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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inall Hi-tech Seed Co.,Ltd. Governance Information 2021

Jul 15, 2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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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overnance Inform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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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荃银高科种业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工作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强化安徽荃银高科种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 会决策功能,做到事前审计、专业审计,确保董事会对经理层的有效监督,完善 公司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公司章 程》及其他有关规定,公司董事会特设立审计委员会,并制定本工作细则。

第二条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是董事会按照《公司章程》规定设立的专门工作 机构,主要负责公司内、外部审计的沟通、监督和核查工作。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三条 审计委员会成员由三名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两名(包括一名专 业会计人士)。

第四条 审计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者全体董事的 三分之一以上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五条 审计委员会设主任委员一名,由独立董事担任,负责召集和主持委 员会工作;主任委员由董事会选聘。

第六条 审计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一致,委员任期届满,连选连任。期间如 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则其自动失去委员任职资格,并由董事会根据本 工作细则第三条至第五条之规定补足委员人数。

第七条 公司内部审计部门为审计委员会的日常办事机构,负责日常工作联 络和会议组织等工作。内部审计部门对审计委员会负责,向审计委员会报告工作。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八条 审计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权限:

(一)监督及评估外部审计工作,提议聘请或更换外部审计机构;

  • (二)监督及评估内部审计工作,负责内部审计与外部审计的协调;

(三)审核公司的财务信息及其披露;

(四)监督及评估公司的内部控制;

(五)负责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和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项。

第九条 审计委员会在指导和监督内部审计部门工作时,应当履行下列主要 职责:

(一)指导和监督内部审计制度的建立和实施;

(二)至少每季度召开一次会议,审议内部审计部门提交的工作计划和报告

等;

(三)至少每季度向董事会报告一次,内容包括内部审计工作进度、质量以 及发现的重大问题等;

(四)协调内部审计部门与会计师事务所、国家审计机构等外部审计单位之 间的关系。

第十条 审计委员会应当督导内部审计部门至少每半年对下列事项进行一 次检查,出具检查报告并提交审计委员会。检查发现上市公司存在违法违规、运 作不规范等情形的,应当及时向本所报告并督促上市公司对外披露:

(一)公司募集资金使用、提供担保、关联交易、证券投资与衍生品交易等 高风险投资、提供财务资助、购买或者出售资产、对外投资等重大事件的实施情 况;

(二)公司大额资金往来以及与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控股股东、实 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资金往来情况。

审计委员会应当根据内部审计部门提交的内部审计报告及相关资料,对公司 内部控制有效性出具书面评估意见,并向董事会报告。

第十一条 审计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委员会的提案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 审计委员会应配合监事会监事的审计活动。

第四章 决策程序

第十二条 内部审计部门负责做好审计委员会决策的前期准备工作,提供公 司有关方面的书面资料:

(一)公司相关财务报告;

(二)内外部审计机构的工作报告;

(三)外部审计合同及相关工作报告;

(四)公司对外披露信息情况;

(五)公司重大事项审计报告;

(六)其他相关事宜。

第十三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对内部审计部门提供的报告进行评议,并将相关 书面决议材料呈报董事会讨论:

(一)外部审计机构工作评价,外部审计机构的聘请及更换;

(二)公司内部审计制度是否已得到有效实施,公司财务报告是否全面真实;

(三)公司对外披露的财务报告等信息是否客观真实,公司重大事项是否合 乎相关法律法规;

(四)公司内财务部门、审计部门(包括其负责人)的工作评价;

(五)其他相关事宜。

第五章 议事规则

第十四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根据实际工作需要召开,会议召开前三天须通知 全体委员,会议通知方式为专人送达、邮寄、传真、电子邮件等方式。情况紧急, 需要尽快召开审计委员会会议的,可以随时通过电话或口头方式发出会议通知, 但召集人应当在会议上作出说明。会议由主任委员主持,主任委员不能出席时可 委托另一名独立董事委员主持。

第十五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应由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出席方可举行;每一名 委员有一票表决权;会议决议须经全体委员过半数通过。

第十六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表决方式为举手表决或投票表决;会议可以采取 现场、通讯或现场与通讯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第十七条 内部审计部门成员可列席审计委员会会议,必要时应邀请公司董 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会议。

第十八条 如有必要,审计委员会应聘请中介机构为其决策提供专业意见,

费用由公司支付。

第十九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的召开程序、表决方式和会议通过的议案必须遵 循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本工作细则的规定。

第二十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应当有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委员应当在会议记 录上签名。会议记录由公司董事会秘书保存。

第二十一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及表决结果,应以书面形式报公司 董事会。

第二十二条 出席会议的委员均对会议所议事项有保密义务,不得擅自披露 有关信息。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本工作细则自董事会通过之日起施行。

第二十四条 本工作细则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 的规定执行;本工作细则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或《公司章程》相抵触, 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并据以修订,报董事会审议 通过。

第二十五条 本工作细则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