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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HAYU Capital/Financing Update 2014

May 7, 20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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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apital/Financing Updat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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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開資訊觀測站

本資料由  (上市公司) 3419 譁裕 公司提供

序號 1 發言日期 103/05/07 發言時間 17:19:51
發言人 曹付宜 發言人職稱 財務長 發言人電話 03-5714225#1103
主旨 公告本公司董事會追認限制員工權利新股發行辦法暨訂 定增資基準日等相關事宜
符合條款 11 事實發生日 103/05/07
說明 1.董事會決議日期:103/05/07
2.預計發行價格:每股新台幣10元整。
3.預計發行總額(股):本公司普通股5,200,000股。
4.發行條件(含既得條件、員工未符既得條件或發生繼承之處理方式等)之決定方式:
(一)既得條件:員工依本辦法認購限制員工權利新股後,自增資基準日起,於
下列各既得期限屆滿仍在職,同時各年度個人績效皆須符合考績 S(含)以上,
且善盡服務守則、未曾有違反公司服務約定書及誠信廉潔暨智慧財產權約定書
、工作規則、與本公司間合約約定等情事,則各年度可既得股份比例如下。
屆滿一年:認購股數之30%
屆滿二年:認購股數之30%
屆滿三年:認購股數之40%
(二)員工未達既得條件或發生繼承之處理方式:
(1)認購之限制員工權利新股,遇有未達既得條件者,本公司將以每股新臺幣
10元收買並予以註銷。
(2)員工因故離職,如有未達既得條件之限制員工權利新股,除因下列原因外
,其餘皆由本公司以每股新臺幣10元收買並予以註銷。
(a)因受職業災害致無法繼續任職者,視同達成既得條件,不受既得期間之限
制。
(b)因受職業災害致死亡者,視同達成既得條件,不受既得期間之限制,由繼
承人取得其既得權利。
5.員工之資格條件:
(一)以本公司全職正式員工為限。
(二)本公司依「發行人募集與發行有價證券處理準則」第五十六條之一第一
項規定發行員工認股權憑證累計給予單一認股權人得認購股數,加計認股權
人累計取得限制員工權利新股之合計數,不得超過已發行股份總數之千分之
三,且加計發行人依第五十六條第一項規定發行員工認股權憑證累計給予單
一認股權人得認購股數,不得超過已發行股份總數之百分之一。
(三)實際得認股之員工及其所得認購股份之數量,將參酌工作績效、整體貢
獻或特殊功績,由董事長核訂後,提請董事會決議之。
6.辦理本次限制員工權利新股之必要理由:
為吸引及留任公司發展所需之人才,激勵員工長期服務意願,並提高員工對
公司之向心力,以共同創造公司及股東之利益,依據公司法第二六七條第八
項及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發佈之「發行人募集與發行有價證券處理準則」等
相關規定,特訂定本次發行限制員工權利新股發行辦法。
7.可能費用化之金額:
若以本公司普通股股票103年4月平均收盤價 18.42元擬估算,發行限制員工
權利新股 5,200,000股,既得期間3年可能費用化之金額合計約為新臺幣
43,784仟元,暫估103年~106年費用化金額分別約為新臺幣7,662仟元、
13,135仟元、15,689仟元及7,298仟元。
8.對公司每股盈餘稀釋情形及其他對股東權益影響事項:
截至103年4月30日止本公司已發行股數118,909,417股,暫估103年~106年對
公司各年度每股盈餘可能減少金額分別約為新臺幣0.06元、0.11元、0.13元
及0.06元。
本公司預估未來幾年之營收將呈成長趨勢,故整體評估,對本公司未來每股
盈餘之稀釋情形尚屬有限,對現有股東權益亦應無重大影響。
9.員工獲配或認購新股後未達既得條件前受限制之權利:
(一)既得期間內員工未達既得條件前,不得轉讓、質押、贈與他人、或作其
他方式之處分。
(二)股東會表決權:本限制員工權利新股於未達既得條件前,其股東會表決
權與本公司其他普通股相同,因本公司代表員工與股票信託保管機構簽訂信
託契約,故股東會之相關權利,皆由交付信託保管機構依信託契約規定執行

(三)股利分配權:本限制員工權利新股於未達既得條件前,有參與股利分派
權,且其取得之配股配息,與本公司已發行之普通股股份相同,不受既得期
間之限制。
(四)現金增資認股權:本限制員工權利新股於未達既得條件前,有現金增資
認股之權利。
10.其他重要約定事項(含股票信託保管等):
(一)本公司代表員工與股票信託保管機構簽訂信託契約。
(二)本辦法經董事會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及出席董事超過二分之一同意,
並申報經主管機關核准後生效,發行前如有修正時亦同。若於送件審核過程
中,因主管機關審核之要求而須修正本辦法時,授權董事長修訂本辦法,嗣
後再提董事會追認後始得發行。
(三)本辦法如有未盡事宜,悉依相關法令規定辦理。
11.其他應敘明事項:
(一)依照103年4月24日金管證發字第1030014282號函追認修訂限制員工權利
新股發行辦法。
(二)董事會通過發行限制權利新股發行日(增資基準日)為103年5月23日,若
相關日期如有變動,授權董事長調整之。
(三)以上相關事宜,如因法令規定或主管機關核定修正或因客觀環境之營運
評估而需變更時所需或其他未盡事宜,授權董事長全權處理之。

以上資料均由各公司依發言當時所屬市場別之規定申報後,由本系統對外公佈,資料如有虛偽不實,均由該公司負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