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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inall Hi-tech Seed Co.,Ltd. Governance Information 2014

Apr 2, 20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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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overnance Inform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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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荃银高科种业股份有限公司 重大经营与投资决策制度修改案

经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四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现拟对公司重大 经营与投资决策制度作如下修改:

一、第三条 原文:

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最高权力机构,董事会应根据股东大会的决 议,负责对公司重大经营、投资管理活动进行决策,总经理负责实施; 投资发展部为公司重大经营和投资管理的职能部门,具体负责有关项 目的规划、论证、监控以及年度投资计划的编制和实施过程的监控。 修改为:

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最高权力机构,董事会应根据股东大会的决 议,负责对公司重大经营、投资管理活动进行决策,管理层负责实施; 战略发展部为公司重大经营和投资管理的职能部门,具体负责有关项 目的规划、论证、监控以及年度投资计划的编制和实施过程的监控。 二、第五条 原文:

依据本管理制度进行的重大经营事项包括:

(一)生产经营计划;

(二)公司总经理、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制定的经营计划中的其他 事项;

(三)资金借入;

(四)固定资产采购;

(五)租入资产;

(六)费用支出。

修改为:

依据本制度进行的重大经营事项包括:

(一)签署重大生产经营性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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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二)购买、处置固定资产;

(三)费用支出;

(四)资金借入;

(无)生产经营计划;

  • (六)公司管理层、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制定的经营计划中的其他

  • 事项。

三、第六条 原文:

依据本管理制度进行的重大投资事项包括:

  • (一)收购、出售、置换股权、实物资产或其他资产;

  • (二)对现有或新增投资企业的增资扩股、股权收购投资;

(三)股票、基金、债券投资;

  • (四)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委托贷款等);

(五)债权、债务重组;

(六)不动产购买或转让等;

  • (七)转让或者受让研究与开发项目;

(八)其他投资事项。

修改为:

依据本制度进行的重大投资事项包括:

  • (一)购买、出售资产(不含购买原材料、燃料和动力,以及出

  • 售产品、商品等与日常经营相关的资产,但资产置换中涉及购买、出 售此类资产的,仍包含在内);

  • (二)对外投资(含证券投资、委托理财、衍生品投资、创业投

  • 资等高风险投资和对子公司投资等);

  • (三)签署专利、非专利技术和品种权许可使用协议;

  • (四)对原有生产场所的扩建、改造或新建生产场所;

(五)租入或租出资产;

  • (六)债权、债务重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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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七)转让或受让研究与开发项目的转移;

(八)其他投资事项。

四、第八条 原文:

重大合同签订权限和程序

在董事会批准的生产经营预算范围内的所有生产经营性合同由 公司总经理签订;总经理有权对生产经营预算安排进行适当调整,但 超过预算 10%的生产经营安排,应报公司董事长批准。

修改为:

重大合同签订权限和程序

在董事会批准的生产经营预算范围内的所有生产经营性合同由 公司总经理或授权代表签订。总经理办公会有权对生产经营预算安排 进行适当调整,但超过预算 10%的生产经营安排,应报公司董事会批 准;超过预算 50%的生产经营安排,应报公司股东大会批准。

五、第九条 原文:

公司购买及处置固定资产的权限和程序

(一)购置固定资产,由使用部门提出并报总经理审核后,凡不 超过 300 万元(含 300 万元)的由总经理批准;超过 300 万元,但不 到公司最近经审计净资产 5%的由董事长批准;一年内累计购买或出 售重大资产占公司上年经审计净资产 5%以上,达不到在股东大会授 权范围内的由董事会批准;

(二)由于技术更新等原因,出现多余的、不需用的固定资产, 经总经理或董事会研究决定后,应按固定资产净值或市场价格情况进 行转让处理。

修改为:

公司购买及处置固定资产的权限和程序

(一)购置固定资产。凡不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5% 的由总经理办公会批准;连续十二个月内累计购买或出售重大资产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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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5%以上、但未达到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 产 30%的,由董事会批准;超过董事会批准范围的提交股东大会批准。

(二)由于技术更新等原因,出现多余的、不需用的固定资产, 可以按固定资产净值或市场价格情况进行转让处置。处置固定资产审 批权限与购置固定资产相同。

六、删除原第十条。

原第十条:公司进行不动产购入或转让的权限和程序

购入或转让不动产,经财务及审计部门审核后,凡不超过 300 万 元(含 300 万元)的由总经理批准;超过 300 万元的,但不超过公司 上年经审计净资产 5%的,由董事长审批;超过公司上年经审计净资 产 5%的,在股东大会授权范围内的由董事会批准。

七、第十一条 原文:

费用支出的权限和程序

经董事会批准的年度计划内支出,由总经理批准,年度计划经总 经理提议可半年调整一次。计划外支出,不超过同类预算 5%的计划 外支出,由总经理批准;超过公司同类预算 5%,但不超过计划同类 预算 10%的计划外支出,由董事长审批;超过 10%的,在股东大会 授权范围内由董事会批准。

修改为:

费用支出的权限和程序

在董事会批准的年度预算内支出和不超过同类预算 5%的计划外 支出,由总经理办公会批准,报董事会备案;达到同类预算 5%至 20% 之间的计划外支出,由董事会批准;超过同类预算 20%的计划外支出, 由股东大会批准。

八、第十二条 原文:

投资项目的审批权限和程序

(一)公司的投资项目在符合以下条件时,由相关部门提出投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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方案并组织调研,由总经理组织评估论证,并报董事长批准:

  • 1、单笔投资未超过最近经审计的净资产值的 5%;

  • 2、对同一或类似项目的投资,在连续 12 个月内,累计未超过最

  • 近经审计的净资产的 5%。

(二)公司的投资项目在符合以下条件时,由有关部门提出投资 方案并组织调研,由总经理组织评估论证,报董事会批准:

  • 1、单笔投资未超过最近经审计的净资产值的 10%;

  • 2、对同一或类似项目的投资,在连续 12 个月内,累计未超过最

  • 近经审计的净资产的 30%;

(三)超过以上投资额的项目,由有关部门提出投资方案并组织 调研,由总经理组织评估论证后,再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大 会审议批准。

修改为:

重大投资事项的审批权限和程序

(一)公司的重大投资事项在符合以下条件时,由有关部门提出 投资方案并组织调研,经总经理办公会研究同意后组织评估论证,报 董事会批准:

1、投资事项涉及的资产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10%以上,该项投资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 较高者作为计算依据;

2、投资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 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 500万元;

3、投资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 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 万元;

  • 4、投资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和费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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计净资产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万元;

5、投资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万元。

上述指标涉及的金额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

(二)公司的重大投资事项在符合以下条件时,由有关部门提出 投资方案并组织调研,经总经理办公会研究同意后组织评估论证,报 董事会审议同意后,还应提交股东大会批准:

1、投资事项涉及的资产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50%以上,该投资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 高者作为计算依据;

2、投资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 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3000万元;

3、投资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 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300 万元;

4、投资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和费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 计净资产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3000万元;

5、投资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300万元。

上述指标涉及的金额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

公司发生本制度第六条规定的“购买、出售资产”投资事项时, 应当以资产总额和成交金额中的较高者作为计算标准,并按投资事项 类型在连续12个月内累计计算,经累计计算达到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 产30%的,也应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并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 权的2/3以上通过。

(三)未达到前两款规定的投资事项,由有关部门提出投资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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并组织调研,经总经理办公会研究同意后即可实施。

(四)以募集资金作为支付资金来源的重大投资事项,按照募集 资金使用相关规定履行批准程序。

上述“经审计净利润”指经审计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 九、第十三条 原文:

公司进行证券投资或以其他方式进行权益性投资或进行其他形 式风险投资的,应遵守下列审批程序:

(一)公司进行证券投资或进行其他风险投资应报董事会审议批 准,超过 1000 万元的项目,应报股东大会审议批准;

(二)公司进行其他权益性投资不超过公司最近经审计公司净资 产的 10%的投资项目,应报公司董事会审议批准,超过 10%的,应 报股东大会审议批准;

(三)公司使用募集资金进行投资的,应按募集资金管理相关制 度执行。

修改为:

公司进行证券投资(包括股票、基金、债券投资)、委托理财、 衍生品投资、创业投资或其他权益性投资等高风险投资,应报董事会 审议批准,超过 1000 万元的项目,应报股东大会审议批准。

十、第十八条 原文:

公司年度借款额的批准权限:

(1)借款发生额(包括贷款转期、新增流动资金贷款和新增长 期贷款)在上年度经审计的公司净资产 10%以下的,董事会授权总经 理批准,报董事会备案;

(2)借款发生额(包括贷款转期、新增流动资金贷款和新增长 期贷款)在上年度经审计的公司净资产 10%到 20%之间的,由总经 理报董事会批准;

(3)借款发生额(包括贷款转期、新增流动资金贷款和新增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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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贷款)在上年度经审计的公司净资产 20%以上的,由总经理报董事 会通过后,经股东大会批准后实施。

修改为:

公司年度借款额的批准权限:

借款发生额(包括贷款转期、新增流动资金贷款和新增长期贷款) 在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5%以下的,由总经理办公会批准后报 董事会备案;在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5%至 20%之间的,由董 事会批准;在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20%以上的,由股东大会批 准。

十一、第二十七条 原文:

公司重大经营及投资项目决策应确保其贯彻实施:

(一)根据股东大会、董事会相关决议以及董事长依本制度作出 的重大经营及投资决策,由董事长(签署)或总经理根据董事长的授 权签署有关文件或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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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改为:

公司重大经营及投资决策应确保其贯彻实施:

(一)股东大会、董事会以及管理层根据本制度作出的重大经营 及投资决策,由董事长或其授权代表签署有关文件或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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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二、在本制度“第八章 附则”中增加一条,增加的内容为:

本制度所称“达到”、“以上”均含本数;“以下”、 “超过”不 含本数。

本次修改导致本制度条款序号发生变化的,依次顺延。 专此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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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荃银高科种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一四年四月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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