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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inmate Capital/Financing Update 2021

Jul 30, 2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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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apital/Financing Updat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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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開資訊觀測站

本資料由 (上市公司) 融程電 公司提供

累計發行單位總數: 750
累計發行總數(股): 750,000
若欲查詢實際發行之詳細資料,請選擇發行日期: 106/03/07
主管機關核准日期 105/09/08 預定發行單位總數 750
每單位員工認股權憑證

可認購之股數(股)
1,000.0000 預定發行總數(股) 750,000
預定發行總數占已發行

股份總數之比率(%)
1.24623 認購股份種類 普通股
發行公司履約方式 新股
備註1
備註2
備註3
發行目的 本公司為吸引及留任公司所需之專業人才,並提高員工對公司之向心力及歸屬感,以共同
創造公司及股東之利益,依據證券交易法第二十八條之三及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發佈之
「發行人募集與發行有價證券處理準則」等相關規定,訂定本公司本次員工認股權憑證
發行及認股辦法。
對股權可能稀釋之情形 本公司本次所發行之員工認股權憑證共可認購本公司普通股股票750,000股,
其對原有普通股股東股權可能稀釋比率約為1.24623%,稀釋效果尚屬有限。
對股東權益之影響 對原有普通股股東股權可能稀釋比率約為1.24623%,稀釋效果尚屬有限。
限制條款之內容 詳見發行辦法
發行及認股辦法之內容 一、發行目的
本公司為吸引及留任公司所需之專業人才,並提高員工對公司之向心力及歸屬感,以共同
創造公司及股東之利益,依據證券交易法第二十八條之三及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發佈之
「發行人募集與發行有價證券處理準則」等相關規定,訂定本公司本次員工認股權憑證
發行及認股辦法。

二、發行期間
於主管機關申報生效通知到達之日起一年內,得視實際需要,一次或分次發行,實際發行
日期由董事長訂定之。

三、認股權人資格條件
(一)以認股資格基準日之本公司全職員工及子公司全職員工為限。所稱「子公司」須符
合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96年12月26日金管證一字第0960073134號函釋規定。本辦法所稱員
工均包含經理人。
(二)認股資格基準日由董事長決定。
(三)實際得為認股權人之員工及其所得認股權之數量,將參酌下列因素,經董事長核定
後,提報董事會同意後認定之。
1.原公司員工將參酌工作績效、整體貢獻或特殊功績等績效表現。
2.新進員工則由單位處級主管評估其發展潛力。
(四)依「發行人募集與發行有價證券處理準則」第五十六條之一第一項規定發行員工認
股權憑證累計給予單一認股權人得認購股數,加計認股權人累計取得限制員工權利新股之
合計數,不得超過已發行股份總數之千分之三,且加計依第五十六條第一項規定發行員工
認股權憑證累計給予單一認股權人得認購股數,不得超過已發行股份總數之百分之一。

四、發行總數
發行總額為750單位,每單位認股權憑證得認購股數為1,000股,因認股權行使而須發行之
普通股新股總數為 750,000股。

五、認股條件
(一)認股價格:
每單位認股價格不得低於該發行日收盤價計算之仟股價額;前述以收盤價計算之擬訂價格
若已低於新台幣仟股面額,則每單位認股價格應訂為新台幣仟股面額。

(二)權利期間:
1.認股權人自被授予員工認股權憑證屆滿二年後,可按下列時程行使認股權。認股權憑證
之存續期間為五年,認股權憑證及其權益不得轉讓、質押、贈予他人、或作其他方式之處
分,但因繼承者不在此限。

認股權憑證授予期間    可行使認股權比例(累計)
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屆滿二年        50%  
   屆滿三年         100%
           
2.認股權人自公司授予員工認股權憑證後,遇有違反勞動契約或工作規則等重大過失,
公司有權就其尚未具行使權之認股權憑證予以收回並註銷。

(三)認購股份之種類:本公司普通股股票。
(四)認股權人如因故離職,應於認股權憑證存續期間內依下列方式處理:
1.離職(含自願離職、資遣或解雇者)
已具行使權之認股權憑證,得自離職日起一日內行使認股權利,但若遇有第十條第一項之
情形者,認股權行使期間得依該項存續期間依序往後遞延。未具行使權之認股權憑證,於
離職當日即視為放棄認股權利。
2.退休
已授予之認股權憑證,於退休時,可以行使全部之認股權利。除仍應於被授予認股權憑證
屆滿二年後方得行使外,不受本條第二項有關時程屆滿可行使認股比例之限制。惟該認股
權利,應自退休日起或被授予認股權憑證屆滿二年時起(以日期較晚者為主),一年內行
使之。
3.一般死亡
已具行使權之認股權憑證,由繼承人自死亡日起一年內行使認股權。未具行使權之認股權
憑證,於死亡當日即視為放棄認股權利。因法定繼承而應得行使本憑證之認股權者,應於
事實發生後依民法繼承相關條文及「公開發行股票公司股務處理準則」繼承過戶相關規定
,完成法定之必要程序並提供相關證明文件,才得以申請行使其應繼承部份之認購權利,
唯任何申請及認購程序不得逾本憑證之有效存續期間。
4.受職業災害殘疾或死亡者
(1)因受職業災害致身體殘疾而無法繼續任職者,已授予之認股權憑證,於離職時,可
以行使全部之認股權利。惟仍應於被授予認股權憑證屆滿二年後方得行使外,不受
本條第二項有關時程屆滿可行使認股比例之限制。該認股權利,應自離職日起或被
授予認股權憑證屆滿二年時起(以日期較晚者為主),一年內行使之。
(2)因受職業災害致死亡者,已授予之認股權憑證,於死亡時,繼承人可以行使全部之
認股權利。惟仍應於被授予認股權憑證屆滿二年後方得行使外,不受本條第二項有
關時程屆滿可行使認股比例之限制。該認股權利,應自死亡日起或被授予認股權憑
證屆滿二年時起(以日期較晚者為主),一年內行使之。
5.留職停薪
依政府法令規定及遇個人重大疾病、家庭重大變故、赴國外進修等原因經由公司特別核准
之留職停薪員工,已具行使權之認股權憑證,得自留職停薪起始日起一個月內行使認股權
利,但若遇有第十條第一項之情形者,認股權行使期間得依該項存續期間依序往後遞延。
未具行使權利之認股權憑證得於復職後恢復權益,惟認股權行使期間應依留職停薪期間往
後遞延,並以認股權憑證存續期間為限。
6.調職
如認股權人調動至關係企業或其他公司時,其認股權憑證應比照離職人員方式處理。為應
本公司之要求而調動者得由董事長或其授權主管人員於本條第二項權利行使時程範圍內核
訂其認股權利及行使時限。
7.認股權人或其繼承人若未能於上述期限內行使認股權者,即視為放棄認股權利。
(五)放棄認股權利之認股權憑證處理方式
對於放棄認股權利之認股權憑證,本公司將予以註銷不再發行。

六、履約方式
以本公司發行新股交付,並依公司法第161條第1項但書規定,採先發行股票後處理資本額
變更登記。

七、認股價格之調整
(一)本認股權憑證發行後,除發行本公司所發行具有普通股轉換權或認股權之各種有價
證券換發普通股股份或因員工酬勞發行新股外,遇有本公司普通股股份發生變動時(即辦
理現金增資、盈餘轉增資、資本公積轉增資、公司合併、股票分割及辦理現金增資參與發
行海外存託憑證等),認股價格依下列公式調整之(計算至新台幣角為止,分以下四捨五
入)。

調整後之認股價格=  
                     每股繳款額X新股發行股數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調整前認股價格 X  已發行股數+   每股時價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已發行股數+新股發行股數

1.已發行股數係指普通股已發行股份總數,不含本公司買回惟尚未註銷或轉讓之庫藏股。
2.每股繳款金額如係屬無償配股或股票分割,則其繳款金額為零。
3.與他公司合併時,增資新股每股繳款額為合併基準日前第四十五個營業日起連續二十個
營業日本公司普通股平均收盤價。
4.遇有調整後認股價格高於調整前認股價格時,則不予調整。

(二)認股權憑證發行後,本公司若有發放普通股現金股利占每股時價之比率超過1.5%時
,應按所占每股時價之比率於除息基準日按下列公式調降認股價格(計算至新台幣角為止
,分以下四捨五入):

調整後認股價格=調整前認股價格 X (1 – 發放普通股現金股利占每股時價
之比率)
上述每股時價之訂定,應以現金股息停止過戶除息公告日之前一、三、五個營
業日擇一計算普通股收盤價之簡單算數平均數為準。
   
(三) 本認股權憑證發行後,遇有本公司非因庫藏股註銷之減資致普通股股份減少,認股
價格依下列公式調整之(計算至新台幣角為止,分以下四捨五入):

減資彌補虧損時:
調整後認股價格=調整前認股價格×(減資前已發行普通股股數/減資後已發行普通股股數

現金減資時:
調整後之認股價格=(調整前認股價格-每股退還現金金額)x減資前已發行普通股股數/減資
後已發行普通股股數

八、行使認股權之程序
(一)認股權人除依法暫停過戶期間外,得依本辦法第五條第二項所訂之時程行使認股權
利,並填具認股請求書,向本公司之管理部提出申請,再統由財務部向本公司股務
代理機構提出申請,於送遞時即生認股之效力,且不得申請撤銷。
(二)本公司股務受理認股之請求後,通知認股權人繳納股款至指定銀行。
(三)本公司股務於確認收足股款後,將其認購之股數登載於本公司股東名簿,於五個營
業日內發給本公司新發行之普通股。
(四)本公司將於每季結束後,由董事會訂定增資基準日,並向公司登記之主管機關申請
已完成認購股份資本額變更登記。
(五)本公司新發行之普通股自向認股權人交付之日起即得上市買賣。
(六)認購後之權利義務:認購後普通股之權利義務與本公司原普通股股份相同。

九、認股價格低於股票面額之處理
本公司發行認股權憑證之認股價格如低於普通股股票面額時,以普通股股票面額為認股價
格。

十、認股權行使後之權利限制
(一)本公司所交付予員工之認股權憑證,每年度於以下期間不得行使認股權:
1.當年度股東會召開前之法定停止過戶期間。
2.當年度向主管機關洽辦無償配股停止過戶除權公告日、現金股息停止過戶除息公告日或
現金增資認股停止過戶除權公告日前三個營業日起,至權利分派基準日止期間。
3.其它依事實發生之法定停止過戶期間。
(二)於其餘期間內,本公司所交付之普通股股票之權利義務與本公司普通股股票相同。

十一、保密規定
認股權人經授予認股權憑證後,應遵守保密規定,除法令或主管機關要求外,不得
洩露被授予之認 股權憑證相關內容及數量,若有違反之情事,依本辦法第五條第
二項第二款辦理。

十二、實施細則
個別認股權人被授予認股權憑證及數量、認股權憑證行使、認股繳款、換發股票等
事宜之相關作業及各該作業時間,將由本公司另行通知認股權人。

十三、其他重要事項
(一)本辦法經董事會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及出席董事超過二分之一之同意,修改時亦
同。
(二)本辦法如有未盡事宜,悉依相關法令規定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