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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eikeng AGM Information 2022

Aug 16, 20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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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GM Inform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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威健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一一一年股東常會議程

召開方式:實體方式召開

日期時間:中華民國一一一年六月十六日上午九時正

地 點:青青食尚花園會館(台北市士林區至善路二段 266 32 號)

開會程序:

壹、宣布開會(報告出席股數)
貳、主席致開會詞
參、報告事項
肆、承認事項
伍、討論事項
陸、臨時動議
柒、散會

肆、承認事項

董事會提

提案一、本公司一一○年度營業報告書及財務報表案。
  • 說 明:一、本公司一一○年度之財務報表及合併報表決算表冊報告書,業經安 侯建業聯合會計師事務所羅瑞蘭、區耀軍會計師查核竣事。

  • 二、上述財務報告及營業報告書,業經 111 3 25 日本公司董事會決 議通過,並經審計委員會查核完竣,出具書面審查報告書在案。

  • 三、謹檢具資產負債表、綜合損益表、股東權益變動表、現金流量表如 。

  • ( 請參閱本手冊附件 )

  • 四、謹提請 承認。

  • 決 議:

董事會提

提案二、本公司一一○年度盈餘分配案。
  • 說 明:本公司依公司章程規定擬具盈餘分配案 ( 請參閱次頁 ) ,本案業經 111 3 25 日審計委員會及董事會討論決議通過,謹提請 承認。

  • 決 議:

威健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盈餘分配表

民國 110 年度

單位:新台幣元 單位:新台幣元 單位:新台幣元
期初餘額 0
加:處分透過其他綜合損益按公允
價值衡量之權益工具
764,119
減:確定福利計畫再衡量數 (6,516,000)
加:本年度稅後淨利 1,721,139,911
小計 1,715,388,030
減:提列10%法定盈餘公積 (171,538,803)
減:提列特別盈餘公積 (88,877,980)
當年度可分配盈餘 1,454,971,247
分配項目:
股東股利-現金 1,270,232,000
期末未分配盈餘 184,739,247
董事長:胡秋江
經理人:胡秋江
會計主管:黃麗香

11

伍、討論事項

董事會提

提案一、修訂本公司「公司章程」部分條文案。
說明:為配合法令修訂及實際需要修訂本公司章程部分條文,詳如下表,謹提
請公決。
決議:

公司章程部分條文修正對照表

原條文 修訂後條文 修正理由


本公司登記資本總額為新台幣伍拾
伍億元整,分為伍億伍仟萬股。均為
普通股,每股金額新台幣壹拾元,授
權董事會決議分次發行。前項登記資
本總額中保留新台幣貳億元,分為貳
仟萬股,供發行員工認股權憑證、附
認股權特別股或附認股權公司債使
用,得依董事會決議分次發行。
本公司登記資本總額為新台幣陸拾

元整,分為陸億
股。均為普通股,
每股金額新台幣壹拾元,授權董事會
決議分次發行。前項登記資本總額中
保留新台幣貳億元,分為貳仟萬股,
供發行員工認股權憑證、附認股權特
別股或附認股權公司債使用,得依董
事會決議分次發行。
陸拾 配合營
運需要




本公司得經代表已發行股份總數過
半數股東出席之股東會,及出席股東
表決權三分之二以上之同意,將買回
本公司之股份以低於實際買回股份
之平均價格轉讓予員工,或以低於發
行日普通股收盤價之認股價格發行
員工認股權憑證。
本公司得經代表已發行股份總數過
半數股東出席之股東會,及出席股東
表決權三分之二以上之同意,將買回
本公司之股份以低於實際買回股份
之平均價格轉讓予員工,或以低於發
行日普通股收盤價之認股價格發行
員工認股權憑證。
本公司依公司法轉讓買回股份予員
配合營
運需要
工、發給員工認股權憑證、發行限制
員工權利新股、或保留發行新股由員
工承購,員工對象包括符合一定條件
之控制及從屬公司員工,其條件及分
配方式授權董事會或其授權之人決
定之。


股東會分常會及臨時會二種,常會每
年召開一次,於每會計年度終了後六
個月內由董事會依法召開,臨時會於
必要時依法召集之。
股東會分常會及臨時會二種,常會每
年召開一次,於每會計年度終了後六
個月內由董事會依法召開,臨時會於
必要時依法召集之。本公司股東會開
會時,得以視訊會議或其他經經濟部
為配合
主管機
關推動
視訊股
東會之
政策
公告之方式為之。
本公司設董事五至九人,採候選人提 本公司設董事五至九人,採候選人提 配合營

12



名制度,由股東會就候選人名單中選
任之,任期均為三年,連選得連任,
但不得違反公司法第三十條所列各
款情事及證交法第26-3條之規定;前
項董事名額中,獨立董事人數三人,
有關獨立董事之規定、相關規範及應
遵循事項,依公司法、證券交易法及
其他主管機關法令規定辦理。
董事選舉時,應依公司法第一九八條
規定辦理,獨立董事與非獨立董事一
併進行選舉,分別計算當選名額,由
所得選票代表選舉權較多者,當選為
獨立董事及非獨立董事。選任後得經
董事會決議為本公司董事於任期內
就執行業務範圍依法應負之賠償責
任為其購買責任保險。前項全體董事
所持有記名股票之股份總額不得少
於主管機關規定已發行股份總額之
一定成數。
名制度,由股東會就候選人名單中選
任之,任期均為三年,連選得連任,
但不得違反公司法第三十條所列各
款情事及證交法第26-3條之規定;前
項董事名額中,獨立董事人數至少

人,有關獨立董事之規定、相關規範
及應遵循事項,依公司法、證券交易
法及其他主管機關法令規定辦理。
董事選舉時,應依公司法第一九八條
規定辦理,獨立董事與非獨立董事一
併進行選舉,分別計算當選名額,由
所得選票代表選舉權較多者,當選為
獨立董事及非獨立董事。選任後得經
董事會決議為本公司董事於任期內
就執行業務範圍依法應負之賠償責
任為其購買責任保險。前項全體董事
所持有記名股票之股份總額不得少
於主管機關規定已發行股份總額之
一定成數。
運需要



本公司依據證券交易法第十四條之
四規定,設置審計委會,並由審計委
員會負責執行公司法、證券交易法暨
其他法令規定監察人之職權。並遵循
相關法令及公司規章。
本公司依據證券交易法第十四條之
四規定,設置審計委會,並由審計委
員會負責執行公司法、證券交易法暨
其他法令規定監察人之職權。並遵循
相關法令及公司規章。
本公司董事會除設置審計委員會,並
配合本
公司設
置功能
性委員
得另設其他各類功能性委員會,其組
織規程,應依相關法令規定由董事會
分別制定之。




本章程訂立於民國六十五年十二月三
十一日..........(略)............
第四十三次修正於民國一○九年六
月十七日。
第四十四次修正於民國一一○年七
月二十日。
本章程訂立於民國六十五年十二月三
十一日..........(略)............
第四十三次修正於民國一○九年六
月十七日。
第四十四次修正於民國一一○年七
月二十日。
第四十五次修正於民國一一一年六
增訂修正
日期
月十六日。

13

董事會提

提案二、修訂本公司「取得或處分資產處理程序」部分條文案。
  • 說 明:一、依中華民國 111 1 28 日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證發字第 1110380465 號令修正「取得或處分資產處理程序」規定辦理,擬修 訂本公司「取得或處分資產處理程序」相關條文。

  • 二、本案業經審計委員會及董事會決議通過,俟本次股東常會決議通過後 實施,部分條文修正對照表 ( 請參閱本手冊附件 ) ,謹提請公決。

  • 決 議:

董事會提

提案三、修訂本公司「股東會議事規則」部分條文案。
  • 說 明:一、因應公司法第 172 條之 2 修正,開放公開發行公司得以視訊方式 召開股東會,並依中華民國 111 03 08 日臺證上一字第 1110004093 號令修正本公司「股東會議事規則」相關條文。

  • 二、本案俟本次股東常會決議通過後實施,部分條文修正對照表 ( 請參閱 本手冊附件 ) ,謹提請公決。

  • 決 議:

陸、臨時動議

柒、散會

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