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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inall Hi-tech Seed Co.,Ltd. — Capital/Financing Update 2021
Aug 16, 2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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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apital/Financing Updat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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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300087 证券简称:荃银高科 公告编号:2021-069
安徽荃银高科种业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签订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安徽荃银高科种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根据中国 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出具的《关于同意安徽荃银高科种业股份有限公 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1﹞1815 号), 向特定对象发行股份募集资金不超过 550,000,000 元。
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 股)股票 23,768,366 股, 发行价格为人民币 23.14 元/股,募集资金总额 549,999,989.24 元,扣 除相关发行费用后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 536,916,221.13 元。大 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于 2021 年 7 月 23 日对上述募集资 金到位情况进行了审验并出具了《验资报告》(大信验字[2021]第 32-10001 号)。
二、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开立情况
为规范公司募集资金管理,保护投资者的权益,根据《上市公司 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深圳 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 《募集资金专项存储制度》的相关规定,公司及全资子公司安徽荃银 种业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荃银科技”)、安徽荃优种业开发有限 公司(以下简称“荃优种业”)已分别设立了募集资金专项账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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截至 2021 年 8 月 16 日,公司募集资金专户的开立和存放情况如 下(含募集资金总额及利息):
| 序号 | 账户名称 | 开户银行 | 银行账号 | 账户金额(元) | 募集资金用途 |
|---|---|---|---|---|---|
| 1 | 安徽荃银高科种业股份有限公司 | 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分行 | 8112301011400746651 | 134,831,744.27 | 研发创新体系建设项目 |
| 2 | 安徽荃银高科种业股份有限公司 |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分行 | 551903166510123 | 100,549,765.05 | 农作物种子海外育繁推一体化建设项目 |
| 3 | 安徽荃银种业科技有限公司 | 551904779010252 | 0.00 | ||
| 4 | 安徽荃银高科种业股份有限公司 |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科技支行 | 1302049829202102083 | 314,733,063.25 | 青贮玉米品种产业化及种养结合项目 |
| 5 | 安徽荃优种业开发有限公司 | 1302049829202102110 | 0.00 | ||
| 合计 | 550,114,572.57 | — |
- 注 1、“农作物种子海外育繁推一体化建设项目”的实施主体为荃银科技,“青贮玉米品
种产业化及种养结合项目”的实施主体为荃优种业。后续公司将根据项目建设进度,将募集 资金转入对应的募集资金专户。
注 2、荃银高科与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分行、国元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签订了《募 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荃银高科、荃银科技与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分行、国元证券 股份有限公司签订了《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荃银高科、荃优种业与中国工商银行股份 有限公司合肥科技支行、国元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签订了《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
三、三方监管协议的主要内容
1、协议主体
公司及控股子公司为“甲方”,开户银行为“乙方”,保荐机 构国元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为“丙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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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协议主要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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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甲方在乙方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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该专户仅用于甲方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专户同时受甲方、乙方、丙方三方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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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甲乙双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 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 规章。
(3)丙方作为甲方的保荐机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 表人或者其他工作人员对甲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丙方应当 依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以及甲方制订 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履行其督导职责,并有权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 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和乙方应当配合丙方的调查与查询。丙 方对甲方现场调查时应同时检查募集资金专户存储情况。
(4)甲方授权丙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贾梅、黄斌可以随时到乙 方查询、复印甲方专户的资料;乙方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 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 法身份证明;丙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 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5)乙方按月(每月10日之前)向甲方出具对账单,并抄送丙 方。乙方应保证对账单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6)甲方一次或十二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 5,000万元或募集资金净额的20%(以孰低为准)的,甲方及乙方应在 付款后5个工作日内及时以传真方式通知丙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7)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丙方更换保 荐代表人的,应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乙方,同时按本协议的要求向 甲方、乙方书面通知更换后的保荐代表人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 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8)乙方连续三次未及时向丙方出具对账单或向丙方通知专户 大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丙方调查专户情形的,甲方有权单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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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9)本协议自各方法定代表人或者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 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且丙方督导期结束后 失效。
四、备查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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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荃银高科、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分行、国元证券股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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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限公司之《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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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荃银高科、荃银科技、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分行、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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元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之《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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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荃银高科、荃优种业、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科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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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行、国元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之《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 特此公告
安徽荃银高科种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一年八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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