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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inmate — AGM Information 2013
Jun 17, 20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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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GM Inform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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融程電訊股份有限公司
一○二 年股東常會議案參考資料
承 認 事 項
第一案 董事會提
-
案 由:一○一年度營業報告書暨財務報表案,提請 承認。 -
說 明:1.本公司一○一年度營業報告書、個別暨合併財務報表(資產負債表、 損益表、股東權益變動表及現金流量表)業經本公司董事會編造完竣。 其中個別暨合併財務報表經勤業眾信聯合會計師事務所黃瑞展會計 師及陳麗琦會計師共同查核簽證竣事,併同營業報告書及盈餘分配 案送請監察人查核完竣,認為尚無不符,並出具書面查核報告書在 案。 -
2.營業報告書、會計師查核報告及個別暨合併財務報表請參閱本手冊 附錄一(第10~11頁)、附錄三(第13~28頁)。 -
3.敬請 承認。
決 議:
第二案 董事會提
-
案 由:一○一年度盈餘分配案,提請 承認。 -
說 明:1.本公司期初未分配盈餘計新台幣75,229,936 元,一○一年度稅後淨 利為新台幣151,679,697 元,依公司法規定提撥10%法定盈餘公積及 -
特別盈餘公積後,另擬配發股東紅利新台幣136,366,053 元(含現 金股利每股新台幣2.5 元及股票股利每股新台幣0.5 元),盈餘分配 請詳本手冊第6~7 頁 -
2.擬配發現金股利新台幣113,638,373元,每股配發2.5元計算至元為 止;元以下捨去,俟本次股東常會決議通過後,授權董事會另訂配 息基準日、發放日及其他相關事宜。 -
3.嗣後若因買回本公司股份、員工認股權憑證行使或可轉換公司債轉 換等因素,致影響流通在外股數,其股東配息率因此而發生變動時, 由股東常會授權董事會全權處理。 -
4.敬請 承認。
決 議:
討論暨選舉事項
討論事項(一)
第一案 董事會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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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 由:一○一年度盈餘轉增資發行新股案,提請 討論。 -
說 明:1.本公司擬自一○一年度可供分配盈餘中提撥股東股票股利新台幣 22,727,680元,每股面額新台幣10元,合計發行新股2,272,768股。 股東紅利部分,按增資基準日股東名簿所載之股東持有股份計算, 每仟股配發50股。配發不足一股之畸零股得由原股東自停止過戶日 起五日內,向本公司股務代理機構登記辦理拼湊,逾期未辦理拼湊 或拼湊後仍不足一股之畸零股,按面額折付現金,計算至元為止(元 以下捨去),擬請股東會授權董事長洽特定人按面額認購。 -
2.嗣後若因買回本公司股份、員工認股權憑證行使或可轉換公司債轉 換等因素,致影響流通在外股數,其股東配股率因此而發生變動時, 由股東常會授權董事會全權處理。 -
3.本次無償配發新股之資金用途為充實營運資金。 -
4.本次無償發行新股其權利義務與原股份相同。 -
5.本次增資發行新股案由股東常會討論通過,並送主管機關申報生效後,授權董事會另訂增資基準日。 -
6.本次增資計劃如因法令變更或主管機關核准內容有所修正,授權董 事會全權處理。
決 議:
第二案 董事會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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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 由:修改「資金貸與他人作業程序管理辦法」案,提請 討論。 -
說 明:1.配合主管機關規定,依金管證審字第1010029874號函令修改本辦法 第二條、第十四條相關條文。
2. 修 訂 條文前 後 對照 表及 修 訂 前 之 「 資金 貸與 他人 作 業 程序管 理辦法 」 -
請詳本手冊附錄 四 (第29 34頁)。
決 議:
第三案 董事會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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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 由:修改「背書保證作業程序管理辦法」案,提請 討論。 -
說 明:1.配合主管機關規定,依金管證審字第1010029874號函令修改本辦法 第三條、第九條相關條文。
2. 修 訂 條文前 後 對照 表及 修 訂 前 之 「背 書 保 證 作 業 程序管 理辦法 」 請 -
詳本手冊附錄五(第35 39頁)。
決 議:
第 四 案 董事會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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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 由:修訂「股東會議事規則」案,提請 討論。 -
一 -
說 明:1.配合主管機關規定,依台證上 字第1020003468號函令修改本辦法 第四條第1、3、4、6、14、24項相關條文。
2. 修 訂 條文前 後 對照 表及 修 訂 前 之 「 股東會議事規 則」 請詳本手冊附 -
錄 六 (第40 44 頁)。
決 議:
選舉事項:
第五案 董事會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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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 由︰改選本公司董事及監察人案,提請選舉。 -
說 明︰1.本公司第八屆董事及監察人於一○二年五月二十六日任期屆滿,依 公司法第一九五條規定於本次股東常會改 選。 -
2.配合本公司章程之規定,本屆應選出董事七席(其中含獨立董事二席) 及監察人三席.任期自一○二年五月三十一日至一○五年五月三十日止,任期三年。 -
3.經本公司第八屆第二十次董事會議審查通過,並列入本年度股東常 會改選之獨立董事候選人名單請詳本手冊第8 頁 -
4.敬請選舉
選舉結果 :
討論事項(二)
第 六 案 董事會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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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 由:擬解除本公司第九屆新任董事競業禁止之限制案,提請 討論。 -
說 明:1.依據公司法第二○九條規定,董事為自己或他人為屬於本公司之營 。 -
業範圍內之行為,應經股東會同意 據此,為使本公司董事因實際 需要,並借助其相關專才與經驗,擬解除第九屆新任董事從事與本 公司營業範圍內相同事業之競業行為。
決 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