 之投資者,以上開日期或接獲主管機關核准之日孰前者為準。
-
六、大陸地區投資:指依經濟部投資審議委員會在大陸地區從事投資或技術合作許 可辦法規定從事之大陸投資。
-
第五條 投資非供營業用不動產與有價證券額度
-
本公司及各子公司個別取得上述資產之額度訂定如下:
-
一、非供營業使用之不動產,其總額不得高於淨值的百分之十。
-
二、投資長、
短期有價證券之總額不得高於淨值的百分之五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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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投資個別有價證券之金額不得高於淨值的百分之十。
-
,
-
第六條 本公司取得之估價報告或會
計師、律師或證券承銷商之意見書 該專業估價者及其 估價人員、會計師、律師或證券承銷商與交易當事人不得為關係人。 -
第七條 經法院
拍賣程序取得或處分資產者,得以法院所出具之證明文件替代估價報告或會 。 -
計師意見 -
第八條 取得或處分不動產或其他
固定資產之處理程序 -
一、
評估及作業程序- 本公司取得或處分不動產及其他
固定資產,悉依本公司內部控制制度固定資產循環辦理。
- 本公司取得或處分不動產及其他
-
二、交易條
件及授權額度之決定程序-
一
-
( )取得或處分不動產,應
參考公告現值、評定價值、鄰近不動產實際交易價格等,決議交易條件及交易價格,作成分析報告提報董事長,其金額在新 一 -
台幣參千萬元以下者,應呈請董事長核准並應於事後最近 次董事會中提會報備;超過新台幣參千萬元者,另須提經董事會通過後始得為之。 -
(二)取得或處分其他
固定資產,應以詢價、比價、議價或招標方式擇一為之, 其金額在新台幣壹千萬元(含)以下者,應依授權辦法逐級核准;超過新台幣 壹千萬元者,應呈請總經理核准後,提經董事會通過後始得為之。
-
-
三、
執行單位本公司取得或處分不動產或其他固定資產時,應依前項核決權限呈核決後,由 使用部門及管理部負責執行。 -
四、不動產或其他
固定資產估價報告-
本公司取得或處分不動產或設備,
除與政府機關交易、自地委建、租地委建, 或取得、處分供營業使用之設備外,交易金額達公司實收資本額百分之二十或 新臺幣三億元以上者,應於事實發生日前取得專業估價者出具之估價報告(估 價報告應行記載事項詳如附件一),並符合下列規定: -
一
-
( )
因特殊原因須以限定價格、特定價格或特殊價格作為交易價格之參考依據 , -
時 該項交易應先提經董事會決議通過,未來交易條件變更者,亦應比照上開程序辦理。 -
(二)交易金額
達新臺幣五億以上者,應請二家以上之專業估價者估價。 -
(三)專業估價者之估價
結果有下列情形之一者,除取得資產之估價結果均高於 交易金額,或處分資產之估價結果均低於交易金額外應洽請會計師依財團法人中華民國會計研究發展基金會(以下簡稱會計研究發展基金會)所發布之審計準則公報第二十號規定辦理,並對差異原因及交易價格之允當性表示具體意見:-
1.估價
結果與交易金額差距達交易金額之百分之二十以上者。 -
2.二
家以上專業估價者之估價結果差距達交易金額百分之十以上者。
-
-
一
-
(四)專業估價者
出具報告日期與契約成立日期不得逾三個月。但如其適用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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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期公告現值 且未逾 六個 月 者,得由 原 專業估價者 出具意見書
第 九 條 取得或處分有價證券投資處理程序
-
一、
評估及作業程序 -
本公司長、
短期有價證券之購買與出售,悉依本公司內部控制制度投資循環辦 理。 -
二、交易條
件及授權額度之決定程序 -
一
-
( )於
集中交易市場或證券商營業處所為之有價證券買賣,應由負責單位依市 場行情研判決定之,其金額在新台幣壹仟萬元(含)以下者由董事長核可並一 -
於事後
最近 次董事會中提會報備,同時提出長、短期有價證券未實現利 益或損失分析報告;其金額超過新台幣壹仟萬元者,另須提董事會通過後始得為之。 -
(二)非於
集中交易市場或證券商營業處所為之有價證券買賣,應先取具標的公 , -
司
最近期經會計師查核簽證或核閱之財務報表作為評估交易價格之參考 考量其每股淨值、獲利能力及未來發展潛力等,其金額在新台幣壹仟萬元一 -
(含)以下者由董事長核可
並於事後最近 次董事會中提會報備,同時提出長、短期有價證券未實現利益或損失分析報告;其金額超過新台幣壹仟萬 元者,另須提董事會通過後始得為之。 -
三、
執行單位 -
本公司長、
短期有價證券投資時,應依前項核決權限呈核後,由財會單位負責 執行。 -
四、取得會
計師意見 -
本公司取得或處分有價證券,交易金額
達公司實收資本額百分之二十或新臺幣三億元以上者,應於事實發生日洽請會計師就交易價格之合理性表示意見。會計師若需採用專家報告者,應依會計研究發展基金會所發布之審計準則公報第 二十號規定辦理。但該有價證券具活絡市場之公開報價或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 -
(以下簡稱本會)另有規定者,不在此限
第十條 關係人交易
-
一、本公司與關係人取得或處分資產,
除依第八條、第九條及第十一條辦理相關決 議程序及評估交易條件合理性外,交易金額達公司總資產百分之十以上者,亦, -
應依第八條及第
九條規定取得專業估價者出具之估價報告或會計師意見 另外, , -
在
判斷交易對象是否為關係人時 除注意其法律形式外 並應考慮實質關係。 -
二、作業程序
-
本公司
向關係人取得或處分不動產,或與關係人取得或處分不動產外之其他資 產且交易金額達公司實收資本額百分之二十、總資產百分之十或新臺幣三億元、 -
以上者,
除買賣公債、附買回 賣回條件之債券、申購或買回國內證券投資信 託事業發行之貨幣市場基金外,應將下列資料提交董事會通過及監察人承認 後,始得簽訂交易契約及支付款項 -
一
-
( )取得或處分資產之目的、
必要性及預計效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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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選定關係人為交易對象之
原因。 -
(三)
向關係人取得不動產;依本條第三項第(一)款及(四)款規定評估預定交 。 -
易條
件合理性之相關資料 -
(四)關係人
原取得日期及價格、交易對象及其與公司和關係人之關係等事項。 -
一
-
(五)
預計訂約月份開始之未來 年各月份現金收支預測表,並評估交易之必要性 及資金運用之合理性。 -
。
-
(六)依前條規定取得之專業估價者
出具之估價報告,或會計師意見 -
公司及子公司
間,取得或處分供營業使用之機器設備,董事會得依第八條第 二項規定授權董事長在一定額度內先行決行,事後再提報最近期之董事會追認。已設置獨立董事者,依前項規定提報董事會討論時,應充分考量各獨立, 。 -
董事之
意見 獨立董事如有反對意見或保留意見,應於董事會議事錄載明 -
(七)本
次交易之限制條件及其他重要約定事項。 -
三、交易成本之合理性
評估 -
一
-
( )本公司
向關係人取得不動產,應按下列方法評估交易成本之合理性:-
按關係人交易價格加計必要資金利息及買方依法應負擔之成本。所稱必要資金利息成本,以公司購入資產年度所借款項之加權平均利率為準設算之,惟其不得高於財政部公布之非金融業最高借款利率。 -
2.關係人如
曾以該標的物向金融機構設定抵押借款者,金融機構對該標的物之貸放評估總值,惟金融機構對該標的物之實際貸放累計值應達貸放 一 -
評估總值之七成以上及貸放期間已逾 年以上。但金融機構與交易之一方互為關係人者,不適用之。
-
-
一
-
(二)合併購買
同一標的之土地及房屋者,得就土地及房屋分別按前項所列任 方法評估交易成本。 -
(三)本公司
向關係人取得不動產,依本條第三項第(一)款及第(二)款規定 。 -
評估不動產成本,並應洽請會計師複核及表示具 體意見 -
(四)本公司
向關係人取得不動產依本條第三項第(一)、(二)款規定評估結果 均較交易價格為低時,應依本條第三項第(五)款規定辦理。但如因下列 情形,並提出客觀證據及取具不動產專業估價者與會計師之具體合理性意 見者,不在此限:-
1.關係人係取得
素地或租地再行興建者,得舉證符合下列條件之一者:-
(1)
素地依前條規定之方法評估,房屋則按關係人之營建成本加計合理 營建利潤,其合計數逾實際交易價格者。所稱合理營建利潤,應以最近三年度關係人營建部門之平均營業毛利率或財政部公布之最近期建設業毛利率孰低者為準。 -
(2)
同一標的房地之其他樓層或鄰近地區一年內之其他非關係人成交案, -
例,其面積相近 且交易條件經按不動產買賣慣例應有之合理樓層或地區價差評估後條件相當者。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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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
- (3) `同` 一標的房地之其他 `樓層 年內` 之其他非關係人租賃 `案例` ,經 `按` 不 動產租賃 `慣例` 應有合理之 `樓層` 價 `差推` 估其交易條 `件相當` 者。
- 2.本公司 `舉` 證 `向` 關係人購 `入` 之不動產,其交易條 `件` 與 `鄰近` 地區一 `年內` 之其 ,
- 他非關係人成交 `案例相當且面積相近` 者。前述所稱 `鄰近` 地區成交 `案例` 以 `同` 一或 `相鄰街廓且距離` 交易標的 `物方圓未逾` 五百公 `尺` 或其公告現值 `相近` 者為 `原` 則 `;` 所稱 `面積相近` ,則以其他非關係人成交 `案例` 之 `面積` 不 `低` 於交易標的 `物面積` 百分之五十為 `原` 則 `;` 前述所稱一 `年內` 係以本 `次` 取得不 一 。
- 動產事實發生之日為基準, `往` 前 `追溯推算 年`
-
(五)本公司
向關係人取得不動產,如經按本條第三項第(一)、(二)款規定評估結果均較交易價格為低者,應辦理下列事項。-
1.本公司應
就不動產交易價格與評估成本間之差額,依證券交易法第四十 一條第一項規定提列特別盈餘公積,不得予以分派或轉增資配股。對本 公司之投資採權益法評價之投資者如為公開發行公司,亦應就該提列數 。 -
額
按持股比例依證券交易法第四十一條第一項規定提列特別盈餘公積 -
2.監
察人應依公司法第二百十八條規定辦理。 -
3.應
將本款第三項第(五)款第 1點及第 2點處理情形提報股東會,並將。 -
交易
詳細內容揭露於年報及公開說明書 且本公司及對本公司之投資採權益法評價之公開發行公司經前述規定提列特別盈餘公積者,應俟高價 購入之資產已認列跌價損失或處分或為適當補償或恢復原狀,或有其他 證據確定無不合理者,並經財政部證券暨期貨管理委員會同意後,始得 。 -
動用
該特別盈餘公積
-
-
(六)本公司
向關係人取得不動產,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依本條第一項及第二 項有關評估及作業程序規定辦理即可,不適用本條第三項(一)、(二)、(三) 款有關交易成本合理性之評估規定:-
1.關係人係
因繼承或贈與而取得不動產。 -
2.關係人訂約取得不動產
時間距本交易訂約日已逾五年。 -
3.與關係人簽訂合建契約,或
自地委建、租地委建等委請關係人興建不動 產而取得不動產。
-
-
(七)本公司
向關係人取得不動產,若有其他證據顯示交易有不合營業常規之情事者,亦應本條第三項第(五)款規定辦理。 -
第十一條 取得或處分會員證或無形資產之處理程序
-
一、
評估及作業程序- 本公司取得或處分會員證或無形資產,
悉依本公司內部控制制度固定資產循 環程序辦理。
- 本公司取得或處分會員證或無形資產,
-
二、交易條
件及授權額度之決定程序- 本公司取得或處分資產依所訂處理程序或其他法律規定應經董事會
通過 者,如有董事表示異議且有紀錄或書面聲明,公司並應將董事異議資料送各
- 本公司取得或處分資產依所訂處理程序或其他法律規定應經董事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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監 察 人。 另外 本公司 若已 設 置獨立 董事者,依規定 將 取得或處分資產交易 提 , 報董事會 討論時 ,應 充 分 考量 各 獨立 董事之 意見 並將 其 同意 或 反 對之 意見 。 與理由 列入 會議 紀錄
三、 執 行 單位
本公司取得或處分會員證或無形資產 時 ,應依前項核決權 限呈 核決後,由使 用部 門 及財務部或行政部 門負責執 行。
四、會員證或無形資產專 家評 估 意見 報告
本公司取得或處分會員證或無形資產之交易金額 達 公司實收資本額百分之 二十或新 臺幣 三 億元 以上者, 除 與政 府 機 關 交易 外 ,應於事實發生日前 洽請 會 計 師 就 交易價 格 之合理性表 示意見 ,會 計 師 並 應依會 計研究 發 展 基金會所 發 布 之審 計 準則公報第二十號規定辦理。
第十二條 取得或處分金融機構之債權之處理程序
本公司 原 則上不從事取得或處分金融機構之債權之交易, 嗣 後 若欲 從事取得或處 分金融機構之債權之交易, 將提 報董事會核准後 再 訂定其 評 估及作業程序。 第十二條之一
交易金額之 計算
前述第 九 條、第十條及第十一條之交易金額 計算方 式,依本辦法第十五條第一項 第五款規定辦理。
第十三條 取得或處分衍生性商品之處理程序
一、交易 原 則與 方針
一 ( )交易 種類
-
1.本公司從事之衍生性金融商品係指其價值由資產、利率、匯率、指數或 其他利益等商品所衍生之交易契約(如遠期契約、選擇權、期貨、利率或 。
-
匯率、交換,
暨上述商品組合而成之複合式契約等) -
2.有關債券保證金交易之
相關事宜,應比照本處理程序之相關規定辦理。 從事附買回條件之債券交易得不適用本處理程序之規定。 -
(二)經營(
避險)策略 -
本公司從事衍生性金融商品交易,應以
避險為目的,交易商品應選擇使用規避公司業務經營所產生之風險為主,持有之幣別必須與公司實際進出口交易 之外幣需求相符,以公司整體內部部位(只外幣收入及支出)自行軋平為原則,藉以降低公司整體之外匯風險,並節省外匯操作成本。其他特定用途之 交易,須經謹慎評估,提報董事會核准後方可進行之。 -
(三)權
責劃分 -
1.財務部
門-
(1)交易人員
-
A.
負責整個公司金融商品交易之策略擬定。 -
B. 交易人員應
每二週定期計算部位,蒐集市場資訊,進行趨勢判斷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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及 風 險 評 估,擬定操作 策略 ,經由核決權 限 核准後,作為從事交 易之依據。
C.依據 授 權權 限 及既定之 策略執 行交易。
D.金融 市場 有重大 變 化、交易人員 判斷已 不 適 用既定之 策略時 ,隨 時提出評 估報告,重新擬定 策略 ,經由總經理核准後,作為從事 交易之依據。
(2)會 計 人員
A. 執 行交易確認。
B. 審核交易 是否 依據 授 權權 限 與既定之 策略 進行。
- C.
每月進行評價,評價報告呈核至總經理。
D.會 計 帳務處理。
E. 依據證券 暨 期貨管理委員會規定進行 申 報及公告。
(3)交割人員: 執 行交割 任 務。
(4)衍生性商品核決權 限
A. 避 險性交易之核決權 限
| 核決權人 | 每日交易權限 |
淨累積部位交易權限 |
|---|---|---|
| 總經理 | 壹仟萬 |
壹仟萬 |
| 董事長 | 超過壹仟萬 |
超過壹仟萬 |
B.其他特定用途交易, 提 報董事會核准後 方 可進行之。
C.本公司取得或處分資產依所訂處理程序或其他法律規定應經董事
會 通 過者,如有董事表 示異 議 且 有 紀錄 或 書面聲明 ,公司 並 應 將 董事 異 議資 料送 各監 察 人。 另外 本公司 若已 設 置獨立 董事者,依 規定 將 取得或處分資產交易 提 報董事會 討論時 ,應 充 分 考量 各 獨 , 。 立 董事之 意見 並將 其 同意 或 反 對之 意見 與理由 列入 會議 紀錄
2.稽核部 門
負責 了解衍生性商品交易 內 部控 制 之 允當 性及 查 核交易部 門 對作業程 序之遵 循情 形, 並 分 析 交易 循環 ,作成稽核報告, 並 於有重大缺 失時向 董事會報告。
3.續 效評 估
(1) 避 險性交易
-
A.以公司帳
面上匯率成本與從事衍生性金融交易之間所產生損益為 績效評估基礎。 -
B.為
充份掌握及表達交易之評價風險,本公司採月結評價方式評估損益。 -
C.財務部
門應提供外匯部位評價與外匯市場走勢及市場分析予總經 。 -
理作為管理
參考與指示 -
(2)特定用途交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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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實 際 所產生 損 益為績 效評 估依據, 且 會 計 人員 須 定期 將 部 位 編製 。 報表以 提 供管理階 層參考
-
4.契約總額及
損失上限之訂定 -
(1) 契約總額
- A.
避險性交易額度
- A.
財務部 門 應掌握公司整 體 部 位 ,以規 避 交易 風 險, 避 險性交易金 , 額以不 超 過公司整 體 淨部 位 二分之一為 限 呈 報總經理核准之。
- B.特定用途交易
, 基於對 市場變 化 狀 況之 預測 ,財務 單位 得依需要擬定 策略 提 報 總經理、董事長核准後 方 可進行之。本公司特定用途之交易全公 , 司淨 累積 部 位 之契約總額以美金 壹 佰 萬元 為 限 超 過上述之金 額,需經過董事會之 同意 ,依 照 政 策 性之指 示始 可為之。
-
(2)
損失上限之訂定 -
A. 有關於
避險性交易乃在規避風險,故無損失上限設定之必要。 -
B. 如屬特定目的之交易契約,部
位建立後,應設停損點以防止超額 。 -
損失停損點之設定,以不超過交易契約金額之百分之五十為上限,如損失金額超過交易金額百分之五十時,需即刻呈報總經 , 。 -
埋
並向董事會報告,商議必要之因應措施 -
C.個別契約
損失金額以不超過美金參萬元或交易約金額百分之五 。 -
十何者為
低之金額為損失上限
D.本公司特定目的之交易性操作 年 度 損失最 高 限 額美金 壹 拾 萬元 。
- 二、
風險管理措施
(一)信用 風 險管理:
基於 市場 受各項 因素變 動,易造成衍生性金融商品之操作 風 險,故在 市場 風 險管理,依下 列原 則進行:
-
交易對象:以
國內外著名金融機構為主。 -
交易商品:以
國內外著名金融機構提供之商品為限。 -
交易金額:
同一交易對象之未沖銷交易金額,以不超過授權總額百分之 。
五十為 限 ,但總經理核准者則不在 此限
(二) 市場風 險管理:
。 以銀行 提 供之公開 外 匯交易 市場 為主,佔不 考慮 期貨 市場
(三)流動性 風 險管理
為確保 市場 流動性,在選擇金融產品 時 以流動性 較 高( 即 隨 時 可在 市場 上軋
-
平)為主,受託交易的金融機構必須有充足的資訊及隨時可在任何市場進行 。 -
交易的
能力
(四)現金流 量風 險管理
為確保公司營 運 資金週 轉 穩定性,本公司從事衍生性商品交易之資金 來 源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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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自有資金為限 且其操作金額應考量未來三個月現金收支預測之資金需求 -
(五)作業
風險管理 -
1.應確實遵
循公司授權額度、作業流程及納入內部稽核,以避免作業風險。 -
2.從事衍生性商品之交易人員及確認、交割等作業人員不得
互相兼任。 -
風險之衡量、監督與控制人員應與前款人員分屬不同部門,並應向董事會 或向不負交易或部位決策責任之高階主管人員報告。 -
4.衍生性商品交易所
持有之部位至少每週應評估一次,惟若為業務需要辦理 之避險性交易至少每月應評估二次,其評估報告應呈送董事會授權之高階 主管人員。
(六)商品 風 險管理
-
,
-
內部交易人員對金融商品應俱備完整及正確之專業知識並要求銀行充分揭 露風險,以避免務用金融商品風險。 -
(七)法律
風險管理:
與金融機構簽署的 文件 應經過 外 匯及法務或法律顧問之專 門 人員檢視後, 才可正式簽署,以 避 免法律 風 險。
-
三、
內部稽核制度 -
一
-
( )
內部稽核人員應定期瞭解衍生性商品交易內部控制之允當性,並按月查核 交易部門對從事衍生性商品交易處理程序之遵守情形並分析交易循環,作 成稽核報告,如發現重大違規情事,應以書面通知監察人。 -
(二)
內部稽核人員應於次年二月底前將稽核報告併同內部稽核作業年度查核情形向證期會申報,且至遲於次年五月底前將異常事項改善情形申報證期 。 -
會備
查(本公司若已為上市、上櫃公司,適用此項;若本公司屬公開發 行未上市櫃者,則於 93年度起適用此項) -
四、定期
評估方式 -
一
-
( )董事會應
授權高階主管人員定期監督與評估從事衍生性商品交易是否確 、 -
實依公司所訂之交易程序辦理,及所
承擔風險是否在容許承作範圍內 市價評估報告有異常情形時(如持有部位已逾損失受限)時,應立即向董事會 。 -
報告,
並採因應之措施 -
(二)衍生性商品交易所
持有之部位至少每週應評估一次,惟若為業務需要辦理 之避險性交易至少每月應評估二次,其評估報告應呈送董事會授權之高階 主管人員。 -
五、從事衍生性商品交易
時,董事會之監督管理原則 -
一
-
( )董事會應指定高階主管人員隨
時注意衍生性商品交易風險之監督與控制,其管理原則如下:-
定期
評估目前使用之風險管理措施是否適當並確實依本準則及公司所 訂之從事衍生性商品交易處理程序辦理。 -
監督交易及
損益情形,發現有異常情事時,應採取必要之因應措施,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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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即向 董事會報告,本公司 若已 設 置獨立 董事者,董事會應有 獨立 董事 。 出 席 並 表 示意見
- (二)定期 `評` 估從事衍生性商品交易之績 `效是否符` 合既定之經營 `策略` 及 `承擔` 之 `風` 險 `是否` 在公司 `容` 許 `承` 受之範圍。
- (三)本公司從事衍生性商品交易 `時` ,依所訂從事衍生性商品交易處理程序規定 `授` 權 `相` 關人員辦理者,事後應 `提` 報 `最近` 期董事會。
- (四)本公司從事衍生性商品交易 `時` ,應建 `立` 備 `查` 簿, `就` 從事衍生性商品交易之 `種類` 、金額、董事會 `通` 過日期及依本條第四項第(二)款、第五項第(一) 。
- 及第(二)款應審慎 `評` 估之事項, `詳予` 登 `載` 於備 `查` 簿備 `查`
-
第十四條 辦理合併、分割、收購或股份受讓之處理程序
-
一、
評估及作業程序-
一
-
( )本公司辦理合併、分割、收購或股份受讓
時宜委請律師、會計師及承銷商 等共同研議法定程序預計時間表,且組織專案小組依照法定程序執行之。並於召開董事會決議前,委請會計師、律師或證券承銷商就換股比例、收 , -
購價
格或配發股東之現金或其他財產之合理性表示意見 提報董事會討論
-
通 過。 但公開發行公司合併其直接或間接持有百分之百已發行股份或資本 , 總額之子公司 或其直接或間接持有百分之百已發行股份或資本總額之子 , 。 公司間之合併 得免取得前開專家出具之合理性意見
-
(二)本公司應
將合併、分割或收購重要約定內容及相關事項,於股東會開會前 製作致股東之公開文件,併本條第一項第(一)款之專家意見及股東會之 。 -
開會
通知一併交付股東,以作為是否同意該合併、分割或收購案之參考但依其他法律規定得免召開股東會決議合併、分割或收購事項者,不在此。 , 一 -
限 另外 參與合併、分割或收購之公司,任 方之股東會,因出席人數、 , -
表決權不足或其他法律
限制致無法召開、決議,或議案遭股東會否決,參與合併、分割或收購之公司應立即對外公開說明發生原因、後續處理作 業及預計召開股東會之日期。 -
二、其他應行
注意事項 -
一
-
( )董事會日期:
參與合併、分割或收購之公司除其他法律另有規定或有特殊一 -
因素事先報經本會同意者外,應於同天召開董事會及股東會,決議合 併、分割或收購相關事項。參與股份受讓之公司除其他法律另有規定或有 一 -
特
殊因素事先報經本會同意者外,應於同天召開董事會。參與合併、分 割、收購或股份受讓之上市或股票在證券商營業處所買賣之公司,應將下 , -
列資料作成完整書面紀錄 並保存五年,備供查核。-
1.人員基本資
料:包括消息公開前所有參與合併、分割、收購或股份受讓計畫或計畫執行之人,其職稱、姓名、身分證字號(如為外國人則為護照號碼)。 -
2.重要事項日期:包括簽訂
意向書或備忘錄、委託財務或法律顧問、簽訂 契約及董事會等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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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重要
書件及議事錄:包括合併、分割、收購或股份受讓計畫,意向書或 。 -
備忘
錄、重要契約及董事會議事錄等書件-
參與合併、分割、收購或股份受讓之上市或股票在證券商營業處所買賣, -
之公司,應於董事會決議
通過之即日起算二日内將前項第一款及第二 。 -
款資
料,依規定格式以網際網路資訊系統申報本會備查 參與合併、分割、收購或股份受讓之公司有非屬上市或股票在證券商營 業處所買賣之公司者,上市或股票在證券商營業處所買賣之公司應與其 簽訂協議,並依第三項及第四項規定辦理。
-
-
(二)事前保密
承諾:所有參與或知悉公司合併、分割、收購或股份受讓計畫之 , -
人,應
出具書面保密承諾,在訊息公開前,不得將計畫之內容對外洩露 亦不得自行或利用他人名義買賣與合併、分割、收購或股份受讓案相關之 所有公司之股票及其他具有股權性質之有價證券。 -
(三)換股
比例或收購價格之訂定與變更原則:參與合併、分割、收購或股份受 、 -
讓之公司應於雙
方董事會前委請會計師、律師或證券承銷商就換股比例收購價格或配發股東之現金或其他財產之合理性表示意見 並提報股東會。 換股比例或收購價格原則上不得任意變更,但已於契約中訂定得變, -
更之條件 並已對外公開揭露者,不在此限。換股比例或收購價格得變更條件如下: -
1.辦理現金
增資、發行轉換公司債、無償配股、發行附認股權公司債、附認股權特別股、認股權憑證及其他具有股權性質之有價證券。 -
2.處分公司重大資產等影響公司財務業務之行為。
-
3.發生重大災害、技術重大
變革等影響公司股東權益或證券價格情事。 -
參與合併、分割、收購或股份受讓之公司任一方依法買回庫藏股之調整。 -
參與合併、分割、收購或股份受讓之主體或家數發生增減變動。 -
已於契約中訂定得變更之其他條件,並已對外公開揭露者。 -
(四)契約應
載內容:合併、分割、收購或股份受讓公司之契約除依公司法第三 , -
百一十七之一條及企業併購法第二十二條規定
外 並應載明下列事項。 1.違約之處理。 -
因合併而消滅或被分割之公司前已發行具有股權性質有價證券或已買回之庫藏股之處理原則。 -
參與公司於計算換股比例基準日後,得依法買回庫藏股之數量及其處理原則。 -
參與主體或家數發生增減變動之處理方式。 -
預計計畫執行進度、預計完成日程。6.計畫逾期未完成時,依法令應召 開股東會之預定召開日期等相關處理程序。 -
(五)
參與合併、分割、收購或股份受讓之公司加數異動時:參與合併、分割、 一 -
收購或股份受讓之公司
任何方於資訊對外公開後,如擬再與其他公司進 , -
行合併、分割、收購或股份受讓,
除參與家數減少且股東會已決議並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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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權董事會得 變更 權 限 者, 參 與公司得免召開股 東 會重行決議 外 原 合併、 , 分割、收購或股份受讓 案中 已 進行完成之程序或法律行為,應由所有 參 與公司重行為之。
- (六)
參與合併、分割、收購或股份受讓之公司有非屬公開發行公司者,本公司 應與其簽訂協議,並依本條第二項(一)款召開董事會日期、第(二)款 事前保密承諾、第(五)款參與合併、分割、收購或股份受讓之公司加數異動之規定辦理。
第十五條 資訊公開 揭露 程序
一、應公告 申 報項目及公告 申 報標準
-
一
-
( )
向關係人取得不動產或處分不動產,或與關係人為取得或處分不動產外之其他資產且交易金額達公司實收資本額百分之二十、總資產百分之十 、 -
或新
臺幣三億元以上。但買賣公債或附買回 賣回條件之債券、申購或 。 -
買回國內證券投資信託事業發行之貨幣市場基金不在此限 -
(二)進行合併、分割、收購或股份受讓。
-
(三)從事衍生性商品交易
損失達所訂處理程序規定之全部或個別契約損失上限金額。
(四) 取得或處分之資產種類屬供營業使用之設備,且其交易對象非為關係 人,交易金額並達下列規定之一:
1. 實收資本額未達新台幣一百億元之公開發行公司,交易金額達新台幣
。 五億元以上
2. 實收資本額達新台幣一百億元以上之公開發行公司,交易金額達新台 。 幣十億元以上
-
(五) 經營營建業務之公開發行公司取得或處分供營建使用之不動產
且其交 易對象非為關係人,交易金額未達新臺幣伍億元以上。 -
(六) 以
自地委建、租地委建、合建分屋、合建分成、合建分售方式取得不動 產,公司預計投入之交易金額未達新臺幣伍億元以上。 -
(七)
除前六款以外之資產交易、金融機構處分債權或從事大陸地區投資,其 交易金額達公司實收資本額百分之二十或新台幣三億元以上。但下列情形不在此限:
1. 買賣公債。
2. 以投資為專業,於海內外證券交易所或證券商營業處所所為之有價證
, 券買賣 或於國內初級市場認購募集發行之普通公司債及未涉及股權 一 , 、 之 般金融債券 或證券商因承銷業務需要 擔任興櫃公司輔導推薦 。 券商依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規定認購之有價證券
3. 買賣附買回、賣回條件之債券、申購或買回國內證券投資信託事業發 。 行之貨幣市場基金
前項交易金額依下列方式計算之: 一 。 ( ) 每筆交易金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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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 ) 一年內累積與同一相對人取得或處分同一性質標的交易之金額。
一 、 一 ( 三 ) 年內累積取得或處分 ( 取得 處分分別累積 ) 同 開發計畫不動產之金 。 額
一 、 一 。 ( 四 ) 年內累積取得或處分 ( 取得 處分分別累積 ) 同 有價證券之金額 一 , 一 前項所稱 年內係以本次交易事實發生之日為基準 往前追溯推算 , 。 年 已依本準則規定公告部分免再計入
二、辦理公告及 申 報之 時限
本公司取得或處分資產, 具 有本條第項應公告項目 且 交易金額 達 本條應公告 申 報標準者,應於事實發生之 即 日起 算 二日 內 辦理公告 申 報。
三、公告 申 報程序
-
一
-
( )本公司應
將相關資訊於證券暨期貨管理委員會指定網站辦理公告申報。 -
(二)本公司應
按月將本公司及非屬國內公開發行之子公司截至上月底止從事 衍生性商品交易之情形依規定格式,於每月十日前輸入證期會指定之資 。 -
訊
申報網站 -
(三)本公司依規定應公告項目如於公告
時有錯誤或缺漏而應予補正時,應於 知悉之即日起算二日內將全部項目重行公告申報。 -
(四)本公司取得或處分資產,應
將相關契約、議事錄、備查簿、估價報告、 會計師、律師或證券承銷商之意見書備置於本公司,除其他法律另有規 , 。 -
定者
外至少保存五年 -
(五)本公司依前條規定公告
申報之交易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於即日起算二日內將相關資訊於本會指定網站辦理公告申報:-
原交易簽訂之相關契約有變更、終止或解除情事。 -
2.合併、分割、收購或股份受讓
未依契約預定日程完成。 -
原公告申報內容有變更。
-
-
四、公告
格式 -
一
-
( )本公司於海
內外集中交易市場或櫃檯買賣中心買賣母子公司或關係企業 之有價證券,應公告事項與內容之公告格式如附件二。 -
(二)以
自地委建、合建分屋、合建分成、合建分售方式取得不動產,應公告 事項與內容之公告格式如附件三。 -
(三)取得或處分不動產及其他
固定資產、向關係人取得不動產之公告格式如附件四。 -
(四)非於
集中交易市場或證券商營業處所所為之有價證券、會員證、無形資 產買賣及金融機構處分債權之公告格式如附件五。 -
(五)赴大陸地區投資之公告
格式如附件六。 -
(六)從事衍生性商品交易者,事實發生之日起二日
內公告之公告格式如附件七之一。 -
(七)從事衍生性商品交易者,
每月十日前公告之公告格式如附 件七之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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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八)進行合併、分割、收購或股份受讓之公告
格式如附件八。 -
第十六條 本公司之子公司應依下
列規定辦理: -
一、子公司
亦應依「公開發行公司取得或處分資產處理準則」有關規定訂定「取 得或處分資產處理程序」。 -
二、子公司非屬公開發行公司者,取得或處分資產
達「公開發行取得或處分資產 處理準則」第點所訂公告申報標準者,母公司亦代該子公司應辦理公告申報 。 -
事
宜 -
三、子公司之公告
申報標準中,所稱「達公司實收資本額百分之二十」係以母(本) 公司之實收資本額為準。
第十七條 罰則
-
本公司員工
承辦取得與處分資產違反本處理程序管理辦法之規定者,依照本公司 。 -
人事管理辦法與工作規則
提報考核,依其情節輕重處罰 -
第十八條 實施與修訂
-
一、本公司「取得或處分資產處理程序管理辦法」經董事會
通過後,送各監察人並提報股東會同意,修正時亦同。如有董事表示異議且有紀錄或書面聲明者, 公司並應將董事異議資料送各監察人。在「取得或處分資產處理程序管理辦 , -
法」
提報董事會討論時,應充分考量各獨立董事之意見 並將其同意或反對 。 -
之
意見與理由列入會議紀錄 -
二、本公司取得或處分資產依本處理程序管理辦法或其他法律規定應經董事會
通過者,如有董事表示異議且有紀錄或書面聲明者,公司並應將董事異議資料 送各監察人。並依規定將取得或處分資產交易提報董事會討論時,應充分考, 。 -
量各獨立董事之意見 並將其同意或反對之意見與理由列入會議紀錄 -
第十
九條附則-
,
-
本處理程序管理辦法如有
未盡事宜 悉依有關法令辦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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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一
估價報告應行記載事項如下:
-
一、不動產估價技術規則規定應記載事項。
-
二、專業估價者及估價人員相關事項。
-
(一)專業估價者名稱、資本額、組織結構及人員組成。
-
(二)估價人員姓名、年齡、學經歷(附證明)從事估價工作之年數及期間、承辦估價 案件之件數。
-
(三)專業估價者、估價人員與委託估價者之關係。
-
(四)出具「估價報告所載事項無虛偽、隱匿」之聲明。
-
(五)出具估價報告之日期。
-
三、勘估標的之基本資料至少應包括標的物名稱及性質、位置、面積等資料。
-
四、標的物區域內不動產交易之比較實例。
-
五、估價種類採限定價格或特定價格者,限定或特定之條件及目前是否符合該條件,暨與正 常價格差異之原因與合理性,及該限定價格或特定價格是否足以作為買賣價格之參考。
-
六、如為合建契約,應載明雙方合理分配比。
-
七、土地增值稅之估算。
-
八、專業估價者間於同一期日價格之估計達百分之二十以上之差異,是否已依不動產估價師 法第四十一條規定辦理。
-
九、附件包括標的物估價明細、所有權登記資料、地籍圖謄本、都市計畫略圖、標的物位置 圖、土地分區使用證明、標的物現況照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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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融程電訊股份有限公司 | 融程電訊股份有限公司 | 融程電訊股份有限公司 | 文件編號 | 文件編號 | MR-12 |
MR-1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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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件名稱 | 取得或處分資~~產處理程序管理辦法 ~~頁 頁 版 別 A.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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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附件二(於海內外集中交易市場或櫃檯買賣中心買賣有價證券適用) | |||||||||||
| 融程電訊股份有限公司公告 | |||||||||||
| 中華民國 | 年 月 | 日xxx字第xxx號 | |||||||||
| 取得 | |||||||||||
| 茲依「公開發行公司取得或處分資產處理準則」規定公告本公司 | 證券之相關資料如下: | ||||||||||
| 處分 | |||||||||||
| 一、證券名稱: | |||||||||||
| 二、交易日期:自 年 月 | 日至 年 | 月 | 日 | ||||||||
| 三、數量: | ;每單位價格: | 元;總金額: | 元 | ||||||||
| 四、處分利益(或損失): | 元 | ||||||||||
| 五、迄目前為止,累積持有本交易證券(含本次交易)數量: | ;金額: | 元;持股比例: % | |||||||||
| 權利受限情形:(如質押情形) | |||||||||||
| 六、與交易標的公司之關係: | |||||||||||
| 總資產 | % | ||||||||||
| 七、迄目前為止,長短期有價證券投資(含本次交易)占最近期財務報告 | 比率: | ||||||||||
| 股東權益 | % | ||||||||||
| 最近期財務報告營運資金(銀行業免填): | 元 | ||||||||||
| 八、取得或處分之具體目的: | |||||||||||
| 九、本次交易,董事有無異議: |
註:一、第四項:取得有價證券者免列。
-
二、第七項:(一)長短期有價證券投資係公司迄目前為止自行結算所持有之合計數(含本次交易);總資產及股東權益則為公司最近 期財務報表數額。
-
(二)取得有價證券且營運資金為負數者,尚應公告取得該有價證券之資金來源及在資金不足情形下,仍取得有價證券之 具體原因。
( 本文件不得擅自塗改或影印 )
==> picture [57 x 19] intentionally omitted <==
融程電訊股份有限公司 文件編號 MR-12 文件名稱 取得或處分資 ~~產處理程序管理辦法~~[頁] 次 17/26 頁 版 別 A.7
附件三 (將以自地委建、合建分屋、合建分成、合建分售方式取得不動產者適用)
融程電訊股份有限公司公告
中華民國 年 月 日xxx字第xxx號
茲依「公開發行公司取得或處分資產處理準則」規定公告本公司擬以xx方式取得xx資產之相關資料如下: 一、契約種類: 二、事實發生日:自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 三、契約相對人: ;與公司之關係: 四、契約總金額: 元;預計參與投入之金額: 元 契約起訖日期:自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 限制條款: 其他重要約定事項: 五、專業估價者名稱: 估價結果: 元 與交易金額比較有重大差異原因及會計師意見: 估價報告是否為限定價格或特定價格: 是否尚未取得估價報告: 尚未取得估價報告之原因: 六、取得之具體目的: 七、本次交易,董事有無異議:
註:一、第四項:其他重要約定事項應註明有無訂定附買(賣)回、解除契約或其他不確定、特殊約定條款。 二、第五項:自(租)地委建者免列;估價結果應註明估價者對契約合作方式合理性之評估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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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融程電訊股份有限公司 | 融程電訊股份有限公司 | 融程電訊股份有限公司 | 文件編號 | 文件編號 | MR-12 |
MR-1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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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件名稱 | 取得或處分資~~產處理程序管理辦法 ~~頁 頁 版 別 A.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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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附件四 (取得或處分不動產及其他固定資產、向關係人取得不動產者適用) | |||||||||||
| 融程電訊股份有限公司公告 | |||||||||||
| 中華民國 | 年 月 | 日xxx字第xxx號 | |||||||||
| 取得 | |||||||||||
| 茲依「公開發行公司取得或處分資產處理準則」規定公告本公司 | xx資產之相關資料如下: | ||||||||||
| 處分 | |||||||||||
| 一、標的物名稱及性質:(如座落台中市北區xx段xx小段土地) | |||||||||||
| 二、事實發生日: 年 月 | 日(如簽約日,x年x月x日) | ||||||||||
| 三、交易單位數量:(如xx平方公尺、折合xx坪);單位價格: | 元;總金額: | 元 | |||||||||
| 四、交易相對人:(如xx股份有限公司);與公司關係:(如本公司轉投資持股達xx%之被投資公司) | |||||||||||
| 五、選定關係人為交易對象之原因: | |||||||||||
| 前次移轉之所有人: | ;與公司關係: | ;與交易相對人之關係: | |||||||||
| 前次移轉日期: | 年 月 | 日;金額: | 元 | ||||||||
| 六、交易標的最近五年內所有權人曾為公司關係人者之情形: | |||||||||||
| 關係人取得日期: | 年 月 日;取得價格: | 元;取得時與公司之關係: | |||||||||
| 關係人處分日期: | 年 月 日;處分價格: | 元;處分時與公司之關係: | |||||||||
| 七、預計處分利益(或損失): | 元 | ||||||||||
| 八、交付或付款條件(含付款期間及金額): | |||||||||||
| 契約限制條款: | |||||||||||
| 其他重要約定事項: | |||||||||||
| 九、交易決定方式:(如招標、比價或議價) | |||||||||||
| 價格決定之參考依據: | |||||||||||
| 決策單位: | |||||||||||
| 十、專業估價者名稱: | ;估價金額: | 元 | |||||||||
| 與交易金額比較有重大差異原因及會計師意見: | |||||||||||
| 估價報告是否為限定價格或特定價格: | |||||||||||
| 是否尚未取得估價報告: | 尚未取得估價報告之原因: | ||||||||||
| 十一、經紀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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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經紀費用: 十二、取得或處分之具體目的或用途 十三、本次交易,董事有無異議: |
元 | |||||
| 向關係人取得不動產者,應再申報下列事項: 一、董事會通過日期:監察人承認日期: 二、依「公開發行公司取得或處分資產處理準則」第十五條規定評估之價格: 三、依前項評估之價格較交易價格為低者,依同準則第十六條規定評估之價格: |
-
註:一、第四項:交易相對人如屬自然人,且非公司之關係人者,得免揭露其姓名。
-
二、第七項:取得資產者免列;預計處分利益(或損失)遞延者,應列表說明認列情形。
-
三、第八項:其他重要約定事項應註明有無訂定附買(賣)回、解除契約或其他不確定、特殊約定條款。
-
四、第十項:(一)以限定價格或特定價格為交易價格之參考依據者,應分別公告正常價格及限定價格或特定價格之估價結果。 (二)經法院拍賣程序取得或處分資產者,得以法院所出具之證明文件替代。
( 本文件不得擅自塗改或影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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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處理程序管理辦法~~ | 頁 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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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五(非於集中交易市場或證券商營業處所所為之有價證券、會員證、無形資產買賣及金融機構處分債權者適用)
融程電訊股份有限公司公告
中華民國 年 月 日xxx字第xxx
茲依「公開發行公司取得或處分資產處理準則」規定公告本公司 xx證券(會員證、無形資產、債權)之相關資料如下: 處分 一、交易標的物:(屬特別股者,並應標明特別股約定發行條件如股息率等)
- 二、事實發生日: 年 月 日(如簽約日,x年x月x日)
三、交易單位數量: ;每單位價格: 元;總金額: 元 四、交易相對人:(如xx股份有限公司);與公司關係:(如本公司轉投資持股達xx之被投資公司) 五、選定關係人為交易對象之原因:
前次移轉之所有人: ;與公司關係: ;與交易相對人之關係: 前次移轉日期: 年 月 日;金額 元
- 六、交易標的最近五年內所有權人曾為公司關係人者之情形: 關係人取得日期: 年 月 日;取得價格: 元;取得時與公司之關係: 關係人處分日期: 年 月 日;處分價格: 元;處分時與公司之關係: 七、本次係處分債權之相關事項:
(一)處分之債權附隨擔保品種類:
- (二)處分債權如有屬對關係人債權者:
關係人名稱: ;本次處分該關係人之債權帳面金額:
八、處分利益(或損失): 元 九、交付或付款條件(含付款期間及金額):
契約限制條款: 其他重要約定事項: 十、交易決定方式: ;決策單位: 價格決定之參考依據: 取得或處分有價證券標的公司每股淨值: 十一、會計師是否出具交易價格為合理之意見:
( 本文件不得擅自塗改或影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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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十二、迄目前為止,累積持有本交易證券(含本次交易)數量: ;金額: 元;持股比例: % 權利受限情形:(如質押情形) 總資產 % 十三、迄目前為止,長短期有價證券投資(含本次交易)占最近期財務報告 比率: 股東權益 % 最近期財務報告營運資金(銀行業免填): 元 十四、經紀人: ;經紀費用: 元 十五、取得或處分之具體目的: 十六、本次交易,董事有無異議: |
-
註:一、第四項:交易相對人如屬自然人,且非公司之關係人者,得免揭露其姓名。
-
二、第八項:取得有價證券者免列;處分利益(或損失)遞延者,應列表說明認列情形。
-
三、第九項:其他重要約定事項應註明有無訂定附買(賣)回、解除契約或其他不確定、特殊約定條款。
-
四、第十一項:經法院拍賣程序取得或處分資產者,得以法院所出具之證明文件替代。
-
五、第十三項:(一)長短期有價證券投資係公司迄目前為止自行結算所持有之合計數(亦含本次交易),總資產及股東權益則為公司 最近期財務報表數額。
- (二)取得有價證券且營運資金為負數者,尚應公告取得該有價證券之資金來源及在資金不足情形下,仍取得有價證券 之具體原因。
( 本文件不得擅自塗改或影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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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六 (赴大陸地區投資者適用)
中華民國 年 月 日xxx字第xxx號 時與公司之關係: 與公司之關係: 時與公司之關係: 與公司之關係:
融程電訊股份有限公司公告
茲依「公開發行公司取得或處分資產處理準則」規定公告本公司從事大陸地區投資之相關資料如下: 一、本次新增(減少)投資部分: (一)事實發生日: 元 (二)投資方式: (三)交易單位數量: ;每單位價格 ;總金額: (四)大陸被投資公司資訊: 1公司名稱: 2實收資本額: 元 3本次擬新增資本額: 元 4主要營業項目: 5最近年度財務報表相關事項: 會計師意見型態: 每股淨值: ;損益金額: 6迄目前為止,對本次大陸被投資公司之實際投資金額: (五)交易相對人: ;與公司關係: (六)選定關係人為交易對象之原因: 前次移轉之所有人: ;與公司關係: ;與交易相對人之關係: 前次移轉日期: 年 月 日;金額: (七)交易標的最近五年內所有權人曾為公司關係人者之情形: 關係人取得日期: 年 月 日;取得價格: 元;取得時與公司之關係: 與公司之關係: 關係人處分日期: 年 月 日;處分價格: 元;處分時與公司之關係: 與公司之關係: (八)處分利益(或損失) (九)交付或付款條件(含付款期間及金額): 契約限制條款: 其他重要約定事項: (十)交易決定方式: ;決策單位:
( 本文件不得擅自塗改或影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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融程電訊股份有限公司 文件編號 MR-12
文件名稱 取得或處分資 ~~產處理程序管理辦法~~[頁] 次 23/26 頁 版 別 A.7
價格參考依據:
-
(十一)會計師是否出具交易價格為合理之意見:
-
(十二)經紀人:
-
(十三)取得或處分之具體目的:
(十四)本次交易,董事有無異議: 二、迄目前為止,赴大陸地區投資總額: (一)投審會核准赴大陸地區投資總額 (含本次投資) : 元 實收資本額 % 占最近期財務報表總資產比率: % 股東權益 %
(二)實際赴大陸地區投資總額: 元 實收資本額 % 占最近期財務報表總資產比率: % 股東權益 % 最近三年度認列投資大陸損益金額: 元、 元、 元 最近三年度獲利匯回金額: 元、 元。
註:從事大陸地區投資,包含下列投資方式:
-
(一)直接投資大陸公司。
-
(二)經由第三地區匯款投資大陸公司。
-
(三)透過第三地區投資設立公司再投資大陸公司。
-
(四)透過轉投資第三地區現有公司再投資大陸公司。
-
(五)其他方式對大陸投資。
( 本文件不得擅自塗改或影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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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七之一 (從事衍生性商品交易者,事實發生之日起二日內公告資訊適用) 融程電訊股份有限公司公告
中華民國 年 月 日xxx字第xxx號
茲依「公開發行公司取得或處分資產處理準則」規定公告本公司從事衍生性商品交易之相關資料如下:
-
一、契約種類:
-
二、事實發生日:
-
三、契約金額:
-
四、支付保證金金額:
-
五、本次交易:
-
(一)係規避已持有資產或負債風險,被避險之已持有資產或負債金額:
-
(二)係規避預期交易風險,被避險預期交易金額:
-
六、損失金額:
-
處理程序所訂之全部或個別契約損失上限金額: 損失發生原因:
-
七、契約期間: 八、限制條款: 九、其他重要約定事項:
註:契約種類應註明係屬遠期契約、選擇權契約、期貨契約…等種類。
( 本文件不得擅自塗改或影印 )
| 融程電訊股份有限公司 | 文件編號 | MR-1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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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七之二 (從事衍生性商品交易者,每月十日前公告資訊適用)
茲依公開發行公司取得或處分資產處理準則」公告本公司及非屬國內公開發行公司之子公司截至 月份底從事衍生性商品交易之相關資料如 左:(本公司及非屬國內公開發行公司之子公司應分別列表公告)
一、 非銀行業適用
| 一、非銀行業適用 | |||||||||||||||||||||||
|---|---|---|---|---|---|---|---|---|---|---|---|---|---|---|---|---|---|---|---|---|---|---|---|
| (一)已交易為目的者 | |||||||||||||||||||||||
| 已付保證金 | 未沖銷交易契約總金額 | 市價評估淨損益 | 已沖銷交易契約總金額 | 已實現金額 | |||||||||||||||||||
| 期 貨 | |||||||||||||||||||||||
| 選擇權 | |||||||||||||||||||||||
| 遠期契約 | |||||||||||||||||||||||
| 交 換 | |||||||||||||||||||||||
| 其 他 | |||||||||||||||||||||||
| 註:遠期契約不含保險契約、履約契約、售後服務契約、長期租賃契約及長期進(銷)貨合約。 | |||||||||||||||||||||||
| (二)非以交易為目的者 | |||||||||||||||||||||||
| 規 避 已 持 有 資 |
產 | 或 | 負 | 債 | 風 | 險 | 者 | 規 | 避 | 預 | 期 | 交 | 易 | 風 | 險 | 者 | |||||||
| 被避險之已持有資產或負債金 | 被避險預期交易金額 | ||||||||||||||||||||||
| 所用衍生性產品種類 | 所用衍生性產品種類 | ||||||||||||||||||||||
| 已認列及被明確遞延之避險損 | 被明確遞延之避險損益金額 | ||||||||||||||||||||||
| 二、銀行業適用(其屬代客買賣部分得免列入統計) | |||||||||||||||||||||||
| 幣 別外幣(單位:百萬美元) |
新臺幣(單位:百萬新臺幣) | ||||||||||||||||||||||
| 項 目 訂約金額 |
淨部位 | 未實現損益 | 已實現損益 | 訂約金額 | 淨部位 | 未實現損已實現損益 | |||||||||||||||||
| 期 貨 |
|||||||||||||||||||||||
| 選擇權 | |||||||||||||||||||||||
| 遠期契約 | |||||||||||||||||||||||
| 交 換 |
|||||||||||||||||||||||
| 其 他 |
|||||||||||||||||||||||
| 註:遠期契約不含保險契約、履約契約、售後服務契約、長期租賃契約及長期進(銷)貨合約 |
( 本文件不得擅自塗改或影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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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件名稱 | 取得或處分資產處理程序管理辦法 | 頁 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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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八 (進行合併、分割、收購或股份受讓者適用)
融程電訊股份有限公司公告
中華民國 年 月 日xxx字第xxx號 、 茲依「公開發行公司取得或處分資產處理準則」規定公告本公司進行合併(或分割 收購、股份受讓)之相關資料如下: 一、 、 併購種類:(如合併、分割 收購或股份受讓)
-
二、事實發生日:
-
三、參與併購公司名稱:(如合併另一方公司、分割新設公司、收購或受讓股份標的公司之名稱)
-
四、交易相對人:(合併另一方公司、分割讓與他公司、收購或受讓股份之交易對象)
-
五、交易相對人與公司之關係:(本公司轉投資持股達xx%之被投資公司)
-
選定收購、受讓他公司股份之對象為關係企業或關係人之原因:
-
是否不影響股東權益:
-
六、併購目的:
-
七、併購後預計產生之效益:
-
八、併購對每股淨值及每股盈餘之影響:
-
九、換股比例及其計算依據:
-
十、預定完成日程:
-
一、
-
十 既存或新設公司承受消滅(或分割)公司權利義務相關事項:
-
十二、參與合併公司之基本資料:
-
十三、分割之相關事項:
-
(一)預定讓與既存公司或新設公司之營業、資產之評價價值
-
(二)被分割公司或其股東所取得股份之總數、種類及數量
-
(三)被分割公司資本減少時,其資本減少有關事項
-
十四、併購股份未來移轉之條件及限制:
-
十五、其他重要約定事項: 十六、本次交易,董事有無異議:
-
註:一、第十一項:既存或新設公司承受消滅公司權利義務相關事項,包括庫藏股及已發行具有股權性質有價證券之處理原則。 二、第十二項:參與合併公司之基本資料包括公司名稱及所營業務之主要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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