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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inmate — AGM Information 2014
Jun 3, 20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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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GM Inform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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融程電訊股份有限公司
一○三年股東常會議案參考資料
承 認 事 項
第一案 董事會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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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 由:一○二年度營業報告書暨財務報表案,提請 承認。 -
說 明:1.本公司一○二年度營業報告書、個體暨合併財務報表(資產負債表、 損益表、股東權益變動表及現金流量表)業經本公司董事會編造完竣。 其中個體暨合併財務報表經勤業眾信聯合會計師事務所黃瑞展會計 師及陳麗琦會計師共同查核簽證竣事,併同營業報告書及盈餘分配 案送請監察人查核完竣,認為尚無不符,並出具書面查核報告書在 案。 -
2.營業報告書、會計師查核報告及個體暨合併財務報表請參閱本手冊 附錄一(第8~9頁)、附錄三(第11~26頁)。 -
3.敬請 承認。
決 議:
第二案 董事會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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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 由:一○二年度盈餘分配案,提請 承認。 -
說 明:1.本公司期初未分配盈餘計新台幣75,350,447 元,年度經採用TIFRS 後追溯調整為69,491,178 元。一○二年度稅後純益為新台幣 222,154,695 元,依公司法規定提撥10%法定盈餘公積及特別盈餘公 積後,另擬配發股東紅利新台幣195,643,313 元(含現金股利每股 新台幣2.9 元及股票股利每股新台幣1.0 元),盈餘分配請詳本手冊 第4-5 頁 -
2.擬配發現金股利新台幣145,478,363元,每股配發2.9元計算至元為 止;元以下捨去,俟本次股東會通過後,授權董事會訂定配息基準 日、發放日及其他相關事宜。 -
3.如嗣後本公司已發行且流通在外股份數量、因買回本公司股份、庫 藏股轉讓或註銷、員工認股權憑證行使或可轉換公司債轉換等因素, 致影響流通在外股數,其股東配息率因此而發生變動時,由股東會 授權董事會全權處理。 -
4.敬請 承認。
決 議:
討論事項
第一案 董事會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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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 由:一○二年度盈餘轉增資發行新股案,提請 討論。 -
說 明:1.本公司擬自一○二年度可供分配盈餘中提撥股東股票股利新台幣 50,164,950元,每股面額新台幣10元,合計發行新股5,016,495股。 股東股票股利部分,按增資基準日股東名簿所載之股東持有股份計 算,每仟股配發100股。配發不足一股之畸零股得由原股東自停止過 , -
戶日起五日內,向本公司股務代理機構登記辦理拼湊 逾期未辦理拼湊或拼湊後仍不足一股之畸零股,按面額折付現金,計算至元為 止(元以下捨去),擬請股東會授權董事長洽特定人按面額認購。 -
2.如嗣後本公司已發行且流通在外股份數量、因買回本公司股份、庫 藏股轉讓或註銷、員工認股權憑證行使或可轉換公司債轉換等因素, 致影響流通在外股數,其股東配股率因此而發生變動時,由股東會 授權董事會全權處理。 -
3.本次無償配發新股之資金用途為充實營運資金。 -
4.本次無償發行新股其權利義務與原股份相同。 -
5.本次增資發行新股案由股東常會討論通過,並送主管機關申報生效後,授權董事會另訂增資基準日。 -
6.本次增資計劃如因法令變更或主管機關核准內容有所修正,授權董 事會全權處理。
決 議:
第二案 董事會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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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 由:資本公積發放現金案,提請 討論。 -
說 明:1.本公司擬將超過票面金額發行股票所得溢額之資本公積中提撥 5,016,495 元,按發放基準日股東名簿記載之股東及其持有股份,每 股配發現金0.1 元,計算至元為止(元以下捨去)。 -
2.如嗣後本公司已發行且流通在外股份數量、因買回本公司股份、庫 藏股轉讓或註銷、員工認股權憑證行使或可轉換公司債轉換等因素, 致影響流通在外股數,其股東發放現金比率因此而發生變動時,由 股東會授權董事會全權處理。 -
3.本案俟股東會通過後,授權董事會訂定發放現金基準日、發放日及 其他相關事宜。
決 議:
第三案 董事會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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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 由:解除董事競業禁止之限制案,提請 討論。 -
說 明:1.依據公司法第二○九條規定,董事為自己或他人為屬於本公司之營 。 -
業範圍內之行為,應經股東會同意 據此,為使本公司董事因實際 需要,並借助其相關專才與經驗,擬解除董事代表人周才強先生與本公司營業範圍內相同事業之競業行為。
2. 解除 董事 競 業 禁 止 限制範圍 如下:
董事代表人姓名 |
所擔任公司之名稱及職務 |
|---|---|
| 周才強 | 系統電子工業股份有限公司集團總經理 |
決 議:
第 四 案 董事會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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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 由:修改「取得或處分資產處理程序管理辦法」,提請 討論。 -
說 明:1.配合主管機關規定,依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102年12月30日金管證發字第1020053073號函辦理,擬修訂本公司之「取得或處分資產處理程序管理辦法」。
2. 修 訂 條文前 後 對照 表及 修 訂 前 之 「取 得或處分資產處理 程序管 理 辦 法 」 請詳本手冊附錄 四 及附錄五(第27-47頁)。
決 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