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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EI CHUAN — AGM Information 2016
Jul 18, 20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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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GM Inform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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味全食品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105 年股東常會各項議案參考資料
股東常會開會時間:民國一○五年六月二十八日(星期二)上午九時
開會地點:桃園市楊梅區幼獅路一段439 號
味全埔心牧場綠園餐廳
討論事項(一)
﹝董事會提﹞
案一:修正本公司章程部分條文,提請 公決。
說明:為配合業務需要,本公司擬修正章程第七條、第十四條、第四章章名、 第十六條、第十六條之一、第十六條之二、第十七條至第二十條、第 二十二條之一、第二十三條、第二十五條至第二十九條條文,並增訂 第二十七條之一,修正條文對照表請參閱議事手冊。
承認事項
﹝董事會提﹞
-
案一:為本公司104 年度營業報告書、財務報表及與子公司合併財務報表等, 報請 承認。 -
說明:本公司104 年度決算業已完成,其營業報告書、財務報表及與子公司 合併財務報表等均已編妥,且經資誠聯合會計師事務所張祚誠會計師與 張明輝會計師查核完成並出具修正式無保留意見之查核報告在案,請參 閱議事手冊。
﹝董事會提﹞
案二:為本公司104 年度虧損撥補案,報請 承認。
-
說明:本公司104 年度期初未分配盈餘為新台幣1,963,609,992 元,調增104 年 適用2013 年版IFRSs 調整數新台幣43,379,596 元、調減104 年度確定 -
福利計畫精算損益調整數新台幣48,924,772 元,並減計104 年度決算 稅後淨損新台幣1,913,683,738 元,餘新台幣44,381,078 元,擬予以 保留不進行分配。
討論事項(二)
﹝董事會提﹞
案一:修正本公司「股東會議事規則」部分條文,提請 公決。
說明:為配合業務之需要,本公司擬修正股東會議事規則第一條之一、第二條、 第七條及第十九條條文,修正條文對照表請參閱議事手冊。
﹝董事會提﹞
案二:修正本公司「董事及監察人選舉辦法」部分條文,提請 公決。 說明:為配合業務需要,本公司擬修正董事及監察人選舉辦法名稱、第一條 至第十條條文,並增訂第一條之一、第一條之二,修正條文對照表請 參閱議事手冊。
﹝董事會提﹞
案三:修正本公司「取得及處分資產作業程序」部分條文,提請 公決。
說明:為配合本公司擬設置獨立董事與審計委員會,及因應本公司實際業務
需要,擬依據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於民國102年12月30日金管證發
字第1020053073 號令頒布之「公開發行公司取得或處分資產處理準則」
中對取得及處分資產作業之規定,修正本公司「取得及處分資產作業
程序」部分條文請參閱議事手冊
﹝董事會提﹞
案四:修正本公司「背書保證作業程序」部分條文,提請 公決。 說明:為配合本公司擬設置獨立董事與審計委員會,及因應本公司實際業務 需要,擬依據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於民國101 年7 月6 日金管證審字 第1010029874 號令頒布之「公開發行公司資金貸與及背書保證處理準則」 中對背書保證作業之規定,修正本公司「背書保證作業程序」部分條文 請參閱議事手冊。
﹝董事會提﹞
案五:修正本公司「資金貸與他人作業程序」部分條文,提請 公決。
說明:為配合本公司擬設置獨立董事與審計委員會,及因應本公司實際業務 需要,擬依據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於民國101 年7 月6 日金管證審字 第1010029874 號令頒布之「公開發行公司資金貸與及背書保證處理準則」 中對資金貸與他人作業之規定,修正本公司「資金貸與他人作業程序」 部分條文請參閱議事手冊。
﹝董事會提﹞
案六:修正本公司「從事衍生性商品交易處理程序」部分條文,提請 公決。
說明:為配合本公司擬設置獨立董事與審計委員會,及因應本公司實際業務
需要,擬依據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於民國102 年12 月30 日金管證審
字第1020053073 號令頒布之「公開發行公司取得或處分資產處理準則」
中對從事衍生性商品交易處理作業之規定,修正本公司「從事衍生性
商品交易處理程序」部分條文請參閱議事手冊。
選舉事項
﹝董事會提﹞
案一:改選董事(含獨立董事)案。
說明:
-
一、本公司第41 屆董事及監察人任期於105 年6 月24 日屆滿,依公司法 -
第195 條、第217 條規定,任期屆滿而不及改選時,得延長其執行職 務至改選董監事就任時為止。 -
二、本公司為提升公司治理,擬依法令及公司章程規定,選擇設置審計委 員會替代監察人,故本年度股東常會將不再另提名選任監察人。 -
三、本公司第42 屆董事(含獨立董事)選舉採候選人提名制,於本次股東常 會選任之,選出董事9 人(含獨立董事3 人),新任董事任期3 年,自 105 年6 月28 日起至108 年6 月27 日止。 -
四、董事(含獨立董事) 候選人名單業經本公司105 年5 月12 日董事會審查 通過請參閱議事手冊。
討論事項(三)
﹝董事會提﹞
案一:為本公司所選任董事及其代表人解除其競業禁止案,提請 公決。
說明:
-
一、依公司法第209 條第1 項之規定:「董事為自己或他人為屬於公司營業 範圍內之行為,應對股東會說明其行為之重要內容,並取得其許可。」 -
二、基於業務營運發展之需求,或選任之董事已任職他公司經營階層,及 因應海外子公司設立之需要,本公司所選任之次(42)屆董事(含獨立董事) 及嗣後法人股東改派之董事,均解除其競業之禁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