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kip to main content

AI assistant

Sign in to chat with this filing

The assistant answers questions, extracts KPIs, and summarises risk factors directly from the filing text.

WEC Capital/Financing Update 2014

Jul 4, 2014

52017_rns_2014-07-04_387dd379-438a-4ad3-90eb-51e18da8595c.html

Capital/Financing Update

Open in viewer

Opens in your device viewer

公開資訊觀測站

本資料由 (上市公司) 華邦電 公司提供

累計發行單位總數: 47,349,000
累計發行總數(股): 47,349,000
若欲查詢實際發行之詳細資料,請選擇發行日期: 97/10/29 98/02/09 98/04/29 98/08/05
主管機關核准日期 97/09/05 預定發行單位總數 50,000,000
每單位員工認股權憑證

可認購之股數(股)
1.0000 預定發行總數(股) 50,000,000
預定發行總數占已發行

股份總數之比率(%)
1.34000 認購股份種類 普通股
發行公司履約方式 新股
備註1
備註2
備註3
發行目的 本公司為吸引人才,激勵員工長期服務意願並提昇向心力,以共創公司及股東之
利益,特訂定第五次員工認股權憑證發行及認股辦法。
對股權可能稀釋之情形 本認股權憑證得認購普通股50,000,000股,對原股東權益最大稀釋比率約為
1.34%,稀釋效果尚屬有限。
對股東權益之影響 可激勵員工長期服務意願並提昇向心力,共創公司及股東之利益,對股東權益將
有助益。
限制條款之內容 詳見發行辦法。
發行及認股辦法之內容 第一條 發行目的
本公司為吸引人才,激勵員工長期服務意願並提昇向心力,以共創公司及股東
之利益,特訂定第五次員工認股權憑證發行及認股辦法。

第二條 發行期間
本員工認股權憑證於主管機關申報生效到達之日起一年內得視實際需求,為一
次或分次發行,實際發行日期由董事長訂之。

第三條 認股權人資格條件
以本公司及子公司全職正式員工為限。實際得為認股權人之員工及其得認購之
股權,將以其職稱、職等、薪資、服務年資、績效表現、其對公司之貢獻及其
他等因素為決定原則,由本公司人力資源處按前述原則,依認購當時之相關法
令規定,並參酌公司營運需求及業務發展策略與方針所需,擬定提案,經董事
長同意後,提報董事會決議。單一員工被授予之認股權數量,不得超過本次發
行員工認股權憑證總數之百分之十,且單一認股權人每一會計年度得認購股數
不得超過年度結束日已發行股份總數之百分之一。

第四條 發行總數
本次發行總額為50,000,000單位,每單位認股權憑證得認購股數為普通股一股。
因認股權行使而須發行之普通股新股總數為50,000,000 股。

第五條 認股條件
一、認股權人實際可認購數量
認股權人獲授與時與公司訂有績效目標條件者,認股權人實際可認購數量需視
認股權人績效表現而定。前述績效目標條件授權本公司人力資源處與認股權人
依個案狀況約定。
二、認股價格
每單位認股價格為發行日本公司普通股之每股收盤價。
三、權利期間
(一)本認股權憑證之存續期間為五年,此一期間內不得轉讓。五年存續期間
期滿時,未行使之認股權利視同放棄。
(二)認股權人自被授予認股權憑證屆滿二年後,可就實際可認購數量之百分
之五十為限,行使認股權利;自授予起屆滿三年後,認股權人可就全部實際可
認購數量行使認股權利。
四、認購股份之種類
本公司普通股股票。
五、認股權人因故離職,應於認股權憑證存續期間內,依下列方式處理:
(一) 一般離職(含自願離職、退休、資遣及開除)
已具行使權之認股權憑證,得自離職之日起30日內行使認股權;未具行使權之
認股權憑證,於離職當日即喪失一切權利義務。
(二) 轉任關係企業
因本公司營運所需,經本公司總經理核定須轉任本公司關係企業或其他公司之
認股權人,其權利義務均不受轉任之影響。
(三) 留職停薪
凡經本公司核准已辦理留職停薪之認股權人,其已具行使權利之認股權憑證,
應自留職停薪始日起30日內行使認股權完畢,逾期行使者,凍結其認股行使權
利,並遞延至復職後恢復;未具行使權利之認股權憑證,自復職起回復其權益
,惟認股行使期間應按留職停薪期間,往後遞延,但仍以本認股權憑證存續期
間為限。
(四) 職業災害
因受職業災害致無法繼續任職之認股權人,不因離職而影響其權益,但仍須按
本辦法規定行使認股權利。
(五) 認股權人若未能於上述期限內行使認股權者,即視為放棄認股權利。
六、放棄認股權利之認股權憑證處理方式:
對於放棄認股權利之認股權憑證,本公司將予以註銷。

第六條 履約方式
以發行新股方式交付,並採先發行股票後辦理變更登記,每季至少應辦理一次。

第七條 認股價格之調整
一、本認股權憑證發行後,遇有本公司普通股股份發生變動時﹝即辦理現金增
資、盈餘轉增資、資本公積轉增資、公司合併、股票分割及辦理現金增資參與
發行海外存託憑證等﹞,每股認股價格依下列公式調整﹝計算至新台幣角為止
,以下四捨五入﹞。
調整後認股價格=調整前認股價格X﹝已發行股數+(每一新股繳納金額X新股發
行股數)/調整前認股價格﹞/(已發行股數+新股發行股數)
註1:上述『已發行股數』係指普通股已發行股份總數﹝含未註銷或未轉讓之
庫藏股票﹞。
註2:每一新股繳納金額如係屬無償配股部份或股票分割時,則其繳款金額為
零。
註3:與他公司合併時,每一新股繳納金額為合併基準日前第45個營業日起連
續30個營業日本公司普通股收盤價之簡單算數平均數。
註4:遇有調整後之認股價格高於調整前之認股價格時,則不予調整。
二、認股權憑證發行後,本公司若有發放普通股現金股利占每股時價之比率超
過百分之一點五者,每單位認股價格應於除息基準日按下列公式調整﹝計算至
新台幣角為止,以下四捨五入﹞:
調整後認股價格=調整前認股價格X(1 -發放普通股現金股利占每股時價之
比率)。
註:上述每股時價之訂定,應以現金股息停止過戶除息公告日之前三個營業
日計算普通股收盤價之簡單算術平均數為準。
三、本認股權憑證發行後,遇有本公司非因庫藏股註銷之減資致普通股股份
減少,認股價格依下列公式調整之﹝計算至新台幣角為止,以下四捨五入﹞:
調整後認股價格=調整前認股價格×(減資前已發行股數/減資後已發行股數)
註:上述『已發行股數』係指普通股已發行股份總數﹝含未註銷或未轉讓之庫
藏股票﹞。

第八條 行使認股權之程序
一、認股權人除依法暫停過戶期間或自本公司向臺灣證券交易所洽辦無償配股
停止過戶除權公告日、現金股息停止過戶除息公告日或現金增資認股停止過戶
除權公告日至少前三個營業日起,至權利分派基準日止之期間停止行使認股權
利外,得依本辦法行使認股權利,並填具認股請求書,向本公司提出申請。
二、本公司受理認股之請求後,通知認股權人繳納股款至指定銀行,認股權人
一經繳款後,即不得撤銷認股繳款。
三、本公司於收足股款後,將其認購之股數登載於本公司股東名簿,於五個營
業日內以集保劃撥方式發給普通股。
四、前項所述發給之普通股,自本公司交付給認股權人之日起即得上市買賣。

第九條 認股權行使後之權利限制
本公司依第八條第三項所交付之股份,其權利義務與本公司流通在外之普通股
股份相同。

第十條 保密規定及處分限制
一、認股權人經授予認股權憑證後,應恪遵本公司薪資保密規定,不探詢他人
或洩露被授予之認股權憑證相關內容及數量。
二、本認股權憑證及其權益,不得轉讓、作為抵押及設質之標的物、贈與他人
或為其他方式之處分。

第十一條 實施細則
個別認股權人被授予之認股權憑證數量、認股權憑證行使、認股繳款、交付股
票等事宜之相關手續及各該作業時間,將由本公司另行通知認股。

第十二條 其他重要事項
一、本辦法經董事會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及出席董事超過二分之一之同意,
並報經主管機關核准後生效。日後如基於法令變更、主管機關核定變更而須修
改時,由董事會授權董事長修改本辦法並事後提報董事會追認。若基於客觀環
境變動而於發行前須修改時,得經董事會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及出席董事超
過二分之一之同意後修訂之,並報經主管機關核准後生效。
二、本辦法如有未盡事宜,悉依相關法令規定辦理。