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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indsun Science Technology Co.,Ltd. Regulatory Filings 2021

Mar 30, 2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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红塔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中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新风光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之战略投资者的 专项核查报告

新风光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风光”或“发行人”)拟首 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以下简称“本次发行”)。红塔证券股份有限 公司、中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红塔证券”、“中泰证券”;“联合 保荐机构(主承销商)”;“主承销商”)作为新风光本次发行的联合保荐机构 (主承销商),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发行与承销实施办法》(上证 发[2019]21号)(以下简称“《实施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发 行与承销业务指引》(上证发[2019]46号)(以下简称“《业务指引》”)及《科 创板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承销业务规范》(中证协发[2019]148号)的相关规定,对 新风光本次发行的战略投资者进行核查,出具如下专项核查报告。

一、战略投资者基本情况

(一)主体信息

经核查,参与本次发行的战略投资者共2名,分别为红正均方投资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红正均方”)、中泰创业投资(深圳)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 泰创投”)。

1、红正均方

根据红正均方提供的营业执照、公司章程及相关工商登记资料,并经核 查,红正均方的基本信息如下:

企业名称 红正均方投资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
91310115074769584J
类型 有限责任公司(非自然人投
资或控股的法人独资)
法定代表人 毛志宏
注册资本 200,000万元人民币 成立日期 2013年7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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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所 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福山路388号20层(名义楼层、实际楼层18
层)04室
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福山路388号20层(名义楼层、实际楼层18
层)04室
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福山路388号20层(名义楼层、实际楼层18
层)04室
营业期限
2013年7月25日 营业期限至 2063年7年24日
经营范围 从事金融产品的投资(除专项审批),投资咨询(除经纪),投资管理,
实业投资。【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
动】
股东 红塔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主要人员 董事长:毛志宏
董事、总经理:刘辉
董事:杨晓春
监事:翟栩

根据红正均方提供的营业执照、公司章程等资料,并经核查,红正均方系依 法成立的有限责任公司,不存在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规定须予以终止的 情形,其经营资金均系自有资金,不存在以非公开方式向投资者募集资金设立的情 形,未担任任何私募基金管理人。因此,红正均方不属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 券投资基金法》、《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 和基金备案办法(试行)》规范的私募投资基金或私募管理人,无需按照相关规 定履行登记备案程序。

2、中泰创投

根据中泰创投提供的营业执照、公司章程及相关工商登记资料,并经核 查,中泰创投的基本信息如下:

企业名称 中泰创业投资(深圳)有限公
统一社会信用代
91440300MA5ENJ5P2B
类型 有限责任公司(法人独资) 法定代表人 姜颖
注册资本 150,000.00万元人民币 成立日期 2017年8月4日
住所 深圳市福田区福田街道中心区中心广场香港中旅大厦第八01B.03
营业期限
2017年8月4日 营业期限至 无固定期限
经营范围 创业投资业务。(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禁止的项目除外,限制的项目须
取得许可后方可经营)
股东 中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主要人员 董事长、总经理:姜颖
董事:刘健
董事:刘传新
董事:吕丽霞
董事:宋志伟
监事:李秋

2

根据中泰创投提供的营业执照、公司章程等资料,并经核查,中泰创投系依 法成立的有限责任公司,不存在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规定须予以终止的 情形,其经营资金均系自有资金,不存在以非公开方式向投资者募集资金设立的情 形,不存在资产由基金管理人管理的情形,亦未担任任何私募基金管理人。因此, 中泰创投不属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 暂行办法》、《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和基金备案办法(试行)》规范的私募投资 基金或私募管理人,无需按照相关规定履行登记备案程序。

(二)股权结构

联合保荐机构(主承销商)红塔证券持有红正均方100.00%的股权,为红正 均方的控股股东;红塔证券的实际控制人中国烟草总局为红正均方的实际控制 人。

联合保荐机构(主承销商)中泰证券持有中泰创投100.00%的股权,为中泰 创投的控股股东;中泰证券的实际控制人山东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 会为中泰创投的实际控制人。

(三)与发行人和联合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关联关系

截至本核查报告出具日,红正均方为联合保荐机构(主承销商)红塔证券的 全资子公司,红正均方与主承销商红塔证券存在关联关系;红正均方与发行人不 存在关联关系。

截至本核查报告出具日,中泰创投为联合保荐机构(主承销商)中泰证券的 全资子公司,中泰创投与主承销商中泰证券存在关联关系;中泰创投与发行人不 存在关联关系。

(四)与本次发行相关的承诺函

1、根据《实施办法》、《业务指引》等法律法规规定,红正均方就参与本 次战略配售出具承诺函,具体内容如下:

“一、本公司作为本次发行保荐机构红塔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相关子公司,为 本次配售股票的实际持有人,不存在受其他投资者委托或委托其他投资者参与本 次战略配售的情形。

3

二、本公司用于参与本次战略配售的资金均为自有资金,且投资于本次战略 配售符合本公司关于公司自有资金投资方向的相关规定。

三、本公司为红塔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的全资另类投资子公司,完全使用自有 资金参与新股申购,不涉及使用产品募集资金或私募备案等事宜。

四、本公司获得本次配售的股票持有期限为自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并上市之 日起24个月;限售期届满后,本公司将依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和上海证券 交易所关于股份减持的有关规定对获配股份进行减持。

五、本公司不通过任何形式在限售期内转让所持有本次配售的股票。

六、本公司不利用获配股份取得的股东地位影响发行人正常生产经营,不在 获配股份限售期内谋求发行人控制权。

七、本公司与发行人或其他利益关系人之间不存在输送不正当利益的行为。

八、本公司开立专用证券账户存放获配股票,并与本公司自营、资管等其他 业务的证券有效隔离、分别管理、分别记账;不与其他业务进行混合操作。上述 专用证券账户只能用于在限售期届满后卖出或者按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及上 海证券易所有关规定向证券金融公司借出和收回获配股票,不买入股票或者其他 证券。因上市公司实施配股、转增股本的除外。

九、本公司已就本次战略配售的核查事项向发行人、主承销商提供了相应证 明材料,并确保所提供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

2、根据《实施办法》、《业务指引》等法律法规规定,中泰创投就参与本 次战略配售出具承诺函,具体内容如下:

“一、本公司作为本次发行保荐机构中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相关子公司,为 本次配售股票的实际持有人,不存在受其他投资者委托或委托其他投资者参与本 次战略配售的情形。

二、本公司用于参与本次战略配售的资金均为自有资金,且投资于本次战略 配售符合本公司关于公司自有资金投资方向的相关规定。

三、本公司为中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的全资另类投资子公司,完全使用自有 资金参与新股申购,不涉及使用产品募集资金或私募备案等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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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本公司获得本次配售的股票持有期限为自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并上市之 日起24个月;限售期届满后,本公司将依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和上海证券 交易所关于股份减持的有关规定对获配股份进行减持。

五、本公司不通过任何形式在限售期内转让所持有本次配售的股票。

六、本公司不利用获配股份取得的股东地位影响发行人正常生产经营,不在 获配股份限售期内谋求发行人控制权。

七、本公司与发行人或其他利益关系人之间不存在输送不正当利益的行为。

八、本公司开立专用证券账户存放获配股票,并与本公司自营、资管等其他 业务的证券有效隔离、分别管理、分别记账;不与其他业务进行混合操作。上述 专用证券账户只能用于在限售期届满后卖出或者按中国证监会及上海证券易所有 关规定向证券金融公司借出和收回获配股票,不买入股票或者其他证券。因上市 公司实施配股、转增股本的除外。

九、本公司已就本次战略配售的核查事项向发行人、主承销商提供了相应证 明材料,并确保所提供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

二、战略配售方案和战略投资者的选取标准、配售资格核

(一)战略配售方案

1 、参与对象

本次发行的战略配售由联合保荐机构相关子公司跟投组成,跟投机构为红正 均方、中泰创投,无发行人的高级管理人员和核心员工参与本次战略配售设立的 专项资产管理计划及其他战略投资者安排。

2 、参与规模

本次拟公开发行股票不超过3,499.00万股,发行股份占发行人发行后股份总 数的比例不低于25%,本次公开发行后总股本不超过13,995.00万股。本次发行仅 为发行人公开发行新股,发行人股东不公开发售其所持股份,即本次发行不设老 股转让。

5

根据《业务指引》,红正均方、中泰创投预计跟投比例分别为本次公开发行 股票数量的5%,具体比例根据发行人本次公开发行股票的规模分档确定:

(1)发行规模不足10亿元的,跟投比例为5%,但不超过人民币4,000万元;

(2)发行规模10亿元以上、不足20亿元的,跟投比例为4%,但不超过人民 币6,000万元;

(3)发行规模20亿元以上、不足50亿元的,跟投比例为3%,但不超过人民 币1亿元;

(4)发行规模50亿元以上的,跟投比例为2%,但不超过人民币10亿元。 具体跟投金额将在2021年3月30日(T-2日)发行价格确定后明确。

红正均方投资有限公司及中泰创业投资(深圳)有限公司初始跟投比例均为 本次公开发行数量的5%,即174.95万股,合计349.90万股,占本次公开发行数量 的10%。因联合保荐机构(主承销商)相关子公司最终实际认购数量与最终实际 发行规模相关,联合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将在确定发行价格后对联合保荐机构 (主承销商)相关子公司最终实际认购数量进行调整。

3 、配售条件

参与跟投的红正均方、中泰创投已与发行人签署配售协议,不参加本次发行 初步询价,并承诺按照发行人和联合保荐机构(主承销商)确定的发行价格认购 其承诺认购的股票数量。

4 、限售期限

红正均方、中泰创投承诺获得本次配售的股票持有期限为自发行人首次公开 发行并上市之日起24个月。

(二)选取标准和配售资格核查意见

经核查,本次发行的战略配售由联合保荐机构相关子公司跟投组成,且本次 战略配售对战略投资者参与规模、配售条件和限售期限进行约定。联合保荐机构 (主承销商)认为,战略投资者的选取标准和配售资格符合《实施办法》、《业 务指引》等法律法规规定,联合保荐机构相关子公司参与本次发行战略配售,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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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本次发行战略投资者的选取标准和配售资格。

三、战略投资者是否存在《业务指引》第九条规定的禁止 情形核查

《业务指引》第九条规定:“发行人和主承销商向战略投资者配售股票的, 不得存在以下情形:

  • 1、发行人和主承销商向战略投资者承诺上市后股价将上涨,或者股价如未

  • 上涨将由发行人购回股票或者给予任何形式的经济补偿;

2、主承销商以承诺对承销费用分成、介绍参与其他发行人战略配售、返还 新股配售经纪佣金等作为条件引入战略投资者;

3、发行人上市后认购发行人战略投资者管理的证券投资基金;

4、发行人承诺在战略投资者获配股份的限售期内,委任与该战略投资者存 在关联关系的人员担任发行人的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但发行人的高级管 理人员与核心员工设立专项资产管理计划参与战略配售的除外;

5、除本指引第八条第三项规定的情形外,战略投资者使用非自有资金认购 发行人股票,或者存在接受其他投资者委托或委托其他投资者参与本次战略配售 的情形;

  • 6、其他直接或间接进行利益输送的行为。”

经核查,发行人和主承销商向战略投资者配售股票不存在《业务指引》第九 条规定的禁止性情形。

四、核查结论

综上,联合保荐机构(主承销商)认为:

本次发行战略投资者的选取标准、配售资格符合《实施办法》、《业务指 引》等法律法规规定;红正均方、中泰创投符合本次发行战略投资者的选取标 准,具备本次发行战略投资者的配售资格;发行人与联合保荐机构(主承销商) 向红正均方、中泰创投配售股票不存在《业务指引》第九条规定的禁止性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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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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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页无正文,为《红塔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新风光电子科技股份有限 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之战略投资者的专项核查报告》之签署 页)

保荐代表人: 黄 强 楼雅青

红塔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年 月 日

9

(此页无正文,为《中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新风光电子科技股份有限 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之战略投资者的专项核查报告》之签署 页)

保荐代表人:

王 震 许伟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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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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