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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eikeng AGM Information 2026

May 18, 20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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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GM Inform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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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健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115 年股東常會議程

召開方式:實體方式召開

日期時間:中華民國 115 年 6 月 18 日 上午九時正

地點:青青食尚花園會館(台北市士林區至善路二段 266 巷 32 號)

開會程序:

壹、宣布開會(報告出席股數)

貳、主席致開會詞

參、報告事項

肆、承認事項

伍、討論事項

陸、臨時動議

柒、散會

-1-


肆、承認事項

董事會提

提案一、本公司114年度營業報告書及財務報告案。

說明:一、本公司114年度之營業報告書及財務報告,業經本公司董事會決議通過,其中財務報告(含個體及合併)並經安侯建業聯合會計師事務所區耀軍會計師及辛郁婷會計師查核完竣。上述財務報告已併同營業報告書,送請審計委員審查,出具書面審查報告書在案。

二、前項財務報告之會計師查核報告書及財務報表(含個體及合併)請參閱本手冊附件,謹提請承認。

決議:

董事會提

提案二、本公司114年度盈餘分配案。

說明:一、本公司依公司章程規定擬具盈餘分配案,本案業經本公司董事會討論決議通過,並送請審計委員審查,出具書面審查報告書在案。

二、盈餘分配表(請參閱次頁),謹提請承認。

決議:


威健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盈餘分配表

民國114年度

單位:新台幣元

| 本期稅後淨利加計本期淨利以外項目計入當年度未分配盈餘之數額
加:本期稅後淨利 | 864,083,676 |
| --- | --- |
| 加:確定福利計畫再衡量數 | 1,881,600 |
| 小計 | 865,965,276 |
| 減:提列10%法定盈餘公積 | (86,596,528) |
| 當年度可分配盈餘 | 779,368,748 |
| 加:期初未分配盈餘 | 760,238,754 |
| 可供分配盈餘 | 1,539,607,502 |
| 分配項目: | |
| 股東股利-現金 | (1,000,000,000) |
| 期末未分配盈餘 | 539,607,502 |

註:盈餘分配以114年度未分配盈餘優先分配

董事長:胡秋江

總經理:紀廷芳

會計主管:黃麗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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伍、討論事項

董事會提

提案一、修訂本公司「公司章程」部分條文案。

說明:依經濟部114年8月3日經授商字第11430102780號函辦理及實際營運需要修訂本公司「公司章程」部分條文,請參閱次頁(公司章程 部分條文修正對照表),謹提請決議。

決議:

陸、臨時動議

柒、散會


咸健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章程 部分條文修正對照表

原條文 修訂後條文 修正理由
第五條之二 本公司特別股之權利義務及其他重要發行條件如下: 一、特別股股息以年率百分之八為上限,按每股發行價格計算,股息得每年以現金一次發放,於每年股東常會承認財務報告後,由董事會或依董事會之決議授權董事長訂定基準日支付前一年度得發放之股息。發行年度及收回年度股息之發放,按當年度實際發行日數計算。 二、本公司對特別股之股息分派具自主裁量權,如因本公司年度決算無盈餘或盈餘不足分派特別股股息或其他必要之考量,得經董事會決議不分派特別股股息,不構成違約事由。如所發行之特別股為非累積型,其決議不分派或分派不足額之股息,不累積於以後有盈餘年度遞延償付。 三、特別股股東除領取本項第一款所述之股息外,不得參加普通股關於盈餘及資本公積為現金及撥充資本之分派。 四、特別股股東分派本公司剩餘財產之順序優先於普通股股東,且與本公司所發行之各種特別股股東之受償順序相同,均次於一般債權人,但以不超過分派當時已發行流通在外特別股股份按發行價格計算之數額為限。 五、特別股股東於普通股股東會無表決權及選舉權,但於特別股股東會及對特別股股東權利義務不利事項之股東會有表決權。 六、如發行之特別股屬不可轉換成普通股,特別股股東亦無要求本公司收回其所持有之特別股之權利。 七、如發行之特別股屬可轉換成普通股,特別股自發行之日起算三年內不得轉換。其得轉換之期間授權董事會於實際發行條件中訂定。可轉換特別股之股東得根據發行條件申請將其持有部分或全部之特別股依壹股特別股轉換為壹股普通股之比例轉換 本公司特別股之權利義務及其他重要發行條件如下: 一、特別股股息以年率百分之八為上限,按每股發行價格計算,股息得每年以現金一次發放,於每年股東常會承認財務報告後,由董事會或依董事會之決議授權董事長訂定基準日支付前一年度得發放之股息。發行年度及收回年度股息之發放,按當年度實際發行日數計算。 二、本公司對特別股之股息分派具自主裁量權,如因本公司年度決算無盈餘或盈餘不足分派特別股股息或其他必要之考量,得經董事會決議不分派特別股股息,不構成違約事由。如所發行之特別股為非累積型,其決議不分派或分派不足額之股息,不累積於以後有盈餘年度遞延償付。 三、特別股股東除領取本項第一款所述之股息外,不得參加普通股關於盈餘及資本公積為現金及撥充資本之分派。 四、特別股股東分派本公司剩餘財產之順序優先於普通股股東,且與本公司所發行之各種特別股股東之受償順序相同,均次於一般債權人,但以不超過分派當時已發行流通在外特別股股份按發行價格計算之數額為限。 五、特別股股東於普通股股東會無表決權及選舉權,但得被選舉為董事,於特別股股東會及關係特別股股東權利義務事項之股東會有表決權。 六、本公司以現金發行普通股新股時,特別股股東與普通股股東有相同之新股優先認股權,認股比例係以增資認股基準日流通在外之普通股股數及特別股股數合併計算,每一股享有相同之認股權利,並依各該股東名簿所載持股數分別計算其得認購股數;不足一股之畸零股,依規定辦理。 七、特別股自發行之日起算三年內不得轉換。其得轉換之期間授權董事會 依經濟部114年8月3日經授商字第11430102780號函辦理,修訂第六至九款,予以明定,其文款條次變動予以一併調整。

原條文 修訂後條文 修正理由
(轉換比例為1:1)。可轉換特別股轉換成普通股後,其權利義務與普通股相同。特別股於轉換當年度除權(息)基準日前已轉換成普通股者,參與當年度之普通股盈餘及資本公積分派,不得參與當年度之特別股股息分派。特別股於轉換當年度除權(息)基準日後始轉換成普通股者,參與當年度之特別股股息分派,不得參與當年度之普通股盈餘及資本公積分派。同一年度特別股股息及普通股股利(息)以不重複分派為原則。八、如發行之特別股屬無到期日,特別股股東不得要求本公司收回其所持有之特別股,但本公司得於發行屆滿五年之次日起隨時按原實際發行價格,收回全部或一部之已發行本特別股。未收回之特別股,仍延續各款發行條件之權利義務。若當年度本公司決議發放股息,截至收回日應發放之股息,按當年度實際發行日數計算。九、如發行之特別股訂有發行期限者,特別股發行期間不得少於五年,特別股股東無要求本公司收回其所持有之特別股之權利。到期後或自發行條件所定可提前贖回之日起,本公司得依原實際發行價格及相關發行辦法以現金收回、發行新股強制轉換(轉換比例為1:1)或其他法令許可之方式收回。若屆期本公司因客觀因素或不可抗力之情事以致無法收回特別股之全部或一部時,其未收回之特別股權利,仍依發行辦法之各款發行條件延續至本公司全部收回為止。十、特別股溢價發行之資本公積,於該特別股發行期間,除彌補虧損外不得撥充資本。十一、特別股股息配發時,按特別股發行先後順序訂定配發順序。特別股之名稱、發行日期及具體發行條件,授權董事會於實際發行時,視資本市場狀況及投資人認購意願,依本公司章程及相關法令決定之。 於實際發行條件中訂定。可轉換特別股之股東得根據發行條件申請將其持有部分或全部之特別股依壹股特別股轉換為壹股普通股之比例轉換(轉換比例為1:1),但如發行當時之法令有不同規定者,則授權董事會依法令所訂之轉換比例於實際發行條件中訂定。可轉換特別股轉換成普通股後,其權利義務與普通股相同。特別股於轉換當年度除權(息)基準日前已轉換成普通股者,參與當年度之普通股盈餘及資本公積分派,不得參與當年度之特別股股息分派。特別股於轉換當年度除權(息)基準日後始轉換成普通股者,參與當年度之特別股股息分派,不得參與當年度之普通股盈餘及資本公積分派。同一年度特別股股息及普通股股利(息)以不重複分派為原則。八、特別股屬無到期日,特別股股東不得要求本公司收回其所持有之特別股,但本公司得於發行屆滿五年之次日起隨時按原實際發行價格,收回全部或一部之已發行本特別股。未收回之特別股,仍延續各款發行條件之權利義務。若當年度本公司決議發放股息,截至收回日應發放之股息,按當年度實際發行日數計算。九、特別股溢價發行之資本公積,於該特別股發行期間,除彌補虧損外不得撥充資本。十、特別股股息配發時,按特別股發行先後順序訂定配發順序。特別股之名稱、發行日期及具體發行條件,授權董事會於實際發行時,視資本市場狀況及投資人認購意願,依本公司章程及相關法令決定之。

原條文 修訂後條文 修正理由
第二十四條 本章程訂立於民國六十五年十二月三十一日...(略)
第四十三次修正於民國一〇九年六月十七日。
第四十四次修正於民國一一〇年七月二十日。
第四十五次修正於民國一一一年六月十六日。
第四十六次修正於民國一一二年六月十四日。
第四十七次修正於民國一一四年六月二十日。 本章程訂立於民國六十五年十二月三十一日...(略)
第四十三次修正於民國一〇九年六月十七日。
第四十四次修正於民國一一〇年七月二十日。
第四十五次修正於民國一一一年六月十六日。
第四十六次修正於民國一一二年六月十四日。
第四十七次修正於民國一一四年六月二十日。
第四十八次修正於民國一一五年六月十八日。 增訂修正日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