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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indsun Science Technology Co.,Ltd. Capital/Financing Update 2022

May 19, 20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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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apital/Financing Updat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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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新风光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股东向特定机构投资者询价转让股份的核查报告

上海证券交易所:

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信证券”“组织券商”或“询价转让组织券 商”)受委托担任山东省高新技术创业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出让方”)以向特定机 构投资者询价转让(以下简称“询价转让”)方式减持所持有的新风光电子科技股份有 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新风光”)首次公开发行前已发行股份的组织券商。

经核查,中信证券就本次询价转让的股东、受让方是否符合《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 板上市公司股东以向特定机构投资者询价转让和配售方式减持股份实施细则》(以下简 称“《实施细则》”)要求,本次询价转让的询价、转让过程与结果是否公平、公正,是 否符合《实施细则》的规定作出如下报告说明。

一、本次询价转让概况

(一)本次询价转让出让方

截至 2022 年 3 月 31 日出让方所持首发前股份的数量、比例情况如下:

序号 股东名称 截至2022331 日收盘持
股数量(股)
持股比例
1 山东省高新技术创业投资有限公司 10,286,080 7.35%

山东省高新技术创业投资有限公司为新风光持股 5%以上的股东。

(二)本次询价转让数量

本次拟询价转让股数上限为 1,399,500 股,受让方获配后,本次询价转让情况如下:

转让股东名称 转让股份数量(股) 占总股本比例 占所持股份比例 转让股份来源
山东省高新技术创业
投资有限公司
1,399,500 1.00% 13.61% 首发前股份

(三)转让方式

出让方作为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新风光首发前股东,根据《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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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关规定以向特定机构投资者询价转让方式转让股份。

(四)本次询价转让底价

本次询价转让价格下限为 19.50 元/股,该价格不低于中信证券向投资者发送《新风 光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询价转让股票认购邀请书》(以下简称“《认购邀请书》”)之日 (即 2022 年 5 月 10 日,含当日)前 20 个交易日新风光股票交易均价的 70%,符合《实 施细则》中有关询价转让价格下限的规定。

(五)本次询价转让价格确定原则

1、询价转让价格确定与配售原则

组织券商按照竞价程序簿记建档,本次配售采取“认购价格优先、认购数量优先及 收到《认购报价表》时间优先”的原则确定询价转让价格和认购对象。如果本次询价转 让的有效认购股数超过本次询价转让股数上限(1,399,500 股),询价转让价格、认购对 象及获配股份数量的确定原则如下(根据序号先后次序为优先次序):

(1)认购价格优先:按申报价格由高到低进行排序累计;

(2)认购数量优先:申报价格相同的,将按认购数量由高到低进行排序累计;

(3)收到《认购报价表》时间优先:申报价格及认购股数都相同的,将按照《认 购报价表》送达时间,以组织券商在规定时间内第一次收到的有效《认购报价表》为准) 由先到后进行排序累计,时间早的有效认购将进行优先配售。

若询价对象累计有效认购股份总数等于或者超过 1,399,500 股,当全部有效申购的 股份总数等于或首次超过 1,399,500 股时,累计有效申购的最低认购价格即为本次询价 转让价格。依据此价格按簿记排序顺序向各认购对象依次顺序配售,高于本次询价转让 价格的有效认购量将全部获得配售,与本次询价转让价格相同的有效认购量则按申购数 量由大到小、申购时间由早到晚的原则进行排序并依次配售,直至累计配售股份数量达 到 1,399,500 股。

若询价对象累计有效认购股份总数少于 1,399,500 股,全部有效认购中的最低报价 将被确定为本次询价转让价格。所有有效认购的投资者将全部获得配售。

2、对询价转让结果进行调整的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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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询价对象累计有效认购股份总数少于 1,399,500 股,组织券商根据有效认购报价 高低,依次询问询价对象是否依照已确定的转让价格追加认购,如参与追加认购,相应 追加转让数量;若上述询问后认购仍不足的,组织券商将向其他特定机构投资者询问是 否依照已确定的转让价格追加认购,如参与追加认购,相应追加转让数量。如启动追加 认购流程,组织券商将以电子邮件方式按照上述规则询问询价对象及特定机构投资者, 询价对象或特定机构投资者如确认参与追加认购,须回复电子邮件,确认接受转让价格 和追加认购数量。

若最终追加后认购仍不足,组织券商将根据实际认购情况确定最终受让方与最终转 让数量。所有有效认购的投资者将全部获得配售。

组织券商将根据以上认购确认程序与规则形成最终配售结果,以上程序和规则如有 未尽事宜,由组织券商协商解决。

二、本次询价转让的过程

(一)邀请文件的发送

本次询价转让的《认购邀请书》已送达共计305家机构投资者,具体包括:基金公 司73家、证券公司41家、保险机构17家、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45家、私募基金129家。

上述《认购邀请书》中包含了认购对象与条件、认购时间与认购方式、询价转让价 格下限及分配股份的程序和规则等内容。认购报价材料中包含:(1)投资者确认的认购 价格、认购股数;(2)投资者承诺其申购资格、本次申购行为及本次申购资金来源符合 有关法律法规以及中国证监会等监管机构的有关规定及其他适用于自身的相关法定、合 同约定或单方承诺的要求;确认并承诺其属于《实施细则》规定的合格投资者;确认并 承诺其自身及最终认购方不包括①出让方、中信证券,或者与出让方、中信证券存在直 接、间接控制关系或者受同一主体控制的机构;②前项所列机构的董事、监事、高级管 理人员能够实施控制、共同控制或者施加重大影响的机构;③与第一项所列人员或者所 列机构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关系密切的亲属能够实施 控制、共同控制或者施加重大影响的机构;④根据《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与出让方 构成一致行动人,或者参与询价转让可能导致不当行为或者利益输送的其他机构。也不 存在上述机构及人员直接认购或通过结构化产品等形式间接参与本次询价转让认购的 情形,但是依法公开募集的证券投资基金和其他资产管理产品除外;(3)投资者承诺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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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让方均未向其作出保底保收益或者变相保底保收益的承诺,不存在直接或者通过利益 相关方向其自身及最终认购方提供财务资助或者补偿的情形;(4)投资者承诺若其获配 本次询价转让股票,将全额认购相关股份。

(二)申购报价情况

在《认购邀请书》规定的有效申报时间内,即2022年5月13日上午9:00至12:00,组 织券商收到《认购报价表》合计11份,其中11份均为有效报价,参与申购的投资者均及 时发送相关申购文件。

(三)转让价格、获配对象及获配情况

根据机构投资者申购报价情况,并严格按照《认购邀请书》中确定的询价转让价格、 询价对象及获配股票的程序和规则,具体规则与“一、(五)本次询价转让价格确定原 则”一致,确定本次询价转让的价格为21.39元/股,转让股份数量1,399,500股,交易金 额29,935,305.00元。

本次受让方最终确定为 2 家投资机构。本次询价转让的获配结果如下:

序号 受让方名称 受让股数
(股)
金额
(元)
受让股份
在总股本
占比
锁定期
1 深圳市恒泰融安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1,150,000 24,598,500.00 0.82% 6个月
2 铸锋资产管理(北京)有限公司 249,500 5,336,805.00 0.18% 6个月
合计 1,399,500 29,935,305.00 1.00% -

(四)缴款

确定配售结果之后,中信证券向本次获配的 2 家投资者发出了《缴款通知书》。各 配售对象根据《缴款通知书》的要求向组织券商指定的缴款专用账户及时足额缴纳了认 购款项。中信证券按照规定向出让方指定的银行账户划转扣除相关财务顾问费、印花税、 过户费和经手费后的股份转让资金净额。

经核查,组织券商认为本次询价转让过程合法、合规,转让结果公平、公正,中华 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关于在上海证券交易所设立科创板并试 点注册制的实施意见》《科创板上市公司持续监管办法(试行)》《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 板股票上市规则》《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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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本次询价转让过程中的信息披露

2022 年 5 月 11 日,新风光及出让方公告了《新风光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东询 价转让计划书》(以下简称“《询价转让计划书》”)。组织券商对出让方出具的核查意见 作为《询价转让计划书》的附件一并披露。

2022 年 5 月 14 日,新风光公告了《新风光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东询价转让定 价情况提示性公告》。

2022 年 5 月 20 日,新风光及出让方公告了本次询价转让的《询价转让结果报告 书》。组织券商就本次询价转让出具《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新风光电子科技股份 有限公司股东向特定机构投资者询价转让股份的核查报告》作为《询价转让结果报告书》 的附件一并披露。

组织券商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关于在上海 证券交易所设立科创板并试点注册制的实施意见》《科创板上市公司持续监管办法(试 行)》《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实施细则》等有关信息披露的相关规定, 督导新风光及出让方切实履行信息披露的相关义务和披露手续。

四、出让方和受让方资格的核查

(一)出让方资格的核查

根据相关法规要求,中信证券对出让方的相关资格进行了核查。出让方已完成拟转 让股份的锁定。中信证券于 2022 年 4 月 20 日完成对了出让方的核查,对出让方进行访 谈和问询,并收集相关核查文件。此外,中信证券还通过公开信息渠道检索等手段对出 让方资格进行了核查。5 月 10 日,中信证券出具了《关于新风光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 司股东向特定机构投资者询价转让股份相关资格的核查意见》。

本次询价转让的出让方符合《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要求的主体资格,出让方不存 在《实施细则》第十一条规定的:“(一)参与转让的股东是否违反关于股份减持的各项 规定或者关于持股期限的承诺;(二)参与转让的股东是否存在本细则第五条、第六条 规定的情形;(三)拟转让股份是否存在被质押、司法冻结等权利受限情形;(四)参与 转让的股东是否违反国有资产管理相关规定;(五)本所要求核查的其他事项。”等禁止 性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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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受让方资格的核查

根据获配对象提供的核查资料,组织券商核查结果如下。

受让方均为具备相应定价能力和风险承受能力的专业机构投资者,符合《实施细则》 第七条“询价转让的受让方应当是具备相应定价能力和风险承受能力的机构投资者等。 符合《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发行与承销实施办法》关于科创板首次公开发行股票 网下投资者条件的机构投资者或者本所规定的其他机构投资者(含其管理的产品),可 以参与询价转让的询价及认购。除前款规定的机构投资者外,已经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 业协会完成登记的其他私募基金管理人(且其管理的拟参与本次询价转让的产品已经在 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完成备案),可以参与询价转让的询价及认购。参与转让的股 东可以与证券公司协商,在认购邀请书中约定受让方应当符合的其他条件”规定。

受让方深圳市恒泰融安投资管理有限公司、铸锋资产管理(北京)有限公司属于《中 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以及《私募投资基 金管理人登记和基金备案办法(试行)》规定的私募投资基金,已提供私募基金备案材 料。

经核查,参与本次询价转让申购报价的机构投资者及其管理的产品:

(1)不存在出让方及中信证券,或者与出让方及中信证券存在直接、间接控制关 系或者受同一主体控制的机构;

(2)不存在前项所列机构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能够实施控制、共同控制 或者施加重大影响的机构;

(3)不存在与第一项所列人员或者所列机构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 事、高级管理人员关系密切的亲属能够实施控制、共同控制或者施加重大影响的机构;

(4)亦不存在根据《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规定的与出让方构成一致行动人, 或者参与询价转让可能导致不当行为或者利益输送的情形。

五、结论意见

经核查,组织券商认为:本次询价转让过程遵循了公平、公正的原则,符合目前证 券市场的监管要求。本次股份转让通过询价方式最终确定股份转让价格。整个询价转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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过程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关于在上海证券交易所 设立科创板并试点注册制的实施意见》《科创板上市公司持续监管办法(试行)》《上海 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 相关规定。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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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页无正文,为《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新风光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向特 定机构投资者询价转让股份的核查报告》之盖章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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组织券商: 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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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